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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作业参考详解.docx

无形资产作业参考详解

无形资产评估章节作业参考答案

问1、如何界定评估准则中无形资产?

参考答案:

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为:

没有物质实体形态,但却又依托于一定的实体;能持续地带来经济利益,并由一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

国际评估准则(IVSC)的无形资产定义:

无形资产是一种非货币性资产,没有具体物质形态,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因具有权利和特权而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

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定义:

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这个定义对原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注重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等新兴评估业务及国际评估准则(IVSC)的衔接。

定义既关注无形资产的法律属性,也关注无形资产的经济属性,同时强调无形资产的长期资产属性。

评估准则该定义有别于法律领域中的定义,也有别于会计领域中的定义。

法律领域:

强调无形资产的权属情况,关注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以及无形资产的取得与现实有效性;资产评估领域:

除此以外,还关注无形资产的经济属性及其是否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会计领域:

仅指企业的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评估领域:

不仅包括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无形资产,还包括除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等拥有或者控制的无形资产,除了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以外,还包括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

商誉指依附于企业未来的经济利益。

企业不能用商誉来抵押,而且商誉不能从企业分离。

问2、资产评估无形资产种类有哪些?

参考答案:

(一)按取得渠道:

企业自创(或者自身拥有)、外购。

(二)按可辨识程度:

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

那些不可单独取得,离开企业就不复存在的无形资产,称为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1.专利权。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批准的权利人或者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间内享有的独占权或者专有权。

任何人如果要利用该项专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出售使用该项专利制造的产品,需事先征得专利权所有者的许可,并支付其报酬。

专利资产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略)专利权具有以下特点:

(1)独占性,也称排他性。

同一内容的技术发明只授予一次专利,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的技术,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盈利性实施。

(2)地域性。

任何一项专利只在其授权范围内才有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域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时间性。

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受法律保护。

期满后,专利权人的权利自行终止。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4)可转让性。

专利权可以转让,由当事人订立合同,并经原专利登记机关或者相应机构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专利权一经转让,原发明者不再拥有专利权,专利权由受让者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商标权。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把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同类商品区别开来,在商品上使用的一种特殊标记。

这种标记一般是由文字、图案或者两者组合而成。

商标的作用表现在:

商标表明商品的来源,说明该商品或者劳务来自何企业;商标能把一个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劳务与其他企业的同一类商品或者劳务相区别;商标标志着一定的商品质量;商标反映向市场提供某种商品的特定企业的声誉,消费者通过商标可以了解这个企业形象,企业也可以通过商标宣传自己的商品,提高企业自身的知名度。

从经济学角度,商标的这些作用最终能为企业带来客观的超额收益。

从法律角度来说,保护商标也就是保护企业拥有商标获取超额收益的权利。

商标的种类很多,可以依照以下不同标准予以分类:

(1)按商标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专用权,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我们所说的商标权的评估,指的是注册商标的评估。

(2)按照商标的构成,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符号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气味商标、色彩商标、音响商标、立体商标等。

(3)按商标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商品商标、营业商标、等级商标、防御商标、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等。

商标权是商标在注册后,商标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益。

它受到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一般以申请注册的时间先后为审批依据,而不以使用时间先后为审批依据。

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一步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权一般包括排他专用权(或者独占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继承权等。

排他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享有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转让权是商标所有者作为商标权人,有权决定将其拥有的商标转让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有权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通过使用许可合同转让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继承权是指商标权人可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所有权让渡给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但这种继承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商标权和专利权都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需要经过申请、审批、核准、公告等法定程序才能获得,但商标权与专利权取得的实质性条件不同,表现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取得专利权的技术要求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商标权取得的条件是具有显著性、不重复性和不违反禁用条款。

(2)专利权有法定的有效保护期限,一般不准续展;而商标权尽管在注册时有一个有效期规定,但往往可以续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可以按照每一期10年无限续展。

商标权的价值是由商标所带来的效益决定的,带来的效益越大,商标价值就越高;反之则低。

而带来效益的原因在于企业的产品质量、信誉、经营状况的提高。

表面看来,商标价值的形成来自于设计和广告宣传,但实际并非如此。

尽管在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和保护等方面都需要耗费一定的费用,广告宣传有利于扩大商标知名度,为此需支付很高的费用,但这些花费只对商标价值起影响作用,而不是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商标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

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其中,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3.著作权。

著作权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者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也称版权,在我国有关出版的文件中,著作权与版权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使用“著作权”一词时,在其后面加上“(版权)”,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附则中指出: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又称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Know-how),是未经公开、未申请专利的知识和技巧,主要包括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经营诀窍和图纸、数据等技术资料。

专有技术与专利权不同。

从法律角度讲,它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仅仅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一项收益性无形资产。

从这一角度来说,进行专有技术的评估之前,首先应当鉴定专有技术,分析、判断其存在的客观性,这一判断一般要比专利权的判断略显复杂。

一般来说,企业中的某些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等之所以能作为专有技术存在,是根据以下特性判断的:

(1)实用性。

专有技术只有能够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操作,才具有存在的价值,不能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技术不能称之为专有技术。

(2)新颖性。

专有技术所要求的新颖性与专利技术的新颖性不同。

专有技术并非必须要具备独一无二的特性,但它也决不能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得到的技术。

(3)价值性。

专有技术应当有价值,表现在它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

价值是专有技术能够转让的基础。

(4)保密性。

这是专有技术的最主要因素。

专有技术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其保密性是通过自我保护进行的。

如果该项技术一经泄密和公开,被众人所熟悉和掌握,这项专有技术也就不存在了。

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有技术具有保密性,而专利技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范围内公开。

一项技术一经公开,获取它所耗费的时间与投资远远小于研制它所耗费的时间和投资,应当要有法律手段保护发明者的所有权。

而没有专利又不公开的技术,所有者只有通过保密手段进行自我保护。

第二,专有技术的内容范围很广,包括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经营诀窍和图纸等。

专利技术通常包括三种,即发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

第三,专利技术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期限,专有技术没有法律保护期限。

第四,对专利技术的保护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对专有技术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5.销售网络。

销售网络是企业在国内外所特别拥有的比较稳定的商品销售机构或者代理销售网点。

通过这类销售机构或者网点,企业可以把生产的产品迅速在一定区域内销售出去。

企业所拥有的分布面广、推销能力强的销售系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从而构成企业的无形资产。

6.客户关系。

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与之有良好关系的一大批客户。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一些企业之所以能够在竞争中获胜,保持稳定的收入,是因为这些企业拥有一批稳定的客户。

企业与这些客户建立了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伙伴关系,这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资源。

7.特许经营权。

广义的特许经营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授予的,准许一定的主体在一定地区、一定期限内生产经营某项业务或者某类产品的特别权利。

一定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占有这种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凭借这种特许权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因而它是一种无形资产。

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机构许可的,由政府机构授权,准予企业运用公共财产或者在某一地区享有经营某种业务的独占权,例如电力、通讯等公共事业的商品;另一种是使用商标、专利权、商号、专有技术等的权利,即狭义的特许经营权,或者称商业特许权。

商业特许权是一家企业根据转让合同的规定,有限期地或者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版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权利。

根据对授权方的限制不同,特许经营权可以分为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授权人在给予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和地区内经营某种业务的独占权利后,就不得再和第三人就同一内容订立任何合同,并且授权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和地区自己也失去了经营该项业务的权利。

独家许可是指授权人在授予被授权人特许经营权后,就不得再与其他人在同一期间和地区签订许可合同。

授权人自己仍然享有经营该项特许业务的权利。

普通许可是指授权人在授予被授权人特许经营权后,不仅自己仍然享有经营该项特许业务的权利,还能够与其他人订立非独占许可合同。

根据特许经营内容的不同,商业特许权可以分为商品商标特许权和经营方式特许权。

商品商标特许权是指授权人将其拥有的某一专门商品或者商标的经销权和使用权,授予加盟者,这是初期特许经营普遍采取的形式。

经营方式特许权是指授权人将其拥有的可获利的经营诀窍系统,授予加盟者,这是现代特许经营广泛采取的形式。

8.合同权益。

合同权益是依照已经签订的合同条件而存在的权利。

合同本身规定了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存在的条件和时限、权力的转移和补偿的条款等等。

这里所说的合同指的是长期合同。

由于长期合同一般都包括许多有利因素,因此合同的执行会给合同签订的双方带来一定的连续性的收益。

合同权益一般有如下种类:

(1)租赁合同,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通过合同条款的执行特别是租赁资产的经营使用带来的具有超额收益的合同。

(2)劳务性合同,是指以提供劳务、服务为内容的长期经济合同。

(3)长期供应性合同,是指以长期供应某种资源为内容的经济合同。

(4)长期销售合同,是指以销售产品为内容的长期经济合同。

(5)其他长期合同。

9.商誉。

商誉通常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

这是由于企业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者由于经营效率高、历史悠久、人员素质高等多种原因,与同行业企业相比较,可获得超额利润。

20世纪60年代以前所称的无形资产是一个综合体,商誉则是这个综合体的总称。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确认、计量的需要,无形资产逐渐分解、分化,形成了各种可独立的无形资产。

因此,现在所称的商誉,是指企业所有无形资产扣除各单项可辨认无形资产以后的剩余部分。

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一般来说,商誉具有如下特性:

(1)商誉不能离开企业而单独存在,不能与企业可辨认的资产分开出售。

(2)商誉是多项因素作用形成的结果,但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以任何方法单独计价。

(3)商誉本身不是一项单独的、能产生收益的无形资产,而只是超过企业可辨认的各单项资产价值之和的价值。

(4)商誉是企业长期积累起来的一项价值。

(三)按照其构成内容,可以分为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

(四)国际评估准则(IVSC)同样将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的或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1.一项资产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就是可辨认的:

一是可分离的,即不论其实体是否打算将它分离,它都能够单独地分离,或连同有关的合同、确定的资产或负债分离,或从实体中分割出来,进行销售、转让、许可、出租或交换;二是源自合同或其他合法权利的资产,无论这些权利可否被转让或可否从实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分离。

2.任何与企业相关的不可辨认无形资产,通常被称为商誉。

商誉是依附于企业未来的经济利益。

企业不能用商誉来抵押,而且商誉不能从企业分离。

商誉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客户资源;二是一个企业所产生的额外收入,超过或高于来自可辨认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货币性资产的公平回报;三是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额外价值,超过或高于其可辨认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货币性资产的总价值。

总体而言,商誉的价值是企业的总资产价值中扣除所有有形资产及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后的剩余数额。

3.可识别的无形资产,可能是契约型的或非契约型的。

下面列出了无形资产的主要类别,在每一类中,无形资产可以是契约型的或非契约型的。

(1)市场关系类无形资产,主要集中在市场营销或提升产品或服务中使用。

例如:

商标、商业名称、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业外观(独特的颜色、形状或包装设计);报纸标题;互联网域名;非竞争条款。

(2)客户或供应商关系类无形资产,源于与客户或供应商的关系和专业知识。

例如:

广告,建筑,管理,服务或供货合同;许可,使用和停止的协议;服务合同;订单;雇用合同;使用权,如钻井、水、木材切割和机场降落位置;特许经营协议;客户关系;客户名单。

(3)技术类无形资产,指权利和技术使用权(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数据库、公式、设计、软件、流程和制作方法。

(4)艺术类无形资产,指获取利益的权利,例如从戏剧、书籍、电影和音乐等艺术作品中获得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从非合同性质的版权保护中获得收益。

(五)美国评值公司的分类

美国评值公司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促销型无形资产、制造型无形资产和金融型无形资产。

(1)促销型无形资产(MarketingAssets)主要包括:

商号/商标(Tradenames/Trademarks)、顾客名单(CustomerLists)、包装(Packaging)、订单(Backlog)、广告资料(AdvertisingMaterial)、特许权(Franchises)、货架空位(ShelfSpace)、许可证(Licenses)、经销网(DistributionNetwork)。

(2)制造型无形资产(ManufacturingAssets)主要包括:

专利(Patents)、配方(Formulas)、经营秘密(TradeSecrets)、专有技术(Know-how)、非专有技术(UnpatentedTechnology)、图纸(Drawings)、供应合同(SupplyContracts)、新产品开发(NewProductDevelopment)。

(3)金融型无形资产(FinancialAssets)主要包括:

优惠融资(FavorableFinancing)、配套员工(AssembledWorkforce)、软件(Software)、版权(Copyrights)、核心存款(CoreDeposits)、不竞争合同条款(CovenantsNottoCompete)、租赁权(LeaseholdInterests)、雇用合同(EmploymentInterests)、数据库(DataBase)、超额年金计划(OverfundedPensionPlans)、解雇率(UnemploymentRatings)、商誉(Goodwill)。

 

问3、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评估范围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这些另行规范。

土地使用权评估在《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予以规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其他几项无形资产的评估与土地使用权评估具有相同性质,相关的评估准则尚在规划之中。

2、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以及商誉的评估,应当遵守无形资产准则。

3、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如无形资产价值咨询、其他没有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估值等.

注意:

准则定义的无形资产范围与适用的范围不完全一致。

 

问4、如何选择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要注意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

采用何种评估方法,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以及可以收集到的资料等,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评估目的一般包括转让、出资、质押、许可使用、诉讼、拍卖、损失赔偿、财务报告、纳税等。

评估对象要分清:

第一无形资产的类型,属于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或者是其他方面的无形资产;第二是单项无形资产,还是两个或者多个无形资产的组合;第三是权属状态,即所谓的所有权、使用权(独占、非独占等)以及其他权利等。

价值类型:

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两大类。

可以收集的资料:

与评估对象相关的各种资料,如可比交易案例资料,被评估无形资产应用行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远景资料,拟实施无形资产的企业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情况,可以预计的未来利率、投资回报率等各类重要参数等。

一、收益法适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适用条件

1、适合具有以下特性之一的无形资产:

(1)人类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如专利、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

(2)企业长期经营积累的成果,如老字号商标、商誉等;

(3)由一些特定关系或者权力确定的无形资产,如特许经营权。

一般这些无形资产不具有替代性或者替代性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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