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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

  

 

  

2004~2014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

 

  

 

 

 

 

 

 

 

   

 

 

 

 

 

一近十年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述

2001年,伴随着昆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消息传来,一个崭新的概念进入国人的视野,那就是:

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几年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政府、媒体、民间组织的关注,这个词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熟知,但被问及“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问题时,大家却依然语塞和模糊不清。

简明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民族文脉的精华。

学术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其定义为:

“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2003年,中国启动实施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此工程是全面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系统工程,旨在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机制,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这项工程的启动,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入整体性、系统性的轨道。

(一)开展普查工作

普查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工作。

通过普查,可以全面了解并掌握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环境状况、分布情况、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只有做好普查,摸清底数,才谈得上保护,才能更有针对性地进行保护。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

“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2005年6月9日,文化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文办社图发〔2005〕21号),正式开展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同时,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编辑出版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对普查范围、普查原则和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指导。

随着各地普查工作的陆续展开,2007年1月,中国艺术研究院出版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

该手册是《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的修订版,新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参考范本》和传统医药类的调查提纲,以供各地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时借鉴。

补充修订后的普查手册,对正在全国普遍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工作起到了更加有效的指导作用。

2009年11月26~27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宣布中国首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据不完全统计,参与此次全国普查的有76万人次,走访民间艺人86万人次,投入经费3.7亿元,记录文字8.9亿字,录音7.2万小时,录像13万小时,照片408万张,汇编资料8万册,收集实物26万多件,统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56万项。

[1]

其中,浙江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从2003年8月至2008年8月,浙江省在5年时间内,坚持做到普查工作“不漏村镇、不漏线索、不漏种类、不漏艺人”,开展“拦网式”普查,全省村级线索普查覆盖面达到行政村的100%,乡镇项目调查覆盖面达到乡镇的100%,涉及32859个行政村和1518个乡镇(街道)。

共上报普查线索271.9万条,实地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5.63万项,其中新发现项目5.3万余项,召开各类座谈会18894次,走访民间艺人13.37万人次,收集相关实物资料2.3万余件,调查文字记录1032.1万字,录音记录4525.7小时。

为做好此次普查工作,全省共举办普查培训班2387期,参加培训人数79786人,全省共投入普查骨干3.97万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查19.36万人,共计参加普查人员达到23.33万人。

2007年以来,政府为普查工作下发了“普查表式参考文本”“普查线索提示说明”“普查工作规范”等35个指导性文件。

在资金投入方面,浙江省政府划拨600万元普查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全省各县添置录音笔、相机等数码普查设备。

各市、县级政府再追加、划拨专项经费。

据统计,全省公共财政投入普查经费达到6451.2万元,为普查工作加强保障。

通过全面大普查,浙江基本摸清了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家底。

全省市、县、乡三级共汇编普查资料3249册,做到了乡、镇有全面性的普查成果汇编,市、县有重点调查项目的成果汇编。

同时,大量影像资料、正式出版物等,都体现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

[2]

此外,北京市普查的项目达7000项,并完成了18个区(县)普查资料汇编;重庆市梳理出410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涉及17个大类;四川省对收集的历史文献等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和建档保存,形成50余万字的《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汇编》;河北省历时4年,摸底排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2万余条,挖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0010项,共投入经费848.95万元,记录文字资料3349.64万字,拍摄112564张照片,录音4276.9小时,视频4523.77小时,收集实物资料6537件,登记实物9798件,整理出版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第一辑)、《河北民间古乐工尺谱集成》及CD光盘、《中国唐山传统皮影戏百部精品剧目》等百余套著作以及多种音像资料。

近年来,部分省、市已开展第二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侧重点在于查漏补缺和填补第一次普查缺漏的类别。

(二)建立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保护制度

普查之后,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建档,将普查结果系统化、规范化、档案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对遗产设定不同的保护级别。

200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录的申报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各省、市、县的名录申报工作相继启动,加之媒体的频繁报道,各地掀起了前所未有的“申遗”热潮。

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是在普查的基础上,通过制定评定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起来的,同时形成相应的四级保护制度,共同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级名录公布后,我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也将从中产生。

截至2013年底,中国共有3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见表1)。

此外,中国还有7个项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项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

表1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中国项目

续表

2005年底,文化部等国家九部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了一个“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名单”(共计501项),并向社会公示。

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批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并予以正式公布。

同时,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十大类:

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

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拓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

同时,修正了分类名称,将“民间音乐”改为“传统音乐”;“民间舞蹈”改为“传统舞蹈”;“杂技与竞技”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民间美术”改为“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改为“传统技艺”。

2010年5月17日,文化部公示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名单(共计190项),但直至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才正式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91项)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64项)。

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53项)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53项)。

此次通知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严格按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表述。

同前两批相比,第三批和第四批的数量大大减少,这表明,国家开始更加严格地控制名录项目数量,要为“申遗热”降温,使名录建设工作逐渐进入理性化、科学化的轨道。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的特质,传承只有通过人们的口传心授,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

因此,“人”是传承的核心因素,传承群体或个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承载者和传递者,保护传承人于是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式之一。

2007年初,文化部印发了《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并于6月5日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26名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名单包括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五大类共226名国家级传承人。

2008年1月26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551名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涵盖了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俗五大类共551名国家级传承人。

根据规定,传承人可获得政府下发的财政补贴,于是,传承人的申报又为“非遗热”添了一把火,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2009年5月26日,文化部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711名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涵盖了全部十大类别。

2012年12月21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498人)》。

至此,四批国家级传承人共计1986名。

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制度化,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传承人申请条件、申请办法及其权利和义务等。

各地方政府也开始重视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公布了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逐渐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宝塔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体系。

二法律法规建设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基础作约束和保障,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保护和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五个层级组成。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通过2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

(一)国家级法律法规

1.相关现行法律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工作开始于1998年,经过深入的调研和论证研究,2003年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将该草案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上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5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总体原则和措施、名录建立以及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法律效力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的施行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我国乃至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里程碑式事件。

(2)其他相关法律。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出台以前,其他法律中已有相关条例涉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这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依据。

《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将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纳入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条规定: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有关规定,也可以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这些法律虽然不是直接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为完善其法律保护体系提供了依据。

2.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基本法律。

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法规和各部门规章的相关情况见表2。

表2国务院法规和各部门规章一览

续表

早期的相关国家行政法规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前者建立了中药品种的分级保护制度,用以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属于知识产权类的保护细则;后者是专门针对传统工艺美术门类的保护条例,建立健全了一套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制度,增强了全社会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它与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相一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以前比较重要的一部法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指导方针和原则,核心内容是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具有宣言书般的意义。

文化部制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阶段性成果,被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前的过渡性法规,具有总结和延续保护经验、开拓工作思路、巩固保护成果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后,文化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许多与之配套的法规、政策和条例,加大了宣传力度。

2012年,文化部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该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具体包括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

此办法的出台,使保护工作更加落实到了细节和实处。

此外,其他法规文件也逐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如2013年,国务院批准《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明确规定:

“结合片区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将民族文化、民族技艺传承创新纳入职业教育体系……鼓励民间艺人、技艺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办学。

2014年,文化部启动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以及《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旨在深化对项目保护单位的动态管理,并完整记录传承人丰富的知识和高超的技艺。

(二)地方级法规

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起草制定,采取的是“先地方、后中央”的模式——地方省政府先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法规,摸索积累经验,然后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最后制定全国性法律。

因此,地方级法规的建设工作早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颁布,而国家政策法规的出台反过来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保护法规,从而形成立体、多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更加规范地进行。

云南省是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较强的省份,2000年5月公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条例,与文化部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相呼应。

随后,贵州省(2003)、福建省(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2006)先后出台了各自省份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6年,各地逐渐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相继出台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截至2014年共16部。

这16个省(区、市)分别是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江苏省(2006)、浙江省(2007)、江西省(200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广东省(2011)、山西省(2012)、湖北省(2012)、重庆市(2012)、贵州省(2012)、云南省(2013)、河南省(2013)、陕西省(2014)、河北省(2014)、安徽省(2014)、辽宁省(2014)。

澳门于2008年也发布了港澳地区首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保护法规《澳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006年2月,全国第一部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颁布。

其他县级保护条例还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和《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1)。

2001年6月,安徽省淮南市通过《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是我国最早出台的以单项传统民间艺术项目为保护对象的地方性法规。

之后出台的单项保护法规还有《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2006年7月)、《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2006年11月)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2010年7月)。

这种专项法规为项目提供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保障。

另外一类值得重视的法规是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已出台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省区市有14个,分别是:

江苏省(2006,名称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资助暂行办法》)、陕西省(2007)、河南省(2007)、辽宁省(2007)、宁夏回族自治区(2008)、浙江省(2008,文件名称为《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权利的通知》)、安徽省(2008)、山西省(2008)、上海市(2009)、海南省(2009)、福建省(2010)、湖南省(20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河北省(2012)。

这类法规为传承人的保护提供了依据,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3年6月,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主编出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资料汇编》,全面收录了115个从国家到地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三整体性保护

目前,学界主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分为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三种。

所谓“抢救性保护”,包括对民间项目的采集、记录、整理、立档、保存、研究、出版、名录建立等,属于基础性工作。

其特点是可以较大程度地保留原状,避免破坏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是近些年最受地方欢迎的一种保护方式,同时也存在一定争议。

生产性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从而促使其回归到人民日常生活中,得到活态的保护。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警惕和避免陷入过度产业化的境地。

如何平衡社会价值、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三者之间的矛盾,仍须探索和亟待解决。

整体性保护是近年来政府花大力投入的工作重点,“整体性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所谓“整体性”,是指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

这种保护方式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周围环境的关系、传承人在生活中的状态等,是将其置于完整文化生态环境中进行保护的立体保护模式。

在传承中进行整体性的活态保护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方式。

[3]目前,我国主要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指的是在一个特定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修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与其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互相依存,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并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

[4]

2003年启动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将“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民族聚集村落和特定区域,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申报、审核和命名机制”写入实施内容;在保护方式中提出:

“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设立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此目标从2007年开始启动,意味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生态保护区模式。

2007年6月9日,文化部批准建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成为中国第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区,它包括福建泉州、漳州、厦门三地,保留着南音、梨园戏、高甲戏、提线木偶等诸多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同年7月,福建省编制了配套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确立其保护目标为:

“通过保护区的建设和试点的试验,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一套确实可行的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一批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设施,改善文化遗产的保护环境,濒危和重要的文化遗产以及一批传承人得到有效的保护,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较为完整的基础设施,文化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文化遗产和传承人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普遍提高;到2020年,实现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相当部分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文化遗产和传承人在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中得到完整的保护和传承,保护文化遗产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优秀文化遗产的精神和智慧融入现代生活。

”[5]

2007年9月,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安徽省黄山市召开,确定进一步扩大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范围,确定十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集中的地区实行整体性保护。

2010年2月,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定义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

提出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原则为:

“坚持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原则,坚持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维护文化生态平衡的整体性保护原则,坚持尊重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的原则,坚持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同时确立了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程序和基本措施,将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落到了实处。

2012年5月10日,文化部颁布了《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提出了有关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四大举措:

一是要研究制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与管理暂行办法》,综合考虑民族和地域特点,要选择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性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设立2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二是积极推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三是制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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