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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1

第七章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第一节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

(1)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必须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所谓双务有偿是指合同双方互负一定义务,出卖人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物资、设备,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接收货物并与时支付货款。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与项目的建设密切相关,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1.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买受人即采购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

采购合同的出卖人即供货人,可以是生产厂家,也可以是从事物资流转业务的供应商。

2.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品种繁多,供货条件差异较大。

3.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建设物资采购合同视标的的特点,合同涉与的条款繁简程度差异较大。

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条款一般限于物资交货阶段,主要涉与交接程序、检验方式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款的支付等。

大型设备的采购,除了交货阶段的工作外,往往还需包括设备生产阶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设备试运行阶段、设备性能达标检验和保修等方面的条款约定。

4.货物供应的时间

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合同与施工进度密切相关,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订购的货物。

第二节材料采购合同管理

一、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按照《合同法》的分类,材料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国内物资购销合同的示范文本规定,合同条款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产品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订购数量、合同金额、供货时间与每次供应数量;

(2)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交(提)货地点、方式;

(4)运输方式与到站、港和费用的负担责任;

(5)合理损耗与计算方法;

(6)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7)验收标准、方法与提出异议的期限;

(8)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与供应办法;

(9)结算方式与期限;

(10)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11)违约责任;

(12)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13)其他约定事项。

二、订购产品的交付

(一)产品的交付方式

订购物资或产品的供应方式,可以分为采购方到合同约定地点自提货物和供货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两大类,而供货方送货又可细分为将货物负责送抵现场或委托运输部门代运两种形式。

为了明确货物的运输责任,应在相应条款内写明所采用的交(提)货方式、交(接)货物的地点、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的名称。

(二)交货期限

货物的交(提)货期限,是指货物交接的具体时间要求。

它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按期履行,还可能会出现货物意外灭失或损坏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合同内应对交(提)货期限写明月份或更具体的时间(如旬、日)。

如果合同内规定分批交货时,还需注明各批次交货的时间,以便明确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判定是否按期交货或提货,依照约定的交(提)货方式的不同,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供货方送货到现场的交货日期,以采购方接收货物时在货单上签收的日期为准。

(2)供货方负责代运货物,以发货时承运部门签发货单上的戳记日期为准。

(3)采购方自提产品,以供货方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

但供货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对方合理预留必要的途中时间。

采购方如果不能按时提货,应承担逾期提货的违约责任。

当供货方早于合同约定日期发

出提货通知时,采购方可根据施工的实际需要和仓储保管能力,决定是否按通知的时间提前提货。

他有权拒绝提前提货,也可以按通知时间提货后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都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由有关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交货检验(掌握)

(一)验收依据

按照合同的约定,供货方交付产品时,可以作为双方验收依据的资料包括:

(1)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与其他有关凭证;

(3)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

应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

(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5)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例题:

材料采购合同履行中,供货方交付产品时,可以作为双方验收依据的()。

A.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B.施工合同对材料的要求

C.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D.有关技术证明文件

E.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答案:

ACDE

解析:

按照合同的约定,供货方交付产品时,可以作为双方验收依据的资料包括:

(1)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与其他有关凭证;

(3)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

应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

(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5)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本题目是历年经常考核的内容,题目不难,但不要疏忽大意

(二)交货数量检验

1.供货方代运货物的到货检验

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以便发现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况时,能与时分清责任。

采购方接收后,运输部门不再负责。

属于交运前出现的问题,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

2.现场交货的到货检验

(1)数量验收的方法。

主要包括:

1)衡量法。

即根据各种物资不同的计量单位进行检尺、检斤,以衡量其长度、面积、体积、重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如胶管衡量其长度;钢板衡量其面积;木材衡量其体积;钢筋衡量其重量等。

2)理论换算法。

如管材等各种定尺、倍尺的金属材料,量测其直径和壁厚后,再按理论公式换算验收。

换算依据为国家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换算标准。

3)查点法。

采购定量包装的计件物资,只要查点到货数量即可。

包装内的产品数量或重量应与包装物标明的一致,否则应由厂家或封装单位负责。

(2)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

前两种情况要追究有关方的责任。

1)供货方的责任

2)运输部门的责任

3)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

——则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通用的物资和材料规定了货物交接过程中允许的合理磅差和尾差界限,如果合同约定供应的货物无规定可循,也应在条款内约定合理的差额界限,以免交接验收时发生合同争议。

注意:

①交付货物的数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内,不按多交或少交对待,双方互不退补。

②超过界限范围时,则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

③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

④采购方同意接受的多交付部分,进一步支付溢出数量货物的货款。

⑤在计算多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均不再考虑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

例题:

1.供货方供应的袋装水泥,采购方与供货方进行现场交货的数量检验时,应采用()

计算交货数量。

A.查点法

B.理论换算法

C.衡量法

D.经验鉴别法

答案:

A

解析:

数量验收的方法。

主要包括:

1)衡量法。

即根据各种物资不同的计量单位进行检尺、检斤,以衡量其长度、面积、体积、重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如胶管衡量其长度;钢板衡量其面积;木材衡量其体积;钢筋衡量其重量等。

2)理论换算法。

如管材等各种定尺、倍尺的金属材料,量测其直径和壁厚后,再按理论公式换算验收。

换算依据为国家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换算标准。

3)查点法。

采购定量包装的计件物资,只要查点到货数量即可。

包装内的产品数量或重量应与包装物标明的一致,否则应由厂家或封装单位负责。

本题考核的是三种数量验收的方法适用的情形,供货方供应的袋装水泥属于定量包装的计件物资,适用查点法。

2.某材料采购合同中,双方约定的采购量为100吨,合理磅差为0.5%,如果交货时计量的重量与约定不符时,下述作法中正确的有()。

A.计量98吨,则应补交2吨

B.计量98吨,则应补交1.5吨

C.计量99.8吨,则不再补交

D.计量99.8吨,则应补交0.2吨

E.计量102吨,则退还2吨

答案:

ACE

解析:

①交付货物的数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内,不按多交或少交对待,双方互不退补。

②超过界限范围时,则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

③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

④采购方同意接受的多交付部分,进一步支付溢出数量货物的货款。

⑤在计算多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均不再考虑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

(三)交货质量检验

1.质量责任

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在合同规定的由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

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于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

①在此期限内,凡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或设备,均由供货方负责。

②如果采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使用、保管、保养不善而造成质量下降,供货方不再负责。

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应满足规定用途的特性指标,因此合同内必须约定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1)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产品,按部颁标准执行;

(3)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作为依据时,可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某一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时,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验收方法

合同内应具体写明检验的内容和手段,以与检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对于抽样检查的产品,还应约定抽检的比例和取样的方法,以与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单位。

质量验收的方法可以采用:

(1)经验鉴别法。

即通过目测、手触或以常用的检测工具量测后,判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物理试验。

根据对产品的性能检验目的,可以进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冲击试验、金相试验与硬度试验等。

(3)化学实验。

即抽出一部分样品进行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的化学试验,以确定其内在质量

4.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合同内应具体写明采购方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拒付货款的条件。

⑴采购方提出的书面异议,应说明检验情况,出具检验证明和对不符合规定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①凡因采购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原因导致的质量下降,供货方不承担责任。

②在接到采购方的书面异议通知后,供货方应在10天内(或合同商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⑵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检测、试验结果发生争议,应按《标准化法》的规定,请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例题:

在材料采购合同的交货检验中,属于物理试验方法的有()。

A.手触

B.拉伸试验

C.查点法

D.压缩试验

E.金相试验

答案:

BDE

解析:

质量验收的方法可以采用:

(1)经验鉴别法。

即通过目测、手触或以常用的检测工具量测后,判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物理试验。

根据对产品的性能检验目的,可以进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冲击试验、金相试验与硬度试验等。

(3)化学实验。

即抽出一部分样品进行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的化学试验,以确定其内在质量。

本题目要求考生掌握质量验收的各个方法,具体到各个方法中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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