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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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自用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贷款人指**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优质服务”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支行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风险可控

“风险可控”是指分支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优质服务

“优质服务”是指分支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品牌汽车(不含二手车)。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签订品牌汽车的

购买协议或合同;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

(六)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含)。

第八条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并根据借款人性质分别掌握。

第九条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本行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分段;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调整,并按原合同签定的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可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提供担保:

(一)以所购车辆抵押及经销商;

(二)房屋、商铺等不动产抵押;

(三)存单、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

第十一条借款人所购汽车设定抵押物时,应以该车的购买净价全额抵押。

第五章保险

第十二条以第十条第

(一)项提供担保的,须按本行要求对所购车辆进行保险;以第

(二)、(三)款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也需按本行要求对所购车辆进行保险。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

如借款人中断投保,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

第十五条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第十六条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六章贷款偿还方式及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贷款期限一年(含)以下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按月(季)支付。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本息按月偿还。

第十九条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7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参照总行贷后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贷款经同意的可展期一次。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或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5日之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有关凭证归还给借款人。

第八章债权保护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

况;

(三)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危及贷款安全;

(四)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

押;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拆迁、出租抵押物;

(六)未按合同约定续办保险手续;

(七)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九)抵押物或保证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担保;

(十)违反本细则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有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规定加收利息,计收复利;

(三)从借款人帐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六)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为保障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顺利开展,根据《**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应重点支持国产汽车的销售,并符合国家对汽车行业的产业政策。

第二条合作特约经销商的确定。

本细则所称特约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是指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信誉较好的汽车经销商。

经销商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董事(股东)会决议、贷款卡;

(二)经审验的企业财务报表(上年末至本期月报);

(三)汽车代理授权书复印件;

(四)为借款人提供连带担保的书面承诺;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办信贷员收到以上材料,进行前期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制《**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额度审批表》,按本行审批流程报批。

第三条凡在贷款行合作经销商处购买品牌汽车,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均可向本行提出借款申请。

第四条授信政策。

(一)贷款期限。

自然人购车贷款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二)借款金额。

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不同抵(质)押物

确定贷款金额。

1.以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的个人存单质押的,最高限额为车价的80%(含)。

2.以房屋、营业房抵押的,最高限额为购车价的75%(含)。

3.以所购车辆抵押,经销商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购车价的70%(含)。

4.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到期还本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汽车价格的60%。

5.上述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率按本行规定执行。

(三)贷款利率按本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四)对借款人购买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小排量(1.6以下,含1.6)或新能源(依据国家规定)汽车,经办行可给予适当倾斜。

对以房屋、商铺等不动产抵押,或存单、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的担保方式的:

贷款期限可增加到5年(含)。

(五)贷款审批。

对在本行确定的合作经销商处购车进行贷款的:

单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超过分支行权限的,经分支行评审后报总行个人贷款评审小组评审。

同意贷款的,在有权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后发放。

第五条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2.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

3.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4.不低于首期付款的本行存款凭证或经销商开具的首期付款发票/收据;

5.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所购买车辆作抵押物,应提供在合法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手续办妥之前贷款人指定经销商出具的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如下:

1.核实借款人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

2.核实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材料之间是否衔接;

3.核实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状况,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

4.核实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押及其他相关情况。

(三)贷款行受理借款人提出的贷款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借款人可以所购汽车加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或贷款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质物进行抵押或质押。

以抵押物提供担保的,抵押率以本行相关规定确定。

(四)贷款行审查后,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根据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同意贷款的,及时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及保险手续。

(五)对于以所购车辆向贷款行设定抵押的借款人,贷款行收到购车发票和各种缴费凭证后,与借款人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汽车抵押登记(购买净价全额抵押)和保险手续。

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至少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以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所投险种参照执行)。

购买保险时应由客户填写“购买保险意愿书”(见附件)

(六)全部贷款手续核实无误后,若借款人采用以所购车辆抵押和经销商连带保证的方式贷款的,贷款人应通知经销商存入不低于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存款,直至借款人本息归还为止。

(七)贷款人发放贷款,并以转账方式将贷款从借款人账户直接划转到经销商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贷款行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借款人的贷款资料,实行借阅登记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借款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资料。

第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借款人收入状况、抵押物的质量、性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借款人将抵押物一次性收取租金后长期租赁给第三方或以低于当期应偿借款本息的价格租赁给第三方,若出现此类情况应当告知承租人租赁物上存在抵押权,并要求其租金用于归还本行贷款本息;实行保证方式的,应当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协助。

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归档保存。

第八条对恶意拖欠还款,逃废银行债务的,贷款行应

按月将借款人的名称及身份证号码上报总行,总行定期在全

行内部发布,款。

第九条失踪、死亡,

提醒各分支行警惕该类借款人继续骗取银行贷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

贷款行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并提醒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或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贷款行应当及时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第十条贷款行和借款人、保证人发生纠纷时,首先由

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当向贷款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所签订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行在借款合同终止三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证明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

第十二条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虔银发〔2009〕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购买保险意愿书

附件

购买保险意愿书

**银行分(支)行:

本人作为(借款人/担保人)在贵行办理

贷款,贷款金额为万元,贷款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控制贷款风险,本人自愿对本笔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分(支)行。

借款人/担保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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