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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及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工程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局项目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结算,是指项目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约定,进行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及工程(劳务)分包结算与清算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结算与收支工作。

包括:

对外结算:

是指项目部与业主进行的各类工程款结算和竣工决算。

对内结算:

是指项目部与工程(劳务)分包方进行的各类工程价款结算与清算。

第三条凡我局国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的工程结算活动及其管理、监督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对不免除我局项目履约责任的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结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工程变更、补偿、补差、索赔是结算工作的重要方面,项目部应依据合同及补充协议、设计变更、业主、监理指令及国家、行业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有理有据做好变更索赔的结算工作,同时依据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项目部工作指令等,严肃认真、客观合理地做好分包工程的变更补偿结算工作,防止分包结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局有关部门、各工程公司应加强对项目部结算工作的指导、服务、检查、监督和有关审查、审批工作;项目部应认真做好各类结算,并按规定及时向主管单位或部门上报有关结算资料,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干预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部结算计量、计价、支付及审批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借结算工作收受贿赂,严禁接受分包单位的宴请、财物等,以保证结算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对违纪违法人员,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章结算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局经营管理部负责全局在建项目结算工作的归口管理工作,局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结算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

各工程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所属项目结算工作的指导、服务、检查和相关审批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应设立工程结算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商务经理(总经济师)任副组长,各部室主任为成员。

负责审定项目的结算实施细则;研究项目变更索赔工作措施,审核重大项目变更补偿文件,审定分包合同结算纠纷,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议和监督。

第九条项目部各部门在结算管理中的职责:

经营核算部:

为项目结算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结算实施细则和结算流程,进行工程计量签证交底,收集和审核现场签证计量单,编制对内对外结算单和竣工决算、分包清算,建立项目结算台帐和结算上报备案工作,搜集项目合同变更、索赔等相关资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编制项目变更索赔文件,负责变更索赔谈判等;

作业队(工区):

负责现场施工记录、施工日志填报,现场零用人工、设备使用签证,及时报告现场施工变化情况,协助测量队、工程技术部、质量管理部和经营核算部做好现场验收、签证、计量和结算工作;

测量队(人员):

负责与原始地面、开挖面有关的工程量计量、测量及计算工作,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编录和验收工作,协助工程技术部和经营核算部做好工程计量和结算计量工作;

工程技术部:

负责施工技术、进度计划等文件的编制和报审,有关业主、监理、设计变更文件、图纸、会议纪要和工程指令的收集,审查现场签证计量和图纸工程量,并将有关资料提交经营核算部;

质量管理部:

负责现场验收、地质编录工作,负责现场施工过程中与质量有关资料的收集,协助做好工程签证,并将与结算有关资料提交经营核算部;

安全管理部:

依据标书文件、业主、监理安全指令等编制和报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案、措施等,编制与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的计量费用,并将与结算有关资料提交经营核算部;

机电物资部:

负责材料和设备及其配件的采购、库存和领用等管理工作,负责风、水、电的计量,负责与业主和分包方的材料、配件的核销,并建立材料、设备台帐,审查零用设备使用情况,编制材料使用结算单,并将各方签字认可的材料、设备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提交经营核算部;

综合管理部:

负责与办公和人员管理等有关的计量结算材料的签证,编制综合费用结算单,并将结算单及与结算有关资料提供经营核算部;

财务部:

负责资金结算管理,编制工程款支付结算单,核算结算往来账目,建立资金结算台帐,催收工程款,防止分包超结超付,并将资金结算单交经营核算部备案。

第十条项目部商务副经理(总经济师)主管结算管理工作,负责结算审核和变更索赔方案策划,组织结算纠纷事项协调,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变更索赔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由项目经理负总责。

项目部其他人员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涉及有关计量结算事项,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章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依据

(一)对外结算依据

1、项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业主、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补充资料等;

2、原始测量记录,地质编录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音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气候及降雨、洪水资料等;

3、工程签证,计日工、设备使用签证等;

4、国家、行业或当地政府有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办法,与造价有关的文件、规定,当地物价指数等;

5、经业主、监理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二)对内结算依据

1、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或补充合同,项目部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变更要求,项目部工作指令和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分包招投标有关文件及补充资料等;

2、原始测量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音像资料,工程计量原始记录,物资领用记录,水电风消耗记录等;

3、工程签证,零用人工、设备工票等;

4、经双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

对内对外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应做到签证及时、计量及时、结算及时,必须坚持按月计量和结算。

对内结算最长不得延期一个月。

(二)工程量统一原则。

对内结算实体工程量应不大于业主、监理批复量,不得出现对内结算工程量大于业主、监理批复量的情况。

(三)价格统一原则。

合同外项目单价,对内结算单价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的单价。

(四)费用可控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对内结算总额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结算总额。

除按上述原则外,应严格控制零用人工、设备费用和材料费用。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及月计划下达的同时进行项目合同、技术、计量规则等交底工作,以便计量签证人员了解合同、技术、计量要求,及时办理主合同计量签证工作,客观进行分包计量签证工作,以确保计量签证及时、客观。

第四章对外结算

第十五条对外结算一般根据业主、监理制定的结算程序和规定进行。

项目部应根据合同和现场条件,对业主、监理提出的结算程序、规定和办法进行积极协商,以使工程计量、结算、工程款收付及时、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合同内对外结算

(一)计量

1、一般以主合同约定的计量原则或业主、监理批复的计量原则进行。

对于合同外新增项目的计量,项目部应积极与业主、监理协商,及时确定计量办法。

2、项目部应积极做好与计量有关的原始地面、建基面测量工作,以及原始地貌地物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应留有图像资料,并应及时上报监理以得到确认(或按合同要求与监理人员共同进行,签字认可)。

对于机电安装工程应做好机电设备验收交接记录、工作面验收交接记录及必要的检测、测量数据等。

3、项目部应积极与设计(或业主、监理)地质工程师进行地质编录工作,必要时应留有图像资料,并应索取并保留有关地质编录资料。

4、项目部应在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或实施后,应及时进行施工签证或计量签证;对发生的计日工及时进行签证。

5、项目部应在每次人员、设备进场时,及时向监理提交进场人员、设备情况报告,并保存监理认可的记录资料。

6、项目部认为应该计量的其他工程签证事项。

项目部所有计量签证单及与计量有关文件、资料等应及时交经营核算部,并在经营核算部存档。

(二)结算

1、项目部各部门、作业层应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内,及时向经营核算部门提交当期施工签证计量的原始资料,经营核算部门应在结算期前催要相关资料,以确保当期施工项目及时签证计量和结算。

2、经营核算部门应每月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监理批准的结算程序、结算格式,编制月度结算单,经商务经理(总经济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及时向监理提交月度结算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督促其尽快完成月度结算审批。

对存在异议或争议的结算,应积极向监理、业主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积极沟通协商,以便在当月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增补项目结算

(一)对设计变更新增项目的结算,项目部应依据变更图纸,应及时编制新增项目单价,提交监理、业主审批,并应在审批后按合同内工程结算原则执行。

(二)对于业主、监理书面指令的合同外项目,项目部应在实施前与业主、监理商定计量结算原则,并及时编制项目单价,提交业主、监理审批后,应在完成当月进行结算。

(三)对于业主、监理口头指令的合同外项目,项目部应在当日向业主、监理提交材料(通知单、联络单或报告等形式),取得书面签字认可。

(四)对于客观变化、合同约定条件以外情况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外项目,应按照上述合同外项目处理原则,与业主、监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变更索赔项目结算

(一)对于由于施工条件、施工方案、外部环境等引起的工程量、价格变化,项目部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业主、监理提交变更补偿或索赔意向,并收集相关资料,及时编制并提交费用报告。

(二)对于由于材料价格调整,项目部应按照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设计、胶凝材料配合比、地形地质变化资料等,和项目的施工日志、实施的工程量,详细计算各类材料的实际使用量,根据招投标文件与实际材料价格(材料购置发票或物价指数等)计算调差费用。

(三)对于客观原因引起的窝工,项目部应在发生窝工后及时向业主、监理提交现场人员、设备、材料等情况报告,并按照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设计和相关文件等,计算人员、设备窝工数量和费用,及时提交业主、监理。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停工、财产损失时,项目部应在加强自救的同时,积极收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有关资料数据,及时清理统计各类损失情况上报监理;并积极编制复工方案和措施上报监理批准,并根据损失情况和批复的复工方案编制费用补偿或索赔报告上报监理和业主。

(五)项目部应积极收集国家、行业或当地有关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和资料,对因此引起的价格、费用变化,应积极向业主、监理提交费用变更补偿报告。

(六)项目部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技术文件和业主、监理、设计的要求,结合施工过程,积极寻找和发现工程变更、补偿和索赔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效,及时向监理、业主提交调差、补偿、变更或索赔报告。

若监理批复不合理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及时提交复审报告。

对于监理不及时批复的报告,应在时效范围内定期函告监理,以使报告有效性连续。

(七)项目部各部门和作业层应熟悉合同条款,对上述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造成的合同条件变化,应积极报告经营核算部门,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及时提交经营核算部门,以便于编制费用变更或索赔报告,并应在后期协助做好变更索赔工作。

第十九条竣工决算

(一)竣工决算是项目最终经营效益的体现,项目部应切实重视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项目部完工后,项目部应成立竣工决算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绘制工程竣工图,最终工程量以竣工图为计算依据,以原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监理和业主的签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二)为了确保竣工决算的完整性,避免漏算、少算,项目部应切实加强工程结算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资料、项目往来文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资料保管工作。

同时,项目经理、经营核算部门主要人员、财务人员应参与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直至竣工决算得到监理、业主批准为止。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切实重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平面布置、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以及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措施等对工程结算、变更补偿和索赔的重要性。

编制上述方案时,应满足工程结算或为工程变更补偿、索赔等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切实加强沟通管理工作,创造和谐的外部关系,应有理、有据、有节地就工程计量结算、变更补偿、索赔及工程款收付与业主、监理、设计等进行协商沟通,确保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及时将重大合同变更、重要事项和变更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公司、局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以期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关协调体系,促进工程结算、变更索赔及时、有效解决,维护我局应得的合法经营效益。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坚持工程进度与工程结算双同步,坚持工程进度与合同变更处理并重,坚持工程按期完成与同步解决变更、补偿、结算两不误,维护业主与我局合法权益两不误。

不应以业主、监理要求或工程进度为由而忽视工程结算工作,避免满足业主利益而忽视我局应得利益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对内结算

第二十四条对内结算包括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设备租赁等工程计量、结算及价款支付等。

对内结算应坚持“先结算、后支付”的原则,严禁项目部未履行结算程序而支付分包工程款项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进行对内结算时必须有合同,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对内结算规定,制定项目部对内计量、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结算程序。

第二十六条分包方结算负责人应为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其委托授权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1),并应与分包方现场负责人相一致;分包方材料领用人员应由其现场负责人委托授权(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2),否则项目部有权拒绝进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材料领用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内结算

(一)计量,分包工程计量原则上由分包方依据合同约定,提出其当月施工合格工程的计量申请,计量申请应在月度截止日后7日内提交,项目部依据程序进行审核确认。

分包方未按期提供计量申请的,由项目部有关部门进行计量,分包方确认即可。

同时项目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计量审核。

1、所有工程计量和审查人员应熟悉分包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价号)施工内容和计量要求,严禁出现与合同不一致工程计量情况的发生。

2、项目部现场技术人员或测量人员进行分包工程计量的计算工作,凡与原始界面有关的工程计量应由测量人员进行工程量计算;固定尺寸构筑物由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计量。

所有工程计量应以项目技术管理部门审查,质量管理部门质量合格性审查,经营核算部门计量审核,项目部商务经理(总经济师)审定的原则进行。

(工程计量表格式见附件3-1)

技术管理部门应依据现场技术人员或测量队报审的工程量对协作单位工程量签证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必须以项目部和业主间已审定的结算报表为依据,必须与项目部和业主间已审定的结算报表一一对应,不允许出现上下倒挂现象。

对于业主、监理尚未审定的项目及工程量,按合同外项目或变更、索赔项目计量结算原则进行处理。

因分包方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返工项目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3、物资、材料、配件领用计量应由库管人员根据分包方当月领用情况进行统计,编制分包方材料领用结算单(见附件3-2);风、水、电等动力消耗量应由管理人员进行统计,编制分包方风水电费用结算单(见附件3-3);分包方使用我方设备情况计量由现场技术人员进行统计,编制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结算单(见附件3-4)。

上述所有汇总表应由项目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4、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分包方质量、安全有关费用的计量和质量、安全奖罚费用的计算,由经营核算部门进行审查,项目商务经理(总经济师)进行审核。

5、分包方使用项目部办公、交通设施等费用由项目部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费用计量和计算工作,提交经营核算部门。

6、分包方有关财务费用的计算由财务部门负责,提交经营核算部门。

7、零用工管理及计量

1)现场施工需要使用零工时,应由现场施工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同意,项目主管生产副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零工。

2)零工使用应在工作结束时,由现场负责人签发零工使用工票,经工程技术部门审查,分包方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应在施工内容完成后3天内提交经营核算部门,否则经营核算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二)结算,项目部应在计量确认后7日内完成结算工作。

1、各计量有关部门将审核后的计量单提交经营核算部门,由经营核算部门编制月度结算单(结算单格式见附件3-7)。

经营结算部门在编制结算单时,除根据上述各部门提交的计量单计算分包方费用外,应按合同规定计算以下费用:

1)支付分包方预付款应扣减费用;

2)分包方质量保证金费用;

3)分包方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扣减费用;

4)分包方进度保证金应扣减费用等;

5)分包方应扣减的其他费用。

分包方质量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进度保证金等返还时间以分包合同约定进行,一般不得早于主合同约定时间。

2、月度结算单应经工程技术部门、质量安全部门、设备物资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分包方现场负责人签认后,商务经理(总经济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作为当月结算正式依据。

3、结算单一式三份,经营核算部门、财务部门和分包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八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外结算

(一)项目部要求分包方实施合同外项目时,应与分包方签订补充协议或由项目部签发委托施工通知单,明确计量办法和单价后方可实施。

(二)合同外项目结算应按进度当月进行结算,依据补充协议或委托施工通知单规定的内容进行。

计量、结算程序同合同内项目。

第二十九条分包方补偿、索赔项目结算

(一)因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造成分包方费用增加,分包方提出补偿、索赔费用时,项目部应积极应对,对分包方提出的要求应进行认真研究,经项目合同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对合理的补偿索赔费用,项目部提出索赔补偿意见,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分包方补偿索赔事项:

1、索赔补偿费用占原分包合同总额10%以内时(总价合同)或占当期累计结算金额15%以内时(单价合同)时,且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内,由项目部评审,项目经理审批后办理。

2、索赔补偿费用占分包合同总额10%以上、20%以内时或占当期累计结算金额30%以内时(单价合同)时,且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时,项目部初评后,提交相应变更索赔费用说明,上报工程公司审批后办理。

3、超过上述2款中条件时,项目部初评,工程公司审核,工程局审批后方可办理。

4、对于上述1款中,若分次索赔补偿费用累计超过项目部审批标准时,项目部应按相应程序分别按上述2、3款规定执行。

(二)对分包方在履约过程中给项目部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人员、设备等造成损害,项目部应依据分包合同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反索赔,并应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反索赔费用确定后应在当月结算中扣回。

第三十条完工清算

(一)项目部应在每一项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或劳务分包)完工后,质量合格,应与分包方进行最终清算。

完工清算应在完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进行。

清算时应对分包方完成的工程量、计日工、材料、设备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进行核对,编制分包工程清算单,作为分包最终结算的依据。

(二)完工清算单经双方认可后,应与分包方签订清算协议,清算协议中应明确质量保证金、工程维修、工程款清结等事项。

清算协议签署之前,应按照局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支付

(一)项目部财务部门应依据结算单,编制工程款支付结算单(格式见附件3-8),按月进行工程款支付。

支付时分包方应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或按合同规定执行,否则不得支付。

项目部在施工期间资金紧张或不足时,需分批支付进度款时,应及时与分包方进行协商,应取得分包方谅解,以免影响分包方积极性。

工程款支付结算单一式三份,财务部门、经营核算部门和分包方各执一份。

(二)严格禁止超结算支付。

对于确因工程需要预支工程款的,支付金额应小于分包方当期完成未进行结算工程造价的50%,同时应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三)项目部在支付工程款时,应监督分包方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分包方应在收到工程款15日内支付农民工工资,一般情况下,分包方应最迟在项目部下次支付工程款时,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单复印件进行备案,否则项目部有权停止工程款支付。

(四)最终工程款清结时,必须有清算协议。

对于工程分包,质量保证金支付原则上应与我方主承包合同约定相一致。

(五)对于分包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最终清算,项目部应本着客观实际的原则,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清算。

对分包商拒不进行或不认可末次进度结算和完工清算的,应由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和分包方已完工程编制结算送达分包方,并留存相应证据,作为以后双方协商、仲裁或法律诉讼时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设备租赁计量与结算方式参照分包结算执行。

项目部在租赁设备计量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零用台班(时)数量,明确临时零用设备计量程序。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对内按月结算的规定。

对分包方(租赁方)无理拒不进行工程计量签认、不能正常结算、拖延结算,无理纠缠者,应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在对内结算过程中,要树立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积极稳妥处理对内结算中的各类争议。

必要时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存档管理及统计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应设立专门档案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与工程结算有关资料,所有与此有关的原件必须存档,应建立严格的资料借阅制度,确保各类工程结算资料完整保存。

项目部应妥善保存以下资料:

(一)工程招投标文件,含答疑及补充材料、承诺书、备忘录等

(二)中标及开工文件。

含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开工令、停工复工令,人员、设备进退场证明材料等;

(三)施工技术文件,含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和措施、作业指导书、胶凝材料配合比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及图纸,业主、监理或设计工作指令等;

(四)质量验收文件,包括经批准的质量管理文件、质量保证措施材料,原材料检验、单元、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中间或终结验收评定材料等;

(五)安全文明环保文件。

(六)工程结算资料,包括材料领用资料,变更增补单价、费用批复文件,新增单价计量办法,变更索赔文件,过程计量结算资料、完工结算或竣工结算资料等;

(七)施工过程中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文件等资料;

(八)与业主往来的工程款支付、借款支付凭证等;

(九)工程(劳务)分包、设备租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分包单位人员、设备进退场备案材料,分包及设备租赁签证记录、零用工票协议,材料、备件等领用记录,结算及支付资料、完工清算协议,合作方原始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材料、现场人员授权书),过程中索赔、变更材料等;

(十)施工期间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政策性文件,当地政府对工程的强制性要求等;

(十一)其他应存档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项目部应建立严格的资料交接程序,以便人员更迭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

项目部在完工撤点时,应将所有工程材料进行归类存档。

项目部应同时建立工程材料电子版档案库,对上述材料有电子版的,应同时保存电子版;工程完工时,应同时对电子版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并刻录光盘保存。

第三十七条各工程公司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库,对完工撤点项目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上述资料应按照国家和我局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原则上存档时间应不低于工程完工后5年。

第三十八条项目部应按月上报项目结算报表(格式见附件四),同时应按照局《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按季度上报分包工程结算报表。

第三十九条项目部应建立主合同结算台帐,分包(设备租赁)结算台帐,材料领用和消耗台帐,应加强材料核销管理,对结算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防止结算漏项或分包结算额大于主合同结算额的现象发生。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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