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奖惩制度.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052690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3.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用期员工奖惩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试用期员工奖惩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试用期员工奖惩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试用期员工奖惩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试用期员工奖惩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试用期员工奖惩制度.docx

《试用期员工奖惩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用期员工奖惩制度.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试用期员工奖惩制度.docx

试用期员工奖惩制度

冀水璧字〔2009〕2号

关于下发试用期员工奖惩相关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现将《试用期管理办法》、《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

试用期管理办法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2009年1月2日

 

主题词:

下发试用期员工奖惩管理制度通知

冀东水泥璧山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月2日印发

试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试用期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聘、竞聘上岗或通过其他渠道由低岗位调整到高岗位员工的试用期管理。

第二章试用期工资

第三条新聘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标准

(一)重点本科1500-2000元/月

(二)一般本科1000-1500元/月

(三)大专800-1200元/月

(四)中专、中技600-800元/月

(五)高中及以下人员400-600元/月

(六)民办高校、业余大学、夜大、自考、函授、成教、职大等本专科学历原则按照中专或以下学历处理。

(七)实习期新学员工资标准为同等学历试用期工资的80%。

第四条新聘有工作经验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一)原工作经验与新聘岗位工作无关联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按照学历工资确定。

(二)原工作经验与新聘岗位工作有关联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按照所从事的岗位确定岗位级别。

新聘人员试用期岗位可根据其工作经验和面试情况定为工程师、主办、副操作员及以下职位,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审批确定。

第三章劳动纪律管理

第五条员工试用期考勤由所在部门负责。

(一)试用期员工事假一天扣发工资20元,事假5天及以上扣发半月工资,累计事假10天以上延长试用期一个月,累计事假15天以上辞退;

(二)旷工一天扣发工资50%,旷工两天及以上的辞退;

(三)迟到、早退或脱岗一次扣发工资50元,任何一项累计两次或任意两项出一次计旷工一天。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六条员工试用期培训由员工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试用期员工每月至少两次书面考试,一次书面学习总结。

学习总结、考试试卷由其所在部门于下月初与考勤一同报至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二)试用期员工出现一次考试不及格扣发当月工资100元,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试不合格的试用期延长一个月或辞退,缺考按照旷工处理。

(三)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试用期员工所在部门对其每月的综合评价结果,调整试用期工资标准,优秀(20%)执行上限工资,一般(70%)执行中间工资,较差(10%)执行下限工资。

(四)连续三次考试90分以上并按时完成所在岗位各项工作的试用期员工,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考核确认后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五章试用期结束考核

第七条员工试用期结束考核包括岗位技能考试、规章制度考试和综合评价。

由所在部门会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每项考试、考核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75分。

(一)岗位技能考试

1、试用期员工必须进行岗位技能考试,考试试题由所在部门拟定后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

2、每个岗位考试试题原则上需两套以上,考试时随机抽取,考试试题由主管及以上人员出具,并做好严格保密工作。

(二)公司规章制度考试

公司规章制度考试,考试试题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并组织申请结束试用期员工进行考试。

(三)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由部门根据本法附表组织进行。

(四)考核管理

试用期考核由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进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考核情况,包括抽查岗位技能考试、平时培训考试等。

第八条试用期结束流程

(一)员工根据自己试用期限,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周到所在部门领取试用期结束申请表,到期未领取试用期结束申请表的部门经济员应及时通知试用员工。

(二)员工根据自己试用岗位填写试用期结束申请表,并将试用期结束申请表报直接上级,直接上级核实情况后所在部门领导。

(三)部门领导根据员工申请组织试用期结束考核工作,包括试用期结束考试和综合评价。

(四)部门领导根据试用岗位考试和综合评价情况出具意见,并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五)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试用岗位技能考试、公司规章制度考试、部门综合评价和部门领导意见核实员工试用期各项工作出具试用期鉴定意见。

第九条试用期考试、考核综合得分在240可按期转正,综合得分在270及分以上的可在标准岗级以上确定岗级,240分以下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延长试用期或辞退。

第十条其他

(一)各部门参加考核人员要坚持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试用期结束考核工作,不得徇私舞弊。

(二)在试用期考核过程中出现透露考试试题,提供不实考核、考试结果或其他影响公平公正开展考核工作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与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降岗降级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9年1月2日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惩原则:

一、奖惩有据,奖惩分明,有功必奖,有过必惩;

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三、尊重价值与创造。

第二章内容分类

第三条奖惩类别:

一、奖励分为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其它奖励。

(一)精神奖励包括:

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称号、劳动模范等。

(二)物质奖励包括:

奖金、奖品等。

(三)其它奖励包括:

休养、进修、晋升等。

二、惩罚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一)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二)行政处理包括:

通报批评、取消文明职工称号、解除劳动关系。

(三)经济处罚为减发绩效工资。

第三章奖惩程序

第五条按奖惩类别不同,奖惩程序分别如下:

一、员工出现嘉奖、轻微违纪情形的,只给予其经济奖励或经济处罚时,员工所在部门经核实后可自行办理。

二、员工出现记功、授予先进称号、劳动模范奖励,警告、记过处分,通报批评、取消文明职工称号处理情形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由所在部门和检查部门填写《员工奖惩申报表》,并按职能部门职责划分报送综合管理处审核。

(二)综合管理处在接到《员工奖惩申报表》后,应对报送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认定结论,并报送公司主管领导核准。

(三)综合管理处根据公司主管领导核准意见,填写员工《奖惩登记表》,发布员工《奖惩公告》,并在三日内将《奖惩公告》送达员工本人签字。

员工《奖惩登记表》、《奖惩公告》由人事管理部门存入员工本人档案。

三、员工出现记大功、晋升两种奖励,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情形的,综合管理处核实后,报大区党政工联席会批准。

四、奖惩兑现:

当给予员工物质奖励时,奖金、奖品由所在公司兑现;当给予员工经济处罚时,处罚金额在员工绩效工资中扣减。

第六条行政处分、行政处理惩罚时,审批时间自员工犯错误之日起,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四章奖励

第七条员工出现奖励情形,给予嘉奖奖励时,每次奖励50元—1000元;给予记功奖励时,每次奖励1000元—3000元;给予记大功奖励时,每次奖励3000元—10000元。

按公司相关规定,符合专项奖励规定时,按专项奖励标准执行。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公司赢得经济利益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时,给予嘉奖;在10万元至30万元时,给予记功;在30万元以上时给予记大功。

一、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敢于同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二、工作业绩突出,在规范公司制度管理方面做出较大成绩;

三、经公司认定,对节约公司原材料、资源做出较大贡献;

四、经公司认定,在争取国家、省、市资金支持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五、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员工代表公司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竞赛,取得前三名或获同等荣誉时,参加市级竞赛人员给予嘉奖一次、参加省级竞赛人员给予记功一次、参加国家级竞赛人员给予记大功一次。

第十条员工在一年内出现累计三次嘉奖,第三次按记功奖励;出现累计三次记功,第三次按记大功奖励。

第十一条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与可行性改革方案,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或其它创新型方案被公司所采纳形成直接经济效益的,按公司专项奖励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获得过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的人员,可以优先参加公司组织的休养、进修;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职务、授予先进称号。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三条当员工出现违纪行为时,按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四种违纪程度界定。

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时,处罚金额高不超过员工本人全年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轻微违纪,每次减发员工本人绩效工资50元—300元。

情节较重的,可在本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一、工作时间串岗;

二、带小孩上班;

三、上班期间从事私人事情;

四、参加会议时不遵守会议纪律;

五、工作时间聊天、喧哗、嬉戏、打闹;

六、工作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听音乐;

七、不随手关灯、关水龙头,以致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八、在职工食堂购餐时不按规定排队;

九、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

十、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未造成经济损失;

十一、违反公司规定时间提前用餐或者洗澡;

十二、住宿员工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扰乱宿舍安宁或违反安全规定;

十三、不按规定佩戴劳保防护用品从事生产作业;

十四、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管理协同平台待处理文件;

十五、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报表、报告或反馈信息;

十六、其他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一般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每次减发员工本人绩效工资500元。

情节较重的,三个月内以考核后绩效工资的80%计发,并在本公司范围内通报:

一、无人接班擅自离岗下班;

二、不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三、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出厂;

四、工作时间玩牌、下棋、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玩游戏、炒股;

五、损坏公司各种标识、标志、牌匾;

六、搭乘叉(铲)车;

七、翻越围墙、栅栏;

八、考勤员有意提供虚假出勤(多划出勤、加班天/时数、以有薪假替代无薪假);

九、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财物2000元以下的直接损失;

十、其他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每次减发绩效工资800元。

情节较重的,六个月内以考核后绩效工资的80%计发,并在本公司范围内通报:

一、工作不认真,消极怠工;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直接损失;

三、泄露公司秘密,未造成损失;

四、在工作时间内睡觉;

五、擅自在公司宿舍内留宿外人;

六、擅自找非本岗人员替本人上班;

七、不服从正常管理和指挥,谩骂领导、同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八、未经许可私自带外人到现场参观、拍照;

九、在公司区域范围内骑摩托车;

十、参与赌博、斗殴及酗酒,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十一、携带易燃易爆品、毒品、危险品进厂;

十二、年度内累计三次警告处分,第三次按记过惩罚;

十三、其他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特别严重违纪,给予记大过处分,每次减发绩效工资1500元。

情节较重的,九个月内以考核后绩效工资的80%计发,并在本公司范围内通报:

一、在公司内组织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

二、非驾驶员擅自驾驶公司车辆;

三、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

四、故意撕毁公文;

五、虚报工作业绩或伪造工作记录;

六、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

七、遗失公司财物、重要公文、重要物品和物料;

八、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

九、擅自动用非本岗设施、仪器仪表;

十、藏匿易燃、易爆品等危险品;

十一、破坏事故现场;

十二、疏于防范造成钱、物被盗;

十三、堵塞、侵占消防通道或占压消防设施,拒不整改或造成损害的;

十四、年度内累计三次记过,第三次按记大过惩罚;

十五、其他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特别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酌情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挪用公司公款或在收款后不及时将公司的款项返还公司;

二、擅自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资料或他人文件或信函;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

四、散布谣言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五、利用职权贪污侵占、虚支滥报费用、收取回扣;

六、包庇纵容下属贪污侵占公司财物;

七、故意毁坏公物或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1000元以上);

八、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影响;

九、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十、多次违反公司规定,经教育不知悔改;

十一、隐瞒真实身份,虚报个人信息或伪造主要经历而被录用;

十二、员工以病、事假为由受雇于其它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十三、连续事假达三十天或一年内累计事假达三个月;

十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

十五、故意浪费原材料、破坏设施、设备,损坏工具金额较大(1000元以上);

十六、故意不遵守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玩忽职守,造成5000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他人伤残、死亡;

十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

十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在公众场所做出对公司的产品、形象、声誉不利言行,造成恶劣影响;

二十、出现国家法律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二十一、其他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九条当员工出现严重违纪及以上行为时,经公司党政工联席会研究决定,可以直接给予当事人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处分。

第二十条员工受到违纪处理,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公司可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时,察看期限为二年,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察看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取消绩效工资。

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可提前一年结束留用察看期。

员工留用察看期满后,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员工自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理之日起,在十二个月的时间内,不得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评先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员工实施处罚时,应根据员工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员工认识错误的态度以及日常表现综合评价决定,使处罚恰当合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当地政府与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员工奖惩申报表》

附件2:

《员工奖惩登记表》

 

附件1员工奖惩申报表

员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所在部门

岗位

奖励类别

惩罚类别

 

签字:

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签字:

盖章:

 

签字:

盖章:

附件2员工奖惩登记表

年度:

时间

姓名

奖惩事项

奖励类别

惩罚类别

主管:

填表人:

制表日期: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