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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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最新.docx

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最新

XX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最新)

为推进我县环保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的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源头监管,完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提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和高效有序运行,全面提升环境质量,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2015〕15号)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X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XX省环保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X环发〔2015〕113号)要求,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加快解决影响生态文明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全县建立健全三级网格化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实现各个区域责任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动、综合监管的环境监管模式,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监管与宣教的五个统一,实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构建覆盖全县、责任到人、监管到位、执法规范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为推进污染减排、确保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坚实的支撑。

二、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一)网格划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网格划分原则和编码原则,组织划分辖区二级、三级网格,对每个网格进行统一编码。

二级网格原则上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开发区为子网格,三级网格原则上以行政村、社区为子网格。

(二)网格内容

1.落实责任主体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管理网格责任主体组织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网格内环境监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明确工作要求和奖惩措施,对网格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2.规范网格管理。

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遵循“五定”原则。

即:

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

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职责职能规范、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上级网格应明确对下级网格具体责任人。

3.落实网格责任。

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内的巡查工作,一、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执法或查处工作。

各级网格之间按隶属关系层层签订责任状,县、乡两级政府与责任承担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网格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对未能发现本网格内容的环保违法问题的具体责任人要视情节按照责任追究机制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上一级网格责任人责任。

4.完善网格信息。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包括网格化建立情况、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辖区内企业或单位基本情况以及日常管理情况等信息的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数据平台。

5.建立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

推进各企业建立环境管理自律体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和信息公开等制度,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动接受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到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不擅自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或委托无资质单位和个人非法处置固废和危险废物。

加强节能减排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实施清洁生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网格运行

1.加强巡查。

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内的巡查工作。

按照要求对网格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减排治理项目、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不定期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严肃查处。

一、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执法、查处工作。

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举报或上级转办件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按照网格化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受理机关或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必要时及时移交、报告。

3.及时反馈。

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开,并及时上报上级网格,反馈和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加强监督。

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巡查、查处、反馈是否到位。

5、认真评价:

县政府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职责

1.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负责对一、二级网格环境保护监管进行职责厘清、监督落实、考核奖惩,负责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数据平台的建设工作,定期对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县、乡两级环境保护机构人员、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负责乡级环境保护机构职能委托工作;负责社会环境监督员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监测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照权限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做出或批准停业、头闭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负责辖区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的确定,负责开展县、乡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河流断面水质或辖区排污监管。

负责对辖区内水质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环境保护视频监控系统等环境保护专用设施日常运行的水电保障和安全管理。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负责对二、三级网格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进行职责厘清、监督落实、考核奖惩,负责辖区环保网格化监管数据平台的建设工作,定期对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履行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污染源动态调查和监管、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处置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负责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

3.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秸秆禁烧等工作,对辖区排污企业、面源污染、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重点河流、饮用水源地等进行定期巡查、排查,发现违法问题或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制止,采取必要措施,并报告上级政府及其办事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协助上级部门调查处理;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

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部门职责

1.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辖区环境保护规章。

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负责各乡镇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负责辖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协调配合解决辖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负责辖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辖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负责落实辖区减排目标。

依照权限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组织编制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及年度减排计划,实施纳入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定期对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生态保护工作。

负责辖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工作。

负责推进辖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

组织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2.发改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实施和污染企业搬迁工作;负责低硫煤推广使用和清洁能源转换工作。

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各项环境经济政策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协调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布局。

3.经信部门负责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牵头组织好所涉及落后产能设备的按期淘汰拆除工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配合环保部门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指导企业应用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4.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适用治安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接受符合条件的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参与对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暴力阻挠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严格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做好冒黑烟车辆路查工作;牵头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做好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高污染排放车辆上路行驶检查工作;对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依法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协同放射源应用单位监管放射源安全保卫。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偶发性强烈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负责组织火灾、爆炸及化学品泄漏现场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加大执法力度,搞好行刑无缝连接,继续与环保部门联合依法查处涉及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5.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市政工程等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督促参建主体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组织开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组织推广预拌混凝土砂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在建筑工地四角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全程监控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全部封闭围挡,物料按规范要求实施覆盖,裸露地面全部绿化硬化,施工道路、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地面全部硬化,喷淋洒水抑尘;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对全部运输车辆整车冲洗。

6.城管部门负责做好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露天烧烤、垃圾(树叶、杂草)焚烧、城区道路扬尘等大气污染监管工作;负责城市污水管网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水质监测及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及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渣土车扬尘治理工作。

7.规划部门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办理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国土部门负责承担全县地质环境保护责任。

负责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严控被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确需流转的,在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后方可进行。

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在受理水源保护区内或产生污染的项目征、用地审批时,对未依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受理。

参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9.交通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负责协调或落实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及公路新建工程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负责营运黄标车辆的淘汰、更新工作。

负责落实公路等建设工程环保措施和相关生态恢复工作;负责落实养护公路洒水、保洁等防扬尘措施。

10.水务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主要河道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组织对全市重点河流、水功能区实施监测,编制全县水资源公报。

依据政府有关要求,不得向违法企业供水。

依据环保部门有关要求加强所辖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所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监管,掌握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情况。

11.畜牧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广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

12.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负责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和农业灌溉相关管理工作,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建设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基地;负责农作物秸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大力推广秸秆固化和青贮技术。

13.市场部门负责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督促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负责煤炭制品生产的监管,加强煤质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负责生产领域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14.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的典型区域;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负责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监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15.安监部门负责把油气回收治理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新建加油站必须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经检查油气回收装置排放不达标的不得通过年检;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16.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等监管工作,负责提高燃油品质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车用燃料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车用燃料违法销售行为;协助交管部门做好机动车强制报废和淘汰黄标车工作。

17.供电部门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

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18.金融部门责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门通报,协调金融单位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境保护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按照有关绿色信贷政策实施。

19.司法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普及教育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环境纠纷事件的调解工作。

20.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政府机关、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建立监察与环保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环保部门移交的环保违法行为案件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参与环保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事件中的行政责任追究,并对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1.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编制年度环境保护财政预算,保障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组织研究和实施生态补偿等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拓宽环境保护融资渠道,建立多方参与环保投融资运营机制。

22.卫生部门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督促医疗单位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杜绝因治疗引发的放射性污染。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其它相关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负责组织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时的各项措施。

五、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

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纪检监察监督:

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企业自我监督:

强化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企业在微观环境管理中的主动作用,排污单位建立企业自律体系,通过建立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达到自我监督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县环境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环境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完善制度。

一是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二是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

定期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突发或紧急环境事件进行联合执法。

三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

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四是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能力。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推动“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

同时,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奖惩制度。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嘉奖、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物质奖励等;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治理攻坚考核,对乡(镇)政府、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市纪委、监察局《X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企业自律。

各企业建立健全自律体系,成立环境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计划,落实削减目标,落实环境管理职责;设立环境监督员,负责检查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削减工程进展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情况;加强企业环保意识建设,严格遵守和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自觉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各级网格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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