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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策划合同华安

营销策划合同

委托方(甲方):

被委托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以独家代理营销商为甲方开发建设的提供营销策划、销售代理等方面服务事宜,并完成其他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以下合同,双方自觉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营销策划、销售代理项目概况

甲方委托乙方营销策划、销售代理(以下称本楼盘),本楼盘位于地块内(以甲方提供土地规划许可证内所定范围为准)。

第二条:

委托事项

乙方根据本项目进展,提供营销策划、销售代理等方面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a、广告企划部分:

1、现场售楼处设计及装修方案

2、售楼处内、外灯箱、模型、效果图、施工围墙等销售道具设计及制作发包

3、三维电子楼书制作及策划

4、楼书、DM的设计、策划及发布

5、展销会场及展板设计、发布,省、市、地级房展会的设计与展览

6、客户联谊会、促销活动策划及组织

7、Logo(标志)墙设计与发布

8、横幅、罗马旗、彩旗设计与发布

9、NP稿(报纸)的设计与发布

10、软新闻稿拟稿与发布

11、阶段广告策略提供与发布

12、广告预算及媒体名称编列

13、广告诉求建议及卖点提供

b、楼盘销售部分:

1、区域市场分析

(1)商业配套情况

(2)交通线路状况

2、主要竞争个案调查及分析

3、目标客源调查

4、楼盘定价原则及策略

(1)楼层,朝向,景观,房型差价

(2)付款方式建议

(3)特价房推出数量及时机

(4)售价调整与销售率及工程形象的关系

5、开盘时间及销售阶段的划分

(1)销售阶段的划分及周期

(2)开盘时机建议

6、销售建议

(1)销售控制建议

(2)价格控制及定价原则

7、销售人员讲习培训

8、开盘前所有事项准备及人员安排

9、开盘销售活动建议及实施

10、楼盘行销之执行

11、负责所有相关销售之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期为正式签合同日起至正式取得预售证并开盘之日起一年为合同期限。

2、合同到期时,双方可视情况及意愿经协商后再延续本合同。

第四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提供本楼盘的建筑施工图及销售有关之资料。

(2)甲方应在签定本合同时,应提供甲方公司销售的变动情况视为合同之附件(即由甲方公司自售的户数及位置)。

(3)提供有关本楼盘销售证件之复印件。

(4)提供有关本楼盘之各项建材配备内容及基本资料。

(5)提供现场售楼处的建设、装修。

(6)提供标准合同以外的附加条款的内容样本。

(7)派出专职人员在现场负责销售收款(售楼款项直接进入甲方指定帐户)、办理预售登记备案、办理客户个人购房贷款、双方工作协调四个方面的销售工作。

(8)甲方同意在本项目的所有宣传品上印刷乙方为本项目前期顾问、营销策划及独家销售代理公司的字样,并配有乙方的公司名称及标识。

2、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制定工作进度表、广告推广及使用费用计划表作为本合同之附件,按工作进度表的时间要求,认真、准确并及时完成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的工作内容。

(2)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提交市场调研报告、售楼处方案、项目定价报告、营销策划报告、广告推广及使用费用计划表,并通过甲方审核,如甲、乙双方存在分歧,乙方必须在5日内重新整改并报甲方审核。

乙方负责根据已批准的销售计划提供全项目的总体资金的现金流量计划表。

(3)在接受委托期间与甲方保持密切的沟通,根据甲方建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及时的调整,严格执行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各项方案。

(4)按照甲方要求,制定详细的销售计划(详细的销控表)及销售业绩计划,按计划时间要求完成销售任务;应及时向甲方汇报销售进展情况及客户拓展情况,并以周销售情况报表及月销售情况报表的形式向甲方书面汇报。

(5)坚持策划公司的中立、公平和公正原则,保证工作的科学性及真实性;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委派3名或3名以上策划、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本项目进行全程服务,并提供委派人员的相关简历。

如乙方在甲方工作的3名营销、策划人员承接本地区其它项目须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于2006年2月8日前提供营销、策划人员名单及工作简历报甲方审核)

(6)负责乙方管理的销售人员的工资、佣金及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应福利待遇,以及案场的水费、电费、通讯费、办公用品及耗材等费用。

(7)在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办理按揭贷款时,销售人员应协助甲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完成该项工作。

第五条:

合同期内的销售考核

1、在本项目具备开盘条件的基础上,甲方对乙方销售工作设定考核期,销售考核期为本项目具备正式开盘条件之日起计算,开盘之日起3个月,该项目商品房销售面积应达到开盘之时可售面积的60%,如果达不到销售目标,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终止合同,若甲方在5天内未做出选择,则本合同继续有效;截止到开盘后12个月,该项目商品房累计销售面积应达到开盘之时可售面积的95%,如果达不到销售目标,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终止合同,若甲方在5天内未做出选择,则本合同继续有效;

2、由于甲方自身过错,未按原工程进度如期施工,工程没能达到预期销售要求,影响乙方销售计划,双方应及时调整事先协定的销售计划,从新制定销售进度、宣传推广计划等并报甲方备案。

第六条:

代理佣金及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在乙方完成市场调研后,提供价格建议,双方商定后签定补充协议确定销售底价。

2、本楼盘可销售面积为平方米。

共计户。

3、甲方保留20户,自行销售(保留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700平方米)。

(甲方自行销售的房屋独立核算,甲方按照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1%的服务费)

4、双方约定,在签定合同时,甲方支付(预付)乙方销售前期策划启动费30万元;乙方负责完成销售前期相关策划及营销准备工作。

前期策划启动费分二次支付(预付),于合同签订之日时即支付(预付)乙方10万元,于在3月1日前支付(预付)乙方20万元。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完成市场调研报告、售楼处方案、策划营销进度计划、广告推广及使用费用计划(广告使用由甲、乙双方同时与广告商谈判,乙方负责实施,广告费用由乙方于月底报甲方审核)及项目的价格定位,报甲方确认审核;双方约定,在乙方人员正式进驻售楼处时,甲方向乙方指定(双方确定)的相关媒体单位一次性支付先期预付广告费30万(根据双方确定的广告推广计划先行垫付广告费,广告费限定总额为30万元,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解决),该30万与前期策划费30万共计60万元,于该项目开始销售额完成40%以后在乙方每月的营销佣金中按月应付佣金额的30%逐月返还,直至应返还的费用为零。

销售额的认定:

合同期间售出户数到甲方帐面金额之和。

销售率的认定:

当期实际已签订《认购协议》和《预售合同》之房屋面积总和除以实际可售总面积。

5、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按月结算支付营销策划、销售管理及推广费用,结算标准为销售签约成交额之2.6%。

(实际代理费用支付方式依据第六条第九项执行,其中广告推广费用不低于1.2%)

6、溢价定义:

系指成交价超出双方约定之底价部分,甲方分得70%,乙方分得30%。

乙方溢价部分仍以佣金形式结算给乙方,双方约定溢价佣金按当月实际到帐金额结算(甲方认可者,不在此限),每月3日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上月溢价结算明细表,于次月5号前支付给乙方。

若有异议应于溢价结算明细表提交后5日内提出。

7、若特殊客户成交,成交价经甲方签字认可,佣金则以实际成交价计算。

8、若购买方在签定房屋订购单后因故违约,所没收之定金甲、乙双方各得50%。

9、双方约定营销策划及销售管理费用按当月实际到帐金额结算(甲方认可者,不在此限)。

在开盘一个月后,乙方开始向甲方结算佣金。

在销售率没达60%前甲方先按签约成交额之2.4%向乙方支付营销佣金,签约成交额之0.2%部分(作为保证金)保留至销售率达95%(销售期满12个月销售率达95%时)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在销售额达60%未达95%前甲方先按签约成交额之2.5%向乙方支付营销佣金,签约成交额之0.1%部分(作为保证金)保留至销售率达95%(销售期满12个月销售率达95%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在销售率达95%结算标准为销售签约成交额之2.6%(销售期满12个月时销售率未达到95%,前期保留的0.1%以及0.2%的保证金额扣除不做结算);每月3号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上月佣金结算明细表,提交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算佣金并交于乙方,若有异议应于2日内提出。

甲方应保证按时向乙方支付佣金,若甲方拖欠乙方佣金,除本金外按日万分之五向支付乙方滞纳金。

如果广告推广费用出现不足,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解决。

10、所有支付,均以支票方式结算,乙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给甲方。

第七条:

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1、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人签署盖章后生效。

3、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资格的仲裁机构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所管辖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有效期至合同期限满后自动终止。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则任

1、双方据此项目所确立的所有合同及相应技术文件均属保密范围,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不应将其公开。

2、本合同签署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如出现以下违约事项按人民币30万元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保留取得其依据本合同本应取得,但由于违约方违约而无法取得之收益的权利。

(1)合作期间单方无故中止或解除本合同;

(2)严重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由于一方过错致使本合同解除。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除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修改、补充、完善直至解除。

1、乙方根据市场变化,应及时拟定阶段性销售计划和方案,双方达成一致后依照相应方案和计划执行。

2、双方合作期间出现重大失误,一方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及社会形象,受害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失误方赔偿损失,一切后果由失误方承担。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制订补充协议,其效力等同于本合同。

4、若因甲方自身原因(如工程停工、施工质量、装修标准变化、无预售许可证等),对乙方销售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乙方不能完成销售计划时,则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5、由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如未按计划实施营销方案或未及时投入宣传费用等)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接收后生效。

6、本项目所有广告设计的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意乙方免费使用。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由政府或其它权威机构确认此项目不能继续开发的或其他不可抗力条件;

2、由双方共同确认的不可抗力条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

1、乙方制定的工作进度表、广告推广及使用费用计划表等相关内容作为本合同之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2、为了甲乙双方能长期愉快合作,乙方愿为甲方在开发销售时,免费提供以下技术支持作为本合同之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广告企划部分:

(1)售楼处设计及装修方案建议

(2)售楼内外灯箱,模型、效果图、施工围墙等销售道具的设计建议

(3)Logo(标志)墙设计建议

(4)楼书,单页设计

(5)横幅、罗马旗、彩旗设计建议

(6)阶段广告策略建议

(7)广告预算及媒体选择建议

(8)广告诉求建议及卖点建议

2、楼盘销售部分:

(1)区域市场分析:

商业配套分析报告

交通线路状况分析报告

(2)主要竞争个案调查及分析

(3)目标客源调查

(4)楼盘定价原则及策略建议:

楼层,朝向,景观,房型差价

付款方式建议

售价调整与销售率及工程形象的关系

(5)开盘时间及销售阶段的划分:

销售阶段的划分及周期

开盘时机建议

(6)销售建议:

销售控制建议

价格控制及定价原则

(7)销售人员讲习培训

(8)开盘销售活动建议

(9)楼盘行销之执行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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