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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7

中国光大银行小企业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小企业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小企业主贷款”系指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小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人”指中国光大银行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中国光大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向贷款人申请本贷款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及抵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城市。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以下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其中评估机构须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二级(或等同于二级)以上资质。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授信方式及期限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

(四)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借款人授信用途要求:

只能用于补充申请人经营企业主营业务的短期流动资金缺口;

(七)在贷款人处开立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小企业主申请贷款:

(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600万元(含)以上、6000万元以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所处行业符合我行信贷政策;

(二)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通过当年年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通过当年年检;

(三)私营企业股东不超过5名,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

(四)开业年限原则上在2年以上,最低开业年限不低于1年,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五)企业所处行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制造业企业,或为大中型制造业企业进行长期配套生产的上下游企业;

2、流通行业,必须是经营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地区总代理或专项品牌的分销商;

3、当地连续三年盈利的餐饮企业(不含娱乐业);

4、经总行确认的其他行业。

(六)对我行有良好的综合效益。

借款人经营的企业必须在我行开户、结算,个人在我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能够为我行带来一定的结算业务及对公、对私存款。

(七)借款人经营的企业应符合上述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且不得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授信:

1、涉及法律纠纷、诉讼,或违规经营遭受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

2、上次授信期间未履行承诺或我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

3、有不良商业及银行信用记录;

4、无适宜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家庭作坊式生产经营的。

第八条贷款用途。

本贷款用于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指借款人用于本人所经营、控制的小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不能用于权益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同时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发票、其他有效凭证。

第九条授信方式及期限。

本贷款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贷款额度授信两类。

(一)“单笔贷款”指贷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一次性或分次发放,分次收回的贷款,该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二)“贷款额度授信”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定后,授予借款人可在最长3年期限内,根据合法指定用途向贷款人申请使用的最高贷款金额。

在授信额度及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向贷款人申请使用贷款,但每次使用贷款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

其中:

(1)授信额度根据抵押物的价值综合确定,不得超过根据抵押物的价值及相应抵押率测算的最高可贷款金额;

(2)授信额度期限(以批准日期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相应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有效期;

(3)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发放日不得早于授信额度起始日,贷款到期日不得超出授信额度的到期日。

(三)贷款人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应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经济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保证或抵(质)押物状况、健康状况及年龄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贷款到期时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贷款展期

本贷款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最多只能办理一次,原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贷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本贷款单一借款人授信金额起点为20万元,最高授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最高授信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销售额的50%。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1、利率的确定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确定。

对于借款人及经营企业在我行有良好综合收益的,可以适当下浮利率,具体利率参照下表所示:

无日均存款

日均存款占贷款日均的10-30%

日均存款占贷款日均的30-50%

日均存款占贷款日均的50-100%

日均存款占贷款日均的100%以上

利率

上浮20%以上

上浮10-20%

上浮0-10%以上

基准利率

下浮5%

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的,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于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如未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下一年度利率与上年度利率相同。

2、罚息

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

本贷款还款方式包括:

(1)按月等额本息;

(2)按月等本金;

(3)先还息、后等额本息/等本金;

(4)按月还息、一次还本。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的选择:

1、通常情况下,借款人应当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

为方便借款人有效运用信贷资金,可以实行在借款后第一至六个月还款期先还利息,剩余时间等额或等本金还款。

2、按月还息、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

(2)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

第十四条还款周期:

本贷款实行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

每1个公历月为1个还款期,均按月计收利息。

合同约定的还款首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担保方式。

(一)本贷款担保方式为:

1、抵押担保房产抵押+使用贷款企业担保+使用贷款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非借款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2、经总行批准的其他抵(质)押担保。

(二)本贷款只接受自然人名下的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集体土地的房屋不得作为抵押物。

贷款人认可的抵押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抵押物条件:

(1)抵押物须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并已取得个人名下的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产权证,产权人须为十八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抵押物地理位置良好,价格合理,易于变现;

(3)抵押物房龄必须是在15年以内;

(4)抵押物为住房的,建筑面积须在60平米(含)以上;

(5)抵押物用途为住宅、商铺、写字楼;

(6)抵押物必须地处经办行所在城市。

2、抵押率的规定:

(1)以一般住房作为抵押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60%;

(2)以商业用房(商铺、写字楼)作为抵押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三)在自然人房产抵押给我行的前提下,为便于阶段性代偿及处置抵押物,经办行可以追加担保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须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货币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2、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中有从事中小企业、个人贷款担保经营活动。

3、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

5、拥有知识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管理体系完整、信誉良好、服务上乘,有较强的持续债权管理能力,催收力度大。

6、担保公司应缴存一定数额的担保金,并通过在我行开设的保证专户进行管理,保证金比率应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

发生赔偿的担保公司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不按时补足的,分行暂停发放新贷款。

在与担保公司合作一年以上的,如担保项下贷款资产质量良好,可以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但最低比例不低于2%。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十六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本贷款,应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情况调查表;

(二)贷款申请表;

(三)本人及配偶照片、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借款人配偶签署同意借款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承诺书。

(五)要求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分别签署抵押人承诺书、抵押物共有人承诺书;

(六)借款人及配偶职业、职务及收入证明(要求借款人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劳资部门印章)、授信前三个月的活期存折流水或其他有效还款来源证明;

(七)提供抵押物清单、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财产共有人或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的证明;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除提供抵押物资料外,还应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

(八)企业还款来源证明: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企业一年以上财务报表、授信前3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往来记录、纳税证明、进出口报关单、电水气缴费发票等能够客观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资料等;

(九)对生产经营国家有强制执行标准的产品的,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证明;

(十)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贷款用途文件,包括:

1、购销合同;

2、发票;

3、其他有效凭证。

(十一)使用贷款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企业必须出具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决议;

(十二)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授信调查。

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当负责审定借款人及其经营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对需要现场核实的事项,必须双人现场核实。

调查中与借款人面谈的事项,经办部门须做详细记录,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客户经理授信调查要点包括:

(一)借款人调查。

1、核实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2、到借款人居住房屋现场核实借款人家庭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家庭人口构成、家庭和睦情况、家庭成员是否支持借款、借款人爱好、家庭资产、负债等。

借款人须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自身经济实力,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款、我行及他行负债等资料;

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在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和其他负债情况。

如有连续90天以上不还款记录,或有累计6次贷款逾期记录,我行不得发放任何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4、核实收入证明,如果收入证明所载明的收入不足以偿还其到期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须提供其它第三方独立证据,证明其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如房产租赁收入,分红收入等;

(二)使用贷款的企业调查。

客户经理主要核实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和企业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1、现场调查企业营业场所、核对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并留存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现场核实企业报表、银行对帐单、纳税证明、进出口报关单等重要经营凭证;调查企业主要资产和负债,包括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土地、无形资产、各项借款、应付账款和实收资本的真实性、质量和使用状况;

3、调查企业的信用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贷款卡,并登录贷款查询系统,了解企业的银行负债情况。

4、调查企业情况,可根据其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

但须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

应深入其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人企业管理人员交流,必要时走访企业的上下游单位等方式。

了解借款人企业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

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人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5、认真了解借款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爱好,特别是是否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6、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人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着重对借款人企业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

必要时,应把借款人家庭与其企业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三)抵押物调查。

1、审核抵押物的合法性。

现场核实抵押物的坐落,面见抵押人及共有权人,保证房产的可抵押性和所有权无争议性;

2、抵押物的评估方式。

(1)抵押房产自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之日止,未满一年的,房屋买卖合同价即视为抵押物价值;

(2)交付使用超过一年的,则必须由贷款人指定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其中,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内且抵押率在购置价40%以内,可不予评估,但须由分行个贷信审小组认定),评估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3、根据市场变化,贷款人(授信人)、借款人(受信人)均有权提出重新评估抵押物的要求,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受信人)负担。

在购置价内,如重新评定价值超过原价值,经贷款人(授信人)核定后,可增加授信额度;如重新评定价值低于原价值,则贷款人(授信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受信人)提供新的抵押物。

4、为减轻借款人负担,可以采取预评估方式考核抵押物价值,贷款审批通过后,再要求借款人出具正式的抵押物评估报告,贷款金额按照预评估价格与正式评估价格乘以审批通过的抵押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四)调查结论。

1、信贷人员的贷款建议除对借款人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可能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

2、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应符合借款人企业现金流量的特点,灵活地满足借款人需求。

同时加强还款约束和贷后监督,降低信贷风险。

3、明确抵押物的位置、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及抵押率。

第十八条 贷款的审查、审批。

(一)客户经理根据贷款人个人资信评估标准评定借款人资信等级,测算担保方式换算系数、授信风险度。

根据贷前调查和风险分析情况,主、协办人员须根据授信调查要点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并共同在《中国光大银行私人客户授信调查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

(二)经办行相关人员在《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表》相应栏目签署明确的意见后,应将整理完毕的单笔贷款或贷款授信额度文本及其他报批资料,按照贷款人有关授信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抵押、保险和公证。

(一)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业务部门根据终审批复意见,通知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办妥抵押财产的评估、保险、抵押登记等手续,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经办行要求借款人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按照抵押物价值购买财产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须为贷款人,投保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正本保险期内缴费发票(复印件)由贷款人保管。

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四)根据每笔贷款的情况和贷款人当地具体情况,贷款人原则上要求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到贷款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就贷款合同等债务债权文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可要求借款人的有关证明资料进行必要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

如贷款审批获得通过,经办行业务部门根据终审批复意见,落实相关授信条件并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署贷款合同及有关的担保合同、借据后发放贷款至借款人阳光卡/储蓄存折账户(或根据借款人授权委托书经借款人阳光卡/储蓄存折账户划款至用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一条 担保解除。

借款人已经全部偿清单笔贷款或者在授信额度有效期满时向贷款人偿清所有债务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质押/保证解除手续。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日常监控。

(一)小企业主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由经办行客户经理负责。

(二)贷后首次检查:

贷款发放30日内,经办客户经理对借款人进行第一次贷后管理并填写《贷后首次检查报告》,重点是核实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以及借款人是否取得《贷款合同》、《借据》、还款卡、还款计划书等资料。

(三)对于借款人经营企业的日常监控:

1、对于正常类贷款,经办客户经理应在放款后每季度对借款人经营的企业进行贷后检查,现场检查企业是否正常运转、财务状况是否正常、销售收入和利润变化情况、是否按时交纳税费等,并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2、对于关注类贷款,必须每月现场检查企业是否正常运转、财务状况是否正常、销售收入和利润变化情况、是否按时交纳税费等,分析逾期原因及贷款回收的可能性,并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3、对于逾期90天-180天的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必须加强贷款催收。

每月现场检查企业是否正常运转、财务状况是否正常、销售收入和利润变化情况、是否按时交纳税费等,分析逾期原因及贷款回收的可能性,向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发送催收通知函,要求当事人在催收通知函上签字确认,确保贷款诉讼时效。

发现贷款回收困难的,应配合资保部准备起诉,并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4、对于逾期180天(含)以上的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由经办单位移交资产保全部进行催收管理。

(四)对于借款人经营企业的年度监控:

无论贷款处于何种状态,客户经理必须每年对在我行有授信的小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主要是销售情况、资金回笼情况、盈利情况、市场及国家宏观政策对该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五)按季对抵押物的监控:

要求客户经理每季度了解贷款的抵押物价值的情况。

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六)对借款人的日常监控:

至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借款人还款账户不足以偿付当期应收贷款本息,经办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并积极电话或上门催收,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同时贷款转入逾期管理。

(七)对借款人的预警措施:

1、经办行应当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必要时走访借款人,了解其职业、收入、住址、电话变化情况,并对上述情况作书面记录,附入贷款原始档案。

凡发生借款人死亡、失踪、严重伤残、出国定居或留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应迅速填写个人风险事项报告表,报上级审批部门。

2、经办客户经理应通过系统查询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当发现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时,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如情节严重,可能导致该笔贷款发生风险时,应出具书面报告呈报同级信贷管理部门,拟订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保护债权。

(八)提前还款和逾期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光大银行小企业主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债权保护。

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发生贷款合同或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和/或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一违约事件,贷款人可视情况,根据相关合同的规定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间出现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期或全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向保证方发出《履行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以催收逾期贷款。

在保证期内,贷款人有权从保证金户中全额扣收未还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结束,借款人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期或全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合同约定,通过法律手段处分抵押物以清偿未还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如发生借款人死亡、失踪、严重伤残、出国定居或留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贷款企业破产、抵押物灭失等足以威胁贷款安全的事项,贷款人应根据法律合同约定,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或继承人、担保人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

小企业主授信业务的档案管理按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要求经办人员将借款合同和各种资料、证明文件、贷款人的审批材料等一并专夹保管,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如经办人变更,应有移交记录。

如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合同执行完毕,则贷款人应办妥重要单证出库手续,并退回保险单、他项权利证书等收押文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六条各分(支)行可依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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