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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力调控规程

附件

XX电力调控规程

(2012年)

 

──────────────────────

河南省电力公司发布

批准:

X中青

审核:

王红印

执行编审:

付红军

初审:

代飞杜凌X毅明

唐智育胡家跃

修编:

岩王子琦孙建华

X太升镐俊杰闫东

孙含笑轶X华伟

冉斗楷

周鹏娟臧睿

X树森均权隆

杜晓勇

 

前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XX国电力法》、《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规范XX电力系统电力调度业务,减少和防止生产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适应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华中电力调度管理规范》,结合XX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是XX省电力系统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它规定了电力调度管理的基础性原则。

本规程与上级调度或调控规程(规范)矛盾或抵触时,以上级调度或调控规程(规范)为准。

本规程由XX省电力公司提出并解释。

本规程由XX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起草并归口。

 

XX电力调控规程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XX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售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监控有关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本规程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使用本规程所引用的法律、标准、技术规范、上级调度或调控规程(规范)及管理文件等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2002

《中华人民XX国电力法》——1995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2005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条例》——201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国家经贸委——2001

《电网运行准则(试行)》——DL/T1040—2007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2009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2009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2011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2007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T516—2006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5号——2005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2号——2006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改能源〔2007〕3523号

《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国家电网科〔2009〕1465号

3术语和定义

3.1电力系统

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自动化设施等构成的整体。

3.2电力系统运行

电力系统各构成设施的协同运用。

3.3独立小电力系统

指与主网不相连接的孤立运行的局部地区电力系统。

3.4发电企业

并入电网运行(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的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

3.5电网企业

拥有、经营和运行电网的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两者合并简称为发、供电单位。

3.6电力用户

通过电网消费电能的单位或个人。

3.7电力调度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规范运营,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环境保护,保证电力生产的秩序,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活动。

3.8集中监控

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对多个变电站实现远方集中监视控制。

3.9电力调度机构

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简称调度机构。

3.10电力调度管理

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

一般包括调度监控管理、调度计划管理、运行方式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管理、调度自动化管理、设备监控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新能源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3.11电力调度系统

包括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大用户变(配)电系统等运行值班单位以及变电站(含换流站、开关站,下同)运行值班、运行维护单位等。

3.12调度管辖范围

电力系统设备运行和操作的指挥权限范围。

3.13集中监控范围

集中监视控制的设备范围。

3.14调度许可

下级调度机构、厂(站)管辖(或受委托调度)的设备在进行有关操作前,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请并征得同意。

3.15委托调度

一方委托他方对其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式。

3.16越级调度

紧急情况下值班调度员不通过下一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而直接下达调度指令给下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运行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的方式。

3.17调度指令

值班调度员对其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监控员或调度管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发布有关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令,包括自动发电控制(简称AGC)、自动无功电压控制(简称AVC)、实时调度等调度自动化系统下达的调控指令。

3.17.1发布指令——值班调度员正式向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监控员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下达调度指令。

3.17.2接受指令——受令人听取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复诵指令并认可。

3.17.3复诵指令——受令人依照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向发令人完整无误诵读一遍。

3.17.4回复指令——受令人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已执行完调度指令的步骤、内容和时间。

3.17.5拒绝接受指令——受令人认为值班调度员或调度自动化系统发布的调度指令会危害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不执行调度指令。

3.18水调自动化系统

水调自动化系统是电网调度自动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水电厂内采集水文、气象和水库运行信息的子站、调度机构内对水库运行进行监视、预报、调度和管理的主站及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系统。

3.19调度自动化系统

调度自动化系统包括能量管理系统(EMS)、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监测系统(WAMS)、调度管理及实时调度系统、调度员培训仿真系统(DTS)、电能量计量系统(TMS)、水调自动化系统、调度生产管理信息系统(OMS)、配电管理系统(DMS)等,以及相关的子站系统、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调度数据专用网络系统和辅助设备(含专用电源、二次回路、卫星时钟、模拟屏/盘、配电/线柜、运行环境监测报警等)。

3.20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专业管理、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的组织。

履行调度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管理权、调度权。

3.21负荷备用容量

是指已连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容量,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负荷预计的差额。

3.22事故备用容量

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可供调用的备用容量。

3.23计划检修

电力设备列入年度、月度计划的检修、维护、试验等工作。

3.24临时检修

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检修。

3.25一次调频

指原动机调速器根据频率高低自动降升发电机负荷做出功率与频率反向调节的行为。

这是并网机组应具备的基本功能,有利于保持系统频率稳定及事故后阻止频率恶化。

3.26特殊运行方式

指在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相对于正常运行方式(包括正常检修方式)有重大变化时,电厂或电网相应的运行方式。

3.27黑启动

指某个电力系统因故障全部停运后,通过该系统中具有自启动能力机组的启动,或通过外来电源供给,带动系统内其他机组,逐步恢复系统运行的过程。

3.28应、宜、可、能

本标准条款中所使用的助动词含义:

“应”表示要准确地符合标准而必须严格执行的要求,其反面词为“不应”;

“宜”表示正常情况下首先的选择,其反面词为“不宜”;

“可”表示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允许稍有选择,其反面词为“不必”;

“能”表示事物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和潜在能力,其反面词为“不能”。

4总则

4.1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XX电力系统内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有关各方应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规定),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4.2电力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电力调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4.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

4.4XX电网内各发、供、用(电)单位的规程与本规程有矛盾时,应按本规程执行。

4.5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XX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各有关单位应制定防范措施。

4.6XX省电力调度系统人员须全面熟悉本规程;各相关单位的生产领导,运维、安监、规划、用电、基建、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有关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5调度系统

5.1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国调)、国家电网华中电力调控分中心(简称华中分中心)是XX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的上级调度机构。

5.2XX电力调度系统包括XX电力系统内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运行维护单位。

5.3XX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

──XX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

──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

──县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

5.4发电厂、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应根据设备运行的要求设立运行值班、运行维护单位。

5.5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应经培训、并经有资格的单位考核合格,由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上岗值班。

5.6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应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值班。

5.7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5.7.1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按照电网运行客观规律和相关规定保证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7.2按照最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发输变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5.7.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程、规定,依据相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8省调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XX电网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既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又向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值长(值长不在时向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全能值班员、电气班长)、地调值班调度员、监控员、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发布调度指令。

5.9调度系统的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指令后,应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不允许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6调度机构

6.1电网企业应设置调度机构。

调度机构应按规定设置调度监控、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设备监控、综合技术管理专业,按规定配置足够的人员和配备满足调度机构履行职责需要的设施,并根据电网发展需要增设相关专职人员,履行上述各专业的管理工作。

6.2调度机构应依据国家、电力行业及企业相关标准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制度。

调度机构各专业所需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应配置齐全。

6.3调度机构应按“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电网事故、事件及未遂及时处理、汇报,组织或参与调查分析。

6.4调度机构应建立专业管理、技术监督体系,制定专业管理、技术监督标准和制度。

6.5调度机构职责

6.5.1负责调度管辖电网的调度管理,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指挥和专业管理。

6.5.2负责监控职责范围内的变电站集中监控

6.5.3编制执行调度管辖电网的运行方式和调度计划。

6.5.4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及电网事故处理,进行电网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

6.5.5负责调度管辖电网的在线安全稳定分析,根据需要与上级调度开展在线联合分析工作。

6.5.6负责电网的发、用电负荷调整和电压调整以及联络线潮流调控。

6.5.7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安全稳定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

6.5.8负责电网的电能质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专业技术监督。

6.5.9负责管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和并网调度协议。

6.5.10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工作。

6.5.11负责“三公”调度信息发布。

6.5.12组织系统有关人员的调度业务培训,组织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资格考试。

6.5.13协调水能及新能源的合理运用。

6.5.14参与电网安全性评价。

6.5.15参与电网规划的编制和电网项目的设计审查。

6.5.16参与编制年度发电、供电计划。

6.5.17行使上级和本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授予)其他职权。

6.5.18协调所辖电网运行的其他关系。

6.6调度机构的培训制度

6.6.1调度机构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予以实施。

安全培训应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并落实。

6.6.2调度机构应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大纲,调度机构制定的调度管理规程、各专业调度管理规程、运行规程应编写释义、讲义。

6.6.3下列人员应参加本规程考试:

6.6.3.1省调:

全体调度员、监控员。

6.6.3.2地调:

全体调度员、监控员。

6.6.3.3省调调度管辖的发电厂:

值长、机长、全能值班员、电气值班长和全体电气运行人员。

6.6.3.4省检修公司全体运维人员。

6.6.3.5省网所有发、供电单位、检修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

6.6.3.6接入省网110kV及以上系统、有专供变电站的大用户单位主管电力的领导及全体运行人员。

6.6.4调度机构应定期举行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

省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不少于两级调度机构参加的联合反事故演习,反事故演习应使用调度人员培训模拟系统。

7调度管理和监控范围

7.1一次设备的调度管理

7.1.1省调调度管辖的一次设备范围划分原则

7.1.1.1最大单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国调、华中分中心调度管辖电厂除外),并于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水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以及装机规模大于10MW的风电场、大于5MW的太阳能电站;

7.1.1.2华中分中心委托XX省调调度管辖的发、输、变电设备;

7.1.1.3220kV待用间隔设备(母线连接排、引线已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

7.1.2省网内220kV馈线、220kV馈线变电站由省调委托地调调度管理。

7.1.3省网内最大单机容量在100MW以下的发电厂宜由所在地市的地调调度管辖。

7.1.4各发电厂、变电站的自用电由厂(站)管辖。

电厂炉、机的辅助设备由电厂管辖。

7.1.5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的状态和方式改变,如影响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应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

7.1.6省网内国调、华中分中心调度管辖设备的状态和方式发生改变,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向国调、华中分中心汇报后应及时向省调汇报。

7.1.7华中分中心委托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按华中分中心调度许可设备并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7.1.8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及主变压器(含高压间隔)等一次系统归相关调度机构管辖,包括方式和出力、主变分接头位置。

7.1.9主变压器220kV侧中性点(含零序保护)由省调委托厂(站)调度管理。

7.1.10地调调度管辖220kV变电站主变、110kV电网和110kV主变,地调与县、配调管辖范围分界点为主变低压侧开关(主变低压侧开关由地调管辖)。

7.1.11新投产设备调度权的划分、正常运行方式的规定在相关新设备启动方案中明确。

7.1.12调度管辖设备的退运需经相关调度机构同意。

7.2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7.2.1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上与一次设备相同,如继电保护、自动控制装置、同期并列装置、发电机励磁、PSS及原动机调速系统等(但是发电机、发-变组继电保护除外,由电厂调度管辖)。

7.2.2上级调度机构委托调度的设备,按照上级调度机构要求进行运行管理。

7.2.3省调使用的继电保护故障信息管理系统主站设备和子站设备由省调调度管辖;多级调度机构共用的继电保护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设备,由使用该设备的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7.2.4继电保护装置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设备、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等,由所在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7.2.5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安全稳定自动装置归省调调度(国调、华中分中心调度的除外),如远方切机、切负荷控制系统(装置),低频、低压切负荷装置,同期装置等。

7.2.6微机保护装置软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220kV系统微机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省调统一管理、确定,110kV及以下系统(设备)微机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由各地调统一管理,必要时省调应提出意见。

电厂管辖设备的微机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由本单位确定。

7.3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调度管理

7.3.1调度机构使用的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设备、相应系统的子站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由该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省调管辖范围是省调端自动化系统主站设备、相应系统的子站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7.3.2多级调度机构共用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子站设备,由使用该设备的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7.3.3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设备的状态和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或信息完整准确,应经上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许可。

7.3.4调度自动化设备由所在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7.3.5省调可将调度管辖或上级调度机构委托调度管辖的子站设备委托给下级调度机构或资产所属单位调度管辖。

7.4监控职责范围:

7.4.1监控范围

7.4.1.1省调负责接入省调的500kV受控站、660kV及以下直流站的运行监视。

7.4.1.2地调负责接入地调的220kV、110kV受控站的运行监视。

7.4.2监控职责

7.4.2.1负责受控站的运行方式、设备运行状态的确认及监视工作。

依照有关单位及部门下达的监视参数进行运行限额监视。

7.4.2.2按规定接受、转发、执行各级调度的调度指令,正确完成受控站的遥控、遥调等操作。

7.4.2.3负责与各级调度、现场运维人员之间的业务联系。

7.4.2.4按规定负责电网无功电压调整。

7.4.2.5发现设备异常及故障情况及时向相关调度汇报,通知现场运维人员进行现场事故及异常检查处理,按调度指令进行事故异常处理。

7.4.2.6配合进行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对监控主站系统监控信息、画面等功能进行验收。

8调度规则

8.1各级调度机构是该级电网的生产运行指挥机构,在电网运行工作中行使指挥权。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

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8.2省调既是生产运行部门又是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

负责XX电网电力调度监控、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设备监控、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的管理工作。

8.3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值班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服从该调度机构的调度。

8.4地调应依照本规程制定本地区电力调控管理规程,经所在供电公司批准后执行。

8.5省调调度设备的正常操作,应按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发令、受令及填写操作票应使用调度术语和统一的双重编号。

系统内其它设备的操作原则同上。

8.6未获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或者下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员、监控员均不得操作该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力系统运行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时,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处理,并立即报告有关的值班调度员。

8.7地调、厂(站)调度的下列设备的操作应经省调同意。

8.7.1省调调度的发电厂与省网的联络设备。

8.7.2地调调度的110kV设备与主网短时合、解环可能造成220kV电网潮流异常的操作。

8.7.3省调委托调度的馈线变电站变压器220kV侧中性点。

8.7.4省调委托调度的稳控装置及相关二次设备。

8.7.5其他可能对省网运行造成影响的操作。

8.8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运行状态的改变,对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有影响时,操作前、后应及时通知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8.9调度机构应执行经政府批准的限电及事故拉闸序位表(以下简称限电序位表)及低频、低压、稳控切负荷方案。

8.9.1各供电公司应根据本地区电网运行情况的需要和用户特点编制《XX地区电网限电及事故拉闸序位表》及低频、低压、稳控切负荷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调备案。

地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应于每年3月底前修订一次。

8.9.2省调应根据所有地区电网企业的事故及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及XX电网运行情况编制《xxxx年度XX电网省调限电及事故拉闸序位表》,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10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可越级发布调度指令,受令人应立即执行。

8.11调度机构应制定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调度管辖、调度许可、运行维护的调度规则,在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管理规范中明确。

8.12省调调度形式分为直接调度、委托调度。

9调度指令

9.1原则规定

9.1.1调度机构应制定电力系统操作和事故处理规程、设备监控运行规程,运行值班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运行规程。

9.1.2值班调度员是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值班调度员按照规定发布、接受调度指令。

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应执行调度指令。

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运行人员、运维人员应报上级调度机构,上级调度机构调度人员应通知下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运行维护单位。

9.1.3发布调度指令时,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XX,发布调度指令、汇报情况都应准确清晰。

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执行指令的汇报,发令人和受令人都应使用电网调度规范用语和普通话。

发令人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受令人对其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调度指令的发令、受令及执行情况的汇报,操作前后的联系等,发令、受令双方都应录音,并作记录。

9.1.4受令人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向发令人报告,由其决定指令的执行或撤消。

发令人坚持执行时,受令人应执行该指令。

若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受令人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领导。

9.1.5非调度机构负责人,不应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

电网管理部门的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

9.1.6下级调度机构的负责人、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电厂、变电站、大用户的负责人,对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发布该指令的调度机构提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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