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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学校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积极性,

提高学校综合科研实力和水平,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等法规、政策

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

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技经费是指学校科技人员面

向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

训等科技活动取得的非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经费来源应当合法。

横向项目立项应由学校与委

托方(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

经费来源的账户、账号应当与

委托方(合作方)的信息一致。

第四条横向项目经费应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纳入

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 1 —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

确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

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

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

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

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

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三)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

科技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

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科技

处和社科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

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

规定使用经费。

(五)国资处负责项目经费支出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验

收、固定资产上账及相关管理。

 

— 2 —

 

(六)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

校的有关规定,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

检查、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预算使用经费。

(七)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教工的经费使用情况承担监管责

任。

第六条各职能部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职责

和权限,在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建立健全经费协同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

经费预算实行项

目组编制、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的三级管理制

度。

第八条横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经费使用应以合同为依

据,经费使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约定中禁止的经费支出不

得列入预算科目。

合同未约定经费使用支出范围的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

依据学校规定的经费科目及科技活动的特点、任务目标、实施

计划提出经费需求,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

性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

项目负责人立项时应在科研管理信息

 

— 3 —

 

系统中填写并提交“北京交通大学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附

件 1)。

第九条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并符合经费预算

规定调整范围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预算调整方案未批

准前,经费支出仍按原预算执行。

(一)预算总额调整的须与委托方(合作方)签订经费变

更及预算调整协议。

(二)预算总额不变,原合同中约定预算支出范围的,预

算调整需提供委托方(合作方)书面“预算调整证明”。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分列预算可打

通使用;设备费中的固资设备费、外转设备费、设备租赁费分

列预算可打通使用;劳务费/绩效费与专家咨询费分列预算可打

通使用。

在按合同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预算调整事项,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技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一般

情况下,每个项目在结题前允许不超过 2 次预算调整。

预算调

整小于被调整科目经费 10%(含)的,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

预算调整金额占被调整科目经费 10%以上的,所在二级单位审

核后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其中预算调整金额占被调整科目

经费超过 25%,且单项调整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经所在二级单

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后,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 4 —

 

第四章预算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预算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设备费(固资设备费、

外转设备费、设备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外协

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

费、税费及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

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及设备运输、安装、调

试费等,或租赁使用校内、外单位仪器设备费,或按合同要求

购置外转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

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

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检

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外协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科技项目中的一

部分委托给其他有能力完成的单位承担,所支付给外单位的技

术开发、服务、咨询、设计等费用。

外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未约定的,项目实施

过程中确需外协费支出的,外协费一般应控制在合同总额的

30%(含)以内。

 

— 5 —

 

(五)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

验)、科学考察、调研、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技术培训

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按

《北京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六)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

术研讨、咨询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

出按《北京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

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开支执行国家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劳务费/绩效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加

项目的项目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

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和绩效费根据项目实

际需要编制预算。

(九)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

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

其相关管理人员。

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6 —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

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其它费用: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培训费、

修缮费、房屋租赁费、燃动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等。

(十二)管理费: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

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经费总额分段

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1.经费到账在 1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 5%提取;

2.100—500 万元(含)的部分按照 4%提取;

3.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3%提取。

管理费提取总额的 60%为学校管理费,40%为学院发展基金。

 

项目结题后,按照学科评估相关要求(附件 2)提交甲方

开具的技术应用证明材料,返还项目总金额 1%的管理费作为奖

励。

根据学科特点、项目类型和实际情况,二级单位横向管理

费提取比例可以适当调整,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财务处备

案后执行。

(十三)税费:

是指项目组给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依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所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

— 7 —

 

第五章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

责人应按照合同或经费预算使用经费。

经费本与项目负责人必

须一致,结题前未经审批,禁止经费转拨。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根据每次支出款项数额按下列标准逐

级审批:

5 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5—10 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

作负责人审批。

10—100 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

工作负责人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主管处长、计财处审批。

100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

人、科技处或社科处主管处长、计财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审

批。

第十三条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由国资处依据政府采购有关

规定进行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及办理采购手续。

(一)货物包括科研用的设备、材料、成品软件等。

其中,

符合上账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到国资处办理资产验收及上账手续;

未达到上账标准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服务支出是指印刷费、培训费、租赁费、维修费、

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广告宣传费等。

 

— 8 —

 

(三)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单价 3 万元(含)

以下的设备、单笔 5 万元(含)以下的材料、单笔 5 万元(含)

以下的服务,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政府

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五)单价达到 500 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1 万

元及以上的材料,执行入库、出库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例如野外作业等无法取

得原始凭据的费用,支出 5 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

审批,并提供相关说明和支撑材料;5—10 万元(含)的,由

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审批;超过 10 万元的

须分管科技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列支劳务费和绩效费的人员应是“北京交通大

学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在册的项目组成员(参加本项目工

作的在校研究生不受此限制)。

因项目研究需要使用劳务费预

算临时聘用人员的,项目组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及科技处或社

科处审批。

第十六条差旅费报销时,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性别、

职称、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并提供完整的票据和其他证明材

料。

(一)出差 30 天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 9 —

 

(二)出差超过 30 天(含)的,须另由二级单位科技工作

负责人签字;

(三)出差超过 90 天(含)的,出差前应向所在单位提出

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批准。

报销时应向财务

处提供出差申请、出差目的地单位证明等备案材料。

(四)项目组派在校研究生出差的,应按研究生院有关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费支出与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

项目经费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人员支付,财务处按国家

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因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而产生的税费、

滞纳金、罚金等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违约费用,由项目经费

支付,若有不足,由项目负责人另行支付。

 

第六章决算和验收

 

第十九条加强结题管理。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

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

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

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

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

第二十条自合同截止之日起 6 个月内,项目负责人持委

托方(合作方)出具的结题证明,到科技处或社科处办理结题

结算手续。

未按期办理结题结算手续的项目,经费暂时冻结;

— 10 —

 

如需继续使用经费,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二级单位审

核,并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或社科处通知,将结题结

算后项目结余经费转入为项目负责人设立的“科技预研基金专

用经费号”,可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奖励、报酬及预研经费支出。

 

第七章监督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建立经费使用与管理监惩机制。

对组织不力

或行为不当的项目组和单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社会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违反财经纪

律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已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由北京交

通大学第 7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执行过程中,与

国家相关部门文件不符时,以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国资处、财务处

负责解释。

— 11 —

 

附件:

1.北京交通大学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

2.技术应用证明要求

 

— 12 —

经费支出预算                                (单位:

万元)

序号

支出内容

预算金额

使用说明

1

固资设备费

外转设备费

设备租赁费

小计

2

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交流费

小计

3

劳务费/绩效费

专家咨询费

小计

4

材料费

5

测试化验加工

6

外协费

7

出版/文献/信

息传播/知识产

权事务费

8

其它费用

9

管理费

10

税费

合计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

—  13  —

 

附件 1

 

 

附件 2

技术应用证明要求

 

须证明某(些)项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所持有的与结题横

 

向项目内容相关的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授权日期均须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在企业的应用情况。

证明内容包括:

专利

 

名称、专利号、通过转化专利所实现的技术及其应用情况。

 

注:

每份应用证明及其所包括的专利只能用于 1 项横向项目的管理费减免奖励。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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