实用法律基础期末复习参考题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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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期末复习参考题

简答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1)、人身、财产安全权。

《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川商品和接受服务吋亭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牛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川等右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亨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口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口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口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消法》第I-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

《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止确使用商品,提高白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

《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整权。

《消法》第十说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请你结合《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谈谈《宪法》规定这一章的意义。

如果没有这一部分内容还算是一部宪法吗?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山、宗教信仰自山、人身自山、私有财产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冇权利、监督权和请求权、特定主体的保护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遵守宪法与法律、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的义务。

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木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

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

不享有基木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

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耍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

公民的棊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因此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则不是一部完整的宪法。

3、简述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女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

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止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3、「【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木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H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就不法侵筈,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丁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

4、请你谈谈法和习惯、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有什么关系

区别: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强制性。

习惯、宗教规范、道徳规范没有。

表现形式不同。

法是以“国家意志”像是出现的,道徳习惯、宗教规范则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

2)违反的后果不同。

3)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

4)调整的对象不同。

5)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

联系:

1)相互渗透。

法贯穿着道徳粘神,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

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吸取的。

2)相互制约。

道徳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止性和公止程序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

法则通过立法利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5、请你结合“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的故事,谈谈物权法对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意义及其局限性。

它出自英国的一位首相威廉•皮特。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道出了一个基木常识,那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明确的的界限,必须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

当然,不是说公权力不能进入私领域。

公权力进入私领域有一个原则,那就是“非请莫入”。

私人事务没有请求公权力救济,政府不能介入。

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有着严格的分界线。

当事人行使了请求权后,公权力才能进入私领域。

意义:

第一《物权法》中确立的公共财产和人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将公共财产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不划分政治地位的差别,并且强调对它们的平等保护,这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是第一次。

这一•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二,私人所有权法律地位得到充分承认,是国家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

第三,《物权法》对-•般民众财产权利保护建立了一系列强化措施,贯彻了中央提出的民权保护的人文主义思想。

局限性:

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均是可交易的,但它不能完全决定哪些物可以口由流转,哪些物上可成立口由流转的所有权;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但对川益物权的规定仍然受农村承包经营和国有资源利用方式政策性规定限制。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依赖国家政治决策调整,需要整个法律制度的再造。

总Z,物权法是所有这些可交易的物权确定Z后,制定的这些权利的行使规则,其物权(财富)的形成过程和物权制度设计方而的能动性是有限的。

6、《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向职工支付加班

加点工资。

请问支付加班工资的具体标准有哪些?

劳动法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口、法定休假口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川了劳动者的休息时I'可,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1)在标准工作口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白分之一白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女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丁•工资的百分Z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白分之三白的工资报酬。

即平吋晚上的加班费是木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o

7、请你谈谈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不同,并举例说明。

(1)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牛效耍件,因而不能产牛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虽然成立,但rh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以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2)无效的原因通常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

可撤销的原因通常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3)无效的后果是口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当事人撤销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选择不撤销的情况下,其仍为有效。

(4)无效的法律行为反应了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国家干预,可撤销法律行为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口治。

举例: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叩未表示反对。

后发牛纠纷,卬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丁•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

合同无效。

举例:

何某建有丿占房一栋,后将该房出卖给王某,双方签订一份《房屛转让书》。

转让书约定,房屋而积为300平方米,房屋总价为44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

签字后,王某当即预付给何某购房款6000元,并在转让书上注明。

双方在办理房屋宅皐地使川证过户手续时,发现何某所建店房批准的合法房屋血积只有140平方米,而不是转让•卩上载明的300平方米。

王某即要求重新协商后再办过户,并要求按房屋实际血积140平方米计算房屋的价款,何某不同意。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退冋购房款6000元及利息。

于重大误解导致的可撤销法律行为

8、在学完了行政法的内容后,请你列举一些事例说明一下什么是行

政立法?

什么是行政许可?

什么是行政处罚?

什么是行政强制?

么是行政指导?

什么是行政合同?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事例:

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卫牛局发的卫牛许可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例:

环保局对企业污染环境与于处罚。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民的人身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加以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指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例:

企业不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秸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不直接产牛法律效果。

事例:

工商局指导企业要怎么怎么做。

行政合同:

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來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事例:

行政机关和某组织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H的。

案例分析:

1、甲因私拿单位的物品受到经理乙的批评,甲随之与乙发生争执。

经人劝解,甲、乙二人

回各口办公室上班。

半小时后,甲突然携铁棍到乙办公室并用铁棍猛击乙头部,乙躲闪后被

击中左启,Z后I韦I办公桌奔跑躲避,甲继续追打。

乙眼看无路对逃,顺手从桌子抽屉里抽出

自己防身川的菜刀将甲肩部砍伤。

乙随即到公安局报案。

试分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乙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答:

在公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进行反抗所造成的后果,属于止当防卫。

2、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

李某接受委托,将房

岸卖给王某。

王某与李某谈的启价低于市场龙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

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

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乂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

王某买房后,即川请拆除翻建。

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屛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李赔偿其损失。

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

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刘某的损失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

为什么?

答: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爭法律行为要件,李某和土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耍求王某王某、李某赔偿损失。

王某没钱,刘某耍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

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L社员马某(男,50岁)发牛争吵。

岳某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某的儿子马甲发牛争吵,马甲便朝岳某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

岳某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

(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

答:

1、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本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是岳某,犯罪客体是马某的生命权,犯罪主观方血是岳某杀人的宜接故意,犯罪客观方血是岳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即用铁锹击打的行为。

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

“因我市币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止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年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冋电前,外地西瓜大彊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冋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來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试分析:

1)本案中的合同有没有成立?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捉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冋电通报情况。

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

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冋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

在此情况F如果杲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

但由丁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某市一贸易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木省的兴盛水泥厂、金利水泥

厂及原告鸿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Z后,都先后向贸易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鸿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贸易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达Z前,贸易公司得知金利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口价格合理,I大1此,向金利水泥厂发去函电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金利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卞午,鸿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贸易公司告知鸿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金利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鸿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鸿达水泥厂认为,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鸿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请问:

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三家水泥厂冋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贸易公司第二次向金利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鸿达水泥厂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答:

(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其内容并未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而内容。

可见贸易公司只是通过发函希望他人向白己发出要约,因此这一行为属要约邀请行为。

三家水泥厂冋函內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标的及其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因此是要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可知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贸易公司向金利水泥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完全符合承诺的要件,是承诺行为。

从案情可知,这封函电发出后第二天金利水泥厂就发函农示准备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己到达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第25条。

第26条可知:

承诺需耍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耍约人时牛效;承诺牛效Z时合同成立。

因此本案中,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Z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

(2)贸易公司向鸿达水泥厂的发函是要约邀请,贸易公司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鸿达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贸易公司对要约并未作出承诺,所以二者之I'可的买卖合同并來成立。

鸿达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并非履行行为,贸易公司也没有义务接受鸿达水泥厂的货物。

所以鸿达水泥厂因发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口己承担了。

6、王某,男,42岁,经营一家香肠店。

刘某,男,48岁,与王某是邻居,经常从墙缝处偷吃王某家的香肠而与王某结怨。

王某曾多次劝说刘某不要再偷吃自家香肠,但刘某不听劝告。

王某气急,2004年9刀4日买來毒药放入香肠中,挂在院内(刘某常偷香肠处),刘某不知情,再次偷吃后,中毒而死。

问:

请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本案。

答:

1)、犯罪主体:

王某自然人,年龄已过18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并且能够独立经营商店说明精神止常,对自己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犯罪客体:

刘某的生命安全是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王某用放了毒药的香肠将刘某毒死,侵犯了刘某的生命安全,所以犯罪客体为刘某的生命安全,犯罪对象是刘某的身体。

3)、犯罪客观方血:

王某在2004年9月4H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放到刘某经常拿的位置,证明其主观上想将刘某得死,刘某rh于食用了王某放得药的香肠血死亡。

刘某死亡的结果,是rti王某投毒的行为造成的,王某投毒的行为与刘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属于作为形式的犯罪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

土某因为刘某经常偷自家香肠劝阻无效而怨恨对方,具有犯罪动机;香肠是食品,而王某明知将毒药放入食品中,会发牛毒死人的结果,他还把它挂在刘某经常偷吃的地方,心想,“你不偷就没事儿,再偷你就死。

”主观上具有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

结论:

王某的行为具有很明确的犯罪动机,并且从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

他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Z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对社会造成严車的不良影响。

按照刑法犯罪构成四要素的规定,应当判处王某间接故意杀人罪。

7、李某家正在搞装修,为了赶工期,装修公司经常安排工人加班到晚上I•一点,这町折腾

坏了住在楼下的张某一家人。

张某打电话给李某,称对方行为已经严亜影响了自己的止常主活,要求停止该行为。

但李某却反驳说,“我在白己家里T•什么,别人管不到。

”请你结合民法的棊木原则分析一下该案。

李某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

每个人都有口己牛活空间,也都有口己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有边界的。

简单地说,他人的权利就是你权利的边界。

也就是你的权利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李某虽然是在自己家里装修,但他行使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耍限度,损害了他人安宁休息的权利,因此违反了权利滥用原则,张某完全可以要求李某停止该行为。

8、某汽车制造厂与国外某公司进行合资谈判,对方以技术作价1600万美元,其屮包括专利技术97件。

事后汽车制造厂通过专利检索发现其中23件已过期,13件刚申请还未授权,真正有效的只有32件,结果至少被外国人骗去1000万美元。

问:

你知道外国人是如何骗去这1000万美元的吗?

请用有关“知识产权的特征”方而的知识解釋一下。

答:

知识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谓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以专利为例,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是10年。

一旦过期,权利就消灭,专利技术就变成了公用技术,而公用技术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的。

案例中,没有申请到专利的技术特别是已经过期的技术是不用花钱去买的。

9、请举一事例说明犯罪构成要件。

抢劫罪:

客体要件: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木的「I的是要抢刼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川的一种手段。

客观要件: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就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

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口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抢劫罪在主观方血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抢刼罪。

10、什么是正当防卫?

试举一事例说明。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一卫的前提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止在进行。

3、R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木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例如歹徒李某抢劫某商场饯物并行凶杀人时,被顾客张某当场击昏。

11、什么是刑法中的紧急避险?

试举例说明。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主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举例:

轮船在海上航行途屮,遭遇暴风,无处躲避,无法返航。

船长为避免轮船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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