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056699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35.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docx

《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docx

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

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

在信息高速公路带来的信息社会中,人的个体能力和人们“在一起”的群体感受将超越地区和国家等地理性因素的限制而达到全新的水平,有人甚至用“新生代”来描述生活在信息社会的人与传统社会中的人之间的差别。

信息高速公路给人类的全面交往、接受新文化、能力的提升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提供了巨大的机会,同时,它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我们未曾遇到过的消极影响,有些还会相当严重。

网络道德建设是一个全新的世界性课题,具有涉及面广、与技术结合深、国际化、空白点多等特点,网络道德建设的难点和问题也林林总总,头绪纷纭。

在国外,有人把与网络建设有关的社会问题概括为“7P”问题,即Privacy(隐私)、Piracy(盗版)、Pornography(色情)、Pricing(价格)、Policing(政策制订)、Psychology(心理学)和ProtectionoftheNetwork(网络保护)。

但我们认为,这7P问题还不足以系统反映电子空间规范化的困难和矛盾,网络道德建设的关键在于处理好以下八对全新的矛盾。

一、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

物理空间是我们大家都熟悉并生活其中的实在,是传统的即有道德的基础。

电子空间(Cyberspace)是由于电子技术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兴起而出现并日渐重要的人类交流信息、知识、情感的另一种生存环境。

它有以下特征:

(1)从信息传播的方式看,具有“数码化”或“非物体化”的特点。

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主客体关系反映、建立在数码的生产、存储、流动和控制之上。

(2)从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速度看,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

当信息以数码的方式组织并以电子作为载体传送时,速度就是时间压缩的具体呈现。

当各式各样的信息形式(影像、声音、文本)通过全球电话网络或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络传送时,国界和地理距离的暂时消失就是空间压缩的具体呈现。

(3)从取得信息的模式看,具有“互动化”和“全面化”(文本、声音、影像等)的特点。

有人把电子空间理解为人们进行物质、思想、情感、信息交往的“终极市场”、“电子世界”等等,它在性质上与物理实在不同,是网络道德适用的范围。

据报载,96年8月,哈佛大学附属精神医院麦克林医院开办电脑瘾症门诊。

而马里兰大学心理咨询中心也因为上网成瘾的学生求诊日多而申请校外医生支援应诊。

心理医生与治疗师认为,“互联网络瘾”确有其症,与沉溺赌博、吸毒和贪食等症无异。

在德州一家戒毒所,一名17岁少年在瘾发之际全身打颤、痉挛、摔桌椅,外人见状猜想可能是海洛因或酒精毒瘾发作,其实不然,这名男孩是因为互联网络瘾发作了。

据统计,若以酒精中毒的标准来衡量网络中毒,全美国2000万网络族约有2%至5%可能成瘾。

专家警告,电脑瘾正无声无息地钻入家庭之中,使用者不会有所警觉,因为大家认为这不过是一台电脑,不会造成伤害,殊不知一旦变成重瘾,上网之后就很难退离网络,想把电脑关掉如同戒毒或戒酒一般难以断根。

“互联网络瘾”是极端的例子,它特别突出地表明了如果不能合理调适物理空间与电子空间关系,人类的生存质量将会面临严重的问题。

一方面,电子空间的出现大大提升了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整体能力,因此,它是信息社会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必要的组成部分。

信息的积累和交流是人的类存在的基本条件。

人类必须在交往中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存在,人类的产生以语言的产生为基本条件。

语言作为表达信息的工具,它第一次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时空的限制,使得人们可以接受和传播超出自身活动范围的不同时间和不同空间的信息,分享知识,使协作的劳动成为可能。

正是语言的出现使人的生存不同于动物,他们通过语言协同行动、积累知识,作为一个“类”而存在。

语言这种信息传播工具作为人的类存在的基本条件和发展标志,其不断演化的过程就是人的能力不断发展和进化的过程。

今天,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又一次全面提升了人的接受、传播、存储、控制信息的能力,使人类的类存在的性质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

另一方面,电子空间并不能取代物理空间,因为人毕竟还是一个物理的存在物。

虽然,电子空间会极大地改变传统社会的结构,但人的物质、能量的需求毕竟还要在物理空间里得到满足,即使是人的感知和情感需求,也需要在物理空间里才能获得直接的满足,比如基于家庭的各种情感,就需要集中家庭成员的一个物理的地点才能很好的培育和升华。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这两个人类必需的生存环境如何协调统一?

因为人的各种存在环境应该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一个健康的人也必须在这些不同的情境中表现出统一的人格。

但是,由于电子空间的飞速发展,电子空间和物理空间在某些情况下来不及进行充分的摩合,从而出现两个空间相互分离和相互抵触的情况。

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电子空间的性质在很多方面还不能适应人类生活的复杂需要。

现有的电子空间以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为构架,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原先的设计目的只是便于学术交流,在人类生活中还有其它种种与学术交流性质不同的联系,因此,它在安全性、保密性、不同类型信息需要的专门处理、网络上各责任主体的控制等方面先天不足,不能适应人类生活种种复杂的需求。

比如,当人们只是在网络上消遣时,人们对其安全性和保密性不会特别留意,当人们把存款放在网络上(如网络银行)时,他们对网络安全性和保密性的看法就会十分不同;当人们通过新闻组漫谈一些一般性的看法时,他们不会特别关心对方的地位和历史记录,而当人们通过网络做生意签订合同时,他们不可能不想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

第二,由上述问题所决定,也由于网络发展普及程度的限制,电子空间进入人们生活的层次还比较肤浅。

虽然电子信息网络迅猛兴起并进入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之中,但它发展的时间毕竟不长,还只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补充。

电子商业、电子银行、网络学校等网络应用才刚刚开始。

对多数人而言,他们仍生活在单一的物理空间中,而已经入网人们中的多数仍处于“进入”阶段,电子空间还不是生存的主要环境。

这种情况造成的现实后果是,电子空间和物理空间是两个在很大程度上分立的生活空间,如果过分沉溺在网络中,有脱离社会现实生活的危险。

与电子空间和物理空间有关,一个被广泛讨论的问题是虚拟实在。

吉根特(MichaelA.Gigante)在《虚拟实在系统》一书中说,“虚拟实在被描绘为在一个合成环境中的幻觉,而不是这样一个环境的外部观察。

VR依赖于三维、立体、头部跟踪显示、手/身体跟踪和双声道。

VR是一种沉浸的、多感觉的体验。

”虚拟实在正向我们走来,它正发生在计算机售货长廊、软硬件公司内部和某些仿真站点中。

VR技术在工程设计、遥控机器人学、临床外科设计、飞行模拟、数据可视化、教育、艺术以及娱乐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VR确实是一项不同寻常的、且具有深远的潜在应用方向的技术。

虚拟实在能使人造物像真实事物一样逼真,甚至比真实事物还要逼真。

“未来的大人和孩子都可以用这种方式自娱,由于这些幻象全部经由电脑处理而产生,并非真实的情境,因此也就无需受实物大小和发生地点的限制。

在虚拟实在中你可以张开双臂,拥抱银河,在人类的血液中游泳,或造访仙境中的爱丽丝。

虚拟实在的出现和发展,将使电子空间和物理空间的界限在某些领域中模糊起来,比如驾驶战机进行实际的空战如同在玩电子游戏并无二致。

正像文字和印刷术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一样,虚拟实在将改变我们对公众、自身、空间和时间的看法。

虚拟实在能全面提高全民受教育的水平和方式,也能使儿童沉溺于凶杀和暴力;能使人们更好更广泛地感知世界,也能使人逃避现实,失去现实感。

因此,对虚拟实在的应用方面和内容,应该有合乎人类整体利益的社会的判定标准。

 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各有所长,共同构成人们的基本生存环境,它们之间的矛盾与电子空间内部的矛盾是网络道德形成与发展的基础。

二、网络道德与既有道德

在电子空间中,人的社会角色和道德责任都与物理实在有很大不同,人将摆脱诸如邻里角色、现实直观角色等物理实在中制约人们的道德环境,而在超地域的范围内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

这意味着,在传统社会中形成的道德构造和运行机制在信息社会中并不完全适用。

我们不能为了简单维护道德传统而拒绝电子空间闯入我们的生活空间,因为电子信息网络对我们的重要性就如同引进外资和对外开放,它是我国面临的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我们也不能听任电子空间的道德无序状态,或消极等待其自发的道德机制的形成,因为它将由于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的密切联系而导致现实道德失范。

在电子空间中引入传统道德的优秀成果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是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道德的重要问题。

人的生存需要秩序,而道德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者,它的进步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

人类发展到现在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伦理道德传统,它们凝聚了人的价值理想,体现了人的尊严和需求。

传统道德的运行主要依靠人们的是非观和社会评价,但在电子空间中,活生生的人在交往中退到终端背后,所表现出来的只是符号。

在进行电子网络通讯的时候,你所看到的只是屏幕。

在电子空间中,由于人们是在“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往,他难于感受到对方的反应及其与他利益的关系,人们往往会做出一些在物理空间难以做出的事情。

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在学校有良好纪录的学生会在光天化日之下理直气壮地撬银行的保险箱,但金融电子系统所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他们之中的“黑客”;我们也很难想象一个人在现实交往中隐瞒自己的性别,但“在线交谈”中自称是妙龄少女的通讯者极有可能是黑面大汉。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计算机网络使那些不可能相会的人聚在一起的,但是,非人性化的中介使得人们的相聚或多或少非人性化了。

人们交换电子函件电子邮件的行为方式如同驾车人那样:

他们咒骂其他的驾车人,打出粗暴的手势,如同野蛮人一样,而他们中的多数在单位和家中从不如此。

同样地,在电子空间中,由于隔着电子设备,粗暴的行为似乎就可以容忍了。

美国一个著名作家讲过他在电子空间遇到的一件事例。

他收到过一个发自不曾见过面的家伙的电子函件电子邮件,那家伙在邮件上写道:

我懒得说别的,只想告诉你,你是一个糟糕的作家。

不幸的是,这类事情随时都在电子空间中发生着,这或许是因为陶醉于自己能够直接给著名作家发送电子函件电子邮件的能力,或许是由于看不到对方读到自己粗暴言词的痛苦表情。

不管怎么说,这典型地反映出在电子空间引入道德运行机制的艰巨性。

如何在充分利用信息高速公路对人的全面发展和道德文明的促进的同时抵御消极作用?

如何协调既有道德与网络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之整体发展为信息社会更高水平的道德?

这些是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课题。

三、信息内容的地域性与信息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

信息反映的是一定地域内人们的知识、情感、文化和社会制度,信息内容的这种特殊性是由于人们交往的地域特殊性造成的。

而由于网络的出现和普及,信息的传播出现超地域特征。

在信息高速公路上,与邻居和在地球另一端的人联络同样方便而迅捷,就联系的难易程度而言,地域的概念已经失去了意义。

这就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

在一个网络社会中如何保持一个国家和民族这样一些地域性团体的集体意识?

或者,对我们来说,如何在人们“在一起”的感受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现在,由此而导致的道德问题已经出现,有些已经相当严重。

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第一,黄色信息。

黄毒泛滥对全世界各国的电子通信都是威胁,但是,由于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和社会制度不同,它对我国的危害更加严重,因为色情信息在某些国家是合法的,而网络的国际化使在某国的合法色情信息服务能够无障碍地在世界范围内传播。

电脑及互联网络的普及给工作、生活带来了很大方便。

然而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之徒也乘机而入,把许多色情货色也打入电脑网络中,致使大批青少年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心灵健康。

就英国著名的高等学府牛津大学而言,学生们通过交互网络观看黄色录像的时间比用它进行学术交流的时间还多,严重影响了该校正常的学术气氛,因此学校当局不得不作出决定,禁止学生用交互网看黄色录像,并切断了一条可以看这种录像的渠道。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的色情电子信息服务达几十万家,对它们的访问人数甚至多于访问学术网点的人数。

最近,英国警察与欧美有关国家的同行合作,开展了一次代号为“星爆”的整治电脑网络“红灯区”的联合行动,一举抓获了9名罪犯。

他们还在英国中部城市伯明翰破获了一个专门向国际计算机网络推销色情产品的集团。

美国一个专家小组新近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美国多数家庭电脑连通的网络中,有92万件带有不同程度色情内容的图片、文章和电影,电子公告栏储存的数据图像有五分之四含有淫秽内容。

在法国“迷你”的计算机网中,各种色情信息和图像在不断地渗透和蔓延。

荷兰和挪威在这方面更为严重。

电脑网络中出现的“红灯区”引起了公众的密切关注,尤其使青少年的家长感到忧虑和不安。

尽管色情文化在西方可以合法存在,但是一些国家的政府对这种危及社会安全的黄潮也不能不管。

美国联邦调查局近期连连采取行动,对全国94个联邦执法区中的59个区进行搜。

调查局人员扮装成儿童、引诱网络上的犯罪分子把他们当做色情活动的对象,从而获得罪证。

先后对120家住户进行了搜查。

逮捕了12名嫌疑。

美国参议院1995年早些时候通过一项法案,决定根据内容把电影电视作品实行分级的制度引入电脑网络,以帮助家长对青少年收视电脑图文进行选择和控制。

法案还规定,对那些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图文的人应依据有关刑法予以惩处。

据美国法律规定,制作、拥有或分发儿童色情材料者可判处最长10年的监禁和1万美元的罚款。

法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电讯高级委员会,专门负责电脑网络设置规定和道德观。

这个委员会成立后,已经取缔了“迷你”电脑网络上传播色情的几家公司的节目。

今年以来法国已有位市长下令在本市禁止张贴色情电脑的广告。

法国警方还抓获了一名利用Internet与国际上一批色情图像贩子串在一起互相进行交换的不法分子。

为了防止网络黄毒对青少年腐蚀,英国一家公司最近推出了一种网络“过滤”技术,用户可为孩子设立密码,使用这种密码只能调阅经选择的内容,以此限制孩子调阅Internet中的不良信息。

英国已在1995年9月1日开始实行这项技术。

一些专家指出,随着各国电脑的普及和联网的扩展,这种网络泛黄现象有向全世界蔓延的趋势,各地都应严加防犯。

第二,恶意的政治信息。

世界上存在着对立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并不是到处都充满详和与善意。

由于自然屏障的存在,恶意的政治信息多数不能直接浸入它国民众。

而在电子网络四通八达的情况下,天然屏障的屏蔽作用已经消失。

新加坡为例,政府鼓励本国有更多用户与Internet互联的同时,又极不满意西方评论及传媒不公允地评论新加坡,包括抨击其法律苛刻,传媒受到控制,政府专制及不民主等报道。

第三,文化霸权主义。

由于计算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和某些国家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发展得相对普及,英语是电子文本的最主要语言,美国等西方国家是入网者最经常访问的地方,这就给西方某些文化霸权主义者以可趁之机,它们利用网络信息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倾销自己的文化,力图抹杀世界文化的多样性。

信息内容的地域性与信息内容的超地域性的矛盾加剧了国家间、地区间道德和文化间的冲突,增大了维护国家观念、民族共同理想和共同价值观的难度。

加拿大学者基蒙.瓦拉卡基斯明确提出“文化渗透”的概念,指出信息渗透的后果:

“一种新的国际信息秩序可能出现,国际之间的权利关系很可能会受到工业上的优越条件、穿越国界的信息交流、文化主权丧失诸因素的重大影响。

”目前,对非英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使用Internet更多的是接受信息,这意味着这些国家将比以往更多地受到国外,特别是西方媒体和信息的影响。

美国和西方国家通过互联网在政治和文化生活形态上的影响和渗透,已经引起了亚洲及其它发展中国家的注意。

全球网络为个人制造假新闻和假信息提供着方便。

在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信息传播可自下而上,每个用户都可以制造信息,提供给网络向成千上万的用户传输,期间没有新闻审查和核实系统,而网络传输速度和范围都大大优先于传统信息传播媒体,其影响难以控制。

放纵西方文化的肆意侵染,无疑会影响民族文化的发展。

在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社会前提下,高技术的信息社会不应该损害世界文化的多元性。

随着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中多媒体与电子信息产品的发展,世界各国文化之间的互相影响迅速扩大。

但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的主动权毕竟掌握在信息输出国手中,面对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怎样发展自己的民族文化?

这的确值得我们思考。

对于以信息接受为主的非英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全球网络的互联有可能造成对本国文化冲击。

如果各国不采取高技术手段保护和宣传本国的文化艺术,发展电子数据库,那么在国际环境下传媒保存各国文化的国际竞争中就要处于劣势。

欧洲国家担心自己的民族文化淹没在美国的产品之中,法国曾多次表示要防止美国文化利用信息高速公路占领国内市场,法国一直非常关注实施信息高速公路中的多重文化原则。

法国文化部提出如果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缺乏适当的规范管理,就可能造成国家文化的丧失和对所有用户而言不平等的入网标准,应该建立公平竞争规范,培养和保护各地区的文化语言差异。

在当今世界,信息是种决定性的战略资源,需要在国际范围内交流,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信息过分依赖会潜藏着危险,本国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很好保护,信息自主权受到危害。

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不得不同发达国家合作建立数据库,作为回报,发展中国家可以取得数据库在国内使用权,但却会散失信息资源在国际上的发行权。

且数据库选题多以发达国家兴趣为转移,不利于建立发展中国家全国网络信息资源的数据库体系,无形中会导致文化主权的丧失。

印度学者提出,美国向其它国家的信息输出是为了将其所谓的“道德标准”强加于人,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总干事莫博依说:

几家实力雄厚的强跨国公司在信息网络上的称霸程度已接近于文化侵略。

四、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

现在,绝大多数人们上网是通过电话拨号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登录后联通到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从而在个人计算机上实现信息勾通的功能,电话网实际上成为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的主要物质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通过电话拨号上网,人们自然期望电话通讯的惯例适用于网上行为;而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或者主要租用电信部门通讯线路,或者本身就是电信部门的一个部分,他们也自然而然地用通讯的模式套用人们的网络行为模式。

总之,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在习惯上默认入网者的网上行为属于通讯的范畴,而通讯──依据多数国家的法律──是通讯者个人的事情,责任自负。

但是,实际上,由于电子公告板、在线交谈、新闻组、建立个人和团体主页、一对多电子函件电子邮件等等多种功能网络应用的出现,人们网络行为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个人通讯的范围,其影响是社会性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性的。

因为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网络行为的各责任主体──如入网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站点、论坛主持人、网络社团、网络国际组织、政府网络管理机构等对其权利和义务都不明确,造成网络行为各主体行为自由度与其所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不协调的情况。

这一矛盾已经导致了许多消极的结果,诸如,假信息、不负责任信息和无聊信息的传播、网上漫骂与人身攻击,等等。

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矛盾是建立网络道德要解决的关健问题。

立法者目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电脑空间里的法律责任。

由于信息和报文随时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上大量存在的电子地址和网点上产生,因此,有时是很难鉴别产生非法内容的人和地址。

因此,最容易受到起诉的是各个ISP,而且大部分争论就集中在各个ISP对他们发送的材料应负的责任上。

倘若ISP被认为是普通的发送人———类似于电话公司一样———或出版商,难道因此要对在他们的网络上发送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吗?

这个问题现在正在困扰着美国的立法者。

正在美国国会中审理的问题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版权法》,这项立法的目的是要把现在适用于物理媒体中的版权保护扩大到电脑空间里。

这项法案将有效地要求所有存储和传输信息的网络管理信息公司,包括Internet业务提供商承担侵犯版权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各家ISP辩解说,他们不可能对他们成百万的用户和每天送往世界各地的无以计数的报文进行监控。

AmericaOnline公司的助理总顾问兼公共政策主任威廉·布林顿(WilliamBurrington)说,“我们只是一种渠道。

如果你们让我们把责任大包大揽起来,就等于给用户发了一个信息,即侵犯版权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因为你们是不必为此而受到惩罚的。

就我们的用户而言,我们不能充当Internet警察的角色。

美国那些热衷于鼓励其他国家保护计算机程序等的官员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版权》的议案,据估计该组织将于近期对一项新的条约进行表决。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官员说,美国的建议很有可能成为一项国际指导方针。

该组织的总干事阿派德·波格什(ArpadBogsch)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157个成员国都同意这个文本。

与此同时,欧洲各国政府同样在努力解决在线版权的侵犯问题。

例如,德国已为包括Internet在内的新业务规定了一个国家多媒体法律框架,负责处理诸如法律责任、版权以及德国刑法将如何适用于计算机在线服务业等问题。

德国司法部长埃萨德·史密特·约契西(EdzardSchmidtJortzig)说过,ISP应该对他们产生的内容而不是对第三者通过他们的网络发送的信息负责任。

与此同时,好几个组织正继续为那些通过Internet开展业务活动的公司开发版权保护技术。

日本电气公司(NEC)宣布,它已经为多媒体数据流开发出一种打水印的技术。

这种最早可在今年年底投入使用的技术可在声频、视频、图像或正文数据上附加一个几乎抹不掉的印记。

据官员说,如果这种水印遭到损坏的话,数据也就会受到损坏。

在联合王国,都柏林特里尼蒂学院也已开发了一种水印技术,该技术可解决有关如何在图像的每一份拷贝件上附加独一无二的水印而不至破坏该图像外观的难题。

该学院的解决办法是应用32位数字为数字作品进行编码,它可小到人眼都不能发现的程度。

由于每种可以合法地进行拷贝的图像都会有一个独特的数字标识符,任何非法复制的图像均可查找到它最后被复制的合法拷贝。

五、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

合理的个人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应该得到保证,同时,社会安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应该得到保证。

一般说来,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的矛盾并不十分突出。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专门机关才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监视、调查、取证。

在物理空间中,对多数人而言,他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等整个生活面貌的细节是通过分散的方式保密的。

比如,人的工作环境与生活环境是分开的,人在购物时和在旅游时接触不同的人,很少有人能对所有这些个人生活的细节进行汇总,个人隐私也就不会赤裸裸地展现在公众面前。

信息社会由于电子信息网络深深溶入社会生活,人们会在网络上工作、娱乐、交往并且发挥社会作用,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服务站点为了收取入网费和使用费,需要详细记录其客户的行踪(如同现在电话服务部门需要收取电话费记录下通话号码和通话时间一样),同时,由于电子信息网络信息收集的便利性,电子信息网络上的个人生活在技术上极可能成为“通盘为文件所记录的生活”,它可能细致到令人恐怖的程度,如果这些信息不能被有限制地使用,个人隐私权将受到极大的侵犯。

在电子信息网络发达的国家,对个人隐私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担心已经成为社会性的忧虑。

当然,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可以立法规定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泄露,也可以通过普及加密技术来实现,可是这样一来,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就出现了矛盾:

一方面,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磁盘所记录的个人生活应该完全保密,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服务站点作为计费的依据外,不能作其它利用,或者通过加密技术保障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他的网上行为应该记录下来,供人们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监督,有关机关也可以查寻,作为执法的证据,以保障社会安全。

这就提出了一系列伦理问题,或者进一步说,是基于道德的法律问题:

大众和政府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阅网上个人的哪些信息?

如何协调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之间的平衡?

这些问题不解决,网络主体的权益和能力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的道德约束机制就不能形成,社会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