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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考试资料图文稿

集团文件发布号:

(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19882)

 

特殊教育考试资料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儿童

1.广义

指在智力条件、语言肢体行为、情绪表达,与感官等多方面表现尤为特殊的儿童。

特殊儿童群体的“特殊”性体现在它囊括了落后和超前于正常儿童发展,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

2.狭义

指在生理和心理发展上存在缺陷的残疾儿童,是我们日常所说的“缺陷儿童”和“障碍儿童”。

特殊教育(specialeducation):

是根据的身心特点和需要,采用一般或特殊的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的潜能,使他们增长,获得,拥有良好,提高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

特殊教育学则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和内在规律的科学。

特殊教育的内在意义

1、对特殊儿童内在生命价值的确认

2、对特殊儿童生命价值的发现。

3、对特殊儿童生命潜能的发掘

4、对特殊儿童生命力量的发挥

特殊教育的外在意义

(一)发展特殊教育,能更好地体现教育平等的权利

(二)发展特殊教育,能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三)发展特殊教育,能使残疾儿童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四)发展特殊教育,能更好地对儿童实行因材施教

(五)发展特殊教育,有利于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

特殊教育的对象:

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childrenwithspecialeducationalneeds)或特殊儿童(exceptionalchildren)。

特殊教育对象主要包括三类残疾儿童:

第一类是残疾儿童,其中包括盲、聋等感官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病残和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

第二类是问题儿童,包括学习问题、行为问题、情绪问题等不同类型的问题;

第三类是超常儿童,包括有超常智力、能力和资赋优异的天才儿童。

第二节特殊儿童的分类

一、残疾儿童

(一)感官残疾儿童

(二)肢体残疾儿童(三)语言残疾儿童(四)病弱与多重障碍儿童(五)智力障碍儿童

1990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将残疾人分为八类: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其它残疾

二、问题儿童

(一)学习障碍儿童

(二)社会行为障碍儿童

(三)情绪障碍儿童(四)自闭症(五)孤儿和寄养儿童

三、超常儿童

也称资质优异儿童或天才儿童,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有高于常人的智商,有较高的领悟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或某一方面的特殊才能。

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

2.特殊教育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1)国外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特殊教育起源于欧洲

1760年,法国人莱佩(CharlesMicheldeI’Epée1712一1789)在巴黎创办了第一所聋校,公开招收聋哑学生,为世界特殊教育的发展揭开了序幕。

1784年,法国人霍维(VaLentinHaüy1745-1822)在巴黎建立了第一所盲校,该校采用了凸字触摸盲文教学法来进行教学。

1834年,这种凸字教学法经过布莱尔(LouisBraille1809-1852)的改进,成为点字触摸文字,从而大大地推动了盲教育的发展。

智障儿童的教育起源于1799年

.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

加劳德特(ThomasHopkinsGallaudet,1787-1869)在法国学习了聋教育的方法。

当他返回美国时,同行的还有一位来自法国的聋人教师克拉克(LaurentClerc,1785-1869)。

1817年,加劳德特和克拉克共同建立了美国第一所聋校(现美国聋校:

AmericanSchoolfortheDeaf),这也是美国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在该校的教学中,加劳德特和克拉克采用法国的手语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1829年,豪威(SamuelGridleyHowe,1801-1876)建立了美国的第一所盲校(现帕金斯盲校:

PerkinsSchoolfortheBlind)。

随后,美国寄宿制盲校有了快速的发展。

帕金斯盲校建立之初,只招收全盲学生,后来逐渐开始招收有残余视力的学生。

寄宿制盲校的模式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初。

1913年,在波士顿出现了第一个为有残余视力的学生开办的特殊班。

美国的智力障碍儿童教育开始于1839年,当时的主要目的是为帕金斯盲校的那些伴有智力障碍的盲童进行教育训练。

1948年,韦伯(HerreyBackusWilbur,1820-1883)在马萨诸塞州的Barre开办了第一所为智障儿童单设的特殊教育学校。

随后美国各州陆续开办了智力障碍儿童与成人的教育训练机构。

(二)加拿大特殊教育的发展

1846年,当时的教育大臣E.赖森博士(Dr.EertonRyerson)考察了欧洲的教育,回国后便草拟了《公立学校教育法》,该法案就涉及如何发展加拿大特殊教育的问题。

加拿大的特殊教育的发展过程也是从创办聋哑学校、盲校起步的,逐步扩展到对弱智儿童、病弱儿童、天才儿童和问题儿童的教育。

内国特殊教育的产生

(1)第一所盲校:

1874年,传教士穆·威廉在北京创办“瞽叟通文馆”,后改名为“启明瞽目院”,即现在的北京盲人学校。

(2)第一所聋校:

1887年,美国传教士查理·米尔斯和安妮塔·米尔斯夫妇在山东登州(今蓬莱市)创办“启瘖学馆”。

1898年学校迁往烟台,改称“烟台启瘖学校”,即现在的烟台聋哑中心学校。

(3)1912年,张骞在南通创办盲哑师范传习所,1916成立南通盲哑学校。

(4)1927年,民国教育部南京市立盲哑学校,我国公办第一所特教学校,又称“教育部特设盲哑学校”。

3.我国早期特殊教育的特点

特教学校出现较晚;大多由外国人创办;发展速度慢、规模小,从1874到1949年间共有42所,学生2380人,教职员360人。

世界特殊教育的发展特点与趋势?

1)、特殊教育观念的变化:

2)、特殊教育范围的扩大:

3)、政府的直接干预和特殊教育立法:

4)、特殊教育的一体化:

①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一体化(反标签化运动、残疾人权运动、回归主流运动);②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一体化;③医疗养护、教育训练、劳动就业的一体化

5)、科学技术的发展给残疾人提供了帮助:

6)、国际合作日益加强:

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

重视生态学模式

重视早期教育

重视个别化教育与转衔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颁布?

  第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力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4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颁布

  第2条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受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6条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11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19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和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31条规定: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缘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43条规定: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57条规定: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三章“教育”,包括职责、依特性施教、发展方针、办学渠道、普通教育方式、特殊教育方式、成人教育、师资以及辅助手段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8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

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

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条例》共分九个部分:

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附则。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5、《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支持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

18.实施特殊教育提升工程,改善办学条件。

(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残联)

19.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实现特殊教育向学前和高中阶段“两头延伸”,扩大残疾人高等教育规模。

(教育厅、省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0.出台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和特教教师津贴。

在省市教研部门配备专职教研人员。

(教育厅、省委编办、公务员局、财政厅、省残联)

21.优先扶持民族乡、村标准化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少数民族中学及民族班的学生提供助学金。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公务员局、民族宗教厅)

22.完善升学考试照顾政策,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升学率。

继续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

认真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班。

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更多人才。

(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族宗教厅)

23.继续推动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教育厅、公务员局、民族宗教厅)

24.加强民族团结教育。

(教育厅、省委宣传部、民族宗教厅、省委统战部、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团省委)

233.特殊教育学校提升工程。

在设区市市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对特殊学校中的学前和高中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扶持一批特殊教育学校先行实现校舍建设和仪器配备的标准化。

(教育厅、财政厅、省残联)

6、《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PL94—142公法1975年

该法案是美国关于残疾儿童教育最完整、最重要的立法。

它是美国保障身心障碍儿童能接受免费而适当的公立教育起步的标志,也是特殊儿童教育的重大改革。

该法案确定的服务对象是3—21岁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类别涉及智力障碍、重听、全聋、言语或语言障碍、视觉障碍、全盲、盲—聋、多重障碍、严重情绪困扰、肢体障碍、身体病弱以及学习障碍儿童。

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六方面:

①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②适当的评估;③最少限制环境;④个别化教育计划;⑤家长参与;⑥法律保障程序。

 

特殊教育的原则

一、早期教育原则

早期教育原则认为,应尽早地抓住时机,对特殊儿童进行早期诊断、早期教育和早期训练。

二、补偿教育原则

补偿教育原则认为,特殊教育过程中,要针对特殊儿童不同的身心特点,尽量用健全器官来代替受损器官的组织功能,充分地发挥儿童内在的潜能,增加特殊儿童的适应能力。

三、个别化教育原则

个别化教育原则认为,要根据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具体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制定个别化的教育与训练方案,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四、系统教育原则

系统教育原则认为,特殊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

特殊教育应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从医疗养护、教育训练、就业培训三个方面,不断地巩固和发展学前教育、学校教育、成人教育的成果,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训练效果。

5.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法:

体验试教学,参观学习,讨论,阅读指导。

5.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法

(1)特殊教育课程理念。

理念:

以人为本;缺陷补偿;潜能开发

(2)特殊教育教学法的概念。

一、教学方法的含义

教学方法是指向特定课程与教学目标、受特定教学内容制约,

为师生所共同遵循的教与学的操作规范和步骤。

它是引导、调节教学过程的规范体系。

教学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教学方法体现了特定的教育价值观,指向实现特定的课程与教学目标

(二)教学方法受特定的课程内容的制约

(三)教学方法要受教学组织的影响

(3)特殊教育的教学理念。

特殊儿童教育的基本理念

1.确认生命价值(平等性)——确保充分的公民权。

失能并不意味着没有价值。

包括异常学生在内的所有学生,与其家庭成员都有权充分参与国家生活。

2.积极的教育期望(发展性)——怀有更高的期望。

“残”不意味着“废”,学生有许多潜能,发掘这些潜能不仅可能而且能变为现实,其关键在于给予学习、生活中的支持。

3.开发身心潜能(生产性)——发挥优势智能。

4.提供参与机会(融合性)——相信学生能积极地参与、服务于家庭、学校、朋友、社区。

我们需要发展提供这些服务的机会。

5.引导自我选择(独立性)——提供控制和选择独立自我安排自己的生活,能够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

(4)普通教学方法在特殊学校教学中的应用。

普通教育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在特殊教育应用中要结合特殊对象的特点

2.针对特殊儿童的特殊性需要遵循的特殊原则和方法

(5)现代教育技术在特殊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应用。

1对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形式产生影响

2提供丰富、形象而逼真的感性情境

3更好地对特殊儿童的缺陷进行补偿

(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要求

1更新观念

2要处理好人和技术的关系

3有效的选择和使用

6.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概念。

个别化教育计划是一种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特征和适应普通教育、适应正常社会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针对每个特殊儿童实施的具体教育方案。

7.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的职业道德与修养。

1特殊教育教师应该具有崇高的教书育人思想

2特殊教育教师必须具有愿意并乐于从事特殊教育的热情,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懂得尊重他人,能够理解、同情、帮助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3特殊教育教师要有牢固的专业思想和坚定的特殊教育信念,要为了特殊儿童的需要和发展,努力提高特殊教育的业务能力。

素质:

特殊教育教师要有坚定的信念、坚强的毅力和良好的耐挫折能力。

另外,由于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困难,特殊教育的难度较大,特殊教育教师需要有更好的耐心等。

听障专业

1.听觉障碍的定义及分类标准。

2.听觉障碍的定义

3.听力障碍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的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分类标准

5.

(1)根据听力损失程度

6.听力损失程度(dB,听力级)    中国标准WHO,ISO标准听力损失程度特点

7.类别分级程度

8.>=91dBHL聋一级(聋)极重度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9.81—90dBHL聋二级(聋)重度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10.61—80dBHL重听三级(一级重听)中重度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11.41—60dBHL重听四级(二级重听)中度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12.

(2)根据病变的部位

①、传音性听觉障碍,也称传导性听觉障碍。

②、感音性听力障碍,也称感觉神经性听觉障碍。

③、混合性听力障碍,外中内耳病变同时存在,既有传音性听觉障碍,又有感音性听觉障碍

13.(3)根据病变的性质

2、器质性耳聋②、功能性耳聋

3.聋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及其特征。

身心发展规律

1聋童的身心发展趋势与普通儿童的规律完全相同

聋童与普通儿童身体发育的规律基本相同

聋童与普通儿童的心理发展具有相同的基本规律

2聋童与普通儿童心理发展的外部条件的需求和内部条件是相同的

3聋童的特殊性

聋童的身心发展特征

1身体特点:

聋童的身体形态,机能,素质等地发育规律与普通儿童基本一致,虽然在身高,体质,胸围,肺活量等主要指标上不及同龄普通儿童,但年龄越小,差距越不明显。

学龄期,在肩宽均数,臂粗上许多年龄组的聋童大于正常儿童。

聋童的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总体上没有什么特点,但是,由于听力残疾有时和内耳的损伤有关系,而内耳同时又是人体的平衡器官,因此,有一些聋儿的平衡能力比较差,很容易摔倒。

2、认知特点

(1)感知觉特点

①知觉信息加工不完整?

②视觉的优势地位

缺陷补偿

(2)注意特点

①无意注意和有意注意的形成和发展缓慢(无意起主导,有意注意发展缓慢)

注意的分配困难

视觉、触觉、振动觉的刺激易引起注意(视觉上的细微变化易引起注意)

注意的稳定性差

(3)记忆特点

①形象记忆占优势(优于词语记忆)

②无意记忆占优势?

③有意记忆的发展

(4)思维特点

①形象思维在较长时间内占优势

概念的扩大与缩小

思维的深度与广度不及同龄儿童

(5)语言发展特点

①发音不清?

②发音不好?

③音节受限制?

④语言发展落后?

⑤智力发展与语言发展不同步

(6)情绪与个性发展特点

情绪特点

①冲动性情绪逐渐减少,情绪的稳定性逐渐提高?

②高级取的社会情感逐步发展

个性特点

脾气倔强、好冲动

好动、好奇

严重的会有紧张、焦虑、畏缩、自卑,过度敏感、猜疑,容易形成退缩型性格,孤僻型性格或偏执型性格

(7)社会性发展

①聋童伙伴范围狭窄?

②社会交往欠缺,社会常识缺乏

(8)智力发展特点

4.聋校的教育原则。

5.聋童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6.形成和发展聋童语言的任务、原则和途径。

7.聋童缺陷的补偿。

8.聋校教育案例分析。

9.聋校课程与教学法

(1)《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2)聋校的教学原则。

(一)

传授知识与发展语言相统一的原则

(二)各种语言形式恰当运用的原则

(三)各种教育因素密切配合的原则直观性原则、启发性原则、系统性原则、量力性原则、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因材施教原则等多种教学原则。

(3)聋校的教学方法。

(一)讲授法

(二)演示法(三)观察法(四)谈话法(五)读书指导法(六)参观法(七)练习法(八)情境教学法

10.聋校课程的教学设计基本要求。

11.汉语拼音23个声母及《中国手语》常用词汇手指语。

12.聋校教学案例分析。

2.听力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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