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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书

2009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一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招标投标制度。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

其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结合本地的特点和需要,相继制定了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形成了覆盖全国各领域、各层级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仅在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领域实行必须招标制度,而且在政府采购、机电设备进口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科研项目服务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也广泛采用招标方式。

此外,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等建设领域,以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法人、特许经营者、项目代建单位、评估咨询机构及贷款银行等,已经成为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规范的重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就法律规范的渊源和相关内容而言,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可分为:

(1)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

如《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2)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

如我国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是招标投标领

域的一部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名称。

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规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9号)。

4)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

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的授权作出的有关职责分工的专项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则是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针对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从七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2)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二是相关法律规范。

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

如《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2)相关法律规范。

由于招标投标属于市场交易活动,因此必须遵守规范民事行为、签订合同、履约担保等采购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

另外,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的相关规定等。

1.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

由于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多,具体执行有关规定时需注意效力层级问题。

(1)纵向效力层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各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招标投标法》相抵触。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

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2)横向效力层级

按照《立法法》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也就是说,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

因此,在同一层级的招标投标法律规范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如合同法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合同履行等方面均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投标程序、选择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也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要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要执行招标投标法中有关特别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具体要求,签订中标合同。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从时间序列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也就是说,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如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与2001年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或其他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可以按照顺序依次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2003年联合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0号),将上述按照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全部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都必须执行2003年的新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法律体系原则上是统一、协调的。

但是,由于立法机关比较多,如果立法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难免会出现一些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在招标投标活动遇到此类特殊情况时,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意见,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按照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的要求,本书主要介绍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包括对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规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以及与招标投标特别密切相关的规定。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与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相比,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比较复杂。

不同工程项目,对技术、设备、施工组织、投标人的资质以及管理经验的要求不同,差异很大。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就规范工程招标活动制定了十多专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其中,适合于各类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一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发布,也有各部委单独制定发布仅适用于专业工程的专项规定。

主要有: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于2003年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这部规章不仅细化了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和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还对施工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招标条件、邀请招标的特殊情形、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所承担的任务、联合体投标、评标、废标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内容,做出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于2007年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领域的规章,是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和使用的通用规则,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另外,为了贯彻落实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从四个方面对贯彻实施标准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建设部于2001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细化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具体规定了建设部门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另外,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设部还制定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存在问题,从十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7号)。

交通部于2006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并具体规定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基本程序、投标时限、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和重新招标的情形等内容。

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57号)。

交通部于2006年制定,专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国境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主要规定了资格预审的程序和要求、资格预审申请、资格评审标准与方法、资格评审报告等内容。

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

水利部于2001年制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水利部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规定了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7)《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

信息产业部2000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各级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规定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废标情形、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标条件和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

8)《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农计发【2004】10号)。

农业部2004年制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投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招标投标程序、废标或无效标情形、评审内容和评标方法、中标条件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

9)《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29—CA—03号)。

中国民航总局2007年制定,适用于民航专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明确了民航管理机构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民航专业工程和货物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专家抽取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及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

1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广计发字【2002】140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2年制定,适用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维修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明确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各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总局主管司局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范围、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主要内容、资格审查、评标标准和方法及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

(2)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就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专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两类:

一类是规范货物国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另一类是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

货物类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于2005年制定,是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规定了货物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总承包招标中的货物招标、货物招标的条件、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资格限制以及两阶段招标等内容。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

商务部于2004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评审专家选择、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和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公示及质疑处理程序、中标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2007年,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对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程序、评标程序、评审专家管理、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质疑处理,以及招标机构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08年,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对综合评价法作出了专本规定。

以上两项规范性文件,是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财政部于2004年制定,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了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方式、供应商限制、回避制度和政府采购应当支持民族工业和中小企业等基本原则,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电子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评标委员会义务以及有关法律责任内容,并细化了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评标方法的具体内容与做法。

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

卫生部联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于2000年制定,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规定了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原则、主要采购方式、集中招标采购的程序、中标条件、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确定与调整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随后,卫生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原则、范围、采购方式、程序,以及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5)其他。

除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外,还有一些专业部门制定的专项货物招标采购的规定与管理办法,如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9号),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3号),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

(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服务招标投标,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

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工程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标投标,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招标投标等。

通常,服务招标的招标人看重的主要是投标人提供的相关劳务、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业绩,评审标准比较复杂,往往因项目而异,除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以外,很少有统一的标准。

因此,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服务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部委为规范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主要有:

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局等八部委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规定了勘察设计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国外设计企业投标的条件、废标或否决投标、未中标设计方案补偿以及重新招标等内容。

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建设部于2000年制定,使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主要明确了建设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基本程序、投标时限以及备案管理环节等内容。

③《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08年制定了这个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明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的原则,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划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并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条件、资格预审办法、招标文件内容、投标时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审标准、废标情形、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方法、设计取费,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等内容。

④其他部门对勘察设计的规定,主要有:

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分别对本行业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2)监理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5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和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分别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

3)科技项目与科研课题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①《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

科技部于2000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明确要求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并具体规定了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不招标的条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时间、投标无效的情形及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

②《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

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于2002年制定,适用于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明确要求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并具体规定了科研课题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招标文件主要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4)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规定,主要有:

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联合财政部于2003年制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且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还具体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转让程序、转让合同主要内容、转让批准程序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具体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的范围、招标公告的基本内容、招标基本程序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手段等内容。

另外,为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国土资源部还联合监察部于2002年制定了《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明确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源头防治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并具体规定了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强化政府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大土地供应的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以及加强监督检查等内容。

5)特许经营、物业管理等其他服务招标的规定,主要有:

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建设部于2004年制定,明确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并具体规定了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的条件、特许经营招标的程序、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主管部门监督职责、特许经营期限及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

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8号)。

交通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投资人招标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具体规定了投资人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投标人的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③《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建设部于2003年制定,适用于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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