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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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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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凡属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二)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部门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建设项目;
(三)其它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估算、概(预)算、竣工结(决)算,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施工图预算的审核;
(四)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
(五)工程建设支付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其他。
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前期的评审
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财政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及投资计划的审查。
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建设项目、修缮以及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应经财政部门审查后方可执行。
建设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将建设项目概(预)算上报财政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凡涉及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需要追加投资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在变更前,在报送审批部门的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评审
建设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相关招标资料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
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须经财政部门评审后方可对外发布。
未经评审不得支付建设资金。
财政部门应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投标报价高于财政部门核定的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将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报财政部门。
建设单位制定的招标文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有工程价款结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依财政部门审核的结论作为付款依据的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的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应报财政部门评审。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款的评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根据经审查后的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进度款。
第十四条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评审
(一)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当预留10%-30%竣工结算尾款,待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批复后进行拨付;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结算批复后三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查批复,作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审查结束后应出具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不得支付建设资金。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凡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县(区)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郑财办【2005】3号)同时废止。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