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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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

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

左双文

2013-05-1510:

21:

22   来源:

《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6期

  

  内容提要:

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处置问题,是战后对日处置的一个重要方面。

最初国民政府对这一问题甚为重视,在战时即成立了专门的调查机构,进行相应准备,战后亦投入了一定人力物力以策进行。

但国民政府因为自身战略利益的需要,秉持蒋介石“以德报怨”的对日处理方针,对战犯的处理面与处罚度均作了严格控制,且对少数重要战犯网开一面,在离开大陆前夕又将在押战犯全部送回日本服刑,且在日台缔结和约后,使之全部开释。

总之,战后国民政府的战犯处置工作,既有伸张正义、惩处元凶的一面,又有敷衍民意、虎头蛇尾,甚至刻意开脱的一面。

  关键词:

国民政府对日处置处置日本战犯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冈村宁次

  作者简介:

左双文,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处置问题,是战后对日处置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说,最初国民政府对这一问题还是甚为重视的,在战时即成立了专门的调查机构,进行相应的准备,战后亦投入了一定人力物力以策进行。

但国民政府因为自身战略利益的需要,秉持蒋介石“以德报怨”的对日处理方针,对战犯的处理面与处罚度均作了严格控制,且对少数重要战犯网开一面,在离开大陆前夕又将在押战犯全部送回日本服刑,在1952年日台和约缔结后,使之全部开释。

总的来看,战后国民政府的战犯处置工作,既有伸张了正义、惩处了元凶的一面,又有敷衍民意、虎头蛇尾,甚至刻意开脱的一面。

对于战犯处置问题,学界已做了不少研究,但对其中关于战时国民政府调查敌人暴行工作的实况、关于敌战犯名单确定的过程、关于对部分战犯纵容开脱的真相等问题,是过去研究相对较薄弱的部分,本文拟根据台北“国史馆”藏档案文献,参以其他相关史料,对之再略作考察。

  一、敌罪行调查工作的展开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打败日本只是时间问题,对战后问题的考虑逐步提上议事日程,这当然也包括对日处置的问题。

与英美等主要盟国惩治战争暴行的倡导相关联,国民政府对敌人罪行的调查工作是从1942年1月开始的。

1943年3月9日外交部亚东司送呈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的签呈中称:

“窃查上年一月我国响应欧洲被占领九国惩治暴行宣言后,职部即行着手调查日寇在华暴行”。

[1]1942年9月24日,外交部又致函内政部、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等各机关,请求配合调查日本战罪工作,函请检送敌倭暴行参考资料。

该函指出,1942年1月13日,在伦敦举行了欧洲九个被占领国惩治德人暴行宣言签字会议,邀请中国参加,中国驻荷兰金公使(应为金问泗——引者)出席并发表宣言称,应以同一原则惩治日人在华暴行;8月21日,罗斯福总统又正式声明,向惨杀人质的轴心国政府人员提出警告,“谓彼等将于战后遭受膺惩,美国政府拟对有关欧洲与亚洲侵略者野蛮罪行之情报与证据作适当之利用。

”最近又据我驻英顾大使报告,在英各联盟国政府开会,商洽战后处置罪犯问题,英方所提意见中,有调查时应开具罪犯名单及证据以凭办理一项。

“兹值胜利即将来临之前夕,日本对我种种暴行,亟须公告世界,俾得应有之惩创。

本部有见及此,拟搜集整理敌倭在此次战争中种种非法暴行之资料,以备目前及战后国际和会时之运用,相应函请贵部(厅)转函各省政府(各战区司令长官)转饬所属搜集上开有关各种资料,按照犯罪事实、罪犯名单、及证据详细开列,径寄本部,并希嗣后随时搜集惠寄,以资参考。

外交部。

”该函还同时分送了军令部、政治部、中宣部、战地党政委员会、中央调查统计局等单位。

[2]

  由外交部牵头(具体负责为亚东司,司长杨云竹)的敌人罪行资料搜集工作随之展开:

“本部自三十年(1941年——引者)即着手搜集资料,三十一年开始研究整理,编辑《日本在华暴行录》,且自三十一年度以来,即列入本部工作计划”。

[3]为开展这项工作,外交部不时请相关部门及地方当局对有关个案进行调查,一些部门也较为积极地向外交部提供各种资料。

1942年11月3日,外交部致函浙江、江西两省政府,请调查浙赣战役暴行人及被害人。

称据中央社永安10月29日电,福建省府刘主席在省动员会议报告中称,此次浙赣战役敌人烧杀之惨,为过去东南任何一次战役所未有,“本部现正搜集有关敌寇暴行资料,查浙赣战事甫告结束,该项资料必易搜觅,相应函请贵府转饬所属浙赣战役波及各县区”进行调查,将“暴行人之姓名、官职、暴行之日期、地点及被害人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被害情形与夫目击者之报告等证据文件,详为搜寻函复本部以备运用。

”[4]10月7日,中宣部部长王世杰将田伯烈著《外人目睹之日军暴行》一书和敌人暴行照片9张送外交部。

11月10日,政治部部长张治中送到《汾南敌寇暴行》资料一份。

  1943年1月7日,外交部函河北省政府请调查敌在枣强、冀县暴行。

1月8日,函安徽省政府调查敌在皖西暴行,同时函天主教主教于斌请转饬所属各教会调查敌军暴行。

  1943年4月5日,外交部函军令部,“请调查敌寇暴行部队长官姓名及官职”,称据司法行政部3月20日函,提到敌寇下列暴行:

  1.民国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敌陷察省万县城后,杀我平民三百余名。

  2.同年八月二十六日陷张家口又杀三百余名。

二十八日敌占领山西灵丘县,杀我居民六百余人。

  3.同年九月初旬,敌军攻入山西天镇县城时,杀我无辜一千八百余名。

以上皆系敌酋板垣部队所为。

  4.民国二十六年九月十六日敌侵入察省蔚县,到处奸我妇女,因逃避或拒绝而被害者,不下四五百人。

现盘踞伪蒙疆之敌均如是。

  5.民国二十八年春间,敌倭举行冀南大扫荡时,将我驻南宫一带之第三十九集团军特务团被虏官兵十余名一一枪决。

  要求军令部“将上开各案暴行之部队番号、主管长官或其高级长官姓名、官职设法查明见示。

”[5]

  6月23日,外交部函湖南省政府请调查敌在南县暴行。

7月20日,军委会政治部送外交部《二年来倭寇暴行纪实》二册。

7月28日,外交部函中央社请调查核送敌在香港暴行资料。

8月4日,外交部函《新华日报》社,因见该报报道,请调查敌在山东清河暴行资料。

  在敌人罪行调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客观困难。

作为战争期间侵略者对被侵略者实施的暴力,一方面,谁是具体的施暴者?

其姓名、单位、职务为何?

他们的罪行如何被有效记录?

另一方面,被害者又如何能对罪犯进行足供采信的指证?

一些受害者已经死亡,无从控诉,即便是幸存者,面对那些异族入侵者,由于绝大多数处于极端惊慌恐惧的环境,语言不通,流动性大,受害者也很难确切指认,因此人证物证的搜集和保存均有相当的困难。

类似这种情况,在调查工作开始之初,国民政府军委会政治部就向外交部作了反映。

1942年12月18日,军委会政治部部长张治中致函外交部称:

“案准贵部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东(31)字第六二四五号公函,以收到源潭日寇暴行报告,嘱饬属调查证据等由,准此。

查敌寇暴行,类皆于战斗行动中或沦陷区发生,事后调查颇难,除再通令各级于嗣后搜集敌寇暴行资料时,在可能范围内,设法调查证据报部外,相应函复。

……部长张治中。

”②

  在实际推进此项工作的过程中,外交部也感到了类似的困难:

“除于书报杂志中搜集材料外,并函请有关各机关……代为调查检送资料,惟现所搜集者无几,且多无暴行人之姓名及确切证据,势难向联合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提出,以达惩治之目的。

”故于1943年3月9日上呈蒋介石,希望由主管军事机关的军委会来牵头搜集:

“窃查王秘书长亮畴所主持之国际问题讨论会,亦曾研讨该项处置战事犯问题,职部经与王秘书长接洽并征询其意见,佥以该项问题首重证据,集中调查尤有必要,否则不无迁延时日,贻误事机之虞。

又以战时暴行与军事关系密切,若由军事机关担任此项调查工作,或较易奏事功。

可否请由军事委员会主持搜集此项资料,汇送职部整理运用,理合检同职部所拟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式一纸,备文呈请鉴核示遵。

”[6]

  蒋介石收到外交部此呈后,甚为重视,4月7日,向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发出“侍从室卯虞秘字第三九八四七号代电”,“抄发外交部拟日寇暴行调查表,希通令施行并负责搜集,随时与外交部联络进行。

”4月15日,军委会办公厅收到此件后,即以军事委员会名义“通令各战区、各省府、昆明行辕、军令部、军政部、政治部负责搜集呈会汇转”,并将上述办理情形呈复蒋介石。

  随着战争形势的发展,以及英美等盟国的重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6月份,因英国将召集“盟邦会议”,组织“敌国战事犯罪行调查委员会”,蒋介石嘱王世杰提中方赴会人员人选建议,“予详细考虑,颇难提出适当之人,仅谓如王亮畴因健康关系不能出国,则周鲠生、胡世泽可供考虑。

”[7]有鉴于此,军委会参事室主任王世杰提出“拟请组织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案”,上呈时兼任行政院院长的蒋介石,呈文称:

“关于敌人战事罪行之调查与检举,英国建议成立同盟国委员会办理,我国对日作战历时已久,对于日敌罪行,如不先自成立负有专责之机构,从事于罪证之收集,则盟国委员会成立以后,我将无法提出证据,以供决定。

窃意我司法行政部、军政部、外交部似应尽速先自成立‘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一切有关之证据,以为异日提供盟国共同考虑之根据,谨拟节略一件,拟请原则上予以核定,发交各该部会同详细拟办。

”[8]行政院秘书处7月14日发出“渝机(八)字第九七六二号通知”,称“奉院长谕”,将王世杰呈“交司法行政部迅速会同外交军政两部核议具复”。

[9]随后,国民政府决定由行政院牵头,着手成立更为专门的敌人罪行调查机构。

  当此期间,1943年10月20日,同盟国各国代表为设立“联合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一事在英国伦敦外交部召集会议,顾维钧、梁鋆立代表中国政府参加。

首由会议主席英国大法官作相关说明,指出英美两国已在1942年提议成立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各同盟国对此进行了讨论,该委员会的成立“已届不容再有延迟”之时,并说明苏联政府原则上已同意,但因故未能出席。

中国大使顾维钧在发言中表示,对成立委员会一事完全赞同,但对这项调查在中国的起始时间问题提出保留,因为“中国遭受敌人侵略远较出席各国为早”。

会议还提出了在重庆等地设立分会等问题,最后,与会者一致赞同该委员会于即日起成立,总会设于伦敦,并发表成立公报。

[10]

  1943年12月,由司法行政部会同外交部、军政部拟定“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规程”草案16条上呈行政院,经行政院第633次会议决议通过,函请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

[11]1944年2月23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正式成立。

行政院指定由原外交部部长、著名外交家王正廷任主任委员,王正廷及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行政院参事管欧为常务委员。

内政部参事刘燧昌、外交部司长杨云竹、军政部司长王文宣、教育部参事杨兆龙、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参事浦薛凤、中央设计局调查室主任薛光前、中央调查统计局副局长郭紫竣、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副组长周淦、政治部处长史说、军令部科长汪政、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处长王新衡等11人为委员。

该会设立了秘书处与三个工作小组,对日军在华战争罪行拟定了13个项目着手进行调查。

[12]

  1944年7月31日,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央设计局制定的《复员计划纲要》,其部门二“外交”的“工作要点”

(一),是关于战后对日问题,该要点提出,“战后对日媾和条件,应依据我国利益、开罗会议决议及国际现状,就对日之领土、政治、经济、军备、赔款及惩罚战犯等问题,分别拟定,以备提出。

”[13]将惩处战犯的内容明确纳入了纲要。

时任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的王宠惠还在当月发表《战争罪犯之惩处》一文,指出侵华日军严重违反了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大量诸如使用毒气、屠杀平民、轰炸不设防城市等“非法作战行为”,“我国被侵略最久,军民所受之暴行亦最多”,战争结束时必予严惩,并呼吁“凡我军民身受或目睹敌人暴行者,应尽量以证据供给政府,以达惩处战争罪犯伸张国际正义之目的。

”[14]

  1944年11月7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就调查敌人罪行事对各机关发出训令,要求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

“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各委员依该会组织规程之规定,系由各有关机关派代表参加,此非就各个私人之资格而为派充,其主旨在使各机关参加该项调查工作,以收众擎易举之效。

各委员固应运用本职机关之职权以协助调查工作。

各机关亦应以该项工作认为与其职掌有关,而予以协助上之便利。

……庶几发挥各机关参加之作用,调查敌罪之艰巨任务始克完成。

除分别函令外,合行令仰遵照办理。

此令:

院长蒋中正。

”[15]

  除外交部之外,奉命参与该项工作的军令部也做了大量工作。

1943年底,军令部第二厅第一处编制了《敌侵华陆军部队作战经过之查考》表格一组,包括《敌侵华陆军作战部队查考表》《敌侵华陆军部队作战经过概见表》《敌侵华陆军部队长(混成旅以上)之查考》。

1944年11月,军令部第二厅第一处又编制了《历次主要战役敌部队长姓名调查表》,由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翻印,内容包括正面战场各次战役名称、作战日期、部队番号、部队长姓名、备考等栏,从平津战斗开始,涉及前后40多个战役战斗。

④1945年6月,该处制成《侵战以来敌国主要罪犯调查表》,表的内容包括:

甲、陆军罪犯;乙、海军罪犯;丙、空军罪犯;丁、政治罪犯;戊、特种罪犯。

8月20日,该处制成《补列侵战以来敌国主要罪犯调查表》,分为:

甲、陆军罪犯;乙、海军罪犯;丙、政治罪犯;丁、侵战以来敌陆军部队历次使用毒气之主要罪犯。

丁项为此前各种统计所未见,共列入34人,包括姓名、阶级、职务、籍贯、年龄、罪行等项内容。

该表附记的说明称,本表系根据各战区情报调制而成。

除国民政府相关机构之外,其他各种力量也被动员起来,如一个叫做“日本民主革命同志会”的组织,其政务部就于1945年7月编制了《日军各师团所在调查》,包括师团名、防谍名、防谍番号、师团长名、师团所在位置等项。

[16]

  1945年3月5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与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合并,改属内政部。

几个月后,又作了调整,归口于相应职能部门:

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裁撤,所有业务分交司法行政部及外交部办理,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则改隶内政部。

  二、敌战犯名单之确定

  随着胜利的临近,1945年6月8日,蒋介石就敌军罪行调查事颁手令予陈布雷,要其通知有关部门加紧办理:

“目前进行调查敌军罪行之工作,务希饬知司法部外交部于八月以前办竣。

……现在办理情形如何?

查报。

”6月27日,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复电称,已令各地于一个月内上报:

“关于敌军罪行调查已分饬各省地方法院或司法处限一个月内遵办具报矣。

”外交部甘乃光次长则于9月29日复函称:

“行政院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移送本部之战罪案件,已遵限办复,谨复,请鉴核。

”[17]

  1945年8月10日下午,日本投降的非正式消息传到重庆,当晚蒋介石即决定通过广播电台通告沦陷区地下军及伪军,听候命令,不得接受他核准之外的任何收编。

11日晨6时半,赫尔利接杜鲁门电报,征询蒋介石同意答复日本投降之条件,7时在蒋介石的主席官邸即商定赞同。

[18]上午11时,又召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与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65次会议的临时联席会议复议此事,并就有关受降及沦陷区各问题对有关部门分别作了布置。

[19]

  8月11日,唐纵草拟了一份《日本投降后我方处置之意见具申》,包含军事方面八条,政治方面十条。

其中军事方面第八条与政治方面第五条为有关对日处置的内容:

“八、编成一军随盟军登陆日本本土,预为将来参加盟军控制日本本土之地步”。

“五、对管制日本与赔偿损失及战罪责任之审判等,中央应即指定国防最高委员会、中央设计局、外交部、军令部,各派得力人员研究具体办法,以备日后与同盟国洽商之基础”,其中包括审处战犯问题。

12日送呈蒋介石,13日,蒋在总理纪念周上讲敌人投降后应注意各点,即基本上采纳了唐纵具申的意见。

[20]

  在10月8日的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73次常务会议上,参谋总长何应钦报告接受日伪军投降情况并提及对日伪罪犯、战犯处理问题,指出“战争罪犯调查委员会亦似应积极展开工作,毋使战争罪犯永久逍遥事外。

”[21]

  为确定敌战犯名单,国民政府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召开了多次会议,就此前调查罗列的初步名单进行讨论。

1945年9月11日上午,国民政府由中央秘书处、司法行政部、军令部、中宣部、政治部、国际问题研究所联合发出通知,在外交部会议室召开讨论战犯名单会议,会议由外交部次长刘锴主持,参加者有中央党部秘书处郑彦棻,中宣部罗克典,军令部蒋硕英,政治部梁容浔,司法行政部汤宗舜,国际问题研究所潘世宪,外交部王化成、林定平、杨觉勇。

会议提出的名单包括日陆军罪犯、海军罪犯、政治罪犯等类别,其中政治类是最为首要的部分,共48名,包括近卫文麿,杉山元,板垣征四郎,米内光政,广田弘毅,有田八郎,贺屋兴宣,池田成彬,荒木贞夫,中岛知久平(铁道大臣、军需大臣——任职说明为原名单所附,部分人们可能较熟悉者未摘引,下同),平沼骐一郎,石渡庄太郎(藏相),阿部信行,青木一男,畑俊六,樱内幸雄,松冈洋右,东条英机,丰田贞次郎(外相、拓相),小仓正恒(藏相),东乡茂德,野村吉三郎,谷正之(外相),小矶国昭,中岛寿一,天羽英二,十河信二,河田烈(藏相),白鸟敏夫,广濑久志,星野直树,大谷光瑞,鲇川义介,川越茂,西田税,南次郎,林铣十郎,芳泽谦吉,驹井德三,岸信介,中西毓宪(伪自治会指导员、满铁理事),田中国重(明伦会主持人),菊池武夫,早泽玉成(外交时报主笔),吉冈文六,高石真五郎,世川良一,甘粕正彦。

[22]

  9月17日晚,徐永昌应蒋介石之邀在林园为即将返美述职的魏德迈、赫尔利饯行,对蒋提出战犯不必多列:

“谈及战罪犯一事,余认为制造九一八之一班日军阀实不可恕,我应即开单提出,其余不必多罗织云云。

”[23]

  9月20日下午,上述各机关再次召开讨论战犯名单的会议,参加者增加了军政部的陈有圣(何应钦任该部部长至1944年底),行政院张平群,中央社陈博生,司法行政部换王建今。

  9月24日,又在行政院召开了确定战犯名单的会议,由秘书长蒋梦麟主持,作出两点决定:

一、将已译送战罪会远东分会两批战罪犯134名之名单呈委员长阅;二、将外交部召集有关机关及专家研议决定之日本政治罪犯48名之名单呈委员长核。

[24]

  9月25日,蒋介石电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要求一周内提交拟具的战犯名单,令曰:

“日本战犯名单希于一星期内拟具呈报为要,中正。

”同日,还对军委会副参谋总长程潜、国务院秘书长蒋梦麟发出了同样手令。

[25]

  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9月编制的《日本主要战争罪犯名单》列出第一批陆军罪犯96名,第二批陆军罪犯34名,第三批政治罪犯48名,并注明“其余在续编中”。

而10月4日由宋子文签发的行政院《关于审查日本主要战犯名单案》列出第一批军事部分100名,第二批军事部分34名,第三批政治部分48名,并说明“关于军事部分之主要战罪犯尚有三十余名(内包括空军罪犯)正由外交、军令、司法三部详查犯罪事实后再行提出;嗣后如有陆续发觉战罪犯即随时提出;以上均系日本之主要战罪犯名单,至普通战罪犯由司法行政部陆续审查移送外交部译送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太平洋分会审查。

”[26]

  据徐永昌记载,9月29日,“下午开会研讨日本战犯名单。

”[27]10月2日,“下午又开会讨论日本战犯名单事。

”[28]10月12日,“12时曾家岩会报并午餐”,会后徐再向蒋谈,“日战犯似不可多所罗织,只择其实不容恕者,如九一八、七七当时之实行凶犯足以对内对外与膺惩似即可矣。

”[29]10月16日“办公厅开会讨论日本战犯,蒋先生手定仅先提出最著者十二人。

”[30]

  这份名单据蒋介石手稿,先列出了20人,然后又用笔按顺序标出12人,20人名单上用红笔圈去二人,具体如下:

12人为:

1、土肥原贤二,2、本庄繁,3、谷寿夫,4、桥本欣五郎,5、板垣征四郎,6、矶谷廉介,7、东条英机,8、和知鹰二,9、影佐祯昭,10、酒井隆,11、喜多诚一,12、畑俊六。

其余8人为:

梅津美治郎,多田骏,秦彦三郎,小矶国昭,大谷光瑞,阿部信行,南次郎,甘粕正彦。

用红笔圈去者为:

大谷光瑞,甘粕正彦2人。

[31]这份一再精简的名单,应是国民政府最高层连日商议的结果,其中徐永昌的意见可能也起了作用。

  10月27日,蒋发代电给外交部甘乃光次长,指示日本侵华主要战犯应将上述12人提出,“其余即将联合国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第一号日本战犯名册提出,并与行政院会商办理可也。

”[32]由此函可知,蒋介石确立的首批主要战犯名单是12人,但并不仅限于这12人,还包括远东分会的战犯名册。

这12人名单开出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即以蒋中正名义要求美方转麦克阿瑟将其就近逮捕讯办,稍后美方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

[33]

  不久,国民政府又向美方提交了第二批战犯名单,对此,外交部在12月18日有一个说明:

“此名单系战犯处理委员会议决作为第二批主要战犯呈请委员长核准后,即由本部通知美方代为逮捕。

”名单上有:

南次郎,荒木贞夫,近卫文麿,平沼骐一郎,阿部信行,米内光政,小矶国昭,岛田繁太郎,广田弘毅、松冈洋右,东乡茂德,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寺内寿一,牟田口廉也,河边正三,谷正之,山田乙三,有田八郎、青木一男,末次信正,西尾寿造等22名,其中因近卫已自杀,实为21名。

[34]1946年1月9日,蒋介石以府军义字第1539号代电致王世杰,令其将第二批名单交予美方,电曰:

“外交部王部长勋鉴:

据军令部三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赍呈,第二批日本主要战犯名单除近卫文麿已自杀应予剔除外,计实列南次郎等二十一名拟请饬由外交部通牒美国政府转饬太平洋战区盟军最高统帅部逮捕,当否,乞示遵等情,除复准照办外,仰即遵办,中正。

”2月15日,据外交部接美方节略译文第62号称:

“美国大使馆兹向外交部致意并声述,接准本年二月九日来略开列中国政府所提第二次日本主要战犯之名单一份业经阅悉,查该名单所列战犯二十一名业经电请国务院转知驻日盟军总部,以便予以查明并对未被捕各战犯予以逮捕,相应略复即希查照为荷。

”[35]故所送两批一共是33名。

  但据王世杰1945年11月5日在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75次常务会议的报告,“关于日本战犯虽已拘捕若干人,顾九一八与七七事变以及南京惨案之祸首现尚逍遥事外,最近由军令部与有关机关洽商结果,已将最重要之战犯本庄繁等四十七人之名单送美国交付麦克阿瑟办理。

”[36]王世杰这一47人说法不知据何而言,而且时间提前了三个多月,是否在此前通过其他渠道比如中国驻日代表团等先送了另一个版本的名单?

但通过正式渠道送出的两批名单应是33人。

在1946年10月的战犯处理委员会会议上,白崇禧亦称,其“在渝参加中枢对重要战犯审查会议时,主管机关各提名单百余,而奉主席(即蒋介石——引者)批准核列者仅三十余名,其处理之宽大审慎可知”。

  关于战犯名单的确认,有两个特殊人物需要略作交代,一个是日本天皇。

战争结束之前,中方有关机构所列名单中,天皇裕仁是赫然列在首位的。

1945年6月,军令部第二厅第一处制成《侵战以来敌国主要罪犯调查表》,第一名是“日皇裕仁”,“经历—现任”一栏为“陆海空军大元帅”,年龄“44”,“罪行”为“侵战罪魁”。

⑦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与战后杜鲁门致蒋介石电及蒋介石复电同意的盟国方面并不积极谋求废除日本天皇制的决策相关联,国民政府最终确定的战犯名单中并无日本天皇,这期间不乏应追究天皇责任的舆论,外间也有传闻,但都被国民政府明确否定。

1945年11月8日,驻美大使魏道明致电外交部称:

“六日纽约前锋论坛报载我国准备向麦克阿瑟将军提出日本战犯三百人名单,以日皇为第一名,此间甚为注意,是否确实,祈即电示。

”10日,外交部电复魏大使,告以“我国并未向麦克阿瑟将军提出以日皇为首之战罪犯名单。

”[37]

  另一个是冈村宁次。

上述军令部第二厅第一处所制《侵战以来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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