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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7修订版

 

  篇一:

关于“有限数量国标”中危险品运输条件豁免性规定的研究

  关于“有限数量国标”中危险品运输条件豁免性规定的研究(20XX-04-2317:

23:

19)

  转载▼

  标签:

分类:

法规研究

  危险品

  危险化学品

  运输

  合法

  国标

  1.“有限数量国标”的法律效力

  《gb28644.2-20XX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gb28644.1-20XX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

  这两个国标(以下简称为“有限数量国标”)于20XX年7月31日公布,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国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交通运输部提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国家法律赋予了国家标准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在“有限数量国标”中,为了确保安全运输,符合“有限数量”运输的条件比较严格,必须同时满足下列5个条件,才能按照有限数量运输,获得“有限数量国标”的允许的豁免:

  a)产品在“有限数量国标”的列表中

  b)要运输的数量满足“有限数量国标”的限量

  c)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程序等符合“有限数量国标”的要求

  d)产品的标记符合“有限数量国标”的要求

  e)产品的运输单证符合“有限数量国标”的要求

  “有限数量国标”前言曰: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第3部分:

“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和例外”中的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栏~第5栏和第7栏a)和第3.4章的技术内容一致。

”《规章范本》(俗称“大橘皮书”)是联合国各成员国政府及联合国有关机构涉及危险货物运输和立法的基础和指南。

《规章范本》全文可见: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

  http:

//www.unece.org/hk/trans/danger/publi/uec/rev16/16files_c.html

  “有限数量国标”的制定吸收、转化了联合国《规章范本》对有限数量运输和例外数量运输的相应规定。

“有限数量标准”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小件危险货物的运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减轻运输企业负担,增加运输效益。

  “有限数量国标”是通过将国际标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转化成国家强制标准来实现的,是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典型的、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行为,是中国政府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际义务的现实写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2.法律文本的协调性

  在实际工作中,目前不少人对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各种规定尚有些困惑。

我国当前规范危险品运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下列两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6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快递)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有限数量国标”其实上是对上述两个法律法规中所特定要求的“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的豁免。

  “有限数量国标”的第9章“豁免”:

“以有限数量运输危险货物时,无须适用《规章范本》1.4中的安全规定和《规章范本》7.2.4中,对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内河运输的安全规定。

  现将豁免的《规章范本》中的1.4相关文本录于此: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

  1.4.1一般规定

  1.4.1.1所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均须考虑与他们的责任相称的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要

  求。

  1.4.1.2发货人只能将危险货物交给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

  1.4.1.3转运场地,如机场仓库、铁路货运编组站和其它临时存放地点,应有适当的安全保证、照明,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禁止一般公众进入。

  1.4.2安全培训(略)

  1.4.3对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的规定(略)(通常指,“散货”是指以便携式容器或散装货箱运输的数量在3,000千克或3,000升以上的货物)

  豁免的“第1.4.1.2发货人只能将危险货物交给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对于我们讨论的问题最有相关性。

豁免此条,意味着:

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发运人交付给承运人时,就不必只能将危险货物交给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也就是说,对承运人的适当身份,就不必严格限制。

在现实操作上,托运人可以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卡车公司”,也可以是快递,甚至个人。

  本质上讲,以危险货物有限数量或者例外数量运输时,可以按照普通货物来运输,但作业人员培训和危险货物分类依然按危险货物规定执行(即后面的豁免条款所规定的)。

  “有限数量国标”的前言说:

“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第7.1章和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第9章是推荐性的,可以理解为,法规不强制这种“豁免”(“只能”将危险货物交给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企业可以自主选定不豁免这个安全要求,从而将有限数量危险品的运输仍然交给“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

当然,企业自愿选定“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这是一种相对比较高标准的要求,在现实操作中,成本比较高的,当然安全性比较高,这是国家政府部门平衡各种需求的一种现实考量的表现,并非宣示“有限数量国标”的无效或者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和“有限数量国标”,都是国务院及其部门颁布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是同等的,是互为补充关系,都是旨在规范危险品的行业行为,加强监管,不存在谁更优先于谁的问题和争辩。

  “有限数量国标”的起草者,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交通运输部,而国家交通运输部,正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赋予的“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能管理部门。

它制定的有限数量国标,就是为了精确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独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没有明确规范的、数量较少、危险性较低、公众危害性可控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免除其常规运输等条件限制,将国际标准国内化,从而促进生产力和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

  前述两个法规,规范的是一般原则,为了保障公众安全;而“有限数量国标”,则是前两者一般原则下,专门针对特定的对象——小数量危险品的规范。

从立法时间上,由于晚于前两者,是对前两者的细化、完善、与可操作化;从立法精神上,

  篇二:

危险化学品20XX版目录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XX版)》解读

  (20XX-04-0110:

13:

00)转载标签:

安监总局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

  ▼

  分类:

标准化文件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XX版)》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XX版)》,于20XX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XX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XX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

  20XX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XX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XX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XX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XX版)(原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XX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XX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XX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

  20XX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20XX年7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就《目录》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

  期间,《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尤其是ghs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相关内容,对《目录》栏目的构成,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及其危险性信息、数据源,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及选取办法,增加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等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过《目录》领导小组成员10部门同意,于20XX年9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社会各界大量反馈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详细研究讨论各条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书面征求10部门意见后,于20XX年2月27日联合公告《目录(20XX版)》。

  制定原则

  《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见表1)。

  深色背景的是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类别

  根据确定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XX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XX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后纳入《目录》。

  《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XX版)对比情况

  一、增加的危险化学品

  1.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等。

  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XX版)》中的化学品条目26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等。

  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等。

  4.根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情况,为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经有关部门提出,并经过10部门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胆碱。

  二、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

  篇三:

IATA53版《危险品运输规则》

  IATA53版《危险品运输规则》(DgR手册)关于锂电池运输规则的修订及锂电池空运包装

  详解

  摘要:

本文介绍了IATA53版《危险品运输规则》(DgR手册)关于锂电池运输规则的包装指导pI965~pI970及特殊规定的修订,并详细介绍了锂电池的un包装要求。

  关键词:

53版《危险品运输规则》;锂电池;包装指导;un包装

  IATA53版《危险品运输规则》(DgR手册)于20XX年1月1号正式实施,关于锂电池运输规则的包装指导pI965~pI970及特殊规定的更新。

IATA53版《危险品运输规则》还具体介绍了锂电池空运时作为危险品的包装要求(联合国标准包装,即un包装)和作为非危险品的包装要求(非联合国规范标准包装,即nonun包装)。

  1关于锂电池包装指导pI965~pI970的更新

  锂电池包装指导pI965~pI970与20XX年的52版《危险品运输规则》(DgR手册)技术要求上并没有太多变化,52版《危险品运输规则》(DgR手册)规定锂电池运输如果满足pI965~pI970第二部分的要求,可以不受《危险品运输规则》的其他要求限制。

而53版《危险品运输规则》(DgR手册)更加明确规定满足包装指导pI965~pI970的第二部分要求外,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1这些锂电池以旅客手提行李的方式运输时须满足由乘客或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要求(参见《危险品运输规则》(DgR手册)2.3章节),即由始发国有关当局的批准,可以以手提姓李的方式运输超过100瓦时小于160瓦时的锂电池2块;

  1.2这些锂电池以邮政航空运输时须满足危险品邮政航空运输的要求(参见《危险品运输规则》(DgR手册)2.4章节),即禁止锂电池邮政空运;

  1.3锂电池须满足事故报告要求(参见《危险品运输规则》(DgR手册)9.6.1和9.6.2章节),即必须报告锂电池事故。

  从以上更新内容看,锂电池包装指导pI965~pI970没有太多技术方面的更新,只是更着重强调锂电池空运时除了要遵守pI965~pI970的规定外,还需要满足锂电池以手提行李方式运输的要求、邮政航空运输的要求以及事故报告的要求。

  2关于锂电池空运特殊规定的变更

  锂电池空运的特殊规定新增了A181,A182和A183三个特殊规定,修订了A88和A99两个特殊规定。

新增的特殊规定如下:

  2.1A181如果包装件既含有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也含有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电池,则包装件必须根据情况表明un3091(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或un3481(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池)。

如果包装件既含有锂金属电池,也含有锂离子电池,则包装件必须根据要求标明这两种电池类型。

但是不需考虑在设备中(包括线路板在内)的纽扣电池。

  2.2A182仅含有锂电池的设备必须划为un3091或者un3481(: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7修订版).

  2.3A183除非经过始发国和运营人所属国的国家有关当局批准,否则禁止航空运输废电池和为回收或处理目的的电池。

  修订的特殊规定如下:

  2.4A88原型或低产量(即年度生产量不超过100个锂电池或电池芯)的锂电池或锂电芯,没有按《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的38.3节进行测试的,如果经始发国有关当局的批准并且满足如下条件,可以在货机上运输:

  a除了c款规定者外,电池芯或电池必须装入符合Ⅱ级包装等级的外包装中运输,该外包装应是金属桶、塑料桶、胶合板桶或金属箱、塑料箱、木箱;

  b除了c款规定者外,每个电池芯或电池在装入外包装之前必须单独撞日内包装中,周围用不燃性的绝缘材料衬垫,必须对电池芯或电池做好防短路保护。

  c质量为12千克以上,具有坚实抗冲击外壳的锂电池或此类电池组件,可以装入不受本细则第6部分要求所限的坚固的外包装或保护罩内,必须对电池或电池组件做好防短路保护;

  d托运货物必须随附一份列有数量限制的批准文件。

  准备交运的电池或电池组件的毛重可以超过35千克

  2.5A99无论表3-1第13栏和包装说明965、966、967、968、969、和970第I节规定的货机数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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