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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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

  人类正在迈入一个新的时代——信息时代,信息成为现代知识经济社会的基础,它的价值受到了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

图书馆作为信息传播的一个重要的中介,在促进信息的传播和开发利用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图书馆在文献收集、加工、复制、咨询、服务等方面都有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尤其是在今日图书馆正处于从传统意义上的纸质图书馆步人数字图书馆的这一进程中,与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有了更加密切的联系,能否协调好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将会直接影响到图书馆自身的发展。

  数字图书馆(Digitallibrary)是以数字形式存贮和处理信息,通过互联网络为处于不同空间的用户快捷、方便地提供信息的新型服务系统。

数字图书馆不仅意味着把传统图书馆的印刷、音像作品等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还包括把这些经过处理的咨询通过网络转变成一种网络资源,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共享。

在资源共享这一意义上,具有传统纸质图书馆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为传统图书馆的地域性特点在数字图书馆时代被大大削弱了。

除此之外,与传统的图书馆相比,数字图书馆不仅是一种载体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一种理念的变化,把原来意义上的图书馆为中心的处于物理场所的服务系统,转变成以读者为中心的在虚拟空间中存在的服务系统。

所以数字图书馆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受到了读者的欢迎。

但事物往往有两方面,权利人比任何时候更为担心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指法律主体对其从事智力活动创造出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较为广泛,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呈逐渐扩大的趋势,但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着作权(版权)两大部分。

数字图书馆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着作权,而且较之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更易牵涉到版权问题,这是由数字技术的特性决定的因为,正是数字技术使作品的复制变得快捷,复制件和原件的区别不再有版权意义;数字作品的使用方法更加灵活,对作品的改头换面也变得更加容易;另外网络的普及使版权的某些特征如地域性特征逐渐淡化。

其实,与其说是数字图书馆对版权带来巨大威胁,不如说是数字技术给版权带来强大的冲击。

因而,“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的实质在于数字技术的应用打破了印刷与虚拟环境中的利益平衡机制,使版权人、图书馆、读者等三方面的利益都受到了影响。

”(《河南图书馆学刊》第21卷,第4期,第57页)由于数字图书馆本身的新特点,因而在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具有了新的特点。

  首先,在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数字作品,不仅包括由传统的文字、图画、音响、电影、电视等进行数字化处理后产生的作品,还包括开始就用数字化形式表达的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以及多媒体作品等数字作品。

因而在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知识产权要保护的对象比传统图书馆条件下要更多,且对作品版权的界定也比在传统图书馆中要难,这些都给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难度。

一种新事物诞生后,需要一种新的法律机制对之进行保护,对于数字作品,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难以实行有效的保护,于是各国都制定了新的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法律。

如1991年欧盟计算机软件指令、1995年欧盟绿皮书和美国白皮书等,都规定了对数字化作品的保护。

但这些法令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因此对数字图书馆适用的法律保护体系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

  数字图书馆本身的这些新特点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在建设数字图书馆过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是维护图书馆自身形象的需要。

虽然随着科技的发展,图书馆正从纸质的图书馆逐步向数字图书馆迈进,但图书馆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却始终如一,“公益性”是图书馆立足社会的根本点,它本身的信誉是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

正因如此,图书馆经常会收到各种形式的捐赠,有的以国家的名义,有的以个人名义。

很多书籍爱好者愿意在身后把自己珍藏毕生的重要文献托付给图书馆,这些捐赠为图书馆的建设做出了贡献。

现在虽然数字图书馆与以前的纸质图书馆有较大的不同,但是毕竟它基本的资料来源还是纸质图书馆。

如果我们在建设数字图书馆时,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甚至侵犯知识产权,必然会影响到图书馆在公众心目中的一贯良好形象,最终损害图书馆的利益。

  其次,是维护版权人利益的需要。

自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诞生以来,版权保护始终追随着新技术的步伐,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版权的保护客体不断增多,强度也越来越大,以补偿因新技术应用带给权利人实质性利益的损失。

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由于数字图书馆本身的特点,它在发展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如在对其馆藏数字化时,它实际也是一种复制行为,这种行为有时会引发复制权的问题。

在建立开发数据库时,对其;对象进行技术处理时也会涉及着作权问题;在对网上信息资源进行有序组织,为用户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时如软件下载,也可能侵犯知识产权。

另外数字图书馆自身的域名权、网页版权和信息资源数据库等也属于知识产权,也是知识产权应该保护的对象。

由于目前还没有合理解决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因而现在建设中的数字图书馆大多以丧失版权的或已解决版权问题的作品为对象,如古籍文献、书目数据库和电子期刊等,以印刷方式发行的拥有版权的图书却不多。

因为很多版权人担心互联网上的版权问题目前不能解决而不愿让自己的作品上网,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再次,是维护读者利益的需要。

资源共享是广大读者共同的愿望,也是图书馆工作者追求的目标,因而图书馆具有“共享性”的特点。

但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即是保护版权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又构成防止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威慑力量,具有排他性。

作为为读者服务公益性机构的图书馆,如果在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直以陈旧的没有版权冲突的资料为其资料来源,长期没有新的作品补充,就将丧失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能否合理解决好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影响到版权人、图书馆以及读者三方面的利益。

  目前,对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还没有一个令版权人和图书馆都满意的方法,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目前各国都很重视对数字作品的保护,但是相对来说各国尤其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健全。

我们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吸收法学界、产业界、图书馆界、教育界多方人士参加,借鉴国外的新的版权立法及实际经验,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产权保护法律。

这样,使得无论是版权人还是图书馆在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过程中都有法可依。

数字图书馆是一个耗费巨大的工程,也是未来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向,我们不能因为目前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尚未解决而让这一工程停滞不前。

  二、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这需要全社会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让人们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引导人们放弃使用非法版权所带来的短期利益,而把目光转向遵守版权法带来的长期利益。

图书馆界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们首先需要利用图书馆这一“公益性”形象向人们宣传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另外图书馆员本身也要有着作权保护意识。

增强图书馆员的着作权保护意识是数字图书馆避免发生侵犯版权人利益的关键,因为“图书馆员是高知识含量信息产品的设计者、生产者与操作者。

对于图书馆来说,优秀的图书馆员将成为当代图书馆的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图书馆需要加强对馆员的知识产权方面知识的培训,以便图书馆在收集、加工、复制等方面都能很好地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

如馆员对馆藏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时,应明确作者是否愿意公开其处于着作权期内的作品,对所用资料要保护其完整性。

这些细致的工作都需要图书馆员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技术把关。

对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最终要依赖技术。

目前,对于不同类型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如不在着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公有领域的作品、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数据库等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实现其知识产权保护。

现在广泛使用的技术主要有访问控制技术,这是一种控制访问者对特定网络资源访问的深度和广度的技术,可以避免访问者随意删除、修改或拷贝信息文件。

访问控制技术可以使系统管理员对用户在网络中的活动进行有效的跟踪,及时发现并拒绝“黑客”人侵。

数据加密技术也是现在保护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数据加密技术将要在网络上传递的信息先进行加密,当加密信息到达目的地后再解密。

这种技术加强了数据在互联网上传送的安全性,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数字水印技术目前也经常使用,这种技术使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一旦该文本被复制,则该水印会在文本中央明显地显示版本信息,读者要想正常阅读、复制文本必须向作者申请合法使用。

当然,数字图书馆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仍层出不穷,而且越来越先进。

  但随着这些技术的不断进步,我们或许又有了另外一方面的担忧,即我们在一味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是否会给图书馆和广大的读者带来副面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诞伸到数字空问是完全必要的,但无节制地扩展数字版权,也许对在新的条件下平衡版权人、图书馆和读者的利益并无好处。

而且过分主张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知识垄断,这也许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本意,更与图书馆一贯的服务宗旨相背离。

最终将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

这是大多数人不愿看见的。

而且图书馆作为一个特殊的机构,为保障其公益性服务的性质,实现其在数字社会传承人类文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历史革命,不能也不应当用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将它管死。

虽然各国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时一般都对图书馆“网开一面”,但是以前的法律对新兴的发展壮大中的数字图书馆有的却不能适应。

数字图书馆在发展中,像任何新事物一样必然要面对重重困难,新的版权问题会随着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深人不断出现。

但是我们关心的不应是在未来的建设中可能会遇到哪些版权问题以及多少版权问题,而是努力去找一条可以协调版权人、图书馆和读者之问利益的途径,让数字图书馆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服务社会的公益性职能,这才是每一个关心图书馆事业的人最应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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