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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船厂志

龙江船厂志

(明)李昭祥撰

  ●龍江船廠志序

  我聖祖奄有四海,定鼎金陵。

環都皆江也,四方往來,省車輓之勞,而樂船運之便。

洪武初年,即於龍江開設廠造船,以備公用,統於工部,而分司於都水。

然官無專主,歲惟部堂札委司官一員督提舉司官造焉。

後定都燕京,南北相距水程數千餘里,百凡取辦於南畿。

船日多,工役日繁,奸弊日滋。

正德十三年,議准咨吏部註選本司主事:

貝,居廠專理。

然歲無定法,損益因革,或同或異,未有成志。

  嘉靖庚戌,李子元韜由名進士出宰劇邑,更歷老練,擢任斯職慨規制之弗一,患記載之靡悉,是上無道揆,下無法守也。

財殚力疲,利未見而害有甚焉者矣且國家建官之初意哉!

于是潜心盡力,博考載籍,名物度數、沿革始末,一一書之。

越兩寒暑,萃成為志。

授予讀之,予觀其目錄有八:

首之以《訓典》,日《謨訓》、日《典章》,具載焉,尊王命政令自上行者也。

然《訓典》者何?

故次之以《舟楫》,曰《制額》、曰《器敷》、日《圃式》,具載焉。

而非人孰尸之,故次之以《官司》,曰《郎中》、曰《主事》、曰《提舉》,凡役於廠者具載焉。

然人非周知其所蒞,亦奚以從事?

故凡廠以内曰《山川》、曰《道里》、曰《署宇》、曰《坊舍》,具載焉。

動資於財,故次之以《斂財》,曰《地課》、曰《木價》、曰《單板》、日《雜料》,凡廠之所需者具載焉。

財聚弊牛,故次之以《孚革》,曰《律己》、曰《收料》、日《造船》、日《收船》、日《佃田》、曰《看料》,具載焉。

然處之過不及其失均也,故次之以《考衷》,曰《稍食》、曰《量材》,具载焉。

七者備矣,而曰《創制》、曰《設官》曰《遺迹》,有一弗詳,亦焉得為全書?

故次之以《文獻》終焉。

綱目相屬,先後有倫。

上不得以立異,下不得以行私。

財不告匱,人不告勞,觸之迎刃而解矣。

豈非司廠者之一大快哉!

  昔周公相周,以大聖人之才知不有餘裕哉?

而著為《周禮》。

無亦曰:

「文武之政,布在方册」,舉而措之,易易耳!

我朝《諸司職掌》、《大明會典》,《周澧》也。

此志固一船事耳,然非元韜之才識宏遠,思慮周密,亦安得補造典於百年之餘哉?

即微以占鉅,由今以觀後,予於李子將來之樹立得之矣。

李子名昭祥,雲間人,予丁酉主試應天取士也。

因序之。

  嘉靖癸丑日長至。

賜進士及第、奉政大夫、南京尚寶司卿、前翰林院侍講、國史编修、司經局洗馬、經筵講官、校正歷朝《寶訓》、《寶錄》、同修《會典》、《宋史》,泰和歐陽街撰。

  ●龙江船厂志卷之一

  训典志

  在昔盛时,上有道揆,涣为谟训;下有法守,陈为典常。

故百工厘而庶绩凝,所以率之者,有具也。

河滨之器,罔有苦窳。

神圣所风,默而成之。

太上立德,由此其选矣。

文告肇兴,防范斯密,明征保定,与治同归。

逮我皇祖开基,殪汉蹙吴,率舟楫是资。

首建专局,用司厥务。

神谟所存,利用不匮,垂裕无疆。

列圣嗣兴,乘时损益,凡以羽翼旧章而已。

易爻之秘,彖象莫弹,系传乃行,此成规所为附见也。

百工之所信者,将于是乎在。

乃志训典。

  ○谟训

  洪武年敕

  昔圣人也朴,民俗亦厚,制不饰华。

六曹之设内,工官居数中之一耳。

其所司之工者,皆无异伎,国无奇役。

然而公务虽简,其成也必精,其废也必当。

一举而无再为,一废矣无复造。

所以民逸者多,劳者少,因是而官贤,称君圣德。

今之人受职任事,则又不然矣。

凡临事之际,必因公而役私,因私以弊上。

于国则不利,于民为害。

是以神人共怒,祸及身家,往往有之,未尝有福臻而愆消者也。

然罪者已往,存者复为,是不隔禽兽也。

所以古人重其事而选人,在福民之福,固国以奉天地。

是以前贤能体君心,而以务事工,得家保而国昌。

今朕设工部,实法古制,特以尔某为工部某官,当敬事信工,无弊上下,咸合汝贞。

良哉!

  宣德三年敕

  朕惟工部掌天下百工、山泽之政令,度民力、因地利、天时,以成国家之务。

夫天地生人,虽有贵贱之分,而好逸恶劳,情无不同。

过用人力,则不堪命。

惟以身体人,用人之力如己力,斯民不病焉。

国家用度,皆出于民,过用于上,必过取于下,财匮民贫,何以为国?

惟以身体国,用民之财如己出,斯财不竭焉。

凡所举作,审度缓急,为之节制,以息民力,以纡国用,斯为良哉!

古者役民于农隙,当思用之以时;古者山林川泽有厉禁,当思用之有制。

今天下工匠,数倍祖宗之世,而畏避卜逸者日多,当思抚绥安养之道。

至若屯田、水利之政,皆有成法。

比年因循废弛,罔闻实效,当思兴举作新之方。

尔其懋哉!

夫侈用伤财,掊克之端;厉民循欲,敛怨之阶。

《书》曰: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

”节用所以爱民,爱民所以爱国。

臣之职,以道事君。

尚率尔属,惟公惟清,辅予于治,庶几明良相成之美尔!

惟钦哉。

故谕。

  嘉靖六年旨

  访得南京进贡船只,起数甚多。

管运内官,廉靖守法者固有,贪刻害人者不无。

沿途多索人夫,勒要折干银两,不遂所欲,动辄搜求。

甚至殴打职官,绑缚夫役,里河一带俱被其害,甚非朝廷恤民之意。

便著兵部行南京内外守备,查进贡起数,可省则省,可并则并。

如起数系定额,难以省并,装运之时,照例著科道、兵部官监视。

务要尽船装载,不许多拨,听其夹带私货,搭人索钱。

其管运内官,务选老成安静的去。

凡奸贪刻剥,好生事端之人,俱不许差造。

都察院还出榜禁约,人夫照例上水二十名,下水十名。

合用廪给口粮,俱照关文应付。

敢有似前多索夫役,掯要折干银两,生事害民的,抚按、巡河、兵备等官,将本船为首一人,拿与被害之人对问明白,干碍应参官员,指实具奏。

  按,舟楫之务,冬官之一端耳。

然敬事信工,节财爱民,则无异道焉。

窃尝伏读仰窥,我祖宗及皇上倦倦之意,惟欲损上益下,俾家国俱昌,公私并利,以臻至治而已。

至于洞察留都贡献船只之扰民,并省从约,严禁运官,谆谆不已如此,其节爱盛心,即虞廷咨。

吁,交儆之义,何以加焉!

方今造船者,能无成之不精,废之不当,因公营私,病国而害民乎?

能无侈用伤财,厉民徇欲,而不知以身体国乎?

拨船者,其无不稽厥实,多与以滋夹带之弊乎?

圣灵孔赫,国典于昭,有一于此,知不免矣。

《书》曰:

“率作兴事,慎乃宪。

钦哉!

屡省乃成。

”《诗》曰:

“王之盖臣,无念尔祖。

”敬揭首卷,相与佩眼焉!

  ○典章

  《诸司职掌》凡在京并沿海去处,每岁海运辽东粮储船只,每年一次修理。

其各术征战、风快船只等项,若缺少损坏,当修理者,务要会计木、钉、灰、油、麻、藤及所用工具,依数拨用。

如有不敷,亦常预为规画,或令军民采办,或就客商收买,或外处拨支。

审度利便,定拟奏闻。

行下龙江提举司计料明白,行移各库放支物料。

其工程物件,照依料例文册,然后兴工。

如或新造海运船只,须要度量产木各便地方,差人打造。

其风快小船,就京打造者,亦须依例计造。

木料等项,就于各常堲支拨。

若内外有船只,务要周知其数,设或需索运用,酌量劳逸多寡拨与。

其各河泊所带办鱼油、鳔,每岁催督进纳备用。

  《大明律》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

若造军器不如法者,笞五十。

若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工钱,重者坐赃论。

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

工匠各以所由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并均赔物价、工钱还官。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追物还官。

局官并覆实。

官吏知情符同者,与同罪;失觉举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会典》国初造黄船,制有大小,皆为御用之物。

至洪熙元年,计叁拾柒只。

正统十一年,计贰拾五只。

常以十只留京师河下听用。

成化八年,本部奏准:

照快船事例,定限五年一修,十年成造。

其停泊去处,常用厂房苫盖,军夫看守。

  新江口战船,永乐五年,额设一百三十一只。

宣德以后,增至三百一十九只。

至成化十年,堪操者止一百四十只。

拆卸未造内三、四百料者,俱改造二百科陕船。

  洪武初,置江淮、济川二卫马快船,及南京锦衣卫等风快船,以备水军进征之用。

既建北京,遂专以运送郊庙香帛、上供品物、军需器仗及听候差遣,俱属南京兵部掌管。

  又,永乐五年,改造海运船二百四十九只,备使西洋诸国。

  正统七年,令南京造遮洋船三百五十只,给官军由海道运粮赴蓟州等仓。

  登州卫每年装送花、布、钞锭,原设海船一百只,正统间,止存三十一只。

  《职掌条例》凡修造战巡等船,先年,本部札委司属官一员,前去龙江提举司督造。

正德十三年,本部会议题准:

注选本司主事二贝驻扎管理。

  又,凡留京预备黄船一十只,例该五年一修,十年一造。

如遇该修造之年,官单领驾,咨送本部,札付督造主事,督同提举司官吏、匠作料计合用物料。

会有者,行龙江抽分竹木局等衙门开支;会无者,行拘上、江二县铺户买办,给作修造。

遵照钦限完工,仍付原差官军领驾。

料价支芦课,工食支班匠银两。

  又,南京各卫,永乐年间,额设大黄船二十四只,内渡江并千料远年朽烂在坞、不堪修造船九只,止有一十五只。

又设小黄船三十六只,俱照例五年一修,十年一造。

先年,该修理者,就行督造主事并提举司官吏、匠作会办修理。

结申到部,奏行工部,转行本部,覆查明白,奏奉钦依,然后改造。

  正德十四年,该南京外守备衙门题准:

今后大小黄船例该改造者,南京工部委官覆勘明白,即便会计工料,奏行本部,转行成造,不必覆查回奏。

其会有、会无物料、工价俱同前。

  又,嘉站七年,咨送到预备黄船五只,内三只该修念者系是楠木。

内二只该改造者,系是川杉等木。

本部差官赉价四路收买,绝无川杉木植。

题奉圣旨:

这船只既限期紧急,准暂用楠木改造,钦此。

(以上黄船例。

  又,新江口战船,原额一百七十八只,划船三卜七只。

三板船三十只,巡船九十只。

  正德九年奏添哨船一百只,造完九十七只,除正德十五年行取四十只赴京,见在五十七只。

通共三百九十二只。

该五年一修,十年一造。

先午,修理物料以五分为率,官出三分,军出二分。

  成化二十三年,南京内外守备题称:

会同南京工部议得,巡船卫冒风浪,易于损坏,比之战船不同。

除修理战船仍照原拟事例遵行外,其见今及以后巡船并在船浮动什物,但遇损坏,俱行南京工部支给官料修理。

如各官军不行看守用心撑驾,以致不久损坏并遗失器具者,痛加惩治、追脐等因。

  工部覆奏:

备行本部从公查照,如果前项巡船曾经会议,相应修理,别无违碍,就将该用物料查会,关支采办。

仍委官一员,严督龙江提举司官吏匠作,及南京中军都督府差拨官军,同原船旗军相兼用工。

如或奉部虽经会议,事有窒碍者,宜从径自奏请定夺等因。

到部时,本部右侍郎黄,因曾经会议,不复奏请,即将战巡等船慨与出料修理,自后各船官下不复出办。

  弘治十六年,本部因料们不敷,题准将改造战巡等船会无物料,分派直隶苏、松等一十二府,广、和二州征解应用。

其匠作工食:

系修理者,奉司随宜斟定;系改造者,定立则例榜示,俱于班匠银内支给。

  又,嘉站七年,为议处重大事宜,请圣裁以裨修省事,南京礼部等衙门条陈内,一严点闸,减修造,以纡财用。

据督造船只主事方鹏呈称:

本职督造新江口战巡等船四百只,每船一只,成造费银二百余两,修理亦不下五十余两。

例约五年一修,十年一造,劲费料银数万两。

切见船之所以速于修造者,其弊在于撑驾官军视为官物,不加爱惜,及将随船什物私相借贷,以致易坏故耳。

合无比照无年题准止阳等门查点军器事例,本部委官时临泊船处所点闸,及将前船十只编作一帮,每日轮流一军看守等因。

  该工部覆:

看得前项处置,甚切时弊,相应依拟。

但事干兵务,恐非工属一官所宜独任。

又一月二次点闸,不无烦琐。

合无添差兵部委官一员,公同兵科给事中一员,每遇季终会同点闸。

如有官军不行爱惜,抛弃磕损及将随船什物私相借贷,轻则责令赔修,重则公同参究提问。

其编帮轮守之规,亦依所议施行,仍每季终,龋躩管船官军不致遗失损坏结状查较。

如此则法令既严而战具常完,修造亦有节矣。

  奉圣旨:

是,依拟行。

钦此。

  又,嘉靖十三年,为条陈操巡急务,以修职业,以靖江洋事,该操江兼管巡江、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潘题称:

新江口战船,见在两班止用一百二十二只,余船无军领驾,置之无用。

欲于一百二十二只之外,添存二十八只,共凑作一百五十只。

外,再欲将原船改造轻浅利便船五十只,共定作二百只,发营驾操。

其余船只俱要除革等因。

该本部修造战船,虽系本部职掌,其应添应减事体,例系兵部掌行,本部难以议拟,复咨兵部议处。

今该前因通查案呈到部。

臣等看得南京兵部尚书刘龙等议开,操江都御史潘所奏,裁革新江口战巡等船事情,与先年南京工部右侍郎何塘所奏大略相同。

但船料大小,船只名色各异。

操演取用之际,亦各有所宜。

必须斟酌应用多寡,量为去留。

要将四百料战座船量留二只,二百料者量留三十八只,一百五十料者量留十二只,一百料者量留十六只,三板船量留十一只,巡船量留十五只,巡沙船量留五只,一颗印四百料巡座船量留一只。

划船量留十五只,浮桥船量留五只,哨船量留三十只,共一百五十只。

就将见堪用者存留,应造应修者照数补完。

其余不堪应用船只木料,发回提举司改造轻浅利便船,务合式样,大小知中,可以过风、可以容众、便于撑驾者五十只,共二百只。

比与本官原奏减数目相同。

及仍要遵照旧例修造一节,为照前项船只,既经南京各官会同议处,事体已为允当,相应依拟。

合候命下本部,一咨兵部转行南京兵部,将前项战巡等船,悉依原议大小名色,照数存留并修造二百只,其余船只尽行裁革;一行南京工部查照售例,照依年限修造。

其该管官员务要严督,造作如法,不许板薄钉稀。

仍令领驾各军小心爱惜。

若不及年限损坏者,照例责令看守之人赔修还官。

如比则船非虚设,财无妄费,江防不弛而警急有备矣。

  奉圣旨:

是。

钦此。

(以上战巡船例。

  又,后湖额设楼座船二只,平船一十只。

该三年一小修,六年一大修,十年改造。

南京光禄寺掌醢署,额有供应打渔船二只,在金水河采捕鱼鲜。

五年一修,十年一造,工料出办与黄船同。

(以上湖船、渔船例。

  又,凡山东登州卫海船,原设一百只。

  正统十三年,减免八十二只,止造一十八只。

岁拨五只,装运青、登、莱三府布花钞锭一十二万余疋、斤,前去辽东赏军;余船湾泊海滨,以备海寇。

  弘治十六年,山东巡抚都御史奏减四只,其十四只分派湖广、江西各四只,就彼成造,;浙江、福建各三只,每只解银五千两,赴部买料成造。

  正德四年,为遭风损坏官船事,题准不必打造。

今后各布政司每三年征价解部。

三府布花准收折色。

正德五年,户部奏准,仍复打造。

  嘉站三年,本部尚书崔议得:

海船之设,本为装运布花,防御海寇,今布花已收折色,若资此以为战舰,恐遇风则奔驰莫止,临阵则重大难旋等因。

奏行查覆。

  奉圣旨:

是海船工程,依拟停止。

今后各布政司不许科派扰民,钦此。

(以上海船例。

  又,嘉靖四年,为修武备以固畿甸事,南京内外守备衙门题准:

铸造佛朗机铜铣六剐,打造蜈蚣船一只。

  查系广东按察使汪铉奏,有佛朗机番船,长十丈、闸三丈,两傍驾橹四十枝,周围置铣三、四管,底尖面平,不畏风浪。

人立之处,用板捍蔽,不畏矢石。

每船二百人撑驾,橹多人众,无风可以疾走。

各铣举发,弹落如雨,所向无敌,号门蜈蚣船。

其铳管用铜铸造,大者千余斤,中者五百余斤,小者一百五十斤。

每铳一管,用提铳四把,以铁为之。

弹丸内用铁、外用铅,其火药制法与中国异。

统一举发,远可百余丈,木石犯之皆碎。

自古铳之猛烈,无出其右。

是年行取列广东船匠梁亚洪等三名,发提举司,先行料造蜈蚣船一只,长七丈五尺,阔一丈六尺,及南京兵仗局铸佛朗机铳六副,给发新江口官军领驾操演。

(以卜蜈蚣船例。

  又,南京各术快船额设七百八十八只。

  宣德十年奏准:

每船物料以十分为率,官给六分。

军余自备四分,中府委宫于造船厂督造。

  弘治十年,该南京兵部奏准:

改造快船一只,南京工部给银七十两,本部出草场地租银二十两,本船钉板算银十两,共一百两。

本部委官督造。

  正德十二年,又该南京兵部奏行会议,原给银一百两不敷成造。

南京工部添银二十两,兵部添银一十两,其底船不许变卖,存留改造扁浅船,装载芦柴等用。

除去板钉银一十两,每船共银一百二十两,每年成造六只。

  嘉靖元年,又该南京兵部车驾司奏议,每船一只,兵、工二部各加银一十五两,共银一百五十两,每年成造一十二只。

  嘉站四年。

又该南京兵部议处底船,为照每年成造快船,小甲赔补不下万两,所有底船因仍丢弃,诚为可惜。

今后快船听差二、三年,委果损坏,覆查明白,即将钉板估计价值。

内除十两资助本船打造工食,余们定三分,南京工部坐二分,兵部坐一分,于该给银内各自扣除作数。

兵部覆议,所穴底船,必须会同南京工部差委该司经管官员眼同验估,责只付本船小甲变责,不必拘定年限,挨次成造。

咨行兵部会同本部议处施行。

  又,嘉靖八年,南京兵部为会议重大事宜,请圣裁以裨修省事。

题准:

内开修船费多,会同南京工部查议,得旧例成造快船一只,该料价银—百五十两,其底船临期看估扣算。

但人得挪移或生弊骗,且官须会勘,未免后时。

合无比照漕运底船事例,每只定作银二十两外,给官银一百三十两。

今奉钦依,藏造四十只,除底船外,每年共用官银五千二百两。

宜酌量各衙门钱粮广狭,以定分数。

合无以二千五百两坐派南京户部,于北新关商税余银内支给;以一千六百二十两坐派南京工部,于芦课银内支给;以一千零八十两坐派南京兵部,于缺官及扣剩柴薪银内支给。

其户、工二部银两,听兵部每年于正月内支取过部,以便应用。

间行遭遇风水,漂流损坏,底船难拘定数,临时扣算,不在二十两之限。

所造船式,合查役旧,稍从浅狭,使易于撑笃牵挽。

奸人不得多搅装截以缓行,船甲不至添赔工料以受累,且又便江防之用,不失立名风快之初意。

至造船之时,兵工二部各委主事,督同该厂把总,指挥等官,照依时俨收买船料,立限成造。

务使官钱费有所归,船只坚而可久。

(以上快船例。

  按,修造快船,兵部司之,而海船、蜈蚣船废亦久矣,略之可也。

然会督之责,协济之费,犹属本部,且遗制遂泯,亦稽古者所憾也。

故附录之,以示存羊之意云。

  ○成规

  凡事体遵行已久,卷籍可稽,而未经奏请,或虽经奏请,而条例所不载者,不敢混入。

别为成规,附录于后,以便检阅。

  一、扁浅黄船卷。

查专为进贡荐新之用。

先二百料扁浅船三十只,成化二十三年,俱因朽烂,拆卸停造。

正德十四年,外守备衙门会议,大船沿途搁浅不便,题咨到部议处。

先,料船十只造完,给与南京锦衣等卫小甲领驾,工料比小黄船间有多寡。

  一、添设哨船卷。

查嘉靖十二年,大胜关备申兵部转行本部,札付提举司照哨船式成造,发该司领驾巡逻,工料如例出给。

  一、抽分座船。

嘉靖九年以前,原系龙江抽分竹木局打造。

嘉靖十四年,始送提举司修理。

至嘉靖二十三年,送司改造,遂为定例。

  一、计料。

船只凡遇该修造,黄船由外守备、战巡船由操江各该衙门移文本部,一行督造主事,一行龙江提举司,相勘应否。

督造主事吊查卷簿,果及年限,看验委系破坏,龋躩提举司官吏匠作不扶结状,呈报本部,复委都水司会助是实,札行料计。

(近年不复会勘,止是督造主事勘报。

)提举司开具工料揭帖,送督造主事酌定,发回誊写,呈堂准发都水司案呈,将合用竹木等料行抽分,委官查会。

抽有者,萎会有;无者,谓之会无。

查会至日,应修者,札行督造主事及龙江提举司,将会有者开支,会无者收买兴工。

工完呈报。

仍行提举司将用过物料造册,一申本部,一申督造分司各查照。

若改造者,具题候旨。

工部移咨至日,方得委官兴工。

  一、解领船只。

凡战巡船该修造者,该营批差千户或百户解泊桥外投批,督造分司行委提举司官吏查照本船点单,将船上浮动什物逐一点齐。

如船身破坏者,查原造文卷,点完板片,方准开桥放入。

随禀督造主事亲临覆验,无欠,仍令驾船车士将应改造者,拆卸堆垛,方给批回。

修造完日呈报本部,移文原发衙门,差官各具印信领状领驾。

督造主事复委官查照本船点单,点齐交割。

官军领驾赴营;操江衙门委官躧看,有无坚固。

  嘉站三十一年,操江衙门移咨本部,内开查验造完战船八只渗漏,要得重修等因。

该主事李照得造船虽十分完固,看守不慎,搁浅撞岸,不日可破。

前船八只,俱经督同各官人等,眼同验过出厂。

到营未久,岂遂渗漏,彼此推误,终致误事,深为未便。

合于船完之日,呈报本部,移咨操江衙门委官前来厂前,与本部委官眼同验看。

如式,方始领驾。

如有前弊,退回重修,经管匠作如法究治。

到营之后,不拘久近,但有损坏,责有攸归。

具呈本部,准行遵守,以为定规。

  一、会支物料。

凡修造合用楠、杉等料,抽分常掁会有者,都水司案呈本部,札行该局,知会提举司差经管匠作,具印信领状,赴虞衡司关领勘合,赴抽分分司挂号发局。

查对无差,出给查同,仍赴抽分分司告领准票,前赴该场支领。

到厂查验明白,给作领用。

  嘉靖二十年带管督造主事沈启查得,会有木植,向来文移止分大次、根数,并无围圆长短。

领者、发者,但凭见数关支,节该领到楠木中有空烂弯小,及照两关与提举司相离一十余里,彼此授受原无记号,又无围长丈尺,数里之间,木商辐辏,匠作通同,以小易大,何从稽考。

况原料丈尺有限,若料大用小,不无破费之欺;若料小而用大,难免包赔之累。

及查黄船小甲所领,每盈所估之数,战巡船所领多系不堪之材。

该局不无轻重之弊。

议欲会查之时,就将根数、围长、丈尺核实开报,照数派拨。

委官并提举司对验相同,方许印烙支出,赴厂验实给用等因。

具呈本部,准立定规,札付各委官并龙江、瓦屑二局,龙江提举司查照施行。

  一、收买物料。

凡会无物料,俱督造主事拘招商铺照数买办,丈量、秤验明白,发提举收贮待用。

其铺商随各具到状三纸告标,纳过数目,一存照、一封送都水司查明印记、一发提举司,出给印信实收,申部都水司。

案呈,移付屯田司估价,商铺亲自赴库关支。

  又,嘉靖二十六年,奉部札:

为乞恩悯察亏苦因时估价以苏商困事。

据商人杨纪等通状告称:

本部造船所买楠木,价比兵部减少。

二部相邻,事同一体,乞赐吊查,定立规则,超活商民等因。

到部行委司听会同四司官会议得:

本部木价虽比兵部略少,但本部围尺,比之兵部每尺短少五分。

照尺折算,伊之盈缩,相去不远。

相应悉照兵部围尺,铸造铜尺,一样二根。

一留都水司备照,一发提举司较定遵守。

价值亦照兵部支给。

札仰该司官吏,将发下铜尺收贮遵行。

  又,嘉站二十九年,该本部尚书潘,看得兵部原议船政书册内,楠木照围计价,自围叁尺起。

其叁尺以下者,不曾开载。

虽照铜尺围量,仍依时估算价,至今遵行。

  又,嘉靖三十一年,为申明旧制裁弊安民事,该本部尚书潘题,各衙门买办木植,遵照旧规,着令编定坐地铺行,领价买用。

凡经过行商抽分,完日给票照行,不许拘留抑买。

及近年内外木作,类多虚张尺数,责有于无,收小作大。

而钉、铁、灰、朱等料,率候委官回齐,一并支价,似为淹滞,以致商铺屡称赔累。

今后应总给者总给,应截支者截支。

其拘留、折买、减价、齐给、重估、覆料等弊,尽行裁革等因。

该工部覆奏,钦依通行遵守。

于是行商、坐贾各有定业矣。

但各工之用木无涯,铺行之产业有限,而截支之令,卒亦未见施行。

窃恐将来铺行之告病,殆有甚于行商者矣,当事者可不预为之支计乎?

  又,嘉靖三十二年,该本部尚书孙公看得围量木植,原无一定之规,人易为弊。

备行督造主事李昭祥查议得:

楠木头稍,俱除鼻量至五尺下篾,稍围比之头团,每木长一丈容其减小一寸五分,以为定式。

如稍尖小,不及此式者,每小一寸折减长一尺。

杉木围三尺者,自头除鼻,量至三尺下篾,二尺以下者。

量至二尺下篾。

稍围须及头围一半,如尖捆不及一半者,不拘几尺,除去不量。

其木价俱止照头围算给。

具呈本部,覆行会议。

无异,依拟遵行。

  一、规算单板。

嘉站二十三年,该本部尚XX公景因提举司修造船只,所用木植,率以根计。

大小长短无从稽核,乃立单板则例。

(详儿后)凡木悉归于板,以板丈尺稽木大小长短。

船亦如之。

又行各衙门,但系本部修造船只,每样取驾一只前来,委官逐一丈量通长、深阔丈尺,揭算该用单板数目。

每船置簿一本,发仰提举官收掌。

修造之时按籍求之,如指诸掌,公私便之。

  嘉靖二十八年,督造主事裘衍吊取稽查,偶值回禄,遂成灰烬。

今虽检阅旧案,重录成帙,已非原奉。

舛谬良多,上下犹以为据,而不敢少加损焉,是刻舟而记剑也。

尝欲细加校厘,未遑毕志,故备记所闻,以俟来者:

  一、拆卸旧船。

凡船只应改造者,本船钉板即充所造船料三分,止给新料七分,相兼取用。

修者每用新板换下旧板,与拆卸一应不堪旧料,俱收入厂、入库,造报本部听候变卖。

其修造各船木楂、完头,工完之日,督造主事行委提举司查数,发仰原管作头领卖,价银解部,取批回送验附卷。

黄船俱有定数,战巡船查照旧案施行。

  (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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