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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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修订版》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目次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3

4.1论证原则3

4.2论证依据3

4.3论证内容4

4.4论证成果4

4.5论证程序4

4.6论证等级4

4.7论证范围6

4.8论证重点7

5论证基础资料7

5.1资料内容7

5.2资料基本要求7

5.3现场踏勘8

5.4海洋调查资料8

6项目基本情况与用海必要性分析10

6.1项目基本情况10

6.2项目用海需求10

6.3项目用海必要性10

7项目所在海域概况11

7.1海洋生态概况11

7.2海洋资源概况11

8资源生态影响分析11

8.1资源影响分析11

8.2生态影响分析12

9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12

9.1海域开发利用现状12

9.2项目用海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12

9.3利益相关者界定13

9.4相关利益协调分析13

9.5项目用海与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协调性分析13

10项目用海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分析13

10.1所在海域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区基本情况13

10.2对周边海域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区的影响分析13

10.3项目用海与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3

11项目用海方案分析14

11.1用海选址合理性分析14

11.2用海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14

11.3用海方式合理性分析15

11.4岸线利用合理性分析15

11.5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15

11.6用海期限合理性分析16

12生态保护修复和使用对策16

12.1项目用海主要生态问题16

12.2生态保护修复重点与目标16

12.3生态保护修复措施16

12.4生态保护修复实施计划16

12.5海域使用对策16

13

结论17

25

附录C(规范性附录)资料来源说明附录D(资料性附录)论证重点参照表

27

31

附录F(资料性附录)论证报告重要图件名录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的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其它用海论证工作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T12763(所有部分)海洋调查规范

GB17378(所有部分)海洋监测规范

GB/T17501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

GB/T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18421海洋生物质量

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

GB/T19485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T20257(第1-3部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HY/T123海域使用分类

HY/T124海籍调查规范

HY/T251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

HY/T080滨海湿地生态监测技术规程

HY/T081红树林生态监测技术规程

HY/T082珊瑚礁生态监测技术规程

HY/T083海草床生态监测技术规程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海办发〔2017〕22号

围填海工程生态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国海规范〔2017〕13号

围填海工程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18〕36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海域使用

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HY/T123定义2.1]

3.2海域使用类型

根据不同的海域使用方式和特点所形成的海域差异性划分的海域类别。

[HY/T123定义2.2]

3.3用海方式

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划分的海域使用方式。

[HY/T123定义2.3]

3.4填海造地

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方式。

[HY/T123定义2.5]

3.5非透水构筑物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围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HY/T123定义2.7]

3.6透水构筑物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HY/T123定义2.8]

3.7宗海

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用海单元。

[HY/T251定义3.1]

3.7.1宗海图

记载宗海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及其与相邻宗海位置关系的各类图件的总称。

注:

包括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和宗海平面布置图。

宗海位置图指反映项目用海地理位置、平面轮廓及其与周边重要地物位置关系的图件。

宗海界址图指反映宗海图及内部单元的界址点分布、界址范围、用海面积、用途、用海方式及其相邻宗海信息的图件。

宗海平面布置图指反映统一用海项目内多宗宗海之间平面布置、位置关系的图件。

[HY/T251定义3.2]

3.7.2宗海内部单元

宗海内部按用海方式划分的海域。

[HY/T251定义3.3]

3.7.3界址点

用于界定宗海及其内部单元范围和界线的拐点。

[HY/T124定义3.4]

3.7.4界址线

由界址点按顺序连接而成的线。

[HY/T251定义3.5]

3.8利益相关者

受到项目用海影响而产生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9近岸海域

距大陆海岸较近的海域。

10m

注:

已公布领海基点的海域指领海外部界限至大陆海岸之间的海域,渤海和北部湾一般指水深以浅海域。

[GB/T19485定义3.3]

3.10沿岸海域

近岸海域之内靠近大陆海岸,水文要素受陆地气象条件或径流影响大的海域。

一般指距大陆海岸10km以内的海域。

[GB/T19485定义3.4]

3.11敏感海域

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较高,且遭受损害后较难恢复其功能的海域。

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海湾,重要河口,特殊生境(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潟湖及其通道,领海基点及其周边海域(5km内),岛礁及其周围海域(5km内),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重要自然景观等。

3.12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措施为辅,因地制宜地对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生物多样性和持续性等进行全面有效保护与修复的过程。

4总则

4.1论证原则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坚持节约优先,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坚持保护优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坚持生态用海,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国家利益优先,维护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

4.2论证依据

4.2.1法律法规

海域使用论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齐全、有效,引用时应标明发文机关、文号、实施时间等内容。

4.2.2标准和规范

海域使用论证采用的标准和规范应齐全、有效,引用时应标明发布机构、标准号(文号)、实施时间等内容;采用国际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时,应明确所采用的标准名称、类别和标准值。

4.2.3项目技术资料

项目技术资料宜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相关专题调查和研究报告等,引用时应标明资料来源、完成时间等内容。

4.3论证内容

海域使用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a)项目用海必要性分析;

b)项目所在海域概况;

c)资源生态影响分析;

d)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

e)项目用海与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f)项目用海方案分析;

g)生态保护修复和使用对策。

4.4论证成果

海域使用论证成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根据论证工作的要求不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报告书编制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报告表编制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4.5论证程序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分为准备工作、实地调查、分析论证和报告编制四个阶段。

准备工作阶段:

研究有关技术文件和项目基础资料,收集历史和现状资料,开展项目用海初步分析,确定论证等级、论证范围和论证内容,筛选、判定论证重点等,制定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方案。

实地调查阶段:

根据项目用海需求走访相关部门和用海单位、个人,了解周边海域使用权属与实际使用情况;开展现场勘查,了解项目所在海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海岸线位置和开发利用现状。

根据收集的相关资料情况,开展必要的现状调查。

分析论证阶段:

依据所获得数据、资料,分析论证项目用海必要性、资源生态适宜性、开发活动协调性、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用海方案合理性等,提出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论证结论。

报告编制阶段:

根据分析论证的内容和结论,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4.6论证等级

海域使用论证等级按照项目的用海方式和用途、用海规模和影响范围内的海域特征,划分为一级、

二级和三级。

论证等级判定依据表1进行。

当项目用海存在表1中未包含的用海方式或用途时,可根据用海特征、用海规模、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等,按相近的用海方式判定论证等级。

同一项目用海按不同用海方式、用海规模和海域特征判定的等级不一致时,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论证等级。

一级、二级论证应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三级论证应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根据项目用海情况和所在海域特征,必要时可对相关内容开展专题论证,形成专题报告。

表1海域使用论证等级判据

一级用海方式

二级用海方式

用海规模

所在海域

特征

论证等级

填海造地用海

冶金、石化、造纸、火电、核电等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一-

其他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农业填海造地

填海造地》10公顷

所有海域

——一

填海造地(5〜10)公顷

敏感海域

其他海域

-二二

填海造地w5公顷

所有海域

-二二

构筑物

用海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构筑物总长度》500m或用海面积》10公顷

所有海域

-一一

构筑物总长度(250~500)m或用海面积

(5~10)公顷

敏感海域

-一一

其他海域

-二二

构筑物总长度w250m或用海面积w5公顷

所有海域

-二二

跨海桥梁

长度》2000m

所有海域

-一一

长度(800〜2000)m

敏感海域

-一一

其他海域

-二二

长度w800m

敏感海域

-二二

其他海域

单跨跨海桥梁

所有海域

海底隧道用海

明挖海底隧道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一一

暗挖海底隧道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二*

海底场馆

海底仓储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一一

海底水族馆等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二二

人工鱼礁类

用海面积》50公顷

所有海域

-一一

用海面积<50公顷

所有海域

-二二

透水构筑物

构筑物总长度》2000m或用海总面积》30公顷

所有海域

-一一

构筑物总长度(400〜2000)m或用海总面积(10〜30)公顷

敏感海域

-一一

其他海域

-二二

构筑物总长度w400m或用海总面积w10公顷

所有海域

围海用海

港池用海

用海面积》100公顷

所有海域

-二二

用海面积v100公顷

所有海域

蓄水用海

用海面积》100公顷

所有海域

-一一

用海面积(20〜100)公顷

敏感海域

-一一

其他海域

-二二

用海面积w20公顷

所有海域

围海养殖用海

用海面积》100公顷

所有海域

-一一

用海面积(10〜100)公顷

所有海域

-二二

用海面积w10公顷

所有海域

盐田用海、其他围海用海

用海面积》100公顷

所有海域

-一一

用海面积(20〜100)公顷

敏感海域

-一一

其他海域

-二*

用海面积w20公顷

所有海域

开放式

用海

开放式养殖用海

用海面积》700公顷

所有海域

-二*

用海面积v700公顷

所有海域

浴场、游乐场用海

用海面积》700公顷

所有海域

-**

用海面积v700公顷

所有海域

长度》10km或疏浚长度》3km

所有海域

-一一

长度(3〜10)km或疏浚长度(0.5〜3)km

所有海域

-二二

长度w3km或疏浚长度w0.5km

所有海域

锚地、其他开放式用海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其他

用海

人工岛油气开采用海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所有规模

敏感海域

-一-

其它海域

-二二

海底电缆管道

海底管道

长度》20km

敏感海域

——-

其它海域

-二二

长度(3〜20)km

敏感海域

-二二

其他海域

长度w3km

所有海域

登岛登陆和明挖海底电

(光)缆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二二

其他海底电(光)缆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海砂等矿产开采

所有规模

敏感海域

-一-

其他海域

-二二

取、排水口

工业取、排水口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二二

其他取排水口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污废水排放量》3万m/d

所有海域

-一-

污废水排放量v3万m/d

敏感海域

-一-

其他海域

-二二

温、冷排水

核电温排放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一-

其他温、冷排放

排放量》(200X104)万m/d

所有海域

-一-

排放量v(200X104)万m/d

所有海域

-二二

倾倒用海

倾倒(工程)量》500万m3

所有海域

-一-

倾倒(工程)量(100〜500)万m

敏感海域

-一-

其他海域

-二二

倾倒(工程)量(50〜100)万m

敏感海域

-二二

其他海域

倾倒(工程)量w50万m

所有海域

种植用海

用海面积》30公顷

所有海域

-二二

用海面积v30公顷

所有海域

注1:

涉及到石油化工、有毒有害危险品等项目用海的论证等级应上调一级。

并行铺设的海底电缆、海底管道等的长度,按最长的管线长度计。

注2:

新增温排水和污水达标排放应考虑原排放规模。

注3:

项目用海利用自然岸线长度》100m的,论证等级为一级;利用自然岸线长度(10〜100)m的,论证等级为二

级;利用自然岸线长度w10m的,论证等级为三级;浴场、游乐场用海和种植用海以及岸滩环境整治修复中的人造沙滩、景观护岸等除外。

注4:

石油平台扩建(甲板外扩或外挂井槽)的论证等级可下调一级。

4.7论证范围

论证范围应依据项目用海情况、所在海域特征及周边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等确定,应覆盖项目用海可能影响到的全部区域。

一般情况下,论证范围以项目用海外缘线为起点进行划定,一级论证向外扩展15km,二级论证8km,三级论证5km跨海桥梁、海底管道等线型工程项目用海的论证范围划定,一级论证每侧向外扩展5km,

二级论证3km,三级论证1.5km。

论证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标示,说明其地理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内容。

4.8论证重点

论证重点依据生态用海管理要求,针对项目海域使用类型、用海方式和用海规模,结合海域资源生态现状、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等确定,应注意以下情形:

——填海造地用海、火电厂和核电厂等工业用海应关注用海必要性分析;——位于或者穿越开发活动密集海域的,应关注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项目用海选址不具有唯一性的,应关注用海选址合理性;——位于敏感海域的用海,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功能的用海,处于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岸线的用海,均应关注用海选址合理性;

——海砂开采用海应关注对海岸侵蚀、海床稳定和地形地貌的影响;

——项目用海占用或利用岸线的,应关注岸线利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用海方式有替代方案的,应关注用海方式合理性分析;——项目用海涉及填海造地的,应关注水动力和冲淤变化、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平面布置合理性、用海面积合理性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涉及利用历史遗留问题围填海的,可充分利用生态评估结果,不再开展现场调查。

海域使用论证重点可参考附录D确定。

5论证基础资料

5.1资料内容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充分收集和调查社会经济状况、海洋生态和自然资源、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以及基础地理信息等资料。

资料内容包括:

——社会经济状况资料,主要收集项目用海所在县(区)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基本状况,以及海洋产业发展现状和项目所属行业的发展状况等方面的资料;

——规划资料,主要收集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岛保护规划等。

——基础地理信息资料,主要收集项目所在海域的地形图、海图、遥感影像和海岸线数据等;——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勘查获得论证范围内的海域使用现状、调查获得权属状况等;——自然资源资料,主要收集和调查论证范围内的海岸线资源、海涂资源、岛礁资源、港口资源、生物资源、渔业资源、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等的分布、面积和使用现状等资料;

——海洋生态现状资料,主要收集和调查海洋生物生态、典型生态系统、海洋水文气象、地形地貌与冲淤状况、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等资料;

——海洋自然灾害资料,主要收集热带气旋、风暴潮、灾害性海浪和海冰等的历史统计资料。

5.2资料基本要求

5.2.1资料获取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调查资料,现有资料原则上包括近五年或更长时间段

资料,能够说明各项调查内容的现状和变化趋势。

现有海洋调查资料不能满足论证需要的,应开展必要的现状调查。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须开展现场踏勘,并应有踏勘记录。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所使用的资料都应在资料来源说明中给予说明。

资料来源说明包括引用资

料、现状调查资料和现场踏勘资料,资料来源说明参照附录C的要求。

5.2.2资料可靠性要求

海域使用论证中采用资料的可靠性要求如下:

——海洋资源、生态现状分析测试数据应由具有国家级、省级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单位提供;

——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资料应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统计和发布的最新数据资料为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是现行有效的;

——海域开发利用现状资料应是经实地调访、勘查获取和核实的;——海陆管理分界线应采用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岸线。

现状海岸线应由具有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通过现场勘查和测量获得。

5.2.3资料时效性要求

海域使用论证中采用资料的时效性要求如下:

——通过收集、现状调查和现场踏勘等途径获取的数据资料应能客观反映当前海域状况;——海洋资源、生态现状等资料应采用近三年以内调查获取的资料;

——除长期历史统计数据外,沿岸海域的海洋沉积物、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状况、数值模拟所使用的海洋水文等资料应采用五年以内调查获取的资料,沿岸海域以外的海洋沉积物、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数值模拟所使用的海洋水文等资料应采用十年以内调查获取的资料;

——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资料应采用最新发布的统计资料;——遥感影像应采用能清晰反映论证范围内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的最新资料。

5.3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内容应包括论证范围内的海岸线、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等。

项目用海涉及利用海岸线的,应开展岸线开发利用情况、岸线类型等现场踏勘,测量岸线特征点坐标,拍摄现场照片。

海域开发利用现状踏勘应重点调访海域开发利用主体的基本情况,开发利用活动的内容、规模、用海情况,以及与申请用海项目的位置关系;还应调查相邻已确权用海项目的权属来源,权属内容(包

括项目名称、海域使用权人、海域使用类型、用海方式、面积、期限等),界址坐标以及宗海图等,并开展邻接界址点的测量。

应根据现场踏勘结果编绘现状海岸线和开发利用现状等的图件。

现场测量和图件编绘等工作,应符合GB/T17501、GB/T18314、GB/T20257.2、GB/T20257.3、HY/T123、HY/T124等的要求。

5.4海洋调查资料

5.4.1海洋水文气象

观测站位的布设应满足数值模拟的边界控制和验证的要求,根据项目用海规模和影响程度确定测站的个数。

一级论证一般不少于6个观测站位,二级论证一般不少于4个观测站位。

观测内容一般包括

水温、盐度、海流(流速、流向)、悬浮物,以及气温、风速、风向、湿度等。

同时应至少设置1个潮

位站位,潮位观测与海流观测同步开展。

三级论证以收集能反映海域特征的历史资料为主。

根据当地的水文动力特征和海域生态特征,确定海洋水文的观测时间。

水文动力特征随季节变化较大的海域应收集不同季节观测资料。

用于数值模拟的边界控制和验证的海流资料应进行大潮期和小潮期观测。

应收集波浪、潮位、气温、降水、风速、风向、海冰等长期历史统计数据。

观测方法应符合GB/T12763.1、GB/T12763.2和GB/T12763.3的要求执行。

数据分析和整理应符

合GB/T12763.7和GB17378.2的要求。

5.4.2海底地形地貌与冲淤海底地形地貌测量应涵盖用海范围及项目对冲淤环境可能影响的区域,并根据地形适当外延,测

图比例尺不宜低于1:

5000。

沉积物粒度调查应涵盖项目用海范围并根据地貌特征适当外延,调查断面应能满足岸滩沉积物分带、地貌单元识别和冲淤预测参数输入要求,一级论证调查断面应不少于5条,二级论证调查断面应不少于3条,每条断面不少于4个调查站位。

此外,还应收集反映海域冲淤状况和地形地貌演化趋势的长期数据资料。

三级论证以收集能反映海域冲淤和地貌演变特征的历史资料为主。

调查方法应符合GB/T12763.8、GB/T12763.10和GB/T12763.11的要求。

5.4.3海水水质海水水质调查站位应在论证范围内按照全面覆盖、基本均匀和重点代表的原则布设。

一级论证一

般不少于20个调查站位,二级论证一般不少于12个调查站位。

当用海项目特殊,或者位于敏感海域,

调查站位应适当增加。

一、二级论证至少应取得当地有代表性的一季调查资料。

根据当地的水文动力特征和海域环境特征,水质环境现状的调查时间可选择大潮期或小潮期中的一个潮期。

三级论证以收集能反映海域水质特征的历史资料为主。

调查要素(因子)应按照GB/T19485的要求选择,依据用海项目的特点可适当调整。

调查方法和

监测方法分别按照GB/T12763.1、GB17378.1、GB/T12763.4和GB17378.4的要求执行。

特征水质参数应根据用海类型确定。

样品采集、贮存和运输应符合GB17378.3中的具体要求。

海水水质评价标准采用GB3097。

5.4.4海洋沉积物质量调查站位应在论证范围内按照全面覆盖、基本均匀和重点代表的原则布设。

一级论证调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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