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少年审判中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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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少年审判中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

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在少年审判中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

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平安校园、法治校园的重要方面。

在少年审判过程中贯穿法治教育,审育结合,是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效果,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法治素养。

为进一步提高校园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提高学生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知识,创造一个健康、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

特此,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相关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该法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在少年司法工作中贯彻和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和优势,体现出较强的教育价值和意义。

二、工作目的

在少年审判中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使法治教育体现出鲜明的针对性,能够有效预防未成年行为人再犯,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实践中,有大量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认为犯罪以后只要找关系就“可以减轻”甚至“不被处罚”。

在青少年犯罪原因调查中,有六成未成年人表示自己是因不懂法律才会犯罪,且这一原因在已知犯罪原因中占比率最高,说明有大量的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知率较低,常常在“无知”中却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因此,在审判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进行法治教育,使其知悉法律规定的行为界限,明白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不仅能够起到良好的震慑效果,也能有效预防这部分未成年人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在少年审判中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权,有利于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实践中,有部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发生在对抗校园欺凌等侵害自身权益类案件中。

调查数据显示,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尽管有较高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但是有效的维权能力并不足,许多时候并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培养其知法用法的习惯,使其学会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能够有效阻却违法犯罪行为的重复发生。

例如,通常来说,校园欺凌案件具有较强的反复性,被侵害人一旦学会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如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报警),就能对欺凌行为人构成阻断和威慑,从而有效防止欺凌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落实措施

在少年司法中贯彻法治教育的理念,有利于充分利用优质的法治教育资源,打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

例如,在少年审判的延伸职能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到社区和学校以典型案件进行专门的法治教育,不仅能够增加法律学习的互动性,更能提高普法活动的趣味性,并通过这些警示案例,最终让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不断加强。

不过,

(一)在少年审判过程中突出规则教育,贯彻“预防”的理念,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延伸到审判过程中。

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生效实施。

在未成年人审判过程中,应以两法教育为核心,强化未成年人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界限的认知,以法律后果做警示教育,构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底线意识和红线思维,加强教育的预防效果。

(二)在少年审判的延伸职能中,积极运用司法大数据,及时梳理、发布未成年人司法大数据和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进课堂等形式,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既要使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的效果,又要帮助未成年人在学习中树立防范意识,遇到危险能够及时识别、并进行合法有效自救,使法治资源和教育资源形成良好互动。

(三)构建法校共育、多方共享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平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据共享和平台建设已成为可能。

司法机关、教育部门应积极探索法校共育模式,搭建多方共享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平台。

司法机关应以专业的优势积极承担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社会使命,学校等教育部门则应积极寻求同司法机关的合作,善于利用当地的司法资源,为青少年学生提供良好的法治教育资源,避免使法治教育流于形式,落入应试教育的俗套,加强应用型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培养,科学设计教育内容,使青少年学生能够真正享受法治教育的实惠。

世界上每多一所学校,就少一所监狱。

当下,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低龄犯罪、暴力犯罪已成为社会一大痛点。

如何在未成年人群体中进行有效的法治教育,不仅是教育部门的责任,也是司法部门在工作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司法机关应发挥专业特长,在少年司法工作中,善于把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学校”建在法庭上、延伸到审判中,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XXX中学成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共建基地

——让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走进校园

“经常在新闻里看到校园霸凌事件,虽然事情没有发生在我身上,但每次看到都觉得很气愤……今天的普法课让我真正了解什么是校园霸凌,也让我明白如果有一天在我或者同学身上发生了这件事,我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第一女子监狱和我们学校的共同努力下,区首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共建基地”在我校揭牌成立。

青少年法治教育共建基地的成立,让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走进校园,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学校法治教育水平,推进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为做好学生的法治宣传,帮助他们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开辟了新途径,也将更好引导全体学生摒弃不良习惯,自觉学法、懂法、守法,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健康、文明的校园环境。

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是第一女子监狱“送法进校园”工作的进一步探索和延伸,通过以监狱为法治宣传主体,学校为法治教育载体的新模式,让民警、教师、学生三者之间产生良性的学法互动,充分实现监狱法治资源、学校教学资源的共享。

第一女子监狱选派业务能力强、热爱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及维护青少年心理健康的优秀民警全力参与到学校的法治宣传、法治教育、心理团体辅导等活动中,力争把基地建成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的主阵地,提升青少年法治素质的主课堂,多方面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我校聘请监狱心理矫治中心副主任xxx为学校法治教育副校长、

4名优秀青年民警为普法教师。

同时,监狱为学校3名教师颁发“监狱文化课讲师”聘任证书。

监狱民警从校园霸凌分类、校园霸凌行为、相关法律法条、出现校园霸凌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如何减少校园霸凌行为发生5个方面,为全校700多名师生上一堂生动的“校园霸凌”法治教育课。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通过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制地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例如:

有的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儿童遇到这事怎么办?

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养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

你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只有学好法律,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学好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了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人民国家的法律要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学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因此,中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初中生的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2至15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

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怡误终身。

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中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知识。

(-)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举例:

(二)14至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

16周岁:

完全行为能力人。

《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

也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

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举例:

(三)10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下或不能辩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它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民事责任。

因此我们应当学习〈民法〉,〈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四)在道路上我们基本上都属于骑自行车或行人一族,当然也有少数家庭条件好的还骑摩托车、开车等。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70周岁)。

《道路交通安全法》XX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月。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因此要在道路上保障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我们的生活离不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当然生活中我们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在此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仅就我们中学校园里容易发生的案事例来简要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中的一些基本常识,如果时间允许的话我们简要介绍一下道路上的一些知识。

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行为的界线主要在于行为情节及后果的轻重,违法行为较轻的构成行政违法,适用行政法律法规,较重的构成犯罪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涉及许多行政法律法规,治安处罚只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比如偷税,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万元以下的适用〈税法〉由税务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而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轻伤以上的适用〈刑法〉予以处罚,再比如盗伐林木,二立方以上的构上刑事犯罪,以下的构成行政违法由林业主管部门处罚。

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是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及如何处理,也告诉大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均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而不能跨越职权办案。

“有事请打110”,“有困难找警察”这种说法也是相对的,警察也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在法律赋予他的权限内维护好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一)原则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罪行法定

3、罪刑相适应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14—18周岁的人违犯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例如一起多人合伙盗窃废铁案件,主犯系成年人受到了刑事追究,被判了刑,而其中的从犯均是我们学校的学生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为了教育他们改过自新,我们仅仅给了他们警告处罚,这就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也体现了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犯罪的以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定罪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醉酒的人犯罪的负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7条: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酒后骑自行车或在路上行走即使什么错也不犯也是很危险的。

中学生守则也规定学生不许抽烟,酗酒。

(四)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治安拘留(1日至15日)。

2、罚款(1元至200元,除涉赌、毒、卖淫嫖娼较高外)。

3、警告。

口头批评不属于治安处罚。

行政处罚的各类还有很多不一一介绍

刑罚:

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五年);2、无期徒刑;3、死刑;4、拘役(1个月至六个月);5、管制(三个月至2年)。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通常为一年至五年,死刑无期的为终身),罚金,没收财产,可独立适用。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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