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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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非歧视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p219—p220):

是指技术提供方将其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技术贸易,详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按照商业条件,将其技术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授予、出售或者购买的一种贸易活动,其包括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两个方面。

4、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

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5、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是指为了减少在国际商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所设定的,不予相对方商议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条款。

包括以下三种:

【1】先决条件【2】陈述与保证【3】非法行为

6 专利进出口(p220):

所谓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7、技术进出口许可合同(p220):

又称为技术贸易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  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

体现在五个方面:

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4、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进一步发展。

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

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平等互利。

(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的基础上,各国应履行国际合作义务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

2 信用证和托收这两种支付手段的比较

一、概念: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对受益人(出口商)开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开证行或者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对提交符合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保证的一种银行保证文件。

托收是指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支付方式。

二、法律依据不同:

信用证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是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三、性质不同:

信用证的性质是银行信用,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

四、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不同:

对于信用证而言,其当事人包括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指定行、议付行、保兑行;对于托收行而言,其当事人包括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3 简述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例外

【1】概念: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2】特点有四个:

(1)无条件

(2)同一性(3)相互性(4)普遍性

【3】例外:

包括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普惠制、反倾销反补贴、收支平衡、对特定成员豁免等例外。

4 简述国民待遇原则以及例外

【1】含义: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

【2】例外:

(1)政府采购

(2)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3)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的确定(4)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以使用该国产品为条件的补贴等

5 简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三种非关税措施的区别

(一)前提条件:

反倾销的前提条件在于存在倾销,并且该倾销行为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反补贴的前提条件在于存在专项性补贴,并且该补贴行为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对于保障措施实施的前提条件在于进口数量增加导致进口国的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

(二)措施:

对于反倾销的措施而言,分为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反倾销措施。

前者主要有出口经营者的价格承诺以及向进口经营者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后者是向进口经营者征收反倾销税;对于反补贴而言,分为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反倾销措施。

前者主要有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的价格承诺以及向进口经营者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后者包括向进口经营者征收反补贴税。

实施保障措施主要是通过对某一类或者几类商品实施提高关税或者数量限制的做法。

(三)实施期限: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都是5年,经复审有必要可适当延长。

而对于保障措施而言是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四)特点: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都是针对特定国家而实施的;而对于保障措施是针对所有WTO成员方实施的。

6、简述:

按照许可方授权大小或者被许可方生产经营、适用范围和地域上所受的限制来划分,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p225)

【1】独占许可合同,是指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和使用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许可权,许可方既不能由自己使用该技术,也不能将该技术许可给他人使用。

【2】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许可方不再将该技术许可给他人使用,但许可方可以利用该技术生产产品和销售产品。

【3】普通许可合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许可方自己也可以利用该技术生产产品和销售产品,同时还将保留该技术再次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

【4】分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方将其从许可方得到的技术在经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

(限制转让的技术合同,经过审批后生效,自动转让的合同,签订时生效)

7、简述技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种类(p235)

技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包括直接出口限制条款和间接出口限制条款,直接出口限制条款包括:

(1)全面禁止出口

(2)禁止向特定国家出口(3)仅允许向特定国家出口(4)允许特定产品出口(5)分配出口数量;间接出口限制条款包括:

(1)出口需要经过技术提供方许可

(2)限制出口的价格(3)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量(4)限制扩大出口

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公约相比有什么提升(p253—p255)

(1)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在版权方面,TRIPS明确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将数据库作为数据汇编加以保护。

(2)延长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例如,对相应作品的保护期延长到50年,专利保护期限延长到20年等等。

(3)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例如,在版权中规定了相应的邻接权

(4)严格规定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适用条件,例如,禁止缔约国强制许可商标权

(5)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具体规定了民事、行政、刑事以及边境措施。

(6)扩大了原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

(7)建立了刚性的争议解决机制

9、简述BOT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

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二)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2.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10、简述《与贸易有关的协议》TRIMS所禁止的措施(p298—p299)

【1】企业购买或使用原产于国内或来源于国内渠道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规定购买和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将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当地成分要求);限制企业购买或者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互联系(贸易平衡)

【2】依企业所创外汇收入的数量,通过限制其获得外汇的要求,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者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进口用汇限制);限制企业出口或者为出口销售产品,不论这种限制规定的是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或是规定其在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国内销售的要求)

11、简述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关系。

它与一般的合同关系的区别在于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2、特点:

(1)租赁期限通常较长,一般接近租赁物的寿命

(一)DIY手工艺品的“多样化”

(2)租金较高,足以补偿出租人购买该租赁物的贷款融资该贷款的利息以及出租人的利润(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退回出租人或者按残值购买

12、官方贷款的含义、类型以及特点

官方信贷是指各国政府和联合国所属国际金融机构的信贷。

类型:

软贷款(无息甚至赠款)、混合贷款(软贷款+商业贷款或出口贷款);特种贷款

7、你喜欢哪一类型的DIY手工艺制品?

特点:

A利息低、期限长、带有政府援助性质B常与特定项目挂钩C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13 简述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据统计,上海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03全年就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6250.8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8%。

第三产业的增速受非典影响而有所减缓,全年实现增加值3027.11亿元,增长8%,增幅比上年下降2个百分点。

【1】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各有侧重。

缔约国征税权的创设,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程序方式的确定,首先或者主要由国内税法确立。

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作用,在于运用冲突规范限制缔约国一方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规定缔约国的另一方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应该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大学生对手工艺制作兴趣的调研【2】协定与国内法彼此之间互相配合,互相补充。

一方面,协定中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功能和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对于协定本身未明确定义的用语,按照协定解释规则,允许依照缔约国国内有关税法的概念进行解释

(4)牌子响【3】在协定和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当然这一规则不应该绝对化,对于在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国内反避税规定的适用,应不受协定条款的影响。

14 简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p404—p406)

(2)物品的独一无二(1)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税的法律措施,目前许多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费用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都制定了有关的税法规则;通常被称为转移定价税制。

各国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费用进行分配进行相应的调整

(2)防止利用逃避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包括:

1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2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3取消境内股东在其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3)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针对该行为,一些国家通过特别的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规定,或者运用正常交易原则,限制股东对公司的过多贷款融资安排,或者将以贷款融资掩盖股份融资的情况下公司付给贷款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禁止从公司应税所得中列支扣除。

(一)上海的经济环境对饰品消费的影响

(五)DIY手工艺品的“价格弹性化”

附件

(二):

调查问卷设计

我们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学的知识总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缺乏在商业统计、会计,理财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也无法把自己的创意准确而清晰地表达出来,缺少个性化的信息传递。

对目标市场和竞争对手情况缺乏了解,分析时采用的数据经不起推敲,没有说服力等。

这些都反映出我们大学生创业知识的缺乏;三、论述题

一、试述国际投资法制的特点

国际投资法制的特点在于碎片化,它有三种法律制度,1、有单边的法律制度,也就是国内法,这取决于各国自己的经济发展需要,从而对外国投资制定自己的国内政策,但是,最少不能够违背公平、公正的待遇。

2、有双边的法律制度:

【1】主要形式:

友好通商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其中两个协定最为重要:

A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ICSID,它是解决缔约一方是投资者与另外一方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当然该协定一般同意对于该争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如果都无法解决,才将此争端提交ICSID解决。

B是MIGA《多边担保投资公约》,主要有五大投保内容:

A货币转移险B征收和类似措施险C战争和内乱险D政府违约险E其他非商业风险。

从而为投资者减少非商业风险,促进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投资3、有多边的法律制度: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2】服务贸易协定【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但是,国际投资法子体系以双边或区域性投资条约为核心。

当外国投资受损时,投资者通常直接适用投资条约到ICSID或ICC等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机构组建临时仲裁庭(adhoctribunal),分别对案件作出裁决。

因此,每一个投资条约匹配仲裁机构提供的临时仲裁途径,构成国际投资法的子体系。

在形式上,国际投资法体系是3000多个投资条约并存与冲突的横向结构,然而在实质上,国际投资法体系更加立体。

首先,国际投资法规制“东道国”与“投资者”间的关系。

投资条约创新地赋予“投资者”向“东道国”求偿的权利,投资者直接参与国际投资仲裁,使国际投资法不再局限于国与国之间的横向关系,其内部结构向纵深发展。

其次,国际投资法规制“合作法”领域的问题,各子体系间的关联程度高。

在国际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际投资市场蓬勃发展,东道国面临来自不同母国的投资者,同一投资者还可以在全球范围构建多层次的投资框架以“挑选母国”。

国际投资法体系内部的碎片相互碰撞的概率更高,维持内部一致的需求相应地也更加强烈当然还有一些国际贸易投资的具体的制度:

【1】待遇:

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2】投资许可(负面清单)【3】许可的范围:

特许协议——涉及到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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