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兴陇中学党政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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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兴陇中学党政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

 

上海市兴陇中学党政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

 

记录册

 

姓名

职务

 

上海市兴陇中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制

二○一二年五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纪委十七届六中全会、市纪委、区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精神,落实区委“建立区委、区政府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记录册》,区委主要领导,区委、区政府班子成员发现其分管单位班子主要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经济责任审计、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及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跟踪问题的整改,并将谈话等情况记录在册”的具体要求,执行教育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制”的工作要求,并参照《普陀区教育局党政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记录册》的模板,现制作《普雄学校党政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记录册》,供学校党政正职领导在履行职责时使用。

 

上海市兴陇中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2012年5月

 

目录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4

2、《兴陇中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9

3、2012年普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12

4、听取、部署、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记录……………15

5、谈话情况记录…………………………………………………17

6、民主生活会情况记录…………………………19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发[2010]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兴陇中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全面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着眼防范、立足教育的原则,坚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原则,坚持严肃执纪、违纪必究的原则。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委员组织协调,校领导和中层干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二、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建立普雄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党支部书记俞晓瑾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书记、校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校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在年初制定工作计划,研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年终要总结,并向上级汇报。

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坚持学习制度,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

3、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教师廉洁从教意识,正确运用好手中的权力,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为广大群众和学生服务。

4、履行党章关于党风监督的规定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规定。

学校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等,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5、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6、领导要履行职责。

每半年听取一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题汇报,分析研究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党风党纪教育、廉洁自律、信访投拆、查办案件、行风建设、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7、党支部纪检委员的职责是协助党支部抓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校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研究制定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调查了解掌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党支部和上级纪委汇报,落实党支部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和意见;抓好自身的思想和作风建设。

四、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1、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文件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行校务公开,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每年应专题研究和分析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各部门分别承担党风廉政的专项工作职责

1、学校党支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建立和健全党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安排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组织生活。

2、学校办公室、工会负责校务公开,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校工作制度、学习制度,规范人事管理、评优奖励、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教育等。

3、总务处认真执行教育经费使用、基建工程及大宗物品采购的有关规定并规范管理。

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收费。

做好食堂及学校卫生管理工作。

4、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招生、考试、教学管理、卫生管理工作。

5、政教处、团委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学生评优评先、班团干部管理等。

6、信息部负责电化教学、电教器材装备与维护及学校管理辅助工作。

7、综治办负责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培训、管理,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和校内安全保卫工作。

8、各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六、为了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设立监督电话,电话号码为:

62162770(党支部)62548376(校长室)。

 

关于《听取、部署、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记录》说明

主要记录以下四方面开展工作的情况:

一、听取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等方面工作的专题汇报;

二、分析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三、检查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按照“四个亲自”要求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情况;

四、要求各部门和负责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的情况。

注:

若本记录页不够可续页

 

听取、部署、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记录

 

单位:

参加人:

时间:

地点:

内容:

备注:

 

关于《谈话情况记录》说明

一、谈话是对干部、教师管理监督的手段之一。

本谈话特指从严管理、加强监督,给予提醒、批评警示,以达到教育帮助的目的;

二、本记录单为本年度内对分管部门负责人所进行的谈话记录,必要时也可对下属部门其他成员进行谈话并作记录;

三、若发现干部、教师存在以下问题时,即可进行谈话: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2、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方面的问题;

3、贯彻民主集中制方面的问题;

4、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5、在思想、道德、作风、信访、审计等方面出现的苗子性、倾向性问题。

四、对于反映领导班子相关问题,需要有关人员说明情况的,也可以进行谈话并记录。

注:

若本记录页不够可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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