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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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打造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的要求,对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推动城市建设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建设部门统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建立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抽查。

档案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电子文件归档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电子文件档案利用服务。

第五条【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市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第六条【鼓励创新】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创建技术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和方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建筑师负责制等管理创新工作。

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表彰和资助。

第七条【推行保险】推行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勘察设计单位购买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第八条【数字化应用】鼓励推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数字化,内容一致的数字文件与纸质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行业自律和培训制度】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廉洁从业。

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团队】建设单位应当组建或者委托项目管理团队,明确项目负责人,配备与工程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人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依法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发包,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筑方案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循择优为主原则,创新方案设计优选制度。

对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委托给普利兹克奖、梁思成建筑奖获得者以及中国工程院院士(限工程设计类机构或单位)等国际一流、国内顶尖的行业专家。

对重点地区重要项目,可以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特定投标人”混合方式招标,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项目投标资格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并进行公告;对入围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适当的补偿,落标补偿费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第十二条【合同价格和工期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和工期定额,确定合理的工期,不得恶意压价,不得拖欠勘察设计费用,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三条【提供原始资料和签署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等单位及时提供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在地下设施安全影响范围内从事勘察钻探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与相关权属单位或者管养单位签署安全保护协议或者协商制定保护方案,同时督促勘察单位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不得要求勘察单位冒险作业。

第十五条【加强初步设计质量管理】造型特殊、结构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提请深圳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论证。

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局另行制定。

交通、水务等专业建设工程由交通运输、水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论证和审查意见作为项目概算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文件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结束后三十日内对勘察单位上传至管理系统的已签章勘察文件进行确认。

建设单位申领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当对设计单位上传至管理系统的已签章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确认。

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确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告知承诺】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承诺其在管理系统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组织技术交底】在建设工程主体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勘察、设计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档案保管部门移交。

第三章勘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资质要求】从事工程勘察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业务。

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受勘察单位委托,代表勘察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质量和安全管理,并对工程勘察质量和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的负责人应当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第二十二条【勘察人员要求】承担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机长、记录员及司钻人员等现场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

第二十三条【开工告知及技术交底】确定勘察现场作业时间后,勘察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两日登录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开工告知。

勘察现场作业开始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明确现场安全和环保、文明施工和应急措施等要求;交底记录应当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亲笔签名。

第二十四条【勘察作业安全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要求勘察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地上建构筑物以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的安全。

勘察现场作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勘察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不得违章违规冒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勘察现场技术资料和作业设备要求】勘察现场应当有工程勘察技术委托书或者技术要求、勘察纲要、建筑物及钻孔平面布置图、拟建场地地下管线资料等必要的技术资料,作业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勘察作业记录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取样、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记录和存储勘察数据。

第二十七条【勘察文件编制和上传】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工程勘察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前应当经过编制、审核、审定,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在勘察文件责任栏中签章。

编制人和审核人应当分别具备二年和八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

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结束后二十日内将勘察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上传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加盖出图章,并对勘察成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的内容和深度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勘察人员质量安全责任】勘察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按照各自岗位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勘察后期服务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

(一)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二)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验槽;

(三)组织勘察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

(四)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归档工作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及时将全部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从事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受设计单位委托,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管理,对相应工程设计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或者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设计人员要求】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选择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设计人员承担项目设计工作。

设计人员包括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和专业负责人等设计相关工作人员。

其中,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校对人、专业负责人和审核人应当分别具备二年、五年和八年以上本专业设计经历。

第三十四条【依法设计】设计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深度要求、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设计合同开展工程设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设计质量】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使用工况,限定使用荷载,编制绿色建筑、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等设计专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及工程需要。

第三十六条【设计安全】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施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设计还需说明施工工序。

第三十七条【设计文件签字、签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并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专业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签章,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同一设计内容的施工图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八条【设计文件上传】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将已签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应当实施BIM技术的项目,相关BIM文件应当一并上传。

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及时上传。

第三十九条【设计后期服务要求】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按规定参加工程验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第四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管理】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质量管控机制】市、区工务部门及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机制,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不含市、区工务部门建设项目及轨道交通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对建设单位在管理系统确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大型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筑、深基坑、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安全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多次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

勘察设计文件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可以设立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具体抽查工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为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施工质量监督】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依法查处。

  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以及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十四条【举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依法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和违反告知承诺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五条【信用评价】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从业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并按规定将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可以综合考虑信用评价情况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事先制定定标工作规则时可以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情况作为择优因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任命不合格人员的处罚】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组建或者委托项目管理团队,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或者未配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任命不合格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未及时上传设计变更文件的处罚】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即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告知承诺的处罚】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告知承诺内容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开工的处罚】勘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提前两日登录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开工告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勘察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对违反勘察现场作业要求的处罚】勘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勘察现场提供相关资料的,或者未及时上传相关文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并对项目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勘察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未上传设计文件的处罚】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及时上传设计文件或者相关BIM文件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处罚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其他法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勘察、设计相关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监管失职责任追究】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施行规定】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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