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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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学校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积极性,
提高学校综合科研实力和水平,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等法规、政策
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
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技经费是指学校科技人员面
向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
训等科技活动取得的非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经费来源应当合法。
横向项目立项应由学校与委
托方(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
经费来源的账户、账号应当与
委托方(合作方)的信息一致。
第四条横向项目经费应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纳入
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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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
确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
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
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
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
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
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三)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
科技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
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科技
处和社科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
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
规定使用经费。
(五)国资处负责项目经费支出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验
收、固定资产上账及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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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
学
校的有关规定,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
检查、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预算使用经费。
(七)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教工的经费使用情况承担监管责
任。
第六条各职能部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职责
和权限,在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建立健全经费协同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
经费预算实行项
目组编制、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的三级管理制
度。
第八条横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经费使用应以合同为依
据,经费使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约定中禁止的经费支出不
得列入预算科目。
合同未约定经费使用支出范围的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
依据学校规定的经费科目及科技活动的特点、任务目标、实施
计划提出经费需求,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
性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
项目负责人立项时应在科研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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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中填写并提交“北京交通大学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附
件 1)。
第九条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并符合经费预算
规定调整范围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预算调整方案未批
准前,经费支出仍按原预算执行。
(一)预算总额调整的须与委托方(合作方)签订经费变
更及预算调整协议。
(二)预算总额不变,原合同中约定预算支出范围的,预
算调整需提供委托方(合作方)书面“预算调整证明”。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分列预算可打
通使用;设备费中的固资设备费、外转设备费、设备租赁费分
列预算可打通使用;劳务费/绩效费与专家咨询费分列预算可打
通使用。
在按合同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预算调整事项,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技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一般
情况下,每个项目在结题前允许不超过 2 次预算调整。
预算调
整小于被调整科目经费 10%(含)的,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
预算调整金额占被调整科目经费 10%以上的,所在二级单位审
核后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其中预算调整金额占被调整科目
经费超过 25%,且单项调整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经所在二级单
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后,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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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预算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预算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设备费(固资设备费、
外转设备费、设备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外协
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
费、税费及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
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及设备运输、安装、调
试费等,或租赁使用校内、外单位仪器设备费,或按合同要求
购置外转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
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
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检
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外协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科技项目中的一
部分委托给其他有能力完成的单位承担,所支付给外单位的技
术开发、服务、咨询、设计等费用。
外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未约定的,项目实施
过程中确需外协费支出的,外协费一般应控制在合同总额的
30%(含)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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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
验)、科学考察、调研、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技术培训
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按
《北京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六)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
学
术研讨、咨询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
出按《北京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
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开支执行国家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劳务费/绩效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加
项目的项目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
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和绩效费根据项目实
际需要编制预算。
(九)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
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
其相关管理人员。
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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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
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其它费用: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培训费、
修缮费、房屋租赁费、燃动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等。
(十二)管理费: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
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经费总额分段
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1.经费到账在 1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 5%提取;
2.100—500 万元(含)的部分按照 4%提取;
3.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3%提取。
管理费提取总额的 60%为学校管理费,40%为学院发展基金。
项目结题后,按照学科评估相关要求(附件 2)提交甲方
开具的技术应用证明材料,返还项目总金额 1%的管理费作为奖
励。
根据学科特点、项目类型和实际情况,二级单位横向管理
费提取比例可以适当调整,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财务处备
案后执行。
(十三)税费:
是指项目组给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依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所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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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
责人应按照合同或经费预算使用经费。
经费本与项目负责人必
须一致,结题前未经审批,禁止经费转拨。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根据每次支出款项数额按下列标准逐
级审批:
5 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5—10 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
作负责人审批。
10—100 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
工作负责人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主管处长、计财处审批。
100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
人、科技处或社科处主管处长、计财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审
批。
第十三条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由国资处依据政府采购有关
规定进行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及办理采购手续。
(一)货物包括科研用的设备、材料、成品软件等。
其中,
符合上账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到国资处办理资产验收及上账手续;
未达到上账标准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服务支出是指印刷费、培训费、租赁费、维修费、
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广告宣传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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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单价 3 万元(含)
以下的设备、单笔 5 万元(含)以下的材料、单笔 5 万元(含)
以下的服务,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政府
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五)单价达到 500 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1 万
元及以上的材料,执行入库、出库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例如野外作业等无法取
得原始凭据的费用,支出 5 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
审批,并提供相关说明和支撑材料;5—10 万元(含)的,由
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审批;超过 10 万元的
须分管科技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列支劳务费和绩效费的人员应是“北京交通大
学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在册的项目组成员(参加本项目工
作的在校研究生不受此限制)。
因项目研究需要使用劳务费预
算临时聘用人员的,项目组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及科技处或社
科处审批。
第十六条差旅费报销时,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性别、
职称、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并提供完整的票据和其他证明材
料。
(一)出差 30 天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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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差超过 30 天(含)的,须另由二级单位科技工作
负责人签字;
(三)出差超过 90 天(含)的,出差前应向所在单位提出
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批准。
报销时应向财务
处提供出差申请、出差目的地单位证明等备案材料。
(四)项目组派在校研究生出差的,应按研究生院有关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费支出与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
项目经费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人员支付,财务处按国家
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因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而产生的税费、
滞纳金、罚金等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违约费用,由项目经费
支付,若有不足,由项目负责人另行支付。
第六章决算和验收
第十九条加强结题管理。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
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
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
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
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
第二十条自合同截止之日起 6 个月内,项目负责人持委
托方(合作方)出具的结题证明,到科技处或社科处办理结题
结算手续。
未按期办理结题结算手续的项目,经费暂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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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继续使用经费,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二级单位审
核,并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或社科处通知,将结题结
算后项目结余经费转入为项目负责人设立的“科技预研基金专
用经费号”,可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奖励、报酬及预研经费支出。
第七章监督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建立经费使用与管理监惩机制。
对组织不力
或行为不当的项目组和单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社会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违反财经纪
律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已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由北京交
通大学第 7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执行过程中,与
国家相关部门文件不符时,以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国资处、财务处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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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北京交通大学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
2.技术应用证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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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支出预算 (单位:
万元)
序号
支出内容
预算金额
使用说明
1
固资设备费
外转设备费
设备租赁费
小计
2
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交流费
小计
3
劳务费/绩效费
专家咨询费
小计
4
材料费
5
测试化验加工
费
6
外协费
7
出版/文献/信
息传播/知识产
权事务费
8
其它费用
9
管理费
10
税费
合计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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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附件 2
技术应用证明要求
须证明某(些)项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所持有的与结题横
向项目内容相关的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授权日期均须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在企业的应用情况。
证明内容包括:
专利
名称、专利号、通过转化专利所实现的技术及其应用情况。
注:
每份应用证明及其所包括的专利只能用于 1 项横向项目的管理费减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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