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面罩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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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面罩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docx

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面罩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

编号:

BYZCC-********

 

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面罩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宝应分中心

2020年9月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2

第二章磋商须知……………………………………………………………6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6

第四章项目需求……………………………………………………………21

第五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3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5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

受[宝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宝应分中心就[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面罩采购](BYZCC-********)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项目概况

(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面罩)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宝应县政府采购网”、“扬州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9月2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BYZCC-********

2、项目名称:

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面罩采购

3、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

A包60万元、B包:

37万元

5、最高限价:

A包最高限价为60万元;B包最高限价为37万元。

供应商可以兼投兼中。

6、采购需求:

A包:

医用N95口罩3.89万只;

B包:

医用防护面罩3万只。

7、合同履行期限:

一年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若授权代表参加的,须提供《法人授权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

1.3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2020年1月份以来任意一个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或缴款证明)

1.4投标人2020年1月份以来任意一份依法纳税的缴款凭证

1.5与第(1.4)条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1.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8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页截图)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产品制造商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3.2产品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22日

方式:

在“宝应县政府采购网”、“扬州市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0年9月2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宝应分中心,一楼开标三室

五、开启

时间:

2020年9月2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宝应分中心,一楼开标三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如确定参加磋商,请如实填写《供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并按要求发送邮件回复(邮箱账号:

byzfcg@;发送邮件后请电话确认),也可直接交到交易中心。

如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去做,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

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宝应县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或更正公告。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宝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

宝应县金湾路88号

联系人:

郭金龙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宝应分中心

地  址:

宝应县城南工业园区软件大厦向南200米

联系人:

王艳

联系方式:

********

九、其他

1.响应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一式五份(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2.本次磋商保证金:

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3.本项目对于小微企业实行价格扣除;请各参与项目的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如实填写《企业申明函》,并装订于响应文件中。

未提供《企业申明函》的,概不享用此政策。

4.潜在磋商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第二章磋商须知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以下简称“磋商供应商”)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此项目。

1.2本项目按照项目分包,分别确定各分包成交供应商。

2、项目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3、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3.1满足本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中合格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3.2满足本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

4、参加磋商费用

4.1参加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不论最终的成交结果如何,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宝应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本次磋商采购交易中心和采购人不收取标书工本费与成交服务费。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下载了本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自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6、磋商文件的询问及修改

6.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询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通讯地址,向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提出。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交易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交易中心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宝应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交易中心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交易中心或采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7、磋商文件的解释

7.1本磋商文件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二、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及保证金收取

1、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1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

响应文件正本中,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必须按照要求提供,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响应文件正本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

本磋商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1.2除磋商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1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交易中心及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磋商文件中既有中文也有外文的,以中文意义为准。

2.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参加磋商供应商资格的文件证明

3.1磋商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2磋商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设备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3.3磋商供应商应填写并提交磋商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4、磋商响应报价表

4.1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报磋商响应报价表(含分项报价)。

每项产品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2标的物

详见项目需求。

4.3有关费用处理

本次采购磋商供应商的总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4.4其它费用处理

磋商文件未列明,而磋商供应商认为必须的费用也须列入报价。

4.5报价采用的货币

响应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

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6磋商响应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磋商文件规定填写。

5、项目需求响应方案

5.1提供为完成本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

5.2对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的技术与商务条款要求逐项作出应答,并提供依据或说明。

5.3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6、磋商保证金:

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三、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

(3)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交易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交易中心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交易中心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交易中心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迟交的响应文件

3.1交易中心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磋商响应有效期

5.1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交易中心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

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5.2在特殊情况下,交易中心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交易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

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四、磋商与评审

1、磋商仪式

1.1交易中心将在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仪式由交易中心主持,磋商供应商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仪式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磋商小组

2.1磋商开始仪式结束后,交易中心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2磋商小组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3.1磋商小组、采购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3.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评审过程的澄清、说明和更正

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接到磋商小组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说明或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5.1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

符合性检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2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是否属于重大偏离由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3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供应商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

(3)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本磋商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属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5.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5.5同一项目(项目未分包)或同一分包(项目有不同分包),如出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有多个供应商参加磋商时,磋商中在其他条件合格的前提下,选取首次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最后报价,其他供应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6、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6.1磋商程序

6.1.1对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6.1.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6.1.3磋商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磋商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

最后报价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6.2评审方法和标准

6.2.1评审方法。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2.2评审标准

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

6.3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将被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磋商文件第6.1.2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五、成交

1、确定成交单位

1.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本文件第6.1.2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交易中心将在“宝应县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3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5)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成交无效的其他情形。

2、质疑处理

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提出质疑。

2.1.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1.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1.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2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质疑必须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提交。

2.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4.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4.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2.4.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2.4.4事实依据;

  2.4.5必要的法律依据;

  2.4.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及《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网址:

2.5交易中心收到质疑申请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交易中心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2.6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

2.7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诚实信用

2.8.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作最后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8.2供应商不得以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2.8.3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一经查实,交易中心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如果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交易中心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8.4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2.8.5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纪律,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六、合同签订相关事项

1、签订合同

1.l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交易中心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不得迟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采购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1.3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成交产品或服务进行转包。

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下为成交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

项目名称:

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面罩采购编号:

BYZCC-********

甲方(采购人/买方):

宝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供应商/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宝应分中心关于本项目磋商结果签订本合同。

1、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等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

2、合同总金额

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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