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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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电梯安装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电梯安装合同
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
项目名称:
安装地址:
使用单位(合格证指定单位):
甲方乙方
名称:
名称: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金龙工业
区金龙路
电话:
-0769-********
传真:
-0769-********
邮编:
邮编:
52366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农行广东省东莞市清溪支行
账号:
账号:
44-287001040003180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441900708017879
甲方(签/章):
乙方(印章):
签署人:
签署人:
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注:
1、乙方上述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为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2、可选项中,选择请将该项前的"囗"标"■",未选则"囗"内无需标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设备概况【货币单位:
人民币/元】
梯号
电梯类别
型号
层/站/门
(提升高度)
数量
安装单价
小计
1#
乘客直梯
METIS-EI/CR
¥
¥
2#
家用梯
¥
¥
3#
载货梯
¥
¥
4#
观光梯
5#
医用电梯
6#
自动扶梯
合同总价合计
99
¥
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圆整。
注:
①上述安装技术要求、具体参数详见附件。
②安装完工后,乙方凭甲方签证的完工检验报告开具发票。
③款项的收付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乙方及关联单位严格执行电梯技术标准安装:
□电梯执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
□家用电梯执行《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T21739)》;
□杂物电梯执行《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5194)》;
□扶梯、自动人行道执行《自动扶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
2.2甲方应在设备发货前30天,书面通知并配合乙方进行安装前电梯井道、机房(如有)勘查,并向乙方提供报装所需资料(如甲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否则,进尝工期均对应顺延。
2.3施工周期为:
若届时满足第2.2项情形及设备货到安装地点且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乙方自进场之日起天内完成安装(不包含验收时间);超过20台设备同时安装的,安装时间应另行协商确定。
如设备实际有分批到货、安装情形的,则届时乙方参照上述约定流程安装完成单批次设备。
如遇停电或土建配合或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施工周期予以顺延(质保期除外)或中止,且乙方无需为此担责。
2.4若因甲方原因或因非乙方履行之安装工程而导致不能及时安装或设备无法验收或未能成功申报验收的,则从甲方收货之日起第91天视为检验合格交付。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付款比例:
第一期价款为合同总价的50%(即¥.00元),于电(扶)梯(下简称"设备")交货日期前15天支付,直接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二期价款为合同总价的50%(即¥.00元),于设备经特种设备检测院验收合格(家用电梯则参照乙方自检验收合格报告为准)之日起7天内支付,直接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3.2本合同项下各期价款均应全部通过银行转账付讫给乙方。
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均由甲方自行足额承担;对于甲方未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乙方仍可要求甲方履行付款义务。
为保证乙方及时收到甲方汇付的合同价款后能依约投产和发运,甲方应在每次汇款时应注明本合同编号、款期内容,并应当即将该类银行签章的汇付凭证传真至乙方。
3.3若发生分批履行情形的,则届时第壹期款不予以变更,余下各期价款则均同比、同等条件以当批次实际到货数量的安装总价为计算基准,予以结算当批次设备的各期工程价款。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待甲方将电梯井道及机房土建依约完工后,乙方派工作人员负责检查。
4.2安装期间,乙方对因自身过错、疏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3乙方负责自备安装、调试工具,全面负责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至合同约定标准。
4.4设备经检验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准确的移交电梯安装调试说明书、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等给甲方。
如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暂缓移交,不承担逾期移交责任。
4.5若因乙方安装、调试过错导致设备未能检验合格的,则乙方应及时返工至符合验收合格条件,并自行承担复检费用。
4.6乙方为保障本合同项下安装的顺利实施,应指派项目经理实行管理与监控。
4.7在安装期间,乙方施工人员不得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否则,经查实后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甲方应负责完成的工程项目
5.1在乙方进场施工前:
①应按照技术规格及土建布置图建设井道/机房,包括各层门洞口、外呼孔、机房承重梁孔、钢丝绳孔、通风孔的预留。
井道完工后清理杂物,包括排水、防水。
报装/验收时发现如有不合格部分需要修正的,甲方应在双方约好的时间内完成。
②在安装地点的首层或货车到达层(盖有屋顶)里,应备好电梯堆放场地(每台电梯需10米×10米),并应确保电梯导轨(5米长)搬运至候梯厅通路的地方。
③设备货到工地后,配合乙方实施吊装。
把动力电源线(380V三相五线和照明220V)接至机房电梯专用开关盒内,并提供厅门及出入口的安全护栏装置。
5.2在乙方进行安装施工时:
提供水泥、沙石等用于捣制踏板,为乙方安装小组提供免费住宿场地和用餐方便(餐费由安装小组支付)。
5.3负责安装完工后的土建修补余尾工程,包括各层门洞修补、井道底坑缓冲墩浇注、机房承重梁机座和钢丝绳孔的防水圈制作、外墙穿墙孔复原等。
5.4为了保障电梯具备五方通话功能,甲方应完成通讯系统从机房控制柜至监控室的连线及线管的铺设、安装和调试工作,线径不小于0.75mm2*4芯*1根/台。
5.5提供适合电梯部件及成品保管、保护的存储房间和场地,负责协调现场与其他土建施工单位的交叉作业。
第六条.相关费用
说明:
电梯起吊指机房部分如主机、控制柜、搁机大梁等。
扶梯(人行道)起吊指就位。
6.1甲方负责
□起吊、卸货;□搬运;□就位;□脚手架;■仓库;■工程配套费;■水电费;■提供水/电源;■施工前\后的土建填充、修补、整改;□政府部门验收费。
6.2乙方负责
■起吊、卸货;■搬运;■就位;■脚手架;□仓库;□工程配套费;□水电费;□提供水/电源;□施工前\后的土建填充、修补、整改;■政府部门验收费。
6.3除上述费用和责任外,其他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安装资质保证
7.1根据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本合同所涉及的设备,甲方委托乙方安装,或同意乙方委托具有电梯安装资质的并持有乙方开具的电梯安装委托书的单位实施安装。
第八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8.1由乙方安装或乙方委托安装的设备,在使用方正常保管和使用的状态下,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甲方收货之日起18个月,两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如设备分批收货或分批检验的,质量保证期按产品实际收货或检验合格之日起分批分别计算。
8.2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产品的安装和维保的,质量保证期内,如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核实后应负责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零部件,更换下的零部件归乙方所有,但甲方或相关人员不正确使用而造成损坏的除外。
8.3根据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届时对于上述设备安装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安装合同,以便乙方对电梯质量以及运行安全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如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自行委托第三方安装或维保的,乙方不再承担设备安装质量和整机运行质量的责任,乙方不承担免费保修工作及费用,不承担安装调试而引起的质量责任。
8.4根据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产品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且在随机资料和许可使用文件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前,甲方不得投入使用。
如甲方违规使用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或财产等损失,包括设备质量问题和政府处罚,乙方均无需承担责任。
第九条.合同变更、终止和违约责任
9.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经双方书面认可才能变更。
如因该次变更产生的一切费用,则由要求变更方承担,合同约定的安装周期予以顺延。
9.2一方逾期完工的或一方逾期付款的,责任方应按合同总价0.5‰/天的比例向相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该等违约金最高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
9.3合同生效后,如甲方中途停工,或单方解除合同,或乙方不能安装,责任方应按合同总价的10%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但相对方先行违约的除外。
9.4责任方违约导致诉讼的,责任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金外,另需承担相对方因此支出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如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本合同壹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即刻生效,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以下无正文,使用前请删除。
备注:
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固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钍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