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讲义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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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讲义12

  单元概要

  1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2继承法律制度

  考情概况

  本章考试难度系数应该不大,重点掌握婚姻制度,家庭关系中的亲子关系、继承法律制度中的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的内容。

预计2020年分值3分左右。

  2020年教材根据《民法典》内容进行调整。

  删除了亲等、亲系、特殊婚姻家庭关系、收养遵循的原则、婚姻家庭救助制度。

  

  单元一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大纲框架

单元一

要求

要点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掌握

婚姻制度

家庭关系

熟悉

婚姻家庭法基础

亲属关系制度

  

  知识点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权是一项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

  

(1)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制原则:

法律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5.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知识点 亲属

  亲属:

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一)亲属种类

1.配偶

◆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血亲

◆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血亲可以分为自然血亲(如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和拟制血亲(如收养)

3.姻亲

◆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身除外

  

(二)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

  配偶关系的终止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双方的离婚而终止。

  2.自然血亲因出生而产生亲属关系,因死亡而终止自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中,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发生,因一方的死亡或因收养解除而终止。

  3.姻亲关系以婚姻的成立而发生。

  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知识点 婚姻制度

  

(一)婚姻

  1.婚姻成立的特点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结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3)结婚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

  2.结婚的必备条件

  

(1)须有结婚合意。

  

(2)须达到法定婚龄。

  【知识点拨】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结婚程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知识点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

  1.婚姻无效

  

(1)无效婚姻的情形: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未到法定婚龄的。

  

(2)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

  ①婚姻效力的案件:

应适用特别程序,应以判决的形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的形式结案。

  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审终审)。

  ②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

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可以调解结案。

对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③法院亦可根据有关事实主动否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并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予以宣告。

  (3)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可撤销婚姻

撤销事由

撤销机关

撤销期间

因胁迫而结婚

人民法院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不如实告知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4.事实婚姻和同居

  

(1)事实婚姻: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是效力待定的关系。

  如果当事人补办了婚姻登记,期间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没有补办婚姻登记,期间就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2)同居

未婚同居

◆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向法院起诉离婚而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非法同居,为我国民事法律所禁止

  (三)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

  1.夫妻独立姓名权和婚姻姓氏权

  2.夫妻人身自由权

  3.夫妻对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权

  4.夫妻忠实义务

  5.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义务

  6.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知识点拨】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四)夫妻财产法律关系的内容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所得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外)。

  

(2)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夫妻的遗产继承权: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例题·单选题】下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中,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是( )。

(2019年)

  A.资金

  B.知识产权收益

  C.生产、经营收益

  D.因身体受到伤害获赔的医疗费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夫妻财产法律关系的内容。

夫妻的各自一方的财产是指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选项D正确。

  (五)离婚

  1.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冷静期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在规定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判决离婚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3)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6)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六)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1)夫妻共同债务:

  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4)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知识点 家庭关系

  

(一)亲子关系

  1.婚生子女:

  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

  司法实践中,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

  2.非婚生子女:

  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父母子女间。

  

(1)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知识点拨】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我国民事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收养关系

  1.收养成立

  

(1)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⑤年满30周岁。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儿童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①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3)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收养的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适用我国民事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收养关系的解除

  

(1)因双方协议而解除

  

(2)诉讼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例题·单选题】小宋幼年时被张某夫妇收养,小宋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遂解除了与小宋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妻无子女,年老体衰且无生活来源。

张某夫妇要求小宋给付生活费,遭到小宋的拒绝,为此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所以小宋没有给予张某夫妇生活费的义务

  B.因为小宋与张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所以小宋没有给予张某夫妇生活费的义务

  C.因为张某夫妇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所以小宋应当给予张某夫妇生活费

  D.小宋没有给予张某夫妇生活费的法律义务,但是负有道义上的义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收养的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三)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1.祖孙关系

  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2.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单元知识树

  

  单元二 继承法律制度

  大纲框架

单元二

要求

要点

继承法律制度

熟悉

继承法基础

掌握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产的处理

  

  知识点 继承和继承法的基本理论

  

(一)继承人

  1.继承人可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特征:

  

(1)继承人是自然人。

  

(2)继承人是民事法律规定的自然人。

  任何法律规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取得遗产的人都不是继承人,如受遗赠人。

  (3)继承人必须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自然人。

  【相关链接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相关链接2】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继承权

  1.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继承权可以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须以书面方式作出。

  3.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提示】继承人有第③项至第⑤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4.受遗赠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产

  遗产的特征:

  

(1)必须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2)必须是自然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3)必须是合法财产。

  (四)继承的开始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2.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知识点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2.在下列情况下,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须的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又享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并对被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四)转继承

  1.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给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

代位继承具有替补性质

(2)发生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

◆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或有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3)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例题·多选题】宋某与江某是夫妻,育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宋大,宋二和宋小。

宋大英年早逝,留下一子宋小庆。

宋二收入颇丰,但却拒绝赡养宋某和江某。

后宋某因病去世,留下两栋房子和存款50万元。

在办理丧事期间,宋小因太过悲痛导致心脏病发而死亡,留下一女宋晴晴。

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宋二可能分得部分遗产

  B.宋小庆对宋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宋晴晴属于转继承人

  D.宋二因拒绝赡养宋某,导致其丧失继承资格

  E.宋晴晴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本题中宋小庆是代位继承人,所以选项B正确。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而宋晴晴是转继承人,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E错误。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由此可知,宋二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而不是直接丧失继承资格。

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

  (五)应继份和酌情分得遗产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在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3.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六)继承纠纷处理

  1.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点 遗嘱继承

  

(一)遗嘱和遗嘱能力

  1.遗嘱的特征

  ①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②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2.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处分其财产的资格。

  

(二)遗嘱的内容和形式

  1.遗嘱的形式

  

(1)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6)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遗嘱见证人

  

(1)除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外,都需要有两个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条件。

  

(2)法律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有效遗嘱

  1.有效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

  

(1)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4)遗嘱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无效遗嘱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处分无效。

  (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自然人变更或撤销遗嘱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进行。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五)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

  ①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②遗赠人必须是自然人,遗赠受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

  ③遗赠是给予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财产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遗赠是死后法律行为。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

◆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2)行使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

  3.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的单方法律行为;赠与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是赠与人和受赠人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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