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计划目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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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计划目标doc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第一章总论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危害居民健康,腐蚀建筑材料,破坏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

我国已将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8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划分方案,并提出了“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2005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

“十五”期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将持续增长,预计“两控区”二氧化硫产生量还将增加90多万吨,这对于实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本计划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目标、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第一节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3.《“十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

4.《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5.《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

第二节编制原则

1、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协同控制,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实现可持续发展。

2、以控制燃煤排放二氧化硫为重点,采用调整产业结构、节能降耗、改变城市能源结构、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3、加强环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推行有效的经济政策,增加环保投入,促进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节计划范围与计划期

1、计划范围

国务院1998年1月批复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所划定的“两控区”范围为计划控制范围。

2、计划期

计划时段为2001-2005年。

3、基准年

计划基准年为2000年。

第二章背景

第一节“两控区”社会经济概况

“两控区”包括175个地级以上城市和地区,面积约10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1.4%。

其中酸雨控制区总面积8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8.4%;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总面积约2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3%。

“两控区”内总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39%。

“两控区”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7%。

“两控区”包括了四个直辖市和21个省会城市,全国16个沿海开放城市中有11个在“两控区”内,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全部在“两控区”内。

酸雨污染控制区中的华东、华南酸雨区是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地区,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我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长江中下游平原和四川盆地的大部分地区处于酸雨污染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包括了我国环渤海经济圈的大部分城市以及中西部能源基地的重要工业城市。

总之,“两控区”人口集中,工业发达,城市繁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二节“两控区”污染控制工作进展情况

1998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了“两控区”划分方案,并提出控制目标和对策。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两控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做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工作,“两控区”175个地市都制订了地方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和国家电力公司也分别制订了“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

三年来,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也采取了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两控区”污染控制已初见成效。

2000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比1997年有所减少,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城市明显增加,酸雨恶化趋势得到缓解。

但是,部分城市和地区的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仍十分严重。

第三节“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基本情况

1、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2000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995万吨,“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16.4万吨(酸雨控制区786.8万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529.6万吨),约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66%,其中,火电厂排放637万吨,其他污染源排放679万吨。

2、酸雨污染状况

我国酸雨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的广大地区及四川盆地,酸雨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30%。

近年来,华中酸雨区一直是全国酸雨污染最严重的区域;西南酸雨区污染有所缓和,但整体污染仍很严重;华南酸雨区总体格局变化不大;华东酸雨区局部污染加重;北方部分地区也出现酸雨。

研究表明,我国酸雨属硫酸型,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排放,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间存在致酸物质的远距离输送和相互影响。

近年来,由于城市复合型污染的出现,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氮氧化物排放对酸雨形成的贡献呈上升趋势。

3、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污染情况

在“两控区”内,1997年地级城市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有82个,2000年增加到119个,占“两控区”地级城市总数(下同)的69.6%;超过二级标准但低于三级标准的地级城市有24个,占14.0%;超过三级标准的有28个地级城市,占16.4%。

4、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存在的问题

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推广使用低硫煤、洗选煤的力度不够,洁净煤燃烧技术未广泛应用。

能源效率低,不仅造成能源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加重了环境污染程度。

相关的法规和经济政策不配套,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过低,排放标准不适应污染控制的需求,污染治理投入不足,适合国情的脱硫技术开发滞后,都影响了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计划目标

第一节总体目标

到2005年,“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控制在1053.2万吨以内,酸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硫沉降量有所减少,80%以上的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他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明显降低。

第二节具体目标

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到2005年,“两控区”二氧化硫产生量将达到1410万吨,实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53.2万吨以内的目标(其中酸雨控制区630.2万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423.4万吨),要形成356.8万吨/年的二氧化硫减排能力。

“两控区”内分省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见表3.1。

表3.12005年“两控区”分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万吨)

省份

2000年

削减量

2005年排放量

指标

全省

排放量

“两控区”

排放量

北京

22.40

21.59

4.59

17.00

天津

32.99

25.64

5.14

20.50

河北

132.13

80.32

16.02

64.30

山西

120.16

73.71

14.71

59.00

内蒙

66.38

35.80

7.2

28.60

辽宁

93.24

55.00

11

44.00

吉林

28.57

9.00

1.8

7.20

上海

46.50

46.50

6.5

40.00

江苏

120.18

100.00

20

80.00

浙江

59.28

56.25

11.25

45.00

安徽

39.53

14.30

2.9

11.40

福建

22.50

19.37

3.87

15.50

江西

32.31

16.60

3.3

13.30

山东

179.59

116.30

23.3

93.00

河南

87.69

46.33

9.23

37.10

湖北

56.04

40.21

8.01

32.20

湖南

77.25

67.30

13.5

53.80

广东

90.47

81.83

16.33

65.50

广西

83.03

63.75

12.75

51.00

四川

122.30

99.30

19.9

79.40

重庆

83.94

69.20

13.8

55.40

贵州

145.01

84.92

21.92

63.00

云南

38.59

27.24

5.44

21.80

陕西

62.33

23.41

4.71

18.70

甘肃

36.85

25.58

2.58

23.00

宁夏

20.58

7.77

1.57

6.20

新疆

31.05

9.18

1.88

7.30

合计

1930.89

1316.40

263.20

1053.20

2、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控制目标

到2005年,2000年环境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已达三级标准的地级以上城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共计150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它城市达到三级标准。

表3.2中是2000年二氧化硫浓度已达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名录,表3.3中是2005年新增的二氧化硫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地级以上城市名录。

表3.22000年已达二级标准的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天津

天津

浙江

嘉兴

山东

德州

广东

湛江

河北

保定

浙江

湖州

河南

郑州

广东

肇庆

河北

张家口

浙江

绍兴

河南

安阳

广东

惠州

河北

衡水

浙江

金华

河南

焦作

广东

汕尾

内蒙古

呼和浩特

浙江

衢州

河南

济源

广东

清远

内蒙古

赤峰

浙江

台州

湖北

武汉市

广东

东莞

辽宁

沈阳

安徽

芜湖

湖北

黄石市

广东

中山

辽宁

大连

安徽

马鞍山

湖北

宜昌市

广东

潮州

辽宁

抚顺

安徽

铜陵

湖北

鄂州市

广东

揭阳

辽宁

锦州

安徽

黄山

湖北

荆门市

广东

云浮

辽宁

阜新

安徽

宣州

湖北

荆州市

广西

南宁

辽宁

辽阳

安徽

巢湖

湖北

咸宁市

广西

桂林

辽宁

葫芦岛

福建

福州市

湖北

潜江市

广西

梧州

吉林

四平

福建

厦门

湖南

湘潭

广西

玉林

吉林

通化

福建

三明市

湖南

衡阳

广西

贵港

吉林

延吉

福建

泉州市

湖南

岳阳

四川

成都

上海

上海

福建

漳州市

湖南

常德

四川

攀枝花

江苏

南京

福建

龙岩市

湖南

益阳

四川

泸州

江苏

无锡

江西

南昌

湖南

郴州

四川

遂宁

江苏

徐州

江西

萍乡

湖南

怀化

四川

内江

江苏

常州

江西

九江

湖南

娄底

四川

乐山

江苏

苏州

江西

鹰潭

湖南

吉首

四川

眉山

江苏

南通

江西

赣州

广东

广州

云南

昆明

江苏

扬州

江西

吉安

广东

韶关

云南

曲靖

江苏

镇江

江西

抚州

广东

深圳

云南

玉溪

江苏

泰州

山东

青岛

广东

珠海

云南

个旧

浙江

杭州

山东

枣庄

广东

汕头

云南

楚雄

浙江

宁波

山东

烟台

广东

佛山

陕西

西安

浙江

温州

山东

泰安

广东

江门

陕西

商州

宁夏

银川

山东

济南

甘肃

兰州

表3.32005年达二级标准的其他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北京

北京

辽宁

本溪

湖南

长沙

贵州

贵阳

河北

石家庄

吉林

吉林

湖南

张家界

贵州

遵义

河北

唐山

山东

淄博

广西

柳州

陕西

渭南

河北

邯郸

山东

潍坊

广西

河池

宁夏

石嘴山

山西

太原

山东

济宁

四川

自贡

新疆

乌鲁木齐

山西

运城

山东

莱芜

四川

德阳

云南

开远

内蒙古

包头

河南

洛阳

四川

绵阳

云南

昭阳

辽宁

鞍山

河南

三门峡

重庆

重庆

第四章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第一节降低煤炭含硫量

1、限产关停高硫煤矿

“十五”期间,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实行限产或关停。

2、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

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到2005年,现有含硫份大于2%的且不能定向供应安装脱硫设施并达标排放用户的矿井,都要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十五”期间,煤炭洗选加工的重点是动力煤,原煤入洗率达到50%以上,动力配煤量达到7000万吨左右。

重点产煤县内的小型煤矿要集中建设群矿型洗煤厂。

在洗选加工过程中要回收硫铁矿等副产品,避免二次污染。

对现有洗煤厂分期分批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去除硫份、灰份的能力;在用煤集中、运输条件较好的地方建设添加固硫剂的集中配煤场,降低商品煤含硫率或提高固硫能力,以减少燃煤排放二氧化硫。

3、限制城市燃料含硫量

“两控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城市燃煤和燃油含硫量最高限值,限制高硫煤、高硫油的销售和使用。

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限制销售、使用原煤和重油,积极促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使用。

第二节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两控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已占“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近50%,随着经济发展和电能需求增加,火电厂排放比重将继续增大,火电厂是“十五”期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

预计2005年“两控区”火电厂二氧化硫产生量将达到720万吨,为实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2005年,“两控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20%,形成210万吨/年的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将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10万吨以内。

“十五”期间,重点在高硫煤地区、超标排放和城市附近的火电厂,建设一批脱硫项目。

1、燃用洗后动力煤

“十五”期间,“两控区”火电厂要逐步减少原煤使用量。

“十五”末期,没有安装烟气脱硫装置的火电厂必须全部使用洗选动力煤或低硫煤,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2、关停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降低发电煤耗

“十五”期间,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规定。

2003年底以前,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基本关停,进一步提高火电厂能源利用率。

到2005年,发电煤耗比2000年降低15-20克/千瓦时。

3、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两控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配备烟气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十五”期间“两控区”内将投产燃煤火电厂的装机容量为36050MW,其中已计划脱硫的机组装机容量为11924MW。

4、有效削减现有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

现有火电机组超过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或超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有效治理措施,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

在燃用中高硫煤和大中城市城近郊区的现有火电机组加紧建设脱硫设施。

2005年底前,现有10万千瓦以上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装置。

5、合理布局电厂,大力发展清洁发电技术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和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老电厂和小火电机组在替代改造时,必须满足当地的环保要求。

重点在中西部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发展坑口火电厂,实现西电东送。

逐步提高水电和核电的比例,在东部沿海和西北部边远地区等风力或太阳能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适度建设风力发电场或太阳能电站,促进清洁煤发电技术的应用。

大力发展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高参数、高效率、低氮氧化物排放的大型超临界参数火电机组,逐步推广常规、增压循环流化床以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等新型火力发电技术。

第三节控制锅炉二氧化硫排放

逐步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燃煤锅炉。

城市市区内逐步淘汰小型燃煤锅炉,到2005年,重点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小型燃煤锅炉;因地制宜地发展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取代分散的中小型燃煤锅炉;在城市市区积极改建燃气、地热和电锅炉。

燃煤锅炉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

未达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锅炉安装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治理措施,达到排放要求。

第四节控制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排放

分期分批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各类工业炉窑,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炉窑。

工业炉窑优先考虑使用电、气体燃料、低硫油、优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积极发展清洁煤燃烧技术。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

第五节加强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生活二氧化硫排放

积极推广节能型建筑、绿色照明技术,引导城市居民绿色消费。

城市城区内居民炊事和取暖用炉灶、餐饮服务业炉灶、机关和企事业炊事炉灶,禁止燃用原煤。

大力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

“两控区”城市要大力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固硫型煤、集中供热、地热采暖、太阳能等与控制二氧化硫有关的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利用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两控区”城市用气、用电比例。

第六节控制工艺过程中的二氧化硫排放

继续分批淘汰各类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以实行清洁生产为主要的控制措施,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加强硫的回收,并使之资源化;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必须配套脱硫设施。

第五章计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强化环境管理

1、地方政府要加强“两控区”污染控制领导工作

“两控区”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国家“两控区”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十五”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把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和经过对二氧化硫治理效果评价筛选排出优先次序的治理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责任制,把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布。

2、修订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修订不适应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有关污染源排放标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体系。

为实现“两控区”“十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近期重点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使排放限值与改善环境质量紧密结合,对处于城市市区及近郊区的火电厂和热电厂的排放限值要更加严格。

3、继续实行区域总量控制

国家将“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到“两控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两控区”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的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并核发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

对电力行业,可按照绩效方法(即规定发每度电允许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火电厂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鼓励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加装脱硫装置的火电机组以及洁净煤燃烧技术发电机组的发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4、建立“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报告制度

“两控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状况、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生态和经济影响等内容,定期进行评估,发布年度评估报告。

5、适时调整“两控区”范围

根据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状况的变化,适当调整“两控区”范围,以利于控制我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

第二节推行有利于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经济政策

1、加大对“两控区”的资金投入

地方政府要逐步增加在“两控区”环保上的投入。

扩大与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配套的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等技术支持项目的财政拨款;增加地方政府、企业及民间投资者对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尤其是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大的地区)投资。

2、加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力度

依法对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按照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

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治理,并进行处罚。

逐步提高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使其达到或超过二氧化硫污染治理成本,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范围,多排多收,形成谁污染谁就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公平机制,促使排污企业积极增加投入,主动治理污染。

3、试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研究和试点。

在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开展排污企业间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转让试点,逐步建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4、实行鼓励控制二氧化硫的优惠政策

制定不同地区发电环保折价标准,为脱硫火电厂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保证脱硫火电厂优先上网;火电厂加快使用洁净煤技术。

5、促进国内脱硫环保产业发展

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适合国情的实用脱硫技术,对脱硫技术及关键设备的国产化项目在经济政策上给予支持,推进脱硫技术和装备国产化进程。

制订二氧化硫治理技术政策和脱硫项目招投标规定,逐步形成规范化的脱硫市场。

第六章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第一节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信息能力

1、完善酸雨监测网

国家酸雨监测网络共设置239个监测站(472个测点),分为骨干站、基本站、背景站三类。

其中骨干站178个(411个测点)、基本站54个(54个测点)、背景站7个(7个测点)。

2、完善“两控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两控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必测项目确定为: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

“两控区”内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和连续24小时采样实验室分析两种方案。

有条件的城市要采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

在“十五”期间,“两控区”内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市都具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3、加强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

“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源的监测实行企业申报、当地环境监测站审核的监测制度。

各排污企业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源排放的监测结果。

“两控区”内新建重点项目的二氧化硫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监测仪器。

现有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要在2005年内安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监测仪器。

对未实现在线监测的重点污染源,要加大监测频率,进行监视性监测。

“十五”期间,“两控区”内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完成本辖区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的连网工作,实现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源排放数据传输的网络化和自动化。

4、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及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

开展全国酸雨监测、“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数据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培训工作,对全国酸雨状况、“两控区”的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和空气质量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实现监测数据的动态管理,为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提供最新信息和决策依据。

第二节加强复合型酸雨研究

“十五”期间,重点开展复合型酸雨成因的研究;氮氧化物、细粒子对酸雨的贡献研究;酸沉降临界负荷研究;酸雨影响及酸雨危害评估技术研究;复合型酸雨控制对策研究。

第七章投资估算与环境效益分析

第一节二氧化硫综合治理项目

“两控区”“十五”期间地方计划建设二氧化硫综合治理项目550项,共需投资967亿元,可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87万吨/年;其中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279个(北京市项目未列在内),投资409.5亿元,可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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