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办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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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办法三篇

危险品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办法(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危险品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办法一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二

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三

危险品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办法一

做好健康、安全和环保工作,是每位员工的职责。

良好的HSE绩效对我们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和公司的业务成功与否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我们的目标是:

不发生事故,不损坏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

一、驾驶员标准

· 所有驾驶员必须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有效驾驶证件。

当驾驶员证件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报告.

· 所有驾驶员进行入职体检和年度健康检查,确认其身体状况符合司机体检标准。

当驾驶员身体状态发生可能会影响安全驾驶的变化,应立即停止驾驶车辆并向主管报告.

· 驾驶员必须参加防御性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安全培训并接受公司安排的专门司机技能评估。

至少每三年对防御性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安全培训内容重新回顾一次.针对识别出的高风险司机,因对其进行防御性驾驶的再培训,经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在公司业务中驾驶车辆.

1) 疲劳管理

司机在感到疲劳时,必须停止驾驶。

经一段时间的休息/睡觉,警觉性得到恢复后再继续驾驶。

司机工作时间和驾驶时间必须符合以下最低规定。

求 规

定 

连续24小时内的最长工作时间 累计16小时 

最长工作时间 60小时/连续7天,或120小时/14天,但7天内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80小时;在超过14天的时期内,每周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60小时。

 

连续24小时内最长驾驶时间 累计10小时(不包括通勤驾驶时间) 

当班期间的休息时间(包括用餐) 每5小时至少休息30分钟 

每连续7天内的不上班时间 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 

2) 手机的使用

驾驶车辆时司机不允许使用手机拨打或接听电话,也不允许使用手机免提装置拨打或接听电话。

驾驶车辆时不允许使用手机发送或编写、阅读短信息。

车辆在行驶当中不应因为来电停车接听电话,在交通灯等临时停车时,也不允许拨打或接听电话。

3) 药物和酒精政策

司机不可在受酒精、毒品或其他损伤他们驾驶能力的药物或物质的影响下驾车。

司机在工作时间及驾驶前4小时,禁止饮用含有酒精成分的饮料。

司机使用的药品,必须经过医生的确认不会影响安全驾驶。

司机有义务接受公司要求的酒精测试。

二、安全带的使用

为确保所有员工的安全,驾驶员有责任要求佩戴安全带,

无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车辆移动,必须佩戴安全带。

具体要求

· 驾驶员、押运员驾驶或乘坐装有安全带的车辆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把它调整到合适的松紧度,确保扣好。

一定要调整安全带,使其稳固地环绕您的身体。

·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要求押运员员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带。

· 任何人不得驾驶或乘坐安全带不合要求的车辆。

· 任何人不得自行改装、拆除或废止车辆内的安全带,除非因维修或保养所需。

· 员工发现失效的安全带时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有关负责人必须给于及时维修。

· 如果发现司机或押运员不遵守本项规定,不管是否由于疏忽,都应责令加以改正,乃至采取纪律行动。

三、行车前安全检查

每日出车前,须参照车辆随附的《出车前检查表》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登记,在检查无误后,方可驾驶车辆,若车辆状况出现严重问题,必须及时通知车队进行维修,以杜绝车辆因未能及时检修小故障而造成无法出车或半路坏车的类似事件发生。

出车前应检查及确保以下项目:

· 轮胎气压,包括备用轮胎

· 轮胎状态-所有轮胎(包括备用轮胎),其轮胎花纹深度不小于1.5毫米

· 灯光

· 雨刮器

· 刹车性能

· 引擎油、冷却液

· 仪表板灯

· 应急设施

· 充分估计出车期间的用油用量,提前加好油,尽量避免中途加油;

· 出车前负责车辆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以保证给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 出车前认真看清楚出车任务单,如对出车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调度或分管领导核对,以保证准确无误完成出车任务l 驾驶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严禁违章驾驶;

l 驾驶期间手机须置在静音或秘书服务状态,安全停车后才能查询电话;

l 驾驶期间应尽量避免与押运员聊天,严禁参与需要深度思考的话题,以集中精力驾驶;

l 驾车时如发现车辆有任何问题,应及时汇报予以处理、维修,以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提高车辆使用寿命。

五、司机工作时间及驾驶时间的规定

司机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十四个小时(不包括休息时间),工作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

司机每2个星期总共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40小时;

司机休息时应保持充足的睡眠时间,以保证上岗期间始终有充沛的精神及体力。

夜间行车注意事项

尽量减少在以下情况下的夜间行车:

· 在乡间行驶

· 长途行驶,超过200公里

· 感觉疲劳时行驶

· 长时间行驶

日间行车注意事项

在以下情况下,驾驶员应利用停车休息来保护自己:

· 炎热

· 恶劣的驾驶条件

· 药物或治疗后

· 饮食因素

六、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 严格遵守当地速度限制,严禁超速行驶。

必须按照风险线路图所标定的时速行驶,高速公路不允许超过每小时80公里;

· 经过路口,巴士站点,学校或其他道路风险评估的高风险区域应减速行驶

七、药物及酒精的使用规定

司机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在酒后或服用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后驾车。

公司有权依据相应的程序对司机进行酒精和毒品的不定期抽测。

如果发生意外,司机必须接受酒精测试。

八、车辆加油规定

车辆一律规定需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

九、应急反应及事故处理

针对运作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除标准配置外,所有车辆均应配备以下安全用品:

反光三角牌

司机夜间穿的反光背心

手电筒

所有事故,无论大小,均需尽快报告.报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发生紧急事件后,司机应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 紧急救人

· 设立警戒标志

· 报警

· 报告公司紧急号码或领导,如果是承包商的车辆和/或司机,也应通知承包商并按指示行事

· 收集事故证据,包括人证

· 写好事故经过交回给车队分管领导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依照公司的事故处理及调查程序,尽快开展事故调查。

依据事故调查结果提出的整改措施,相关各方应在限定时间内整改。

潜在事故

· 所有潜在事故均应报告。

· 潜在事故的处理应及时反馈。

十、档案与纪录管理

· 按车建立的技术档案,包括车辆的出车检查纪录、保养及维修纪录及事故记录。

· 每次出车任务的时间、地点、公里数、乘车人等情况必须详细登记在每辆车的出车日志中。

· 安全会议及培训纪录。

该记录应具体到每个司机的出席情况,补课情况,培训或会议内容。

每个司机应有单独的培训记录。

· 领导安全检查记录

十一、报告事故

任何造成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必须立即报告公司。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二

一、施工安全要求

1、严格控制工程的施工停电范围,线路迁改工程主要是线路架设、核相等项目,施工方需具备相应的电压等级施工资质。

2、严格控制工程的施工范围。

变电工程主要是设备安装、调试等项目,施工单位必需具备相应的电压等级施工资质。

3、变电工程配电室基础和土建工程施工方均需有三级及以上的资质方可承包工程。

4、工程实施前工程承包单位应进行认真现场查活并拟定现场安全措施、技术措施、施工方案编制,由发包方严格审核后方可对此工程进行施工。

5、承包单位在施工时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工器具、施工机械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

严禁不合格的器械在施工现场使用。

如有发现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人民币2000元)

6、发包方对承包方现场的施工项目做好不定期现场监督及安全检查,如有发现习惯性违章(工作票填写、工作服穿戴不整齐及安全帽佩戴不标准、工作票填写、工作负责人及监护人职责不清等处罚500-800元、施工现场地线接地保护不牢固及不合格工器具等处罚800-1000元)严重违章的加大处罚力度。

二、工程质量进度要求

1、变电工程主要是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工程必需按图纸设计施工,不能私自更改施工方案施工,施工质量按照发包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2、各专业施工队伍在工程施工前制定好施工计划,上报发包方领导及各专业负责人审核。

计划审核后应按计划进度施工、如有延期时急时与各专业负责人沟通施工计划的更改时间。

如无特殊原因不按计划施工延误工期、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人民币3000元).工程完工后撤旧工作未按计划完成造成居民投诉者,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人民币1000-3000元)

三、加强报竣资料管理

1、各专业施工队伍在工程按计划完成后,各项报竣资料按照发包方资料员要求格式在3-5个工作日内上报,如有延期要急时与发包方负责人沟通。

凡无故延期报竣资料的的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处罚。

(人民币5000元)

工作票、危险点控制单、安全技术交底中邻近带电部位、安全距离、危险点等关键内容与实际工作不符

工作票上关键内容填写不正确(如工作地点、设备调度号、停电范围图、临近带电部位等内容填写错误)

工作票、危险点控制单、安全技术交底中针对性不强(如:

存在与工作无关但不会造成人员混淆的措施)

现场没有必备的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无合格证及检验日期、检验时间超期、灭火器压力低于规定要求

在对检修设备执行隔离措施时,需拆断、短接和恢复同运行设备有联系的二次回路工作,不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运行屏(柜)上进行工作,未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前后以明显的标志隔开。

在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屏(柜)上或附近进行打眼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止运行中设备误动作的措施

架空输配电线路作业人员在杆塔上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变电站内作业人员在高处的架构上作业未系安全带

爬杆过程中,距离地面较近时短时未系安全带(因跨越同杆架设通信线等障碍而临时摘下的情况除外。

特种设备(如吊车、电气焊等)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证(未携带但巡检后能补充证明材料的不予通报)

成品油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油罐车成品油运输的安全数质量管理,确保油库、加油站安全及油罐车的运输安全,不发生油品数量和质量事故,依据集团公司《成品油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538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油罐汽车装卸油作业必须按照《装卸油作业规程》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各油库、加油站要加强对油罐汽车出入库和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

承担成品油运输单位要规范油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确保企业的安全和正常经营。

第三条 所有承运商、运油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经营管理部门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承运商的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督促承运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制定完善油罐汽车运营和管理的HSE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并将自有和挂靠车辆统一纳入正常的管理中。

并要将本单位油库、加油站的有关制度、规定发到承运商,督促承运商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并进行落实。

第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准入条件进行检查核实,与承运商签订HSE协议,明确双方的HSE(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 各级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以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以集团公司、内蒙公司安全环保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油品运输业务。

第八条 作业承运商的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要每年对承运商的营运资质进行审查,对承运商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承运商安全、环保业绩档案。

对承运商及油罐车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营运条件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应暂停其承运业务,责令进行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承运资格。

第九条 在陕西公司的各分公司之间应建立承运商的信息共享机制,防止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安全、环保考核业绩不达标的承运商(含油罐车)在系统内异地承运油品。

各油库、加油站应定期向经营管理部门、零管部门、安全部门反馈承运商(含油罐车)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经汇总后,经营管理部门向承运商反馈各油罐车在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确保对承运商的安全监管到位。

第三章 承运商准入条件

第十条 承运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设置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环保管理岗,负责安全环保的日常管理。

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适合公路油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四)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

(五)按照国家油罐汽车运输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保险,并取得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

(六)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开展演练。

(七)拥有专用运油车辆规模必须符合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按照规定配备油罐汽车押运员。

第十一条 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静电橡胶托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kg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七)经具有国家相应计量检定资质机构检定,并出具相应罐容表。

第十二条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第四章油库装卸油管理

第十三条 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油罐车驾驶员要熟知《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和《卸、付油场地管理规定》。

初次进库的油罐车驾驶员入库前应接受油库有关人员对上述两个《规定》内容的教育。

(二)油库门卫必须按《油库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对入库的油罐车进行检查。

油罐车入库前要主动接受油库人员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车辆的安全状况,是否存在不允许带入的物品,是否渗漏等;驾驶员手机关闭,禁止随身携带,烟火固定存放,着装符合规定等;门卫对油罐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危险货物从业许可证、押运证等证件进行检查,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准入库。

(三)只准驾驶员本人驾车入库,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等待卸油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入油库化验室、计量室等工作间。

(四)入库前驾驶员负责复查油罐车出油阀门是否关闭等情况,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后方可入库。

(五)驾驶员饮酒后或身体不适时应停车休息,不得进入库内。

(六)冬季油罐车顶部有积雪、冰时,必须清扫、处理后方可入库、站,确保上车作业人员安全。

(七)在入库前要检查是否有随车的油品数量单和质量合格证。

合格证(单)应注明车辆牌号,否则,不得入库。

(八)非专用车辆(包括带挂车的、卸油快速接头为非标准的等不符合油罐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严禁入库。

无电瓶防雨胶盖的车辆,不准入库。

(九)油罐车驾驶员必须履行入库登记手续,经油库门卫确认符合入库条件后,方可入库。

(十)存在车辆接地拖带长度不够;罐体渗油、漏油;未安装防火帽、汽车电瓶接线柱(+、-极)裸露在外和未携带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等问题时,门卫有权阻止油罐车入库。

第十四条 油罐车入库时按标识指示线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上下地磅不得超过3km/h。

油罐汽车在过磅和接卸、灌装作业时,应按照油库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停车。

第十五条油罐车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灌装油品的油罐车入库后,必须按照油库要求停靠在鹤管正下方,保证鹤管升降自如,停车位置不当时重新对位。

(二)油罐汽车进入作业现场,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汽车停靠位置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接好静电接地线;周围20米范围内无明火;驾驶员要将钥匙挂到指定位置,将“正在作业”的HSE标牌放置在车辆前方的指定位置。

(三)同一车辆在灌装不同油品时应对油罐进行清洁,以确保油品质量合格。

灌装油品车辆罐内存有上次余油时,油库不得灌装,以免引起质量纠纷。

(四)灌装油品时,鹤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装油时要严格控制流速;装油高度必须符合安全高度规定,不得超装,以防在行车中溢油。

第十六条油罐车装油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装油过程中严禁开关驾驶室,严禁修车、擦车和清扫工具箱,不能敲击金属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

(二)油罐车发生溢油等意外事故时,要服从油库值班人员的指挥,车辆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甲乙类油品装油完毕后,必须稳油2分钟后才能提升鹤管,然后撤除防静电接地线。

经有关人员检尺铅封,关严拧紧罐口盖后,方可驶离。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确认罐盖是否关闭,鹤管、探头是否复位,装油员是否下车,地线是否撤除后等,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启动车辆。

第十九条 装、卸油车辆在打铅封时,应有专人检查、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油罐车出库时门卫要认真验票,单位、品名、数量与出门证相符时放行。

第二十一条 油罐车接卸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入库站的油罐汽车须按照油库计量程序执行。

要经稳油后,通过磅或液位计量确定油品数量,如超过误差,要按照有关计量规定或《运输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经验收确认的油品数量,填入入库油品计量记录单中。

油品损耗较大的,按照有关计量或《运输协议》规定处理。

(二)对入库站油罐车要每车计量油罐水高,油中含水或杂质的不得接卸。

(三)对经计量确认的油罐汽车,由油库质检人员按照油品取样规定,进行取样。

油品检验项目按照油品入库检验规定执行。

(四)对经检验发现油品质量不合格的,要进行复检。

对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卸。

同时要将油样按照规定封存,将检验结果上报油库领导,并逐级进行上报进行处理。

(五)对来油的油罐车在引导油罐车入位停稳后,核对罐车与卸入油罐中油品的品名、规格是否一致,并检查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是否完好。

(六)卸油时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必须采用快速接头,严禁将输油管放入计量口卸油。

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无误后,并应先稳油15分钟后,方可进行计量和化验取样,经计量和检验确认合格,值班主任签字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内。

(七)卸油毕,排空管线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防静电接地线,设备复位,办妥交接手续并记录。

第二十二条雷雨期间和高温季节的中午宜暂停进行甲乙类油品装卸作业。

第二十三条 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严禁擦拭罐车或用油清洗擦拭其他物品,严禁按电喇叭、修车,不能敲击金属工具、石块等,对器具做到轻抬轻放,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在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得远离车辆,应配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加强巡视,严格现场明火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严禁进入油库化验室、计量室等工作间。

第五章

加油站卸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油罐汽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站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进入指定车位。

设置隔离警戒线,备好消防器材,连接好静电接地端子,对油罐车进行铅封检查,核对所运油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并在油罐车前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油罐车静止15分钟后,方可进行计量。

计量要测量油罐车油高、水高、油温。

计量完毕后,驾驶员、卸油员将卸油胶管与油罐车卸油口、油罐卸油口连接牢固,并经值班长进行复核确认。

(三)卸油员检查确认与油罐连接的加油机是否已停止加油作业。

计量卸油罐的空容量,并进行油罐车油量与卸入罐容量进行体积比对,确认可以卸入量。

卸油员和驾驶员双方履行确认手续后,经值班长审核,发出卸油作业指令。

第二十六条 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员开启油罐卸油管线阀门,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

卸油阀门,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阀门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

卸油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卸,严禁离开。

(二)严格控制卸油速度,禁止喷溅式卸油,禁止打开计量口卸油。

遇有雷雨、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值班长、卸油员的指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卸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毕,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净,驾驶员关闭罐车阀门,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并引导油罐车安全离站。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向库站内运输、入库灌装油品的油罐车,凡发现或查出存在违反油库、加油站管理规定情况的,要下达违章通知单。

同时对违章情况要记录在检查记录中。

违章达到二次的,要向该车下达不得入库灌装通知单。

第二十九条 对属签订运输协议单位的运输车辆,违章通知单要发至所属单位。

第三十条 向油库、加油站运输油品的车辆,如发现或查出存在油品数质量问题的,公司要向油品承运单位下达通知单,取消运输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陕西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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