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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

感染猪瘟。

4.3.2.3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3.2.4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

4.3.2.5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肺疫。

4.3.2.6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4.4实验室检测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

4.3.2.2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脉搏加快颌下淋巴结肿大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可见鼻疽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疽。

4.3.2.3出现剧烈咳嗽严重时发生痉挛性咳嗽流浆液性鼻液偶见黄白色脓性鼻液结膜潮红肿胀微黄染流出浆液性乃至脓性分泌物有的出现结膜浑浊精神沉郁食欲减退体温达39.5-40℃呼吸次数增加脉搏增至每分钟60-80次四肢或腹部浮肿发生腱鞘炎颌下淋巴结轻度肿胀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流行性感冒。

4.3.2.4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分泌大量浆液乃至黏脓性鼻液鼻黏膜和眼结膜充血颌下淋巴结肿胀四肢腱鞘水肿妊娠母马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腔肺炎。

4.4实验室检测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牛、羊、鹿、骆驼。

2.2检疫对象2.2.1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传染性胸膜肺炎。

2.2.3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4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是否处于封锁区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上。

应说明理由。

4.2查验相关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对于饲养场应查验养殖档案了解饲养场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近期疫病发生情况确认受检动物已进行规定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2对于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饲养场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认证件有效查验养殖档案确认饲养场近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4.2.3对于散养户应查验防疫档案确认受检动物已进行规定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2.4对于所有调运生猪、省内调运的种猪都须查验畜禽标识的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是否相符。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的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等情况。

4.3.2检查主要内容4.3.2.1临床检查出现体温升高精神萎顿流涎内唇、齿龈、舌面和颊部粘膜发生水疱;水疱破裂后形成浅表的、边缘整齐的红包糜烂;蹄冠、蹄叉、蹄踵部皮肤发生水疱破溃后形成烂斑严重者化脓、坏死可造成蹄壳脱落;有时乳房上也出现水疱破溃后形成烂4.3.2.2临床检查母畜表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常伴有生殖道发炎症状、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恶露呈污灰色或棕红色乳房炎等症状;公畜常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有时可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疑似布鲁氏菌病。

4.3.2.3临床检查表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乳牛有时表现为乳房结核乳房上淋巴结肿大。

个别的出现肠结核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粘液好脓汁等症状的,疑似结核病。

4.3.2.4临床检查表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有时可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

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

亚急性病例多于体表、直肠、口腔粘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疑似炭疽。

4.3.2.5临床检查表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食欲减退、鼻镜干燥口鼻腔分泌物浆性或脓性、齿龈出血、口腔黏膜溃疡、流诞、腹泻、血便可能发生肺炎、咳嗽等症状的,疑似小反刍兽疫。

  4.3.2.6临床检查表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粘膜上出现痘疹由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然后破溃结痂痊愈等症状的,疑似绵羊痘和山羊痘。

4.3.2.7临床检查表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可视黏膜发绀、胸前和肉垂水肿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食、消瘦、流涕或口流白沫等症状的,疑似传染性胸膜肺炎。

4.4实验室检测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相关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按《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或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斑等症状的,疑似口蹄疫。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可扩大抽检数量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经检疫发现反刍动物患有一般性疫病不宜调运的应告知对其进行诊疗待康复后重新申报检疫。

5.2.3经检疫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同时监督指导饲养场或货主按要求采样送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饲养场或货主按照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5.3起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6.检疫记录6.1检疫申报记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饲养场或货主真实、完整填写检疫申报单以及检疫申报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申报时间、货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报单编号、报检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或不受理理由、官方兽医派出等情况。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应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检疫时间、货主姓名、地址、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检疫申报记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猫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了解猫舍养殖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查验个人饲养猫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猫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猫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行为异常有攻击性行为狂暴不安发出刺耳的叫声肌肉震颤步履蹒跚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4.3.2.2出现呕吐体温升高不食腹泻粪便为水样、黏液性或带血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4.4实验室检测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猫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

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7.1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4.3.2.2出现母犬流产、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4.3.2.3出现黄疸血尿拉稀或黑色便精神沉郁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

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4.3.2.5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

4.3.2.6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3.2.7出现鼻子或鼻口部、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或脓疱方法进行检查。

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实验室检测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犬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

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7.1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兔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产地检疫。

2检疫对象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户。

3.2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散养户免疫信息确认其疫病免疫情况。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兔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兔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体温升高到41℃以上全身性出血鼻孔中流出泡沫状血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

有些出现呼吸急促食欲不振渴欲增加精神萎顿挣扎、咬笼架等兴奋症状全身颤抖四肢乱蹬惨叫肛门常松弛流出附有淡黄色黏液的粪便肛门周围被毛被污染被毛粗乱迅速消瘦等症状。

4.3.2.2出现全身各处皮肤次发性肿瘤样结节眼睑水肿口、鼻和眼流出黏液性或粘脓性分泌物头部似狮子头状上下唇、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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