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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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查账征收、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评定其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的内容,总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适用于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业户暂不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和分值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15分

1.开业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扣减2分。

2.扣缴税款登记

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减2分。

3.税务变更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每发生一次(项)扣0.5分。

4.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纳税人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15分;转借、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10分;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扣减5分;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的,扣减2分;税务登记证件未按照规定公开悬挂的,扣减1分。

5.年检和换证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扣减2分。

6.银行账号报告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的,扣减3分;开户银行发生变化后,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变化情况的,扣减2分。

7.纳税认定情况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认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性认定、社会福利企业或校办企业资格认定的,每项扣减2分。

8.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依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每次扣减0.5分;未依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的,每次扣减0.2分。

(二)纳税申报情况25分

1.按期纳税申报率

按期纳税申报:

是指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预缴税款,且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结清税款的,视为按期申报。

按期纳税申报率的计算公式为:

按期纳税申报率=评定期内按期申报次数/评定期内应申报次数×100%。

按期纳税申报率的基准为100%,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

2.纳税申报准确率

纳税申报准确率:

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的税额与应缴纳的税额之间的比率,反映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纳税申报准确率的计算公式为:

纳税申报准确率=评定期内申报缴纳的税款/评定期内应缴纳的税款×100%。

纳税申报准确率的基准为100%,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

是指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

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不能按期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且在核准的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结清代扣代缴税款的,视为按期申报。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评定期内按期申报次数/评定期内应申报次数×100%。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的基准为100%,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

4.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是指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申报解缴的代扣代缴税款与应代扣代缴的税款之间的比率,反映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完整性。

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评定期内申报解缴的代扣代缴税款/评定期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100%。

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的基准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每次(份)扣减0.5分;纳税人未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每次(份)扣减0.5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每次扣减0.3分。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扣减3分;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扣减3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扣减1分。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扣减5分;未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以及总账、日记账未采用订本式的,扣减3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设置账簿的,扣减1分。

纳税人的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扣减5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扣减3分;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扣减1分。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每项(次)扣减1分。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税控加油机、税控计价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的,扣减3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税控加油机、税控计价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的,扣减2分。

(四)税款缴纳情况25分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是指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税款占申报的应纳税额之间的比率。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依法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核准的期限内缴清的,视为按期入库的税款。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评定期内按期入库的税款/评定期内申报的应纳税款×100%。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的基准为100%,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

2.欠缴税款情况

纳税人在评定期内产生新欠但在期内全额入库的,每次扣减0.2分;至评定日止仍未入库的新欠税额在10万元以下且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10%以下的,扣减1分;至评定日止仍未入库的新欠税额达到10万元,或者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达到10%的,扣减2分。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逐年缴纳以前年度的欠税,基准比例为期初欠税总额的20%(评定期内缴纳的欠税/评定期期初欠税总额)。

评定期未入库期初欠税的,扣减4分;评定期入库期初欠税达不到2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0.2分。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是指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解缴入库的代扣代缴税款占代扣代缴的税款之间的比率。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评定期内按期入库的代扣代缴税款/评定期内代扣代缴的税款×100%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的基准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2分。

(五)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发票等,构成犯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扣减20分。

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缴的税款,构成犯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扣减20分。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发票等,未构成犯罪,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扣减15分。

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缴的税款,未构成犯罪,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扣减15分。

纳税人有除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发票、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缴的税款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扣减5分;情节严重的,扣减10分。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减2分:

①欠缴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

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的;

④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未按照规定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

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未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的情况;

⑦本实施办法未列举的不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或者不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在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未颁布实施前,暂不考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和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的情况,对税务登记情况的考评计分遵照下列规定:

(一)在评定期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再考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评定期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对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进行考评。

(二)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视同已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文到之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已办证的纳税人在30日内,书面报告其全部账户账号,在此期间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告的,该项目不扣分。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七条纳税信用等级设置A、B、C、D四级,按照第五条的评定内容、分值考评,计分以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第八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为A级。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纳税人的按期申报率、申报准确率、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其中之一在98%以下的;

(二)具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的代扣代缴税款按期申报率、申报准确率、按期入库率,其中之一在100%以下的;

(三)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执行的;

(四)评定期内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至评定日止仍未全额入库的;

(五)评定期内未组织入库以前年度的欠缴税款的;

(六)不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七)评定期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八)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九条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评定期内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或者欠缴税款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至评定日止尚未清缴的,不能评定为B级纳税人。

第十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评定期内有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且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四)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五)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评定期内两次以上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六)应建账但未建账,或者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七)评定期内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或者欠缴税款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至评定日止尚未清缴的。

第十一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评定期内有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四)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五)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有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情形之一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第四章评定组织

第十二条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联合成立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分别下设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协作,成立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负责组织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A级纳税信用等级,由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核定。

A级以下纳税信用等级,由省以下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或共同组织实地检查和验审后核定。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共同核定。

第十五条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于评定期满后的二十日内考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情况,内部套用相应等级,并与《纳税信用等级考评(自评)计分统计表》和《纳税信用等级考评(自评)情况报告表

(一)、

(二)》一并分别送达总机构的主管国税、地税机关。

总机构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各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套用的等级,根据从低核定原则,确定以最低等级的分支机构的等级为总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一节A级的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须经纳税人提出申请。

申请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应于评定期满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格式附后),并同时附送《纳税信用考评(自评)计分统计表》和《纳税信用考评(自评)情况报告表》(格式附后)。

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的信息,认为纳税人可以申请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应建议纳税人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完整。

经审核无误后,受理申请;经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的资料项目不全的,在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退回纳税人,限10日内补正申请。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提出申请的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税务事宜进行自查补正:

(一)设置、保管账簿、凭证的情况,以及入账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应申报缴纳的税额,实际入库的税额,所得税计税所得额的确认及调整;

(三)主动缴纳欠税(含历史陈欠);

(四)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条件及变化;

(五)税务变更登记和银行账号的报告情况;

(六)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的情况;

(七)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可以通过自查补正的其他税务事宜。

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鼓励纳税人自查补正或者建议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自评工作,并负责进行业务咨询和辅导。

纳税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自查补正的,受托机构应出具审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纳税人通过自查后主动改正的税务事宜,应视为纳税人自觉履行的纳税义务,考评时不予扣分。

第二十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在评定期满后的三个月内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对符合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应于第一季度终了后的15日前将评定资料上报市州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市州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评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拟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应在本市州地所有的办税服务厅或者选择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异议的,应于公示结束后15日内将拟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评定资料上报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有异议的,市州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或者退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检查和验审。

经核实后确无问题的,应于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拟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评定资料上报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贵州省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核定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共同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并授予“A级纳税信用企业”标识牌,在全省范围内向社会公告。

公告的内容及形式,由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贵州省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公告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选择适当方式同时进行公告。

第二节A级以下等级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A级以下的纳税信用等级,由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评定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评定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评后,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报同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核定。

第二十五条各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应综合主管税务机关的初步评定意见,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应于第一季度终了后的15日前报市州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核定。

第二十六条市州地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核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应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

第三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通过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协查查实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有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印制发票以及虚开发票情形的,稽查结果应在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经市州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向贵州省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汇报。

贵州省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根据稽查结果,决定维持或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A级纳税人发生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相应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

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在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及有关材料上报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核定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并进行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公告之日起5日内收回“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和“A级纳税信用企业”标识牌,并向其送达《纳税信用等级核定(调整)通知书》。

第三十条B、C级纳税人发生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制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5日内将其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自核准调整之日起5日内向其送达《纳税信用等级核定(调整)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假借变更单位名称逃避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和监控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应一律视为D级纳税人管理,取消原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六章激励与监控

第三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三十三条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优先办理其所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

(四)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六)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优先为A级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七)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宣传送达、咨询辅导,或者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八)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三十五条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严格限量供应发票;

(五)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六)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期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四十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各市州地的公示或公告办法,由市州地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制定,报贵州省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评定期是指两个公历年度。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信用等级两年评定一次。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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