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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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

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

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山西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项目布局推进意见》,有效转化我省能源资源优势,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加快电动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提升装备制造业水平,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

2014—2016年,太原、晋城市属地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与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40%(其中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大同、晋中、长治、运城市上述比例不低于30%。

其他市上述比例2014年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2017年以后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比例。

二、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将我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省、市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三、推进配套设施建设

(一)建设充电设施和充换电服务网络。

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发展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

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落实用地政策,建设覆盖全省、布局合理、标准统一的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

(二)布局建设甲醇加注站和燃气加气站。

改造与新建相结合,优先在现有加油站布局甲醇加注设施;统筹加油站与甲醇加注站建设规划,适度超前推进加注站建设。

制定燃气加气站专项建设规划,加大建设力度,形成布局合理、满足需求的供应体系。

(三)加强安全监管。

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充电设施、甲醇加注站、燃气加气站的日常监管,为消费者提供可靠、安全的能源供应环境。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推出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重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落户我省,配套完善电池、电机、电控等协作产业链。

省有关部门、有关市政府要制订奖励政策,在土地供应、项目审批、税费减免等方面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

五、给予生产企业营销补助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我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的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实现销售量情况,给予营销补助,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

补助标准为:

2015年,电动客车50000元/辆,电动轿车20000元/辆,电动专用车10000元/辆;甲醇客车10000元/辆,甲醇重卡10000元/辆,甲醇轿车5000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2000元/辆;燃气重卡10000元/辆,燃气轻(微)卡2000元/辆。

2016—2017年,补助标准减半。

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给予配套支持。

太原、晋城市要重点支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六、发挥产业发展基金作用

充分发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的作用,积极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探索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个环节的融资需求。

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上市融资,用足用好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等融资工具。

七、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积极争取国家批准我省甲醇汽车、燃气汽车执行与电动汽车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

(一)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五)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六)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制订出台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指导价格,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

九、差异化的交通管理政策

(一)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

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

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给予便利。

(二)免收新能源汽车新车上牌费用。

(三)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免收新能源汽车停车费。

(四)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标注的燃气重卡和甲醇重卡汽车,在山西省境内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十、创新保障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融资、保险、租赁、物流、售后服务、二手车交易等服务体系。

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模式。

推进融资租赁、充换电服务等多种电动汽车商业模式创新,完善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与回收再利用等配套服务体系。

十一、加快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新能源汽车技术、安全、能耗、排放等相关标准的研究与制订。

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标准,转化、提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十二、加大科技攻关力度

充分发挥科技研发资金的作用,建立产业公共研发平台,实施山西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链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鼓励企业与国内外拥有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的企业、研发机构合资合作,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创新力度。

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现技术创新与产业创新互动。

十三、培养产业发展人才

加强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领域学科建设,培养科研人才。

通过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养专业技能人才。

依托重大人才工程,引进、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普及新能源汽车知识,大力宣传相关政策措施,推广先进运营模式,增进全社会认知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落实方案,强化考核检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附件:

落实政策措施任务分工表

附件

落实政策措施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推进各市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公共服务领域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各市人民政府

2

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公共服务领域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3

促进国有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省国资委

4

将我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省、市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省经信委

5

建设充电设施和充换电服务网络。

各市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交通厅运输厅

6

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

省安监局

省电力公司

7

布局建设甲醇加注站。

省经信委

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资源厅、省交通厅运输厅

8

加强对甲醇加注站的安全监管

省安监局

省公安消防总队

9

布局建设燃气加气站。

各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资源厅、省交通厅运输厅

序号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10

加强对燃气加气站的安全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安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

11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出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制定奖励政策,重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落户我省。

省商务厅

各市人民政府

12

创优发展环境,在土地供应、项目审批、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新能源汽车项目优先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

13

搭建产业协同发展服务平台,促进新能源整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建立紧密协作关系,提高整车产品本地零部件配套化水平。

省经信委

14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我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电动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的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实现销售量情况,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15

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给予配套支持,太原、晋城市要重点支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各市人民政府

16

充分发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的作用,积极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上市融资,用足用好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等融资工具。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省经信委、山西证监局

17

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个环节的融资需求。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银监局

18

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19

积极争取国家批准我省甲醇汽车、燃气汽车执行与电动汽车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20

严格执行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

省物价局

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21

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别。

省公安厅

省经信委

22

免收新能源汽车新车上牌费用。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省物价局

23

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免收新能源汽车停车费。

各市人民政府

省物价局

24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标注的燃气重卡和甲醇重卡汽车,在山西省境内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25

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融资、保险、租赁、物流、售后服务、二手车交易等服务体系。

省经信委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26

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模式。

推进融资租赁、充换电服务等多种电动汽车商业模式创新,完善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与回收再利用等配套服务体系。

各市人民政府

省经信委、省商务厅

27

加强新能源汽车技术、安全、能耗、排放等相关标准的制订。

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标准,转化、提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省质监局

省经信委

28

加大科技攻关力度。

充分发挥科技研发资金的作用,建立产业公共研发平台,实施山西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链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鼓励企业与国内外拥有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的企业、研发机构合资合作,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创新力度。

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现技术创新与产业创新互动。

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29

培养产业发展人才。

加强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领域学科建设,培养科研人才。

通过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养专业技能人才。

依托重大人才工程引进、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省经信委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30

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普及新能源汽车知识,宣传相关政策措施,推广先进运营模式,增进全社会认知程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氛围。

省经信委、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人民政府

31

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强化对各单位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新能源汽车领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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