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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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渝煤监办〔2010〕85号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

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企业,一、二、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矿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包括:

一、煤矿企业矿长资格培训。

重庆市各类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煤矿,下同)的矿长(经理)和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的副矿长(副经理),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煤矿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及各类煤矿矿长;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类煤矿采煤、掘进、运输、机电、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

煤矿企业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瓦斯监测工、防突工、瓦斯抽采工、通风工、主扇司机操作工、矿井泵工、绞车司机、输送机司机、信号工、电机车司机需参加煤矿安全培训,取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四、煤矿班组长培训。

主要是培训煤矿从事井下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作业的班组长;

五、煤矿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培训。

除前四款以外的煤矿作业人员需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全员培训;

六、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项培训。

为了及时学习贯彻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重庆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项培训。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实行分级培训。

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煤矿企业矿长资格、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和煤矿班组长培训;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煤矿安全从业人员培训或经批准承担煤矿班组长培训;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项培训任务由三级及其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四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重庆市煤矿企业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煤矿企业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教考分离”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发放”原则,按照“依法办事、严格标准、执政为民、服务企业”宗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证书领取条件

 

第六条  领取煤矿企业矿长资格证书的基本条件:

一、重庆市属国有重点煤矿的矿长(经理)和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的副矿长(副经理)(含后备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重庆市属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矿长(经理)和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的副矿长(副经理)(含后备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四、依法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第七条  领取煤矿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的基本条件:

一、领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的基本条件:

(一)重庆市属国有重点煤矿的矿长(含后备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重庆市属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的矿长(含后备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五)依法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二、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基本条件:

(一)重庆市属国有重点煤矿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二)重庆市属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三)上述所列以外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五)依法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第八条 领取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条件:

一、从事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依法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第三章培训、考核与发证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长资格、安全资格培训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内容:

一、煤矿企业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煤矿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和煤矿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煤矿实际安排培训内容。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长资格、安全资格培训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时间:

一、需要同时领取煤矿企业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证书的,初次培训时间为120学时,复训时间为60学时。

经过统一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符合发放矿长资格书和安全资格书的,分别核发矿长资格书和安全资格书。

二、需要领取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的,初次培训时间为72学时,复训时间为36学时。

经考试考核合格,核发安全资格证书。

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72学时,复训48学时。

第十一条  需要同时领取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只取得矿长资格证书或安全资格证书之一的,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煤矿企业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初次培训;已经取得煤矿企业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证书,只要有一个资格证书到期需参加复训的,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煤矿企业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复训。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长资格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在重庆煤矿安全培训考试中心建立统一考试题库,实行在线网络考试。

第十三条 矿长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重庆市煤矿企业矿长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

煤矿企业矿长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发给煤矿企业矿长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矿长资格书、安全资格证书的验印材料、签发程序及发证时间:

一、验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长资格书、安全资格证书验印审批表;

(二)培训人员名单及电子版表格;

(三)培训人员考试考核成绩表;

(四)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

(五)相关工作经历;

(六)现任职务证明材料。

二、矿长资格书、安全资格证书签发程序及发证时间。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将验印的材料首先进行初审,确保其真实性后再报送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予以受理的应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矿长资格书、安全资格证书验印发证。

第十六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流程、办证程序、发证时间:

一、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办班前,三级煤矿安全培训  机构必须将培训计划报所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审查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后,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准确录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办证信息表》(以下简称《办证信息表》)各项内容,采集考生照片,并将《办证信息表》和考生照片传重庆煤矿安全培训考试中心初步审查。

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线考试前,由重庆煤矿安全培训考试中心将考试时间通知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以便做好在线考试监控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必要时应到在线考试现场监考。

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线考试时,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重庆煤矿安全培训考试中心要切实做好监考、监控工作。

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由重庆煤矿安全培训考试中心将考试合格人员成绩录入《办证信息表》,并将《办证信息表》和考生照片传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核,同时将《办证信息表》传培训机构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备案。

六、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符合办证条件人员的《办证信息表》和考生照片传制证中心制证,制证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或三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领取证件。

第十七条  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实行有效期,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不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满前应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培训计划参加复训,经复训考核合格后生效。

有效期满不参加复训者,其证件自行作废。

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按以下规定编排:

证书编号由14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

第3位代表证书延期情况(简称延期码),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换证,依此类推。

第4、5位为地区码,重庆为50,第6、7位为类型码,01代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02代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8位分别为:

1—渝中分局辖区煤矿,2—渝南分局辖区煤矿,3—渝东分局辖区煤矿,4—黔江工作站辖区煤矿,5—重庆市外煤矿,第9—14位为流水号。

矿长资格证书按以下规定编排:

证书由2位大写英文字母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英文字母为YM,前两位为发证年份号,第3位数字为培训机构代码,后五位为流水号。

培训机构代码:

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1;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

第十八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复审的,在期满前应当参加复训,并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办理延期或复审手续。

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所在单位审核,可以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向煤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部门申请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初始注册的,视同已接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经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视同已接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再培训考核合格;已接受煤矿安全资格培训的,其学时可以计算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二十条  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遗失、损毁的,应及时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申请补发新证,补证程序为:

一、由所在煤矿企业和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开具证明;

    二、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三、到办理原证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初审;

四、携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原件到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核后发证。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资格证书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的样式,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矿长资格书采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规定的样式,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伪造。

第二十二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庆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庆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察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渝煤安监办字〔2006〕310号)和《重庆市煤矿企业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渝经煤安〔2005〕15号)即行废止;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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