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民法重要的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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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民法重要的知识点
这是民法重要的知识点,主要结合课本,以理解为主,仅供选择题目复习。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1.平等主体的判断?
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
注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注意:
政府与企业的行政奖励合同
2.财产关系——财产权
财产归属秩序:
物权
财产流转秩序:
债权
3.人身关系——人身权
判断标准:
1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是否与主体相分离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标识性人格权: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精神性人格权评价性人格权:
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
人身权自由性人格权:
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
亲权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属权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依客体分类:
财产权——物权、债权
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股东权
(二)依相互关系分类:
主权利与从权利
1.主权利——含义——范围
2.从权利——含义——范围(担保权、地役权)
(1)成立的从属性
(2)消灭的从属性
(3)处分的从属性
(三)依义务范围分类:
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为什么能对抗第三人?
——公示:
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登记
(四)依权能分类: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债权法上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抵销权
1.形成权的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典物的回赎权
类型: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婚姻撤销权
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遗赠的接受与拒绝
2.形成权的除斥期间:
(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
(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自知晓之日起1年
(3)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
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
(4)提存中的领取权:
自提存之日起5年
(5)典权中的回赎权:
无约定的,20年
(6)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自登记之日起1年;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起1年
(7)遗赠中的接受权:
自知晓之日起2个月
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掌握民法分析的钥匙
自然人
主体法人
其他组织——合伙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民
法内容——权利、义务、责任
总
则自然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合法行为
人的行为
违法行为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物权——物
债权——行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权——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发生——变更——消灭
5.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法律事实
案例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出生
出生时间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
2.死亡
互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推定(推定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
3.出生之前:
胎儿利益保护
胎儿继承应得份
4.死亡之后:
死者利益保护
(二)法人
考点:
法人的特征——三个独立
(1)独立人格
(2)独立财产
(3)独立责任
案例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厂”出资组建法人“大木采石有限公司”。
聘请陈某担任经理。
谁承担“有限责任”?
C
A.“大木采石厂”对合伙企业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债务
C.李某与“大木采石厂”对“大木采石公司”
D.陈某对大木采石公司
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
人的行为 事实行为
法律事实违法行为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
事件
自然事实
状态
注意:
1.“人的行为”与“自然事实”
2.“事件”与“状态”
★3.“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婚姻、遗嘱、撤销、抵销、解除
事实行为:
债务清偿、无主物先占、遗失物拾得、添附
两者的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没有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做要求
(3)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事实行为发生法定的法律后果
案例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BCD
A.甲对乙说:
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
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民法知识点总结
一.关于民法中数字的规定
1.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不满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3)18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条件:
下落不明满2年或战争期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2年;
公告期:
3个月
(2)宣告死亡:
条件:
下落不明4年或战争结束起4年或以外事故起满2年;
公告期:
1年
3.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a.1年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丢失毁损的;
食品卫生损害赔偿的;
b.短期的:
货运索赔180天;
c.长期的:
国际货物买卖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为3年;
XX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2)最长诉讼时效:
20年(不可适用于中止、中断,但可适用延长)
(3)时效中止:
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第一章绪论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二)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三)我国民法的体系
民法通则、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担保法、证券法、保险法
(四)民法主要内容的高度概括
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等;
2、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
3、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
4、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五)民法的核心-----权利
1、讲主体是讲谁有权利;2、讲权利是讲有什么权利;
3、讲行为是讲如何取得和行使权利;4、讲责任是讲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彼此地位平等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要求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2、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三、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事前调整
(二)事后调整
四、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权利法
(二)民法为私法(三)民法为实体法
五、民法的渊源
(一)成文法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2、民事法律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4、其他规范性文件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6、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对有关民法规范的解释
(二)习惯(三)法理(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七、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三)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
(四)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
◆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作为);
◆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一、民法的定义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调整方法四、民法的性质
五、民法的渊源六、民法的适用范围七、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第二、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第三、财产关系居多;第四、保护措施主要为财产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一、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二、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第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第一、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其一是能够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其二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第二、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构成,彼此相对而存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包括:
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和人身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第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
第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直接相互对应的
第三、民事权利表现为法律保障其实现的性质,民事义务体现为法律强制其履行的特性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由民法所规定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发生的某种客观情况
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活动
第三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二、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
第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均系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反映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
第一、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
第二、权利能力包括权利的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绝大多数权利不包括义务;
第三、权利能力是一种绵延状态,而权利通常都有存续期
第四、权利能力不能转让和抛弃,而权利则可以转让和抛弃。
■权利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第一、出生,胎儿脱离母体成为独立的生命
第二、出生时间的确认,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三、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四、公民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形
三、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和特征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以其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第一、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二、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的影响。
第三、只在法定情形下才依法定程序受到限制或被取消。
第四、既包括因实施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又包括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调解延期给付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
从事与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应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此限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一,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第二,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限
(二)宣告失踪的程序
第一,由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第二,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财产代管人
(四)宣告的撤销
五、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一,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第二,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限
(二)宣告死亡的程序
第一,由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第二,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四)宣告的撤销
六、监护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制度的功能在于:
第一、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第二、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缺陷。
第三、监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正常的民事活动。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督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活动;
◆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管束和教育被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次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次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一)未成年人的设立监护人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本人愿意;有关单位同意。
4、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二)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2、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本人愿意;有关单位同意。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4、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又称监护的撤销,是指设定监护人的原因消失或监护人不适格时,依法撤销原监护关系
第一、监护的自然终止第二、监护的诉讼终止
七、住所
住所是一人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
1、意定住所。
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2、法定住所。
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
3、拟制住所。
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
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将户籍迁出后,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第四章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法人的法律特征:
独立性
第一、独立名称第二、独立财产第三、独立意思第四、独立责任
二、法人的类型
◆以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内部结构的不同,可以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不同目的,可以将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我国以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性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又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一)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二)机关法人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行使国家职权的国家机关
(三)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
(四)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按照一定章程开展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依法成立时开始享有,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比较:
☐权利能力产生和消灭不同
☐权利范围不同
☐法人权利能力受目的事业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机关来实现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目的事业的限制
(三)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的国藉:
法人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国家
四、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是法人意志的形成和实现的组织体制,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组成。
(一)法人权力机关
法人权力机关是法人最高决策机关,由法人成员组成,法人的意思通过成员大会决议形成
(二)法人执行机关
法人执行机关是对内管理和执行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的机关
▼法定代表人
(三)法人监督机关
法人监督机关是监督执行机关事务执行的机关,代表设立人或法人成员的意志和利益,通常由权力机关选任。
▼监督机关不是必备机关
五、法人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成员责任
•法人责任与法人内部责任
六、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1、设立的原则
◆特许主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放任主义强制设立主义
2、设立的方式
◆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
3、法人成立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
2、法人的分立创设式分立存续式分立
(三)法人的终止
1、法人的解散
第一、依法被撤销第二、自行解散第三、依法宣告破产
2、法人的清算
3、注销登记
七、法人的分支机构
(一)法人的分支机构的特征
第一、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受所属法人目的约束,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活动
第三、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要标明其隶属关系
第四、其占有、使用的是法人的财产
第五、其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所属法人承担
第六、其管理人员由法人指派
第七、设立仅履行登记手续即可
(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行为独立,责任不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