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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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有效落实监理职责,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当实施总监负责制。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岗位登记,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实施监理合同,担任总监办主要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总监负责制是指总监作为现场监理工作和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行使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领导和组织监理机构独立开展监理工作,实现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管理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总监负责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总监的职业道德与履职能力的动态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总监进行信用评价,并将总监的信用状况作为招标资格预审、评标阶段对总监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章 总监的职责与权力

第五条 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当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第六条 总监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组织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依法实施监理,并对项目监理行为和履约考核承担主要责任,对现场监理行为的信用评价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总监负责实施,不得委托给副总监或者其他监理人员:

(一)主持编写监理计划并签字;

(二)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工程暂停(复工)令、计量支付证书;

(三)审核、签认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和工程分包;

(四)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审查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五)监理合同规定的不能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根据监理单位的授权,总监对监理项目专用款的使用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权,依据考核情况对总监办人员进行奖罚。

总监应当定期将监理项目专用款使用情况向监理单位报备。

监理项目专用款包括总监办的驻地建设费、人工费、试验检测费、现场办公费用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的奖励,应当依据考核情况,由总监提出分配方案,报监理单位核定后,对总监办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条 总监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细化监理合同的工程范围及工作范围,明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的岗位职责与权限(具体可以参照附件1、附件2),并监督指导现场监理人员履行监理岗位职责,保障施工现场监理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总监应当及时将细化的工程范围及工作范围以及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与权限等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总监应当定期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项目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总监应当参与监理的投标工作,包括对投标的监理合同段的现场踏勘、投标文件的编写、答辩、澄清。

总监应当对专监进行交底,专监应当对监理员进行交底和辅导。

总监应当按照与专监签订的责任书对专监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专监应当按照与监理员签订的责任书对监理员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将考核结果报总监。

第十三条  总监离开监理项目所在地,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同时指定一名副总监代为行使总监的部分职权,并签发书面授权书(包括被授权人、授权时限及授权事项等),抄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总监返回驻地时,应当及时撤销授权,并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总监的亲属不得在其负责的总监办从事监理工作,也不得在总监办管辖的施工单位及其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与工程监理有关联的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总监不得擅自更换监理人员,对不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总监可以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人员,监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监理单位另行派遣的非投标时承诺的监理人员,总监可以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清退。

总监变更或者清退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总监有权拒绝对其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时的各种干扰,当监理工作环境不能保证总监正常履行职责时,总监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总监和总监办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不得以包代管。

监理单位应当指导、监督、检查总监办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廉政考核等管理制度,对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及总监办人事、财务、税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总监办进行必要的内部管理交底和业务技术培训。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监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总监人选。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不含副总经理)原则上不宜担任总监。

总监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项目上任职。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与总监建立合理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总监的人事、财务和分配管理职权。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合理确定总监办的监理项目专用款,并及时拨付。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订内部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应当涵盖总监办的全部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对总监办的考核和奖励,应当征求总监的意见。

总监的薪酬应当与考核结果挂钩。

监理单位应当与总监签订责任书,并抄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总监签订的责任书对总监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监理工作存在失职或者过失的,总监应当承担主要监理责任,并对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掌握总监办工作动态,对不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总监,经建设单位同意,应当及时更换,并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四章  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持监理机构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总监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专项方案审查、设计变更审核、计量支付以及现场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所下达的监理指令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总监指令、干扰正常监理工作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进行履约考核。

总监离任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总监任职期间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情况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不称职和有廉政问题的总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及时撤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服从总监指令,接受总监办的监督检查。

总监办依照合同约定权限,发出的监理指令,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尊重、配合总监的工作,及时并妥善处理施工阶段涉及的设计问题。

监理合同有约定的,总监可以代表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服务进行监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书(参考格式)。

附件一: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总监是现场监理机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现场监理机构独立开展监理工作,实现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管理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1、组建现场监理机构,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工作,组织领导项目监理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质量、安全、环保、廉政建设等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理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2、保持与建设单位的密切联系,按照监理合同,围绕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方面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具有决定权。

3、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细则,签发现场监理机构文件,制定监理程序,明确监理用表,并报业主批准执行。

4、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与考核办法,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检查、督促、指导总监办对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的监理及合同管理工作,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保证工程项目整体功能的先进、合理和协调。

对不称职和有廉政问题的监理人员予以调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负责组建现场监理机构中心试验室。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及资金流动计划、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审批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专项方案、特殊技术处理措施。

7、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和第一次工地会议,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重大专题工地会议。

8、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签发单位工程或者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等重要监理文件。

9、审查分包工程和分包商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10、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支付证书。

11、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照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2、按照合同约定审查和处理一般工程变更,对重要或者重大工程变更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签发变更令。

13、负责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各单位联络和协调,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

14、要求施工单位撤换不称职或者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技术、管理人员。

15、按有关规定,审核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

审核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

16、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参加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17、签认交工结帐证书。

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18、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

检查签认监理日志。

签署由监理机构报送业主的各类报表。

签发其他需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文件、指令、证书。

19、按有关规定,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编制监理竣工文件。

20、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监理工作。

附件二:

总监理工程师责任书(参考格式)

总监理工程师责任书

为了加强监理项目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有效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制定本责任书。

一、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完成监理合同中公司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2、负责项目监理工作和现场监理机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对总监进行绩效考核。

3、对项目监理机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审定。

4、负责现场监理机构廉政建设,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

5、积极配合公司进行项目监理费的收取。

6、按时发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工资,确保监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工资标准。

7、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办公、生活设施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负责管理和回收。

二、总监理工程师享有的权力

1、行使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监理合同等约定的权力。

2、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有决定权和调配权。

3、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工资待遇执行公司的有关制度,对监理机构成员的待遇调整享有建议权。

4、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绩效考核权,监理机构成员月度绩效工资核定表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按照管理制度规定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奖惩权。

6、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办公和生活设施有提计划和要求落实的权力。

7、监理单位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权力。

三、签定与生效

1、监理合同签定后一周内签定本责任书。

2、本责任书由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双方签章后生效。

四、变更与终止

1、公司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进行绩效工资结算,本责任书终止。

接替的总监理工程师另签责任书。

2、总监理工程师本人要求终止责任书或者属本人原因进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离任考核。

接替的总监理工程师另签责任书。

3、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绩效工资按照已完成工程情况进行结算。

4、总监理工程师违规、违法,造成执业资格证书被暂扣或者吊销的,除本人应承担罚款外,不予结算绩效工资,本责任书终止。

5、非监理原因,项目变更、拖延、终止,本责任书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终止。

五、其他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各执一份。

公司(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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