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073564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设计矿石年产量300万吨以上(含300万吨)或者设计开采深度超过1000米(含1000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设计矿石年产量1000万吨以上(含1000万吨)或者设计总边坡高度大于200米(含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年产100万吨以上(含100万吨)的陆上新油田、20亿立方米以上(含20亿立方米)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成品油管道除外)建设项目;

(四)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或者总坝高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

(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核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负责。

第九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核工业矿山建设项目;

(三)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和高速公路下等特殊开采条件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第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评价单位的评价资质文件(复制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核准的决定。

通过核准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批复文件;未通过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核准不予通过: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认为建设项目的安全工程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危险、有害因素或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的;

(三)发现有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情形的;

(四)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不符合规定的。

安全核准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核准。

第十四条已经通过安全核准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核准:

(一)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周边环境及开采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开拓方式、采矿方法、主要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核准批复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负责。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备相应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一)国务院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工业矿山建设项目;

(三)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和高速公路下等特殊开采条件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批复文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批复文件(复制件);

(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七)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成审查组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查同意的决定。

审查同意的,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文件;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4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对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和安全核准批复文件意见,未做充分论证说明的;

(三)开采设计范围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的。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未通过的,经修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失效时,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文件同时失效。

第二十二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文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开采设计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改变生产规模和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的;

(三)改变开拓方式、采矿方法、主要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的;

(四)改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成品油管道除外)路由的;

(五)有其他重大变更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试生产(运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保留包括隐蔽工程在内的完整施工记录,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异地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安全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保留完整记录,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确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建设项目的施工;需要延长工期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定建设工期,由建设单位向出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文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施工。

第二十八条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试生产(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

试生产(运行)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情况;

(二)建设项目单项工程验收情况;

(三)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

(四)试生产(运行)起止日期;

(五)试生产组织管理;

(六)试生产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七)试生产(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应对措施及应急预案;

(八)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制件)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其他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试生产(运行)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运行)前,将试生产(运行)方案报送出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文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运行)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运行)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的意见。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的形式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运行)备案意见。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限应当不超过180天。

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的,可以向原试生产(运行)备案部门提出申请,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90天。

经延期后仍不能正常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运行),并按照本办法重新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30天内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应当由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文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文件(复制件)、重大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复制件);

(三)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安全验收评价单位、检测检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制件);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八)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制件)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九)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成验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验收。

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时,应当首先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验收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方可进行现场验收。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

通过验收的,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验收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4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的;

(二)安全设施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出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文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复的;

(三)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合格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七)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有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情况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现场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意见和规定期限完成整改。

整改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组织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现场复核。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现场复核申请后,可指定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复核,并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复核工作,出具整改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向组织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延期申请。

第三十九条组织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现场复核意见后,应当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以书面形式批复。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本办法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举报,并认真调查核实。

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安全审查通过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的;

(三)对施工单位发现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情况的报告,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四)建设项目在建设工期内未完工,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延长建设工期手续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方案以及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未完成,未向负责现场复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的。

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施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核准批复或者批复失效,擅自建设施工的;

(二)建设项目没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擅自建设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施工的;

(四)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的;

(六)对施工单位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情况的报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未按照验收意见和规定期限整改,以及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现场复核手续,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审查、验收不予通过,并给予警告,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安全审查申请。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原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决定,并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安全审查申请。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承担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申请表、安全评价编写提纲、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试生产(运行)备案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等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长输管道。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金属非金属大中型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三等及以上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x月x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