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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政环卫项目PPP合同

建设经营移交(BOT)山东XX县

九顶山市政环卫项目特许权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山东省XX县市政环卫行业的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市政环卫特许经营,促进九顶山市政环卫项目的有效实施,山东省XX县人民政府决定九顶山市政环卫项目以特许经营BOT模式实施,由乙方投资建设和运营,特许经营期满无偿移交给甲方。

基于上述原因和条件,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章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特许权的内容

1.1按照XX县人民政府对该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XX县九顶山市政环卫项目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重保证:

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特许权。

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市政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权;

(2)运营管理权和垃圾清理、焚烧、回收权;

(3)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市政环卫项目的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

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九顶山所有市政环卫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权。

含配套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1.4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1.4.1垃圾清理场、焚烧场、环卫站的地址应当根据XX县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按照XX县政府有关规定,该项目竣工验收后,市政环卫项目相关补贴依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及山东省XX县有关市政环卫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

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

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经营期限届满终止。

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

3.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垃圾清理费、回收费等的收费经营期限。

3.4市政环卫项目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相关配套设施的所有权期限相同。

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XX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XX县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九顶山市政环卫项目的文件。

4.2XX县发改委对九顶山市政环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3XX县人民政府作出同意九顶山市政环卫项目建设用地取得XX县国土资源关于九顶山市政环卫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意见。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九顶山市政环卫项目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

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5.1.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该项目及配套设施,如垃圾清理场、焚烧场、垃圾回收站等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垃圾焚烧、回收的收费权,以及该项目区域内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市政环卫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1在项目移交前,市政环卫项目及所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在项目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相关审批许可证手续。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九顶山市政环卫项目及配套服务设施所有权。

项目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第七条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

7.1在特许期内,项目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2乙方有权对项目设施及配套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

7.3乙方对项目设施及配套设施有权进行出租。

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项目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工程

第八条工程的建设施工

8.1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

山东XX县九顶山市政环卫项目工程。

该工程的组成详见本协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其附件。

8.1.2乙方对《施工图设计》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

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

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

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

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

8.1.3乙方同时对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

8.2工程交、竣工验收

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日内组织验收。

工程验收后甲方必须提交验收结果,如果甲方延期不组织进行验收,又不能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8.2.2验收中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有需要进行局部修补的项目,乙方应当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返工修补完工再提请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8.3工程的质量控制

8.3.1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

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负责全部返工经费。

但这种监督和检测应尽量地避免对施工进度造成干扰。

8.3.2乙方有权派代表参加项目检测和验收。

8.3.3监督和检测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3.4对甲方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的监督和检测,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甲方代表提供协助和提供必要临时需用的设备。

8.4工程的建设期限

建设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月。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长的除外。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甲乙双方可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建设期。

第九条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的权利义务

9.1.1组织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详测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负责将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及其他技术材料提供给甲方,费用由乙方支付。

9.1.2乙方负责项目全部建设资金的筹集落实,并按照工程进度注入资金。

应按照设计规范、所有适用的其他规范、施工设计完成工程建设,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为完成施工任务自主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安全操作规程,协议书格式。

预防安全事故。

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单位承担。

9.1.3乙方在工程设计施工图文件被批准后30工作日天内向甲方提交项目施工计划方案并取得甲方的同意。

乙方可以向甲方报送对施工计划方案的修改建议。

甲方必须及时回复,自乙方报送方案之日起超过七日甲方未回复,视为甲方同意。

9.1.4按要求对项目工程建设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审查资料提供给甲方。

9.1.5负责支付项目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征地、拆迁、施工临时占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费用,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负责支付施工期间产生的税费。

9.1.6在竣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就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进度进行报告。

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项。

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有完工工程的图纸、其它技术和设计资料、完工记录以及其它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资料的复本。

9.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向乙方提供建设、运营九顶山市政环卫项目所需的投资建设批准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协助乙方办理征用土地使用权文件、并协助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经甲方初审后提交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9.2.2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该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协助乙方取得项目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9.2.3成立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办理工程建设区域内的土地征用及临时占用手续,以及垃圾场,焚烧站、回收站的电力、通讯线路,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

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取下限收取。

9.2.4在特许期内,确保乙方享受国家、XX县有关招商引资进行市政环卫建设和开发的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

9.2.5垃圾站、焚烧站及回收站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指征用土地),全部由乙方作为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9.2.6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前期相关工作,并在开工前完成。

所涉及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能减免的减免,不能减免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同时,给于乙方在回收站、垃圾站进行商业广告开发的权力。

9.2.7协调办理垃圾回收收费申请报告的呈报,协助处理和排除建设、运营中出现的各类社会问题及人为干涉,协助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9.2.8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监督程序,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会同审定施工设计文件,负责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章项目的养护及运营

第十条项目养护

10.1乙方应当在特许期内负责九顶山市政环卫项目的管理、运营、维修、维护和大修。

在项目预计竣工日期之前90天,乙方应准备并向甲方提交其用于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并符合其他相关机构的技术标准的管理办法。

乙方应按照上述管理办法及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运营、养护并维修项目设施;

10.2运营期间,如果达不到签约时约定的养护技术标准,应当立即停止收费进行养护维修,达到标准后并经验收合格后,重新开始收费,但是其收费天数只相应减少并不后延。

10.3项目设施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项目设施养护所需要的取水及用电,应当给与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项目的运营

11.1乙方有权独立行使垃圾回收的收费权,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项目投入运营后,环保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如需设卡的必须经过甲乙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11.2垃圾回收费的收费

乙方有权在特许期内收取回收费。

11.2.1在垃圾回收费收取期间,根据同期国家及XX县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在合理的项目经营成本等因素变动达到一定幅度的特殊情况下,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环保局等主管部门提出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和期限的申请。

11.2.2乙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经批准后项目特定区域设置收费站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乙方收费站的设置进行监督。

11.2.3收费标准由乙方提出方案,经甲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XX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及环保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

12.1甲方拥有并行使对项目经营的管理权。

12.2乙方应按照XX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甲方垃圾回收站及清理场所需的房屋、设施及人员、装备等全部经费。

第十三条配套设施的经营

13.1乙方拥有在该项目及配套设施内的广告经营权,乙方经营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项目的移交

第十四条移交

14.1本章所称的移交是指:

在特许期届满后,乙方将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移交时资产状况不得附加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

14.2在特许期满后,项目的建筑设施,如乙方修建的垃圾站、垃圾清理场、焚烧站等,双方在移交之前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进行评估,将评估后的资产或有偿转让给甲方、或保留、或作其他处置。

第十五条移交的程序

15.1项目移交程序

15.1.1乙方必须于特许权届满前六个月开始至移交时候对项目进行正常维修、养护,以保证所移交的项目保持良好的运营和技术状况。

15.1.2甲方在移交前六个月,组织成立项目接收机构。

甲方授权接受机构与乙方办理接收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在项目移交后全权负责该项目的运营、养护的管理事务。

15.1.3项目接收机构应当于特许期届满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准备进行移交,并与乙方讨论确定移交的必要程序、清单和具体方案。

15.1.4如果甲方在移交时认为项目设施状况不符合双方事先认可的有关技术标准,则乙方需自负费用开展必要的维修和更新。

如果乙方不同意,则需要按照本协议有关争端解决程序来决定这种工作的必要性。

15.1.5甲方应当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关人员接收项目,在甲方认可乙方所移交项目符合标准,办理有关手续后,项目设施及配套设施的所有权正式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则按照本协议14.2款执行。

第六章双方的一般性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的一般义务

16.1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承诺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或妨碍。

16.2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在其权力和管辖范围内通过努力给予乙方进行项目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须的批准;并协助乙方获得本协议项下所需的其它批准。

16.3根据本协议,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要求的。

16.4甲方应保证项目设施及配套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与运行状况。

16.5甲方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XX县政府明文规定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6.6甲方对乙方的市政环卫项目按标准给予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

第十七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17.1乙方应遵守适用于项目的全部法律和法规,根据国家和环保部颁布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17.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实施本项目,自担风险,在特许期限内按照本协议对项目进行投资、开发、融资、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和维修。

17.3乙方应根据环保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其经营管理的市政环卫项目及其有关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7.4乙方应接受甲方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其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

18.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不应因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垃圾处理厂场地和垃圾焚烧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18.2乙方在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18.3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

(1)本协议生效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且无法排除、修复的环境污染;或者

(2)甲方产生的环境污染。

第七章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约及赔偿

19.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9.2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开工前单方终止合同,除承担乙方前期实际支出的费用外,还需向乙方支付项目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在项目工程建设期内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并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0%的违约金;运营期间,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工程总投资额及合同期内的的总利润。

19.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在具备征收垃圾清理费及回收费的情况下,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开征的,每推迟一天,原定乙方运营收费期限顺延一日,并且由甲方承担每日10万元赔偿。

19.4乙方未保证资金到位,导致工程延误的,总工期不后延,只相应减少收费天数。

若乙方在竣工前单方面终止合同,除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外,尚需承担停工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19.5乙方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八章协议的终止

第二十条除按照本协议所进行的特许期展期或提前终止,本协议授予的特许权应在特许期满时结束。

第二十一条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21.1如果下面所列事项或条件中的一项或几项发生,甲方可以通过对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本协议:

21.1.1乙方发生清算、破产;

21.1.2建设期和经营期内,乙方发生严重的建设质量或养护质量问题,且不能在甲方指出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1.1.3乙方因为主观因素造成建设速度严重滞后,且无望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的;

20.1.4乙方不能承诺建设资金按期到位,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20.1.5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甲方发出指明及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纠正此行为。

第二十二条乙方因甲方的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22.1如果甲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纠正,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通过发出对甲方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协议。

第九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23.1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履行中止情况

23.1.1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阻碍,即遇有不可抗力,有权中止这种义务的履行。

这种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和法律改变。

23.1.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本协议签订时不能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可根据前款中规定的情况中止其义务的履行。

23.2乙方不得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

23.2.1承包商、运营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义务履行中的延误;

23.2.2材料、设备、机械或项目组成部分的故障或正常损坏;

23.2.3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内,由乙方、承包商、运营商和任何其它参与项目的施工、运营或养护单位的雇员开展的罢工。

22.3相关程序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其发生后或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开始的日期,以及对受影响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

在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停止的时候,也应尽快向对方通知。

23.4费用及相应对合同履行时间的修改

23.4.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23.4.2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前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履行期限就要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同不可抗力对这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相同。

第十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24.1本协议双方保证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以下简称“争议”),应由双方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4.2如上述争议通过协商途径不能解决,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生效

25.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其他

26.1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报XX县环保局、XX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各壹份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附件

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

 

山东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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