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随调申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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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随调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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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紧缺人才申请资料紧缺人才申请资料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简介,申请事项和理由。

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5、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6、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报材料

7、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8、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未婚:

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已婚:

结婚证书。

(3)离异:

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9、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

(1)已婚未育:

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2)已婚已育: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

1

1、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包括: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

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

2、本市落户证明,包括:

(1)引进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提供相应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引进人才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4)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1

3、申请人外省市调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原件。

1

4、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1)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2)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

(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1

5、未成年子女随迁材料,包括:

(1)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1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复证明。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和人才主管部门关于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批复证明。

◆上海市科技委员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批复证明。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证明。

◆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的证明。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人才的认定材料或者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书;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

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32号(国发〔1989〕32号89年4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保卫祖国的重任,军官(含文职干部,下同)配偶为支持军队建设作出了许多牺牲。

妥善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是解除军官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是符合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的问题,作为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和加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部署,督促检查,保证落实。

各有关部门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部队要主动联系,共同把这件事情办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军区贯彻执行通知的情况,请于半年内报告国务院、中央军委。

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1989年2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多年来,为解决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非常关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了热情支持,做了大量工作,使一些多年两地分居的军官夫妻得以团聚。

这对解决军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增强他们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调动他们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加速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符合随军条件、在地方工作的军官配偶,调动工作比较困服,已经离退休的军官配偶,易地安置很难落实接收管理单位,致使一部分军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对军队建设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根据宪法、兵役法中有关优待军人家属的规定,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工作的规定,现对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含离退休军官和文职干部的配偶,下同)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官配偶系国家正式职工(含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下同)需要随军调到部队驻地工作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驻军政治机关应将其有关情况提前分别报当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

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予以安排适当工作,办理调动手续。

在同等条件下,对飞行人员配偶应优先安排。

军官配偶要服从组织分配。

调出或接收的地区和单位,不得向本人,对方单位及有关部队收取国务院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军官所在部队驻海岛或边远地区,当地无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军官配偶是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军官所在地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停新留职后,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

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不参加原单位工资调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

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三、军官配偶是国家正式职工,需要到军官所在地安置的,一般应随调,其中接近退休年龄、体弱多病的,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经原单位批准可提前离岗退养,提前的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

待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四、军官配偶系地方离休、退休、退职职工,需易地到军官所在地安置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当地政府应予接收,属于离休干部的,由干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属于企业退休、退职工人的,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负责管理;属于退休干部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所需经费,由原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解决,每年年初由原工作单位一次拨给接收安置地区(部门、单位)代为掌握支付,年终结算;医疗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按规定报销。

五、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和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可以随军、随调的子女,在工作调动或易地安置时,当地公安部门凭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同意调入或接收的证明予以落户,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的限制,也不得征收除国务院规定以外的费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篇五: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事流程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事流程

一、政策条件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解决两地分居: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

3.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副处级)。

4.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

5.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人提交《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配偶进京申请》,并将申请交到人事处备案。

2.申请人按申报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处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预审。

3.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根据人事处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教育部人事司人事调配管理网络平台系统(:

rszh.moe.edu.n)填写相关表格、上传调配所需材料扫描件电子版。

4.申请人向人事处提交所有相关材料电子版,并返回纸质材料。

三、申请人需提供审核的材料

(一)京内方提供:

1.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配偶进京申请:

提交解决两地分居的申请书,申请人应明确承诺配偶的工作自行解决,申请人在提交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申请前必须为配偶联系好在京接收单位;

2.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XXX到京工作的请示(主报告);

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式两份);

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5.身份证明:

是干部的提供派遣证,是工人的提供招工表或劳动合同;

6.职工关系证明:

派遣证上报到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的,勿需再附其他材料,不一致的需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或职务任命文件,注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7.学历学位(职称、职务)证明:

只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即可,证书中出生日期需与户口卡中的出生日期一致;

8.符合政策条件的材料:

依据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如多项条件均符合,只提供一项即可。

如: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及聘任文件、行政职务任命证书及任命文件、获奖证书等;

9.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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