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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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docx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

      为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生产、推广安全生产工作,鼓励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国家于2008年将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纳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文分两个部分阐述该项所得税优惠的要旨,整理、分析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同时阐释如何将相关政策落实到具体的申请工作中去。

      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8]48号、国税函[2009]255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256号等。

以上文件规定了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实质性要件。

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就山东省来说,主要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等,上述文件对设备抵免申请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细致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政策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法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一,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首先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该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可以抵免的设备是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其次,抵免税额的计算基础为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再次,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此外,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备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例》第一百条对设备范围和抵免方式做了详细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应在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内才可以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应当在申报年度购置并实际使用设备。

这就要求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后及时入账转资,避免出现超期不予认定的情况。

即如果企业于2011年购买专用设备,那么专用设备购买发票的时间和转资凭证的时间都应在2011年,才可以申请专用设备确认。

为了强调“购置并实际使用”,本条第二款对“购置并实际使用”做出了限定,即享受该优惠的企业必须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

实际投入使用是指企业将专用设备用于生产,对于购置上述专用设备但是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条款,如果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为1亿,那么在申报年度,就可以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1000万)抵扣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企业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结转抵免。

      

(二)相关法律、规章

      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

但是,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那么,如何来界定投资额呢?

财税[2008]48号文件给出了答案。

根据该文件,专用设备投资额指的是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同时,文件对资金的来源也做了相应的限定: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除投资额外,文件亦对设备的购置及投入使用的时间做出了要求,即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纳入申报范围。

      投资额为专用设备购买发票的价税合计价格,但是有一个例外,根据国税函[2010]256号文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文件,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就不再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那么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引导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设备,虽然目录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但由于各方面信息和条件的限制,目录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因此,如果企业购置并使用的专用设备未在现行目录列示的范围内,但是符合较高标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参数标准,亦可将其列入专用设备的申请确认范围,以避免企业税收利益的损失。

      二、省级政策文件

      由于专用设备抵免优惠采取的是企业申请、市级初审、省级确认的方式,所以各省市的企业在具体的申报工作中,应以本省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

对于山东省内的企业,具体的申报事宜则以山东省的政策为依据,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

这三个政策对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的具体申报事宜作出了规定,归纳下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设备的申报

      企业申请专用设备确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申报企业应为法人企业。

      其次,企业必须在申报年度实际购置并使用设备。

那么如何来确定购置时间和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呢?

在确认工作中,以设备采购发票上注明的时间确认设备的购置时间,以转资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确认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

相应地,设备的采购发票和转资凭证也是企业在申请专用设备认定的过程中需要准备的必要材料。

      再次,企业所申报的设备符合目录的规定。

这里的“符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申报设备在《目录》规定的应用领域;设备性能参数达到《目录》要求的标准;申报的设备名称属于《目录》设备名称范围。

这里要求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完全符合目录规定,设备名称与《目录》名称无明显不一致。

例如:

目录中的设备名称为“节能中小型三步异相电动机”,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名称为“西门子低压发电机鼠笼式发动机”,设备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是根据设备的参数,可以确定为是符合目录的低压中小型电动机,并且,其技术参数完全符合目录的要求,这样的设备也可以列入申报范围。

      最后,除了设备合规之外,与购买和使用设备相关的资料也要合规。

就设备的购买来说,主要是发票合规。

主要包括:

发票上的设备名称与所申报的设备名称相符;发票填写规范、完整、清楚;发票日期在确认年份。

例如,企业申请确认2011年度购买和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所申报的专用设备购买发票上标明的设备名称与设备铭牌、以及设备的随机资料上的设备名称相符;取得的发票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日期须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

由于2011年国家公布实施了新《发票管理办法》,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应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合规发票。

      

(二)设备的确认

      专用设备确认采取市级初审,省级集中审定的两级确认制度。

      1、市级初审

      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申请确认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所在市经贸委(节能办)。

      申请受理后,在市级负责确认的机关为各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主要通过书面审核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确认以下内容:

      (1)申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材料是否齐全。

主管机关主要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如果申报材料不合规或者不齐全,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向申报企业提出补充意见,申报企业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补充材料。

      (2)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主管机关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所以企业需要提前将所报材料的原件备好,包括发票原件,设备的运行记录及设备说明书等,对于可以整理搜集的材料原件可以列明清单,备好以备主管机关核查。

但是,由于专用设备确认涉及企业多个部门(如:

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维修部门等),很多资料原件不能归集到一起,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需要知道相关资料原件保存位置,保证相关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可以及时找到,避免额外风险。

      (3)所报专用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目录规定的范围,是否符合相关的应用领域,以及该设备是否企业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等。

市级初审会审查所审报设备的相关资料是否可以和目录一一对应、符合,如果没有问题,主管机关会派相关人员到现场实地查看设备,以核实所报设备确实投入使用并正常运行。

由于很多设备的“铭牌”一般会标注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所以参与现场审查的专家也可以通过现场审查确定该设备是否却为所申报的设备。

经过确认,如果企业符合条件,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在《山东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申请表》相关栏目内给出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上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如果企业不符合条件,则会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省级集中审定

      对于各市上报的材料,省级主管部门采取集中审定的方式进行确认。

由省经贸委(节能办)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及相关管理部门、行业专家组成专用设备确认委员会,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省级确认一般是采用书面审核的形式,只要书面记载的相关设备的参数、购买发票等资料完备且能一一对应,就不存在现场确认的风险,只有在审核中有异议或存在其他需要现场核实的情况,才会委托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企业,省经贸委(节能办)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文件,公布确认企业名单和设备名录,并由省经贸委(节能办)核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证书》。

取得《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证书》后,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于当年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申报资料及相关时间安排

      (1)申报资料

      根据设备是属于环保设备还是节能节水设备的不同,企业申报专用设备确认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所不同。

      对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根据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文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关于确认购置并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申请,包括企业概况、购置并投入使用该设备的情况、申报理由等;

      2、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山东省确认购置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购置该设备的合同书、发票和设备入账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设备简要说明,包括设备名称、额定性能参数、运行参数、应用领域、设备运行测试或检测报告等。

      对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根据鲁经贸循字[2009]88号文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市经贸委关于申报本批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的请示文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具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企业申报确认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请示(应说明企业概况、购置并使用该设备的情况、申报理由等);

      4、《山东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申请表》(附件1);

      5、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企业购置该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7、能说明该设备的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等情况的设备说明书复印件;

      8、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该设备的工艺流程图;

      9、其他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上述两类设备的申报材料略有不同。

其中,节能节水设备申报需要提供企业购置设备的合同书、设备入账凭证的复印件,但是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未作规定。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中有市经贸委关于申报本批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的请示文件以及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该设备的工艺流程图,纳税人在准备申报资料时应予以注意。

此外,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申报材料最后一项“其他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一般是指,当设备和购置该设备的发票、说明书等出现不能一一对应的情况时,申报企业对该项状况所作出的合理解释,以保证申报资料和实际设备的一致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该项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申报企业可以按照申报文件的要求,针对自身的特殊情况作出合理说明。

      (2)申报时间

      专用设备申报和确认的时间分为三个阶段:

企业于1月底前按照市、县(区)有关规定,逐级递交确认申请材料;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于2月底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到省专用设备确认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审核、确认。

      以上是笔者对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相关政策的解读和分析,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应根据企业自身的状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规范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的同时,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并按照政策和目录的要求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遵从程序申报。

此外,由于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的相关政策规定一直处于不断的完善过程中,企业在申报时应关注国家和省级政策的最新变化,保证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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