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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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引

附件1

江苏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指南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

前言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早在2010年我省就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江苏省市政管廊建设指南(试行)》。

作为地方性技术文件,在指导全省各地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家新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的颁布实施以及科技发展和实践积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面临新形势、新技术、新方法和新问题。

在当前新的发展形势下,针对江苏地方特色,立足因地制宜、规划先行、技术引领、规范建设、高效运营管理,适时对原版《江苏省市政管廊建设指南(试行)》进行修订极为必要。

本轮修订工作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课题组通过全面评估《江苏省市政管廊建设指南(试行)》的适宜性,重点围绕内容的系统性、规范性、全面性和先进性等展开研究,一是延续了原有基本框架思路,全面覆盖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各环节;二是调整与现行国家政策要求和规范不相符合部分;三是充实了当前综合管廊建设中热点难点问题,如大口径管道入廊、综合管廊与地下空间的协同建设等;四是结合新技术和成功案例经验,深化完善相关内容,如BIM技术应用、运维管理等内容。

《江苏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南》对综合管廊的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营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覆盖了综合管廊建设的各个环节。

《江苏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南》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负责管理,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技术解释。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邮编:

210036)。

 

主编单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编写人员:

主编:

陈浩东

副主编:

何伶俊、杨帆、徐建

参编人员: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陈浩东、何伶俊、徐建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黄富民、杨帆、顾军、韦梓春、

仓宁、曹万春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俊、张忠宇、施展、陈喜坤

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耿锋、魏新吉、刘国伟、华清秀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刘贵、刘刚

主要审查人:

王长祥、王家华、蒋刚、王宝泉、林智

 

 

1总则

1.1目的

为指导城市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促进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和维护,推动技术进步和智能化管理,保障城市工程管线安全,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结合国家新政策、新要求,对原版《江苏省市政管廊建设指南(试行)》进行修订。

1.2原则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全面协调”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

1.2.1规划先行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以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为依据,由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和范围,按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1.2.2适度超前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先导作用,加快推进综合管廊的标准化、规范化、产业化及智慧化,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的现代化水平。

结合城市远景发展需求预留城市管廊空间,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1.2.3因地制宜

针对城市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采取差异化的建设标准、施工工艺和投融资模式,合理确定各类综合管廊的建设规模。

1.2.4统筹兼顾

加强各类工程管线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统筹与协调,强化综合管廊与城市规划、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含人防设施)、历史文化保护、环境景观及地下管线布置等相关方面的协调。

1.3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和维护管理活动。

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和维护管理,除符合本指南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1.4术语

1.4.1综合管廊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1.4.2干线综合管廊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1.4.3干支混合型综合管廊

同时具备干、支线管廊功能,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和城市配给工程管线的综合管廊。

1.4.4支线综合管廊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取单舱或多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1.4.5缆线管廊

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1.4.6大口径管道

直径大于等于800毫米的各类专业管道。

1.4.7综合管廊片区

彼此互不相连的设有综合管廊的地区。

1.4.8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1.4.9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在工厂内分节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

1.4.10管线分支口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部位。

1.4.11配套设施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变电所以及监控中心等配套工程设施。

1.4.12附属设施

主要包括综合管廊内的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排水系统以及标识系统等。

1.4.13集水坑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1.4.14安全标识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1.4.15舱室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隔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2综合管廊规划

2.1规划编制

2.1.1总体要求

2.1.1.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编制应依据现行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及技术性文件,充分衔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环境景观规划设计等。

做到技术先进,布局合理。

2.1.1.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管线综合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强化与各类市政管线的专业规划相衔接,满足市政管线的容量需求和技术要求,充分发挥市政管线高效服务城市的功能。

2.1.1.3综合管廊应结合城市新区、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轨道交通以及城市重要地段、管线密集区等区域设置,形成系统布局。

新区管廊规划应与新区发展(用地)规划同步编制,老旧城区管廊规划应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编制。

2.1.1.4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近远结合,适度超前,保障管廊持续发展。

根据城市的经济能力和发展阶段,确定合适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

2.1.1.5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和审查,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复。

综合管廊规划用于指导和实施管廊工程建设。

编制中应征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电、天然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2.1.2规划原则

2.1.2.1系统科学原则

遵循管廊系统自身特点,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由干线、支线、干支线混合以及缆线构成的多层次地下综合管廊体系。

2.1.2.2集约安全原则

综合管廊应结合轨道交通、城市道路、人防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城市景观等相关规划,统筹各类设施要求进行安全布局,集约高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2.1.2.3适度适宜原则

按照适度超前,近远结合,兼顾远景原则,结合城市发展的需求,实现综合管廊设计标准合理,建设规模适宜,入廊管线应入则入,满足城市百年发展需求。

2.1.2.4全面协调原则

协调综合管廊与周围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的关系;协调综合管廊内部各管线空间位置关系;协调综合管廊附属设施与景观环境的关系;统筹协调规划与建设的关系。

2.1.3规划深度要求

2.1.3.1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

分析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明确城市综合管廊规划的目标、规模,划分城市综合管廊的适建区域,提出综合管廊规划的空间布局。

2.1.3.2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依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按用地单元细化管廊布局。

与相关市政管线专业规划相衔接,确定入廊管线。

明确管廊断面形式,划定三维控制线,并提出不同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

2.1.3.3管线综合规划

衔接城市各类市政管线,明确城市综合管廊系统总体布局,确定入廊管线,明确管廊断面形式、道路下位置、竖向控制,提出规划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

2.1.3.4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道路交通及各类市政管线专业规划相衔接,确定城市综合管廊系统总体布局。

合理确定入廊管线,形成以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干支线混合管廊、缆线管廊为不同层次主体,点、线、面相结合的综合管廊布局体系。

明确管廊断面形式、道路下位置、竖向控制,强化与地下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的协同建设,并提出规划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

2.1.3.5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确定管廊与地下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地下商业综合体、地下车库、地下广场以及地下人防工程等城市地下空间布局的相互关系,提出平面布置、竖向控制及交叉处理原则与要求。

2.1.4规划主要内容

2.1.4.1可行性分析:

根据城市经济、人口、用地、地下空间、管线、地质、气象、水文等情况,分析管廊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4.2规划目标:

明确规划总目标和分期建设目标。

2.1.4.3适建区域:

(1)城市新区、各类园区、重要商业商务区、城市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绿色建筑示范区、重要广场、高铁、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

(2)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景观道路,以及拟改造的快速路。

(3)旧城更新区域及高压线下地改造的区域。

(4)进行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的地段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

(5)各类管线穿越河道、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等重要节点的区域。

2.1.4.4系统布局: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开发建设等,结合道路等级,确定城市地下管廊的系统布局和类型。

2.1.4.5入廊管线分析:

电力、通信、给水、热力、再生水、天然气、污水、雨水等城市工程管线可以入廊。

但重力流管线入廊应考虑管线高程与综合管廊内空间高程的适宜性。

管线入廊时序:

应根据管廊建设区域内有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含广电)、天然气、热力等工程规划和新(改、扩)建计划,以及轨道交通、人防建设规划等,分析项目同步实施的可行性,确定管线入廊的时序。

2.1.4.6管廊断面选型。

根据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管廊分舱、断面形式及控制尺寸。

(1)研究管线入廊后管廊断面形式,合理选择平行分舱和竖向叠舱,并明确管道布置。

(2)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3)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若综合管廊采用竖向叠舱布置时,天然气舱必须设置在其他舱室的上层。

(4)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5)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下方。

(6)雨水管道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宜加强与海绵城市建设“蓄”、“排”等要求的结合。

(7)根据污水管道与道路的坡向及竖向关系,合理确定污水是否纳入综合管廊。

污水入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其下方不宜有其他管线。

(8)大口径管道入廊后,尽量布置在综合管廊舱室的下方。

(9)充分利用入廊管线检修通道空间,加强与人防工程结合,增强疏散通道功能。

2.1.4.7三维控制线划定。

管廊三维控制线重点研究与道路断面的关系,明确管廊的规划平面位置和竖向规划控制要求,引导管廊工程设计。

(1)空间布局

综合管廊一般设置在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宜布置在道路绿化带、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下。

对于路幅较宽、对交通影响较大的道路如各类快速路、主干路,宜两侧设置综合管廊,其中有一侧以配给功能为主。

如单侧布置,宜采用支线管廊形式过路。

干线综合管廊一般不直接服务于沿线地区,通常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

支线综合管廊、干支线混合型管廊和缆线管廊直接服务于沿线地区,宜设置在道路两侧人行道或绿化带下。

(2)安全间距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规定。

综合管廊顶部覆土厚度应根据平面位置、行车荷载和管廊的结构强度及其他市政管线交叉等因素综合确定。

2.1.4.8重要节点控制

明确管廊与地下道路(含区间隧道)、轨道交通、地下通道、人防工程及其他设施之间的间距控制要求。

(1)综合管廊与城市轨道交通交叉

综合管廊与城市轨道交通区间段交叉时,综合管廊宜从区间段上方通过,明确安全保护要求;综合管廊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交叉时,交叉段管廊宜与站点同步建设,当不能同步建设时,管廊应尽量避让城市轨道交通站点。

(2)综合管廊与铁路(高铁、城际)交叉

综合管廊与铁路(高铁、城际)交叉时,在保证铁路基础安全的前提下,应采取下穿方式通过。

(3)管廊与地下道路(含区间隧道)交叉

综合管廊与地下道路交叉时,综合管廊宜从上方通过。

(4)综合管廊与河道交叉

综合管廊下穿河道时,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功能和管廊安全的原则确定。

综合管廊在穿越河道时的最小覆土参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要求。

对于无航道等级要求的河道,在满足景观协调的条件下,可选择综合管廊上跨河道方式。

2.1.4.9配套设施

合理确定监控中心、变电所、吊装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等配套设施规模、用地和建设标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1.4.10附属设施

明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标识等相关附属设施的配置原则和要求。

2.1.4.11安全防灾

明确综合管廊抗震、防火、防洪等安全防灾的原则、标准和基本措施。

2.1.4.12建设时序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管廊建设的年份、位置、长度等。

对近期建设的综合管廊,要充分考虑实施的可行性。

2.1.4.13投资估算

依据相关标准测算规划期内的综合管廊建设投资规模。

2.2重点研究内容

2.2.1与相关专项规划协调

2.2.1.1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协调

综合管廊规划布局及近期建设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城市道路新(扩、改)建规划及道路竖向充分协调,合理确定布局方案,增强互馈,优化道路断面,以方便管廊及配套附属设施布置。

2.2.1.2与城市管线综合规划的协调

综合管廊规划应以城市管线综合规划为依据,结合综合管廊布局系统,确定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合理分配道路地下空间资源,并将对各类专业管线的修改调整内容及时反馈至管线综合规划。

2.2.1.3与各类城市市政管线规划的协调

(1)与排水管线规划的协调:

以排水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地形竖向,在管廊净空高度及排水管道高程可行前提下,尽可能将排水管线纳入管廊。

对因排水管线入廊而产生的排水方案调整应及时反馈排水专项规划。

(2)与其他市政管线规划的协调:

针对地下管线密集路段、市政管线主干通道路段,宜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同时也应结合管廊规划布局,适当调整市政管线布局,更多地纳入市政管线主干管道,保障城市生命线安全,提高综合管廊使用效率。

2.2.1.4与轨道交通规划的协调

主要协调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之间平面和竖向的关系,确保相互安全。

协调管廊与轨道交通交叉点处的位置关系;明确轨道交通站点处同步建设综合管廊的布置形式以及不同步建设形式的控制要求。

2.2.1.5与地下空间规划的协调

主要协调综合管廊与城市地下道路、地下综合体、商业街等规划同步建设的可行性。

若无法同步建设,应加强相互协调,明确重要节点位置的管控措施,做好预留。

2.2.1.6与人防工程规划的协调

主要协调综合管廊自身如何满足人防需要,同时考虑城市废弃人防工程作为综合管廊的再利用以及人防工程与管廊结合建设的可行性。

2.2.1.7与旧城改造规划的协调

结合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等旧城改造工作,针对旧城改造基础设施提升与更新、架空线下地改造等需求,分析采用综合管廊的可行性。

2.2.2特殊管线入廊研究

2.2.2.1天然气管道入廊研究

(1)城镇天然气管道分为高压(A、B)、次高压(A、B)、中压(A、B)以及低压天然气管道。

一般高压、次高压天然气管为输气管道,通常设置在城市建成区外围,而中压管道为配气管道,一般敷设在城市道路下,低压天然气管道虽也为配气管线,但一般不敷设在城市市政道路下。

(2)高压天然气管道不得入廊;次高压天然气管道原则不宜入廊,确需入廊时应进行专题论证;中压天然气管道入廊时应设置独立舱室。

(3)当综合管廊舱室为竖向叠舱布置时,天然气舱应布置在上层,并设置监测监控设备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若条件受限而布置在下层时,综合管廊内各舱室均需增设气体检测装置。

2.2.2.2重力流管道入廊研究

(1)重力流管道主要有雨水管道、污水管道以及雨污合流管道,需要有一定坡度,每隔一段距离设置检查井。

(2)充分利用管廊内部空间安排雨水管线入廊;当竖向不能满足要求且雨水排口水位受到限制时,雨水管道不宜入廊。

(3)当片区设有综合管廊,且海绵城市建设有雨水收集与调蓄、利用的功能要求时,雨水排放可与综合管廊结合,利用管廊结构本体进行排水及蓄水;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4)污水管道(含合流管道)在管道内会产生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会增加综合管廊的建设与管理难度,应进行污水管道入廊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方面论证。

在方案论证时,应重点分析管廊建设区域内场地竖向、污水管道高程、综合管廊埋设深度以及综合管廊舱室内部高度可用空间等因素,判断污水管道入廊的适宜性。

(5)重力流污水管道入廊不宜采用建设专用污水泵站和增设污水管道复线的方式,避免重复浪费。

2.2.2.3高(超高)压电缆入廊

(1)高压电缆通常分为1000kV、800kV、500kV、220kV、110kV、35kV等六个等级,其不同的敷设方式对应不同的安全保护间距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宜将架空敷设方式转换为埋地敷设方式,尽可能释放地面土地资源,改善城市风貌。

(2)1000kV、800kV、500kV等级电力电缆如需埋地敷设,宜采用单独电缆隧道敷设方式;

(3)220kV、110kV高压电缆如需埋地敷设,宜与综合管廊结合,可与中压电缆共舱,且宜独立成舱;35kV等级高压电力可参照10kV中压电缆要求入廊敷设。

2.2.2.4大口径给水管入廊

(1)大口径给水管道指管径为DN800毫米及以上的给水管,通常为城市的输水干管或原水管。

(2)大口径给水管道入廊须考虑管道的安装与检修措施,以及管道配件的运输、安装及调试空间。

(3)管径大于DN1200毫米的给水管如需入廊,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及方案论证;若确定入廊,需考虑车行检修通道。

2.2.3与相关建设结合

2.2.3.1综合管廊宜考虑与海绵城市建设相结合,重点研究以下内容:

(1)海绵城市建设绿化区及透水铺装区与综合管廊建设区交叉范围;

(2)海绵城市蓄水箱涵与综合管廊合建的可行性。

2.2.3.2综合管廊规划应与人防规划相结合,条件允许时可考虑综合管廊兼顾人防疏散通道的需要,但燃气舱室不允许作为人员疏散通道。

2.2.3.3城市建成区内废弃人防工程改建作为综合管廊的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以下内容:

(1)废弃人防工程分布形态与综合管廊规划路由的吻合程度;

(2)废弃人防工程断面大小、结构形式及耐久性状况等;

(3)废弃人防工程改建的难度及工程费用。

2.2.3.4综合管廊应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结合,并重点研究以下内容:

(1)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在空间中相互关系及协同的可能;

(2)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的建设时序及预留条件;

(3)不同施工方法条件下,轨道交通与综合管廊合建的可行性。

2.3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

2.3.1总体布局

管线分支口宜根据路口、地块需求的管线种类数量,以及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布置或预留。

管线分支口内部需考虑综合管廊内管线引出时的相互影响和管线自身引出的技术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

2.3.2布置要求

2.3.2.1综合管廊各舱应独立形成防火分区,各舱的管线分支口也应各自独立不连通。

2.3.2.2管线分支口需进行加宽、加高处理,需引出(入)的管线应根据其敷设要求(转弯半径、阀门设备等)从原有管线或管位上接出,宜通过管线分支口预埋的孔洞引出(入)综合管廊,并敷设至地块。

接出(入)口除规划设计管线接口外,还应预留远期发展可能增加的管线接出(入)口。

含有重力流管线的管线分支口布局需要结合重力流管线入廊前隔断设施等设置要求综合考虑。

2.3.2.3综合管廊与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封闭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2.3.3管道防水

管线穿越综合管廊外壁处应按规范要求做防水封堵。

2.4配套设施布局

2.4.1监控中心

2.4.1.1综合管廊系统分片布局的需设置片区监控中心,设有多个综合管廊片区的城市需设置总监控中心,对各片区实行统一管理。

2.4.1.2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2.4.1.3监控中心的选址以满足其功能为首要条件,。

鼓励监控中心与周边公共建筑合建。

2.4.2出地面孔口建筑设计

综合管廊出地面孔口主要包括吊装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各出地面孔口建筑设计应与景观设施统一设计,与环境融为一体。

2.4.3配套设计

配套设计应充分考虑生产管理和服务管理者的不同使用要求。

3.综合管廊工程设计

3.1总体设计

3.1.1一般规定

3.1.1.1总体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规划要求。

3.1.1.2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规划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分支要求及施工方法综合确定。

3.1.1.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等节点平面布置应根据管廊的分类形式、规范要求、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

3.1.1.4综合管廊分支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

3.1.1.5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3.1.1.6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3.1.1.7结合道路改造进行综合管廊建设时,应结合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工期及成本进行开挖与非开挖方案比选研究。

3.1.1.8结合道路改造、轨道交通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进行综合管廊建设时,应考虑综合管廊与地下道路、地下车站、区间隧道等合建的可行性。

3.1.1.9条件允许时,宜结合既有地下工程(如早期人防工程)建设综合管廊。

3.1.1.10综合管廊设计宜采用降低建设运营成本的新技术、新工艺。

3.1.1.11综合管廊与既有大直径管道(雨、污水管)、地下建(构)筑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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