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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考试背诵重点

《劳动法》期末考试背诵重点

题型:

单选题20*1+多选题10*2+名词解释题4*3+简答题3*5+论述题1*15+案例分析题2*9

1.劳动法:

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主体的权利义务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2.劳动:

契约上义务,从属的关系,职业有偿的劳动。

3.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

其他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

4.劳动法5功能:

◆保护权益,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组织社会劳动,提高生产率

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经济范畴

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内容是劳动

内容是法定的权利义务

◆规范市场,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维护和发展稳定劳动关系,促定团结。

◆推进社会进步。

5.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6.特征:

主体;存在过程之中;兼有双重性质;具有相互交错的特征;主要内容。

7.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7个主要内容及特点:

缩短了劳动时间,扩大了适用范围;改善劳动条件;工资保障法律;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社会保险法;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8.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4特点:

关系缓和。

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

经济全球化冲击和挑战。

信息化结构性影响。

9.国际劳动立法的4形式:

组织章程。

公约和建议书。

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对国际劳动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10.国际劳动立法的4内容(核心劳动标准):

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

废除强迫劳动:

平等权:

禁止使用童工

1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条件:

贯穿始终,体现核心和灵魂;执法的基本准则,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相对的稳定性;立法、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5内容:

维护合法权益;按劳分配;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

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

13.劳动法律关系:

之间,在过程中,依据,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5法律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交错共存的特点

◆内容双重意志

◆客体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围绕劳动者的保护

14.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联系:

◆基础,表现形式,是现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外衣。

◆反映劳动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运行与不断完善。

◆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区别: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与,享受和承担当事人,

◆劳动者:

法定年龄、劳动能力,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用人单位:

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规定或的约定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组织。

15.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4特点:

统一的。

不可分割性。

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

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不能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16.劳动法律事实:

法律规定,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7.劳动者的8个基本权利:

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生活保障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合法权益保护权

18.劳动者的5个基本义务:

履行劳动、提高技能、执行规范、遵守纪律道德、其他义务。

19.劳动就业:

劳动能力的、法定劳动年、自愿、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社会劳动。

20.就业促进:

国家、帮助公民、实现就业、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21.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

◆政府:

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解决就业形势严峻的必然要求;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队。

22.政府就业促进的7措施

(1)工作协调机制

(2)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3)政策支持体系

(4)公平,就业歧视

(5)就业服务和管理

(6)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

按照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7)就业援助

就业援助的对象:

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3.劳动合同:

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5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主体地位的从属性;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第三人的物质利益;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

24.劳动合同的3作用:

◆基本法律形式

◆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

劳动合同的种类3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约定一个明确的合同期限,期限届满可以依法续订,否则就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A.连续工作满10年的。

B.初次实行或国有企业改制时,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C.连续订立二次且没有本法情形,

D.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E.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存续期间,约定任务完成后合同即自行终止的劳动合同。

25.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6区别:

主体、主体法律地位、内容、劳动风险承担、酬金计算和反映的性质、适用法律

26.劳动合同的订立:

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确立和明确权利义务,法律行为。

27.劳动合同的订立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8.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8条

(2)可备条款4条

◆试用期条款:

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考察期,

◆服务期条款:

约定,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保密条款

◆补充保险

◆福利待遇

◆竞业限制条款:

限制,合同消灭后的一定期间内,参与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保守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

A.订立形式:

B.人员限于:

C.竞业禁止期限:

D.支付形式

◆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

29.劳动合同的成立3要件:

完整的意思表示;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相应的法律后果;意思表示须一致。

30.劳动合同的有效4要件:

主体合法;合内容和形式合法;程序必须合法;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1.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3种及处理方式3种:

◆违反强制性规定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在违背其真实意思

◆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A.取消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B.修改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C.赔偿损失。

32.劳务派遣:

订立劳动合同后,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至,从而形成的一种用工方式。

33.劳务派遣的7个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

◆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4.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计酬,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5个特殊规定:

一个以上的劳动合同;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小时计酬标准;报酬结算支付周期

35.劳动合同履行:

双方履行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全面履行原则与合法履行原则。

36.劳动合同的变更:

履行期间,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37.劳动合同的解除:

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38.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定解除)

(1)即时辞退7种情形

(2)预告辞退3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

预告辞退的限制6种情形

(3)经济性裁员的4种情形

(4)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7种情形

39.劳动合同的终止:

订立后,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出现,消灭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6种情形

40.集体协商:

根据规定,就等事项进行商谈,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41.集体合同:

之间就劳动者的等事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

5法律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

内容侧重于;较强的法定性;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遵循基本原则,合同的一般属性;都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均受劳动法的调整。

7个区别:

主体、内容、目的、形式、适用范围、效力层次,争议及处理方式

42.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种情形

◆协商;用人单位原因;不可抗力;约定条件出现;其他情形

43.集体合同的终止2种情形:

期限届满;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4.我国工会的性质3:

自愿结合的组织;工人阶级的组织;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

我国工会的3法律地位:

唯一性和独立性;大都具有法人资格;永续性。

我国工会的4种职能:

维权;参与;组织;教育;

我国工会的6种基本权利和义务:

参与制定;参与协调;监督执行;提供帮助;建设队伍:

协助经济发展:

45.工作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3个特征:

法定性;报酬的依据;工作与活动时间的总和。

工作时间法律调整的4个意义:

保护健康和休息权;提高素质和生产率;协调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促进管理。

46.我国工作时间的法律体系:

标准工作时间:

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情况,从事职业劳动的统一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

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长度的工作时间。

4种情形

延长工作时间:

法律规定,在之外延长。

不定时工作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特殊条件,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需要或关系,无法衡量或机动作业工作时间安排。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基本相同。

计件工作时间:

实行计件工作,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47.休息时间:

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自由支配的时间,是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

48.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者范围的3个限制:

◆延长工作时间的3个长度限制:

◆延长工作时间的2个条件:

◆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3个的规定:

A.发生,威胁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B.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9.工资/薪金:

因履行义务获得,以法定或约定方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3形式:

◆计时工资:

工作工资率和工作时间支付,形式

◆计件工资:

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计算工资的形式。

◆年薪:

对符合一定条件,以一个账务年度为核算工资依据,

工资4构成:

◆基本工资:

约定的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相对规定的工资单位。

◆奖金:

超额劳动,相关非基本工资核算要素的报酬

◆津贴:

补偿,特殊条件下,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工资补充形式。

◆补贴:

特定条件,因物价变动影响,所作的临时性工资辅助。

50.最低工资:

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常劳动的前提,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3个法律特征:

◆基本生活需要。

◆国家立法,法定标准。

◆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3构成:

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其他因素

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4种情形:

违纪行为;下岗待工人员;医疗期间的职工;非带薪

确立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5个参考因素:

◆最低生活费用

◆平均工资水平

◆生产率

◆就业状况

◆地区差异。

51.允许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的5种情形:

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厂规、厂纪;经济效益相联系;事假

52.欠薪支付保障3个措施:

索赔优先权:

欠薪保障基金:

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

53.工资集体协商:

代表,依法,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平等协商,协商一致,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3个特点:

法定的程序确定;经审查监督;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54.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直接保护,在劳动或工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3个特征:

◆实施强制性;保护范围;主要途径,基本方针。

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2个作用:

保障生命权和健康权;促进生产力和生产率提高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的6个义务

◆卫生制度。

卫生教育。

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定期的健康检查。

技术培训,作业资格证书。

工伤社会保险。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的5个权利与义务:

获得保护。

知情权。

拒绝权。

监督权。

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立法规定的,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

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国家制定,发生劳动安全卫生伤亡事故时,对事故进行各项程序和具体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4个准则:

报告。

调查处理应当。

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保守的秘密。

55.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国家,为了防止,伤亡事故,保障生命安全,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建立的基准制度。

内容包括工厂安全技术准则;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准则;矿山安全法律规范。

56.劳动卫生基准制度:

国家,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7.职业病: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物质和其他有害、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8.特殊劳动保护:

专门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2个意义: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劳动生产率。

59.女职工特殊保护:

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女职工的特殊需要而实行的,对于女职工的特殊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4期间的保护;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特殊保护权益的救济;侵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的法律责任。

60.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最低就业年龄、禁止使用童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的特殊要求、违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未成年工劳动过程中的7种保护(劳动范围;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劳动范围;健康检查;登记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

61.社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的4个作用:

维护稳定;促进进步;收入再分配;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覆盖范围(5点):

调整对象是。

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被征地农民;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

社会保险法的3个宗旨和基本原则:

水平相适应、相统一、保障激励相结合

62.社会保险基金:

国家,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以法律形式强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政府财政补贴的形式,专门机构管理并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资金。

63.养老保险/年金保险:

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个特点:

强制性、补偿性、广泛性、社会性。

德国1889年颁布的《残疾和老年保险法》是养老保险诞生的标志。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

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64.疾病保险/健康保险:

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65.工伤保险:

依法,在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最早德国1884年《劳工伤害保险法》。

工伤保险的5特点:

保险对象范围;责任具有赔偿性;无过错责任;投保人为用人单位;待遇相对优厚,但因工伤事故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工伤保险制度的4作用:

及时医治;补偿损失,维持生活;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

66.失业保险因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个特点:

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有一定期限;水平较低;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67.生育保险:

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个意义:

保障身体健康优生优育。

生育价值的认可。

解放,男女平等。

68.劳动保障监察:

由,对发生劳动关系的他社会组织,遵守情况进行监察,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执法活动的总称。

3个属性:

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8个基本原则:

保护劳动者权益;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劳动保障监察的3个意义

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力保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劳动保障监察的6个形式:

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专线审查,对举报和投诉的查处,应急预案制度,守法诚信档案

69.劳动法律责任:

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有3个形式:

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70.劳动争议:

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力、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71.集体劳动争议:

一般为多个劳动者(10人以上)基于同样的请求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72.集体合同争议:

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因为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和集体劳动争议有4个区别:

关于争议;主体;权利涉及;影响。

73.劳动争议处理的5原则:

合法;公正;及时处理;调解;三方

74.劳动争议3调解组织

75.仲裁委员会的4个职责:

聘任、解聘;受理案件;讨论案件;监督。

76.诉讼程序6个条件:

起诉人;原因;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提起诉讼的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有管辖权的法院。

77.对用人单位而言,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2个情形: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78.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出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资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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