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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法律文书一览

各种法律文书一览

一行政诉讼状

申诉人:

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

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

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

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

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

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

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

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

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

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

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

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

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

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

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

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

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罗××,陈××

    附:

    1.原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3.××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行政申诉状

二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是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文书。

答辩状的目的是用事实和法律驳倒原告,使诉讼有利于自己。

(1)行政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

    

(2)案由。

写明对何人的什么案件进行答辩。

    (3)答辩理由。

这是答辩状的主要部分。

是根据起诉状的内容,对对方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驳,阐明自己对案件的具体主张和理由。

    (4)答辩意见。

是根据法律和事实,说明答辩理由的正确性,揭示对方诉状中的矛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正确裁判。

    (5)答辩状送交法院名称、答辩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

即答辩状副本份数、书证、物证件数。

行政答辩状的结构

答辩人:

×××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驻××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

王××,副局长。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处罚向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

    审判长:

    我叫王××,现任××区城建局副局长。

我受法定代表人赖××的委托,对李××在××区××村×街×号违章建新房不服从我局行政处罚决定而起诉一案进行答辩。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的法律依据。

    1.李××违章增建地下室。

李××于19××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19××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西端紧靠西邻吴××家的门洞。

19××年×月×日李××的西邻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

而后,其爱人孙××又来反映此事,并请求尽快解决。

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

史说:

“挖地下室必须停工,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19××年×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

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先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齐全后,才能批准。

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申请。

后李于19××年×月又提出盖东楼的申请。

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史××、校××对其明确提出:

“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

”事实证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纯属违章建筑。

其行为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

“在距邻居地界一米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

直到19××年×月××日我局刘××、刘×、刘××、吴××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时,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2.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44.64m2×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5.99m2×2,共超出2.7m2。

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3.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楼房高度为6米。

李××和其子在19××年×月×日办理许可证时,我局经办人员史××、校××等人向他明确交待了房高6m的起标点是以×村×街中心点加20cm起标。

随后,我局鲁局长又向他强调了这一点。

建房户李××是清楚的。

这一点,李××在诉状中也承认了。

原告自称是:

“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19××年×月×日至×月××日在×村×号自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

”但事实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楼房高度是7.02m,超出批准的高度1.02m。

所以认定其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房屋的层高一般应控制在3—3.2米……临街房屋标高,高出街道中心15—20厘米为宜,不允许任意提高房屋标高,影响四邻”的规定。

    4.擅自改变建筑立面。

李××的申请图纸为东楼,正立面为西立面,主要的门窗向西开。

按图,有两个向西开的门,并无申请向南开门。

因其南临××村×街,东邻胡同、北邻自己的北房,而同意他在三面各开一个小侧窗。

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将建筑正立面由西立面改成南立面,改变批准的建筑立面,将东楼变成了北楼,因而造成了西侧二层出现了侧窗;同时,由于其将东楼改变成北楼,违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实际上就等于我局所批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由于李××的原因而作废。

这是明显的违章行为。

    5.违章建挑檐。

按照建筑管理的常规,一切建筑物应限定在平面位置图,即座落图范围内施工。

李××所建房屋应在本局批准的7.20米×6.20米内进行,超出此范围就是违章。

为了防止李建房时违章,当时主管建筑的鲁局长在审批的李的图纸上明确限定西侧在1.15米距离内不能有任何建筑,李对此表示同意。

并由李的儿子李××盖了章(见图纸)。

但原告无视这一批示,擅自建西侧挑檐1.1米多。

在李建挑檐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史××听到反映后,找李指出其建筑是错误的,要打掉。

19××年×月×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确告诉李××:

“批准你建房宽6.20米,你违背批示,应改过来:

出檐20—30厘米,我们不能说你出了格,可是你出得太多。

”后于×月×日,鲁局长和史××同去现场,当着李××和其子的面,明确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

李不接受。

后来鲁决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厘米。

但李××对这一点仍置之不理,至今还保留1.1米的大檐。

    从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筑中的错误事实是清楚的。

对于李××的违章行为,我们进行多次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章行为。

李非但不听,反而四处活动,托人讲情。

根据《×××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李××在建房中违反了:

①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兴建地下室。

②未按批准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

根据市建(19××)×号文,即《×××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无执照施工或未按执照批准事项施工,擅自改变位置、层数、面积、立面、结构者”视为违章行为之规定,确认李××的私房建筑有五处违章。

我局根据《×××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

“责令停工、纠正、限期拆除”;第2款:

“处罚房主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第3款:

“强行拆除”的规定,我局于19××年×月××日对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

①去掉西侧挑檐1.1米;②去掉二层侧窗;③对擅自建地下室、改变方位、房高、面积罚款1000元。

这是有理有据的,是完全合法的。

以上是李××私房建筑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理的过程。

    二、《起诉状》中说:

“法院看到19××年×月×日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其错误。

”这是李××的谎言。

我们之所以撤回这个决定,并不是因为我们对李××处罚的错误,而是因为《处罚决定书》中有两处不当:

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规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上没有这个规定。

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罚款条文,而不是要撤销处罚决定。

    三、《起诉状》中说:

“史××经常隔三天两日到施工现场查看,并在竣工验收时也没有提出异议。

”李的这种言论纯系捏造。

我们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户是按照程序规定,即报图纸证件、现场勘查、验灰线、发建筑许可证、竣工验收这五步进行。

哪有那么多时间看着他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当场就予以纠正,并责令其停工,让其填上。

在李的楼房即将竣工时,我们才知道其违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进行批评,责令其全部打掉,怎么能说没有提出过异议呢?

事实上是李××企图把自己违反建筑规定的责任推给我们城建局罢了!

    四、《起诉状》中原告说他没有违反规定。

在我们处理李××违章的过程中,李曾四处活动,托人说情,已多次表示自己违章,要求象征性地罚点款。

请看省政府办公厅××给×××区长的信,其中写道:

“我的一个老战友李××同志退休后在原来的地基上盖了几间房,房檐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设计图纸不应突出那么多……本人也承认突出的地方是错误的,请你和有关部门说一下,一是叫本人作个检查或是酌情罚点款……”。

从这封信中看,第一,李××承认自己盖房檐是违章的;第二,要求罚款不要打掉房檐。

可为什么在《起诉状》中,李××又说自己根本没有违章呢?

这只能说明李××出尔反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审判长,以上我的答辩说明了我们对李××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在此,我们强烈要求法院:

    一、请求法院维持19××年×月××日本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强制执行。

    二、对李××的违章行为重新从严处理,即将其房屋超高,东、西、南三处挑檐等违章部分全部打掉。

    三、由于李××违章,批准的东楼盖成了北楼,造成我局批的图纸、手续全部作废,待法院判决后,令其重新办理手续。

    四、李××在起诉状中捏造事实,给我局的声誉和工作造成极坏影响,要求李××给我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区城建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

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

王××,副局长。

    19××年×月×日

    附件:

1.答辩状副本1份;

    2.书证2份;

    3.证人证言3份;

    4.现场笔录1份。

行政答辩状

三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通过进行审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书面决定,叫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有一、二审之分。

四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概括

一、人民检察院的业务职能范围

    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五项职权是:

    

(一)对于叛国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警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上述规定概括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及行使的诸多权限可分为以下五种形式:

即检察权、侦查权、审查权、公诉权和监督权。

二、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的概念及作用

    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为实现人民检察机关职能,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

 

    为统一刑事检察文书的格式样本,1997年元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1997年4月重新制定了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共108种,这是改革刑事检察文书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制作刑事检察文书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新颁布的刑事检察文书格式要求比原来的叙述程式和制作要领都更为简化,表格式文书明显增多。

更利于文书为检察工作服务的需要。

    因为人民检察院业务职能及行使的权限不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分为刑事检察文书和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两大类。

刑事检察文书的种类主要有:

批准逮捕决定书,提请逮捕决定书,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撤销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起诉书,出庭笔录,撤回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刑事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公诉词,公诉答辩提纲,司法建议书等。

    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的种类主要有:

受理案件登记表,控告、检举笔录,案件请示书,立案决定书,补充被告人报告书,侦查计划,传唤通知书,提请刑事拘留报告书,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拘传证,提请发布通缉令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押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委托检验鉴定书,侦查终结报告,移送案件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等。

本章主要阐述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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