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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协议内容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客户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

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三、客户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对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或),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保证金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尤其是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一)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十二)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活动,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

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

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四)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

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

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八、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九、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

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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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经纪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

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全部或部分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

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询。

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托

第七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期货介绍商的期货从业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

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

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或)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乙方应将资金存入甲方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开披露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必须符合监管机构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乙方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结算账户,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

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 依照乙方或者乙方资金调拨人的指示支付可取保证金;

(二) 为乙方交存的保证金或者清算的差额;

(三) 为乙方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 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机构或者期货交易所处以的罚款;

(五) 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或相关费用;

(六) 乙方应当向甲方、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七)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八)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及有合法经营权的银行的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和有合法经营权银行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

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

在此种情况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的,甲乙双方的出金、入金,按所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可取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是否按照甲方规定提前进行大额出金预约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

当甲方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

第二十条乙方可通过电子指令或书面指令调拨资金。

凡乙方划拨进入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均视为乙方同意其作为期货保证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乙方通过甲方交易系统发出划拨资金的电子指令的,资金密码作为乙方进行交易系统申请出入金的唯一凭证,乙方需要确保自己的资金密码安全,凡使用乙方资金密码进行的一切资金划拨行为皆视作乙方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因网络原因或其他不可控制的原因,乙方通过银期转账发生的差错而导致交易失败或持仓被强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三条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四条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的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是否合法、有效的证明。

乙方认同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网上交易软件必须是由甲方提供的或由乙方从甲方指定站点下载的,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或使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交易软件,否则由此造成的交易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拷贝甲方提供的网上交易软件,若发生此类情况,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相应责任的权利。

乙方不得以任何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攻击甲方网络、破坏甲方系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由于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受各种因素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网上交易委托方式不能正常运行时,可改作电话语音委托方式、电话人工委托方式或书面委托方式下单。

第二十七条乙方通过电话语音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密码是乙方唯一的验证信息。

凡使用乙方交易账号(即资产账户)和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皆视作乙方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乙方通过电话人工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配合甲方核对乙方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资产账号信息等。

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以电话人工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

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条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

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一条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的资产账号、品种、合约、买卖方向、数量、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

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发出撤销指令。

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三条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五条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乙方在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完成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资产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六条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资产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约定利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或)查询系统进行接收。

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一经发出,即视为甲方履行了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七条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交易结算报告采用逐日盯市方式计算盈亏,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则提供两种方式:

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

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约定除采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查询也作为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九条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因某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应及时补发交易结算报告。

否则,视为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在交易开市前30分钟未对上一交易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

如有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乙方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期限以外提出异议的,甲方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单独调整保证金的通知。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电话、短信、营业场所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第四十一条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待开户完成后,由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在进行期货交易之前遵照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登录、修改密码,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乙方不慎遗失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查询密码时,应及时通过甲方重新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申请查询密码。

在此期间,乙方可以向甲方要求以其他通知方式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

第四十三条如甲乙双方对交易结算报告是否发送、以及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或发送时间存在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以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中存档记录为准。

第四十四条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2个月的客户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四十五条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及手续费收取标准的确认。

第四十六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

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七条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

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

由此发生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五十条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资产账户的期货交易风险。

风险率分为客户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

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

客户风险率=甲方保证金比例标准的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即总资产)×100%

交易所风险率=交易所保证金比例标准的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即总资产)×100%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五十一条当乙方资产账户客户风险率大于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追加保证金,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资产账户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

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十二条当乙方资产账户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随时对乙方资产账户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

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十三条甲方对乙方进行强行平仓处理时,乙方认可甲方选择的强平价格,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四条当甲方对乙方资产账户实施强行平仓处理时,乙方资产账户中的可平仓数量小于甲方需要强行平仓的数量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未成交的委托指令进行撤单处理。

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十五条当甲方在对乙方资产账户进行强行平仓处理时,行情处于停板位置而导致的强平处理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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