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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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美丽建设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我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实现涉工业炉窑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措施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
严控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
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
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
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年底前,淘汰炉膛直径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围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加快推动铸造(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三)开展污染深度治理。
全面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见附)。
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涉及国家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号)执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要求。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日用玻璃、矿物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毫克立方米,钼行业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
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落实《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浙环函〔〕号),加快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积极推进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鼓励水泥企业实施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探索实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毫克立方米的改造;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应逐步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
加大煤气发生炉治理力度,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
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见附)。
(四)加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
结合“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制定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方案,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
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各地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导开展污染深度治理。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指导实施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政策。
省经信厅牵头指导淘汰落后产能,指导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集群发展。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指导各地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各市是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把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做好实施、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工作;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及时更新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治理和排放情况。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确定重点项目(附),年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和地方要求等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装备升级和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
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等涉大宗货物运输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运输响应方案。
(三)落实配套政策措施。
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
实施差异化管理,打造标杆企业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管理。
健全环境信用体系,依据相关规定将环境违法、失信企业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完善经济政策,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严格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
加强技术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公司等合作创新技术,鼓励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四)严格工作调度与执法监管。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行业治理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严防建设简易低效环保治理设施。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调度管理平台,加强动态管理,各地按要求及时提交管理台账。
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严格落实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并定期向社会通报。
附:
.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要求
.重点项目计划表
附
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行业
子行业
产品类别
炉窑类型
炉窑子类
污染治理措施
钢铁及焦化
钢铁
粗钢生铁
熔炼炉
炼铁高炉、炼钢转炉、炼钢电炉、铁水预处理炉、精炼炉、炉
按照《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要求,对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窑等工业炉窑实施升级改造
烧结矿、球团矿
焙(煅)烧炉(窑)
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
焦化
焦炭
焦炉
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等
参照《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要求,对焦炉等实施升级改造
铁合金
铁合金
熔炼炉
矿热炉、精炼炉、感应炉、铝热法熔炼炉等
回转窑应配备覆膜袋式、滤筒等高效除尘设施,应配备脱硫设施;全封闭矿热炉应设置煤气净化系统,对煤气进行回收利用;半封闭矿热炉、精炼炉、中频感应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焙(煅)烧炉(窑)
回转窑
机械制造
铸造
铸件
熔化炉
冲天炉、感应炉、电弧炉、燃气炉等
冲天炉应配备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中频感应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热处理炉
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炉、淬火炉、固溶炉、调质炉等
加热炉
——
建材
水泥
水泥熟料
焙(煅)烧炉(窑)
新型干法窑等
水泥熟料窑应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等技术,窑尾配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选择性催化还原()等脱硝设施;窑头、窑尾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窑尾废气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鼓励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探索实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毫克立方米的深度治理
玻璃
平板玻璃
熔炼炉
玻璃熔窑等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等脱硝设施;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
玻璃纤维
熔化炉
玻璃纤维融化炉等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等脱硝设施;鼓励采用富氧或全氧燃烧方式
其它玻璃
熔炼炉
玻璃熔窑等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陶瓷
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焙(煅)烧炉(窑)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
以煤(含煤气)、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窑应配备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废气颗粒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配备除尘设施;喷雾干燥塔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脱硝设施
干燥炉(窑)
喷雾干燥塔
砖瓦
砖瓦
焙(煅)烧炉(窑)
隧道窑、轮窑等
以煤、煤矸石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配备除尘设施
干燥炉(窑)
蒸汽加热窑
耐火材料
耐火材料
焙(煅)烧炉(窑)
隧道窑、梭式窑等
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以煤(含煤气)、重油等为燃料以及使用含硫粘结剂的,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高温隧道窑应配备、等脱硝设施
石灰
石灰
焙(煅)烧炉(窑)
竖窑、回转窑、套筒窑等
石灰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矿物棉
矿物棉
熔化炉
冲天炉等
以煤(含煤气)、焦炭等为燃料的冲天炉、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等脱硝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等脱硝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电熔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固化炉等应配备治理措施
熔炼炉
池窑(熔窑)等
有色冶炼
有色(轻金属)
钛
焙(煅)烧炉(窑)
煅烧炉、回转窑等
煅烧炉、回转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配备等高效脱硝设施
有色(重金属)
锌、铜、镍、钴、锡、锑、钒等重金属
熔炼炉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矿热炉、鼓风炉等
熔炼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锌、铜、镍、锡配备两转两吸制酸工艺,制酸尾气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配备脱硫设施,钴、锑、钒熔炼炉尾气应配备脱硫设施;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环境烟气应全部收集,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应配备高效脱硝设施。
钼(稀有金属)
焙(煅)烧炉(窑)
焙烧炉
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配备制酸工艺
有色再生
再生铜、铝、铅、锌
熔炼炉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矿热炉、鼓风炉等
熔炼炉、精炼炉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再生铅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再生铜、铝、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配备脱硫设施。
干燥炉(窑)
干燥炉(窑)
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
有色金属或无机化工产品
熔炼炉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矿热炉、鼓风炉等
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达不到毫克立方米的应配备脱硫设施;生产无机化工产品的,执行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