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1招商引资内资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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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1招商引资内资考核细则

细则1

招商引资内资考核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科学评价年度招商引资成果,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按照《淄博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实施细则》(淄招商办发〔2013〕1号)及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部门2014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一章考核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区直部门

第三条考核范围

1.引进项目。

区域外投资者在周村投资建设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且在我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500万元但投产运营后年度(12个月)完成税收5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全区产业结构调整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2.引进资金。

实际到位资金额大于500万元的区外资金,主要包括:

从区域外引进的购买区内企业产权(股权)投资;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形成的企业实收资本;地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挂牌、增发、配股募集资金净额以及从区外融入的企业投资发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PE)和风险投资(VC)等;从区外投融资企业及机构(未在我区设立办事机构)融入的企业投资发展资金;从区外引进的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项目投资的无偿捐赠资金、实物等;其他经研究可以认定的外来资金。

3.引进人才和技术:

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以技术、商标、商誉等要素投入的项目。

第二章考核认定标准

第四条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项目的考核认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1.按项目外来投资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计算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

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

建筑物及构筑物投资、设备及工器具投资、购买土地投资(按实际购买金额计算)等部分。

2.按照企业工商注册时公司章程中体现的外来股东投资比例(外来投资占比),计算引进项目的外来投资额。

外来投资额=投资总额×外来股东投资比例。

3.项目开工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后,方可提请考核。

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达不到认定标准的,留作下个年度认定。

列入关停或整改计划的项目不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4.固定资产投入较少或不易提供固定资产价值证明的,若年度(12个月)实际上缴税收超过50万元,可按照企业年度实际上缴税收的10倍提请考核,并参照外来投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数额,连续考核不超过2个年度。

5.资源开采类项目,以立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为上限,其后同一企业非新立项项目不再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6.境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的项目若固定资产投资超出实际外管到账资金的,超出部分可参照境内项目的考核认定标准计算引资数额。

7.房地产开发类项目,按照外来投资企业自持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招商引资数额,住宅类建设项目按照受让土地投资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若实际投资小于实际到账注册资金的,按照实际到账注册资金的外来部分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引进近两年国内房地产10强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外来投资企业自持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的1.5倍计算招商引资数额;引进近两年国内房地产10强企业开发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照受让土地投资的1.5倍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8.上市、挂牌公司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募集资金按招商引资认定,实际投资超出募集资金,且固定资产投资也超出募集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扣减募集资金后,按照外来投资不低于25%的比例计算招商引资数额;外来投资比例高于25%的,按实际外来投资比例核定。

9.引进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国家级的最低按照5000万元计算投资数额,省级的最低按照3000万元计算投资数额,或按其实际投入的1.5倍计算投资数额,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与我区单位合作设立的,折半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10.引进世界500强、中央省属企业以及中国民营1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综合型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项目,最低按照3000万元计算投资数额,或按其实际投入的1.5倍计算投资数额,也可按照年度上缴税收的50倍计算投资数额。

11.引进金融保险业、信息传输和计算机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研技术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社区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除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计算投资数额外,再按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年度缴纳税收的10倍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二)资金类认定标准

1.外来投资者购买本区地方企业产权(包括股权)的投资,按照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计算引资数额。

2.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缴出资额的,按当年实缴出资额计算引资数额。

3.地方企业上市、挂牌、增发、配股募集的资金,按实际募集净资金额抵顶引资数额,募集资金用于区外项目投资的扣除。

4.地方企业从区外融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及以上的用于实体项目建设的投资发展资金,按照实际投资额抵顶引资数额。

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期限长短比例折算引资数额。

5.无偿捐赠资金、实物,按实际数额计算引资数额。

6.其他引进的资金,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折算比例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三)引进人才和技术的认定标准

1.根据《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凡落户引进高层次人才第一层次(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级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带头人等)、第二层次(“泰山学者”、省级中青年专家、省首席技师、省乡村之星、齐鲁和谐使者等)、第三层次(市级中青年专家、市首席技师、市乡村之星、市杰出人才奖、博士研究生等)人才分别按5000万元、2000万元、500万元计算招商引资数额。

2.引进以技术、商标、商誉等要素投入项目,按投资合同、公司章程或注册资本中要素投资占比计算引资数额。

3.当地企业购买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品牌(中国驰名商标),按照购买金额计算引资数额。

第五条驻周的中央及省属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投资,按照外来投资计算:

①新成立企业且注册地在周村;②在周村纳税并执行我区地方企业税收分成办法。

中央及省属单位之间并购重组,按照在我区形成的新增投资计算招商引资数额,中央及省属单位之间资产的权属变更不作为招商引资计算。

第三章认定材料

第六条提交考核的招商引资项目须填写《周村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周村区招商引资项目汇总表》;其他证明材料非特殊说明,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七条引进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项目需要提供的认定材料

(一)引进项目

1.立项资料。

项目在发改或经信部门的立项批复(审批、备案或核准)文件。

2.注册资料。

提供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法人投资的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投资的提供身份证,下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3.投资资料。

(1)项目投资合同(协议)。

(2)经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周村区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考核期上年度年底资产负债表和最近三个月份企业资产负债表。

(3)项目建设中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总平面布局图等投资证明件。

(4)项目形象进度不同角度照片3张。

(5)商贸及房地产综合开发类项目,另外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

(6)属于购买不动产的,需提供购买凭据和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其他资料。

(1)引进高新技术、研发机构项目的填写《周村区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备案表》、《周村区引进研发机构项目备案表》,提供技术引进转让合同、科技部门出具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相关证明文件;引进总部经济的提供项目情况说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相关手续存根等证明资料。

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提供项目情况说明和证明资料。

(2)固定资产投入较少或不易提供固定资产价值证明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外来投资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

(二)引进资金

1.外来投资者购买地方企业产权(股权、资产等)的,提供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投资合同(协议)、资金到账单据凭证以及受让后新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缴出资额,或按实际到位外来注册资本计算引资数额的,提供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资金到账单据凭证。

3.地方企业上市、挂牌、增发或配股募集资金,提供招股说明书(可复印其中净融资额、融资用途等相关内容摘要)、资金到账单据凭证,提供外来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4.地方企业从区外融入的企业投资发展资金,提供融资(合同)协议、项目立项批复、区外资金进账单据凭证(原件)、考核期上年度年底资产负债表和最近三个月份企业资产负债表、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

5.无偿捐赠资金、实物,提供捐赠者身份证明、捐资证明、资金(实物)到账单据凭证、实物价值证明。

(三)引进人才和技术

1.引进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2.引进以技术、商标、商誉等要素投入项目,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持有者身份证明,引进的相关技术、商标或商誉的证书、双方签字盖章的技术转让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当地企业购买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品牌(中国驰名商标),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购买的专利、技术、科研成果或品牌的证书、双方签字盖章的购买合同、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考核计分

第八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计分办法

基本分40分,按任务总量目标和项目个数目标完成情况计分,合并计算。

1.完成任务总量目标得35分,未完成任务指标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每超过3000万元加1分。

2.完成项目个数目标得5分,未完成任务不得分。

每多完成1个过亿元项目加2分,每多(少)完成1个过5亿元项目加(扣)5分。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得分=总量目标得分+项目个数目标得分(综合加分不超过40分)

第九条区直部门计分办法

年内有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根据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加减分,加减分上下限不超过5分。

1.完成任务总量目标计2分,完成部分任务目标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完成数为零的扣2分,每超过任务总量的10%加0.1分。

2.完成项目个数目标计2分,未完成的按照完成比例计分,无项目的扣2分,每多完成1个加0.2分。

区直部门得分=总量目标得分+项目个数目标得分(综合加减分不超过5分)

第五章招商引资引荐人

第十条确认原则

招商引资引荐人分第一引荐人和第二引荐人。

第一引荐人是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周村考察的单位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由外来投资者认定。

第一引荐人是非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确定一名第二引荐人,第二引荐人的资格由第一引荐人确认。

项目投资方和合作方不列入引荐人认定范围。

由多部门为第一引荐人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

2014年1月1日以后引进的项目、资金和技术人才的引荐单位,要密切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在签订协议、合同和开工建设等时间节点,及时到区招商办备案,填写《周村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和《周村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引荐单位为法人单位的,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单位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为第一引荐人的,仅备案一名第一引荐人,不备案第二引荐人;不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一引荐人的,可以备案一名第二引荐人,引荐人在办理备案时一次性确定,不得更换。

第六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区招商办负责组织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三条考核认定时,区招商办及有关部门组成考核认定小组,具体负责考核认定工作。

考核认定小组人员根据本部门职能,承担相应的考核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认定程序

1.自核。

各单位对引进外来投资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按照要求备齐有关材料,建立考核档案,整理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区招商办。

2.考核组审查。

考核组按照分工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对实际到位外来投资情况到项目现场进行核实。

现场形象进度与所提供资料有误差的,以现场核定数额为准。

对需要提供补充资料的,各单位应及时提供,积极配合。

3.认定情况反馈。

考核组对认定的各单位招商引资总量目标和项目个数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反馈后,计算各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得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直各部门要及时、真实地上报考核材料。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材料作废,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在全区进行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填报单位负责。

考核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公正、科学。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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