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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集合五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集合五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1

  异议人:

王____,男,1984年2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

__________

  被异议人:

刘____,女,1970年2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__)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

现日开商初字第2223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

  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

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2223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

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

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

  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

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

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2

  异议人:

___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

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

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

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____年__月__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

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

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____年__月__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

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____年__月__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

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

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

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________,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

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异议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3

  申请人:

____________,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请求事项:

解除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______与________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

申请人与__________在合肥市开__________中心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________.合同约定,________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__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______要求,申请人同意________在20__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__________承诺在20__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__________在约定的20__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__________下落不明至今。

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__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在__________与__________借款纠纷一案中,__________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__________支付剩余价款;__________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

因此,贵院不能对__________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合肥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4

  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与______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法院撤销____法院(________)__执字第____号及(________)__执字____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扣押______在____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________万元,现申请人决定撤销该执行异议申请书。

理由如下:

  __________年父亲______及母亲______离婚,将位于____县______街__区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

__房字第___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米;__房字第___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米)赠予给申请人这是事实。

但______年__月____日,房屋还没有办理赠予过户手续时,父母又用该房屋向______抵押借款____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为____年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该赠予房屋拆迁时,还在抵押期限内,截止________年__月____日,父母的抵押借款本息已偿还______万元,尚余____余万未偿还,依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对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裁定扣押的行为首先侵害了抵押权人______的利益。

故申请人决定撤销已经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请批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年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5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____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

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

(20__)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__)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__]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

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

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

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

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

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

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第63条规定: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

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

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

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

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

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

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

__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x年x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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