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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合法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论不合法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不合法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是两项新兴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确熟悉和处置它们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最近几年来国内法学界对之进行了许多有利的探讨,其中很多观点颇具启发性。

笔者试图在此略作归纳,并提出些拙见,就教于列位读者。

  一、不合法竞争法概说

  1.所谓不合法竞争法(unfaircompetitionlaw,dasrechtdesunlauterenwettbewerbs)是“制止不合法竞争法”或说“反不合法竞争法”的简称,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合法竞争行为来保护经济秩序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不合法竞争法最初诞生于19世纪的欧洲,那时法国法官为了爱惜老实的商人,制造性地将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中关于侵权法的一样规定用于制止经济生活中的不合法行为,后来慢慢进展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因此,法国的不合法竞争法是典型的判例法。

而欧洲的另一个要紧国家,德国那么采取了成文法的形式,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合法竞争法》。

今天,德国沿用的是其于1909年6月7日从头制定的《制止不合法竞争法》,该法对瑞士、奥地利和日本等诸多国家的不合法竞争法有着深远的阻碍。

英美法系国家对不合法竞争行为的冲击主若是通过制止冒充(passingoff)、制止虚假广告和高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来实现的。

  从上述简单的历史回忆中可看出,作为一切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民法也是不合法竞争法的基础。

不合法竞争法最初源于民法中的侵权法。

二者之间的不同的地方在于,民法着眼于个人利益的平稳,其侵权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而不合法竞争法在爱惜竞争者个人的同时,还直接以公共利益为爱惜对象。

另外,不合法竞争法的适用以竞争关系为条件,而个人权益的损害却不是必要的因素。

  随着时刻的推移,不合法竞争法爱惜公共利益的色彩日趋浓厚,慢慢转化成为一种市场行为操纵法。

更有许多国家的法律将对不合法竞争行为的诉权给予了专门的官方机构,使它同反垄断法关系日趋紧密。

[1](p67)它们被一并称为竞争法,誉为“经济宪法”。

  2.由于不合法竞争法调整的关系很复杂,很难抽象出单一的爱惜客体来。

欧洲法学初期曾对此有过猛烈的争辩,有的以为是工商业活动中的人格,有的以为是企业(unternehmen)、经营者的功效(unternehmersleistung),还有的以为是一种抽象的价值(abstraktewert),例如“工商业道德”(dasberufsethosdesgewerbes)等等。

而最终为大多数学者所同意的是“利益爱惜说”(interessenschutz)。

[20](p40)依照这种学说不合法竞争法爱惜的客体是市场竞争所涉及的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

  

(1)竞争者的利益。

不合法竞争法第一要爱惜的对象是竞争者的利益,这具体体此刻爱惜它的劳动功效和活动自由两方面。

就劳动功效而言,它包括竞争者的商誉、商标、经营体会、商业秘密和其它独特的功效。

法律必需保证竞争者能平安地享用他自己的劳动功效而不被他人剥夺。

就活动自由而言,是指保证竞争者有施展其经营本领的自由。

在竞争中每一个竞争者都应该有扩张机遇,有进展的空间。

它固然要同竞争者进行较量以便取得它应有的市场份额,但除此之外它不该当受到别的不合法的妨碍,因此法律要制止那些限制竞争(behinderungswettbewerb)的做法。

[20](p40)

  

(2)公共利益。

爱惜竞争者能正常地发挥其经营能力,为社会提供货真价实的效劳和商品,这显然有利于社会进步。

另外,竞争秩序是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部份,又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份之一。

它的健康存在和进展,直接阻碍着社会整体秩序的存在和进展。

  (3)消费者利益。

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的利益直到本世纪60年代才成为不合法竞争法的直接客体。

在此前,消费者仅仅被视为竞争者可自由争夺的对象,他们对竞争进程毫无发言权。

消费者利益被纳入不合法竞争法的视野,是消费者爱惜运动的直接成绩之一。

1965年德国法律首开先河,规定消费者协会有权对危害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以后许多国家竞相仿效,给予消费者协会诉权。

  上述目标定位已经完全为我国不合法竞争法所吸收,1993年颁行的《反不合法竞争法》第1条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鼓舞和爱惜公平竞争,制止不合法竞争行为,爱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3.总之,不合法竞争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假设从广义的角度来明白得,能够说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都是不合法竞争法的组成部份,乃至专利法、高作权法中也有直接制止不合法竞争的条款(注:

例如《专利法》第63条、《高作权法》第46条第7项。

),而知识产权爱惜本身关于制止不合法竞争也有着踊跃的作用,这只是是所有法律制度之间彼此配合的一个例证罢了。

笔者在本文仅就狭义的不合法竞争法展开讨论。

  二、知识产权法概说

  1.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geistigeseigentum)是人们依法对其在科技、文化、工商业中的智力功效及其他相关成绩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若是智力制造功效,可是并非仅仅限于智力功效,诸如工业产权所爱惜的商标、高作权中邻接权的客体等(注:

邻接权要紧包括演出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等作品传播者依高作权法别离对其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权利。

),都不是或至少要紧的并非是智力制造功效,而是商业经营、机械制作或投资行为的直接功效。

爱惜它们并非是为了鼓舞智力制造,而是为了爱惜投资或劳动投入的收益。

因此,在德国法中,高作权邻接权又被称为“功效权”(leistungsschutzrechte)。

归纳起来,知识产权的客体确实是智力功效和其他相关的工商业成绩,可简称为智力功效及相关成绩。

  从理论上来看[20](p42)[21](einl.rndr.18ff.),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属性:

第一,知识产权是私权,它是由私法确信的关于私人利益的权利。

第二,知识产权是准物权(quasi-dinglicherechte),即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客体的支配权。

那个特定的客体确实是智力功效及相关成绩,它们是无形的,可是,它们也能够特定化,对人类有利用价值,而且能够为人所操纵,因此它们属于广义的物,一样物权原理也适用于知识产权。

可是,因其客体的无形性质,知识产权具有一些特殊性,例如地域性,即它只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又如时刻性,即知识产权只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存续,一旦届满即归于消失。

再次,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统一,前者知足权利人的物质利益需要,后者知足权利人的精神利益需要。

这种双重属性在高作权上表现得尤其充分。

它一方面给予作者复制权、发行权和改编权等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又给予作者发表权和签名权等人身权利。

最后,知识产权是绝对权,这意味着权利人享有踊跃的权能和消极的权能,前者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功效及相关成绩享有利用权,后者是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利用其智力功效及相关成绩。

  2.知识产权一样被划分为两部份,即高作权和工业产权。

(注:

值得一提的是,在德国它们别离叫“作者权”(urheberrecht)和“工商业产权”(gewerblicheschutzrechte)。

)其中前者的客体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其主体是文化创作者,而后者的客体是技术发明制造和商业领域中的成绩,其主体是技术创作者和商业经营者。

只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愈来愈多的新客体同时具有作品和工业技术功效的双重属性,例如运算机程序和电子数据库等,它们都被纳入了高作权爱惜的范围,从而冲淡了高作权作为文化产权的色彩,高作权和工业产权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了。

  知识产权的结构可大体通过如下格式来讲明:

  知识产权高作权工业产权

  智力功效权作者对作品的权利发明制造者的专利权

  其他功效权传播者的邻接权经营者的商标权

  假设换一个视角,尚能够对知识产权的体系作如下分解:

  |-专利权

|

  |-经典知识产权-|-商标权

||

  |      |-高作权

|

知识产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

||

  |-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

|

  |-半导体芯片权、数据库权、高作权邻接权等

  “其他知识产权”的意义在于,能够使知识产权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慢慢将技术进步致使的新的权利纳入其中。

(注:

《民法通那么》“知识产权”一节尚有关于发明权、发觉权和其他科技功效权的规定(第97条),对其性质学术界有争议。

  3.知识产权法即是调整因上述智力功效及相关成绩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我国法学界通常把它视为是民法的一部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那么》对之作了专门规定。

可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工业产权法又往往被看成经济法的组成部份。

尽管如此,知识产权法仍具有较突出的相对独立性,其各项法律在以民事实体法为主的同时,还包括行政法、程序法乃至刑事法律方面的条款。

  三、不合法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1.关于不合法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学术界有一种现象值得沉思。

一方面,经济法学界的学者们都将不合法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重要部份(注:

在杨紫煊、徐杰主编的《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第2版)和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的《中国经济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修订本)中不合法竞争法都被置入“市场运行法”篇,在李昌麒主编的《经济法学》(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修订版)中它被列为“市场调控法”。

),同时他们的高作中也多半会论述到专利法和商标法。

可是,在笔者所接触到的经济法学高作中,尚未见到提及这两部份关系的文字。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学者们那么以为,不合法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部份。

(注:

刘春田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和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都用专门的篇章介绍了不合法竞争法。

)这种思路显然受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阻碍。

  缔结于1883年的《爱惜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本世纪初开始慢慢将制止不合法竞争纳入其中(注: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最先出此刻公约的布鲁塞尔文本中(1900年),在后来历次修约会议上不断地取得了充实。

)[2](p129—130),《公约》现行文本第10条之二第一、2款规定:

“成员国保证为联盟成员国国民提供有效的爱惜以制止不合法竞争。

”所谓不合法竞争是“所有违背工商业老实老例的竞争行为”。

同条第3款还具体列举了三类应专门予以制止的行为,即混淆行为、毁誉行为和令人误解的行为。

[3](p10—13)1967年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也确认了制止不合法竞争的内容。

  笔者以为,约一个世纪以前,国际工业产权爱惜的前驱们将制止不合法竞争纳入知识产权爱惜体制的考虑应在于,许多不合法竞争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知识产权。

固然,若是仅仅从历史的惯性动身,是不能完全说明不合法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的,尤其无法把握我国现行法中这两部份的互动关系。

  2.事实上,不合法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深刻的联系源于其一起的目标和原那么。

那个目标确实是保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功效及相关成绩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保护健康的经济关系专门是公平的竞争关系。

而一起的原那么确实是诚信原那么和利益平稳原那么。

  可是,它们并未因此而融合为一体,要紧缘故那么在于其不同的作用机制。

其中知识产权法偏重于成立智力功效及相关成绩的所有权制度,明确地规定功效所有人相关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

能够说这是从静态的角度来标准智力功效及相关成绩引发的法律关系。

而不合法竞争法那么是在特定的竞争关系中约束经营者的行为。

它直接依据老实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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