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11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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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1114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一

问题一旅游业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答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以该办法计算出的销售额作为开票依据的,以下简称“差额开具”。

现实中,旅游服务提供方和购买方一般先签订合同或协议,购买方预支旅游费用后,提供方再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旅游服务。

购买方预支旅游费用的同时会向提供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但此时提供方尚不能清楚计算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对此,可暂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旅游服务提供方和购买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先行约定,待提供方取得相关旅游费用凭证后,再向购买方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旅游服务购买方预支旅游费用后,提供方先向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取得相关旅游费用凭证后,再视普票是否已跨月作分别处理:

1、如果普票尚未跨月,可将普票作废并收回,再向购买方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普票已跨月,旅游服务提供方可以先差额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100万元,允许扣除的旅游费用为80万元,两者差额为20万元,假设2016年6月,旅游服务提供方先向购买方开具了100万元的普票,2016年7月取得80万元允许扣除的旅游费用凭证,那么7月可先开具20万元红字普票,再开具20万元专票,即差额部分开专票,允许扣除部分开普票。

问题二一般纳税人购买旅游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六是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购买旅游服务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且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

旅游公司将部分业务进行外包,向其他旅游公司购买部分旅游服务,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后可以抵扣;纳税人委托旅游公司组织的和生产经营相关的考察会务活动,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后可以抵扣;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娱乐性旅游属于集体福利,不可以抵扣;企业出于商业经营目的,为其他企业提供娱乐性旅游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可以抵扣。

问题三保险公司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如何代开发票?

如何代扣增值税?

答复:

总局将于近期下发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文件,文件下发后,依照总局规定执行,文件下发前,暂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对保险代理人可以采取集中代开发票的形式,由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后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开,并留存代理人清单。

二是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由保险公司代开发票时,代为扣缴。

问题四免税试点纳税人(如医院等)移交国税后如何管理?

答复: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因此,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免税试点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然后按期进行申报。

问题五农村信用社5月4日前已经按照6%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按照财税[2016]46号文件的规定,选择简易征收?

答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农村信用社5月4日前已经按照6%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将已开具专用发票收回,将其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回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选择简易征收方式,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题六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单位车辆的高速通行费申报抵扣时填写在哪个地方?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问题七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纳入营改增试点”是指2013年8月1日还是2016年5月1日?

答:

该问题中“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中“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是指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具体到我省,应为2013年8月1日之前。

问题八建筑企业采购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按照混合销售分开核算材料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纳税并开具发票?

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视为混合销售。

建筑企业混合销售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销售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分别纳税、分别开票。

问题九纳税人4月30日之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5月1日之后发现开具有误,能否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处理?

答:

按照原营业税规定,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的,营改增后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冲减,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二

问题一典当业务是否属于金融服务?

答复:

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综上,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应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指哪些人身保险?

答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根据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还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综上,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及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问题三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综上,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应视为“金融商品转让”,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问题四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

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

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问题五酒店房间内提供的物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

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免费提供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只是一种营销模式,所谓的“免费提供”其实是有偿的,是包含在房价中的,由消费者统一支付,因此不应作为视同销售单独征税,应按照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提供明码标价的餐饮服务、橱窗内物品、房间内迷你餐饮等(房费之外另行收费),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六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收取的手续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属于代理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问题七建筑分包合同如何判断是否为老项目?

答复:

判断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是否为老项目,应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

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八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纳税期限问题

答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选择按季申报的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可一并按季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九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可以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但是对于“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时,分次开发的项目都是作为单独项目分别核算的,因此,这种情形可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单个项目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

首先将“一次拿地”时一次性支付的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占比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然后根据“分次开发”的单个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乘以单个项目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计算其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三

(房地产企业专期)

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当根据所售房地产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后括注“预收款”字样,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房地产项目的名称、详细位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复: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

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问题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后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后,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预收款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后括注“冲减预收款”字样,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房地产项目的名称、详细位置和冲减预收款发票的代码、号码。

再根据购房者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后括注“全额”字样,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房地产项目的名称、详细位置。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后,不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就收取的余额部分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后括注“余额”字样,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房地产项目的名称、详细位置。

前期的预收款和余额之和应等于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问题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掌握?

答复: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房地产项目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四

问题一2016年5月1日前,“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已有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征收品目(包括“3+7”品目),5月1日后,又有按季申报的“四大行业”新试点征收品目,按月和按季申报如何衔接?

如:

某银行一般纳税人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后应按季征收,但因该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贵金属)增值税征收品目,又有新试点的金融服务征收品目,前者为按月申报后者为按季申报。

答复:

纳税人6月份不需申报,待7月份时需申报“两次”,分别申报所属期为5、6月份的税款,所属期为7月以后的税款正常按季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已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进行相关维护,确保纳税人7月份申报5月份税款时不产生逾期申报和加收滞纳金问题。

问题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具体填报范围有哪些?

免税收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入、“3+7”应税项目收入等是否需要填写该表?

答复:

(一)《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以下简称“测算明细表”)填报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0号公告规定,该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包括:

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主行业为“3+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4月30日前移交国税部门的四大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也应填写此表。

但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该表。

(二)四大行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服务项目收入,包括“四大行业”项目收入和“3+7”应税项目收入均应填写《测算明细表》。

但取得的免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收款不在该表中反映。

按照第一条填报范围的规定,应填报该表的纳税人如果当月仅取得免税收入或未取得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仅收取预收款,在申报时也应将此表空表保存申报。

问题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同方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如何申报纳税?

有何区别?

答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方式可分为两种:

(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包括: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2、3、4、5行之和,应小于等于当期申报表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同时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反映,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应填入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5列“期末余额”栏次,即当期“应抵减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应结转下期抵减。

(二)不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如:

分次预缴、延期申报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等。

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

问题四在发票使用过渡期内,纳税人开具的地税发票如何填报?

答复:

目前,“一窗式”比对要求发票开具金额和税额与申报数据相等,因此,在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填写申报表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时,可将营业税发票中的金额(含税)倒算为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未开具发票”栏次第5、6列,以避免对“一窗式”比对和远程清卡造成影响。

问题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此,纳税人应取得什么类型的进项发票或票据才可以允许扣除?

答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题六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是否仅有个人提供娱乐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

根据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综上,提供娱乐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及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如果符合上述免征规定,都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七个人或者村委会出租房屋到地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复:

(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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