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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狱体制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问题

新监狱体制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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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与监狱生产运行?

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

新监狱体制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问题

蒋少华叶美德

(浙江省金华监狱浙江金华市321071)

摘要:

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三大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如何发挥劳动改造职能,监狱学理论界与实践工作者从不同角度发表各自的观点和看法,有些理论表述与观点有待探讨.为

更好体现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需加快监狱企业的专门立法,设立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机构;合理定位罪犯劳动的矫正功能,实行罪犯劳动

的货币工资制度.

关键词:

罪犯劳动监企分离改造职能价值实现劳动报酬

中图分类号:

D926.7文献标识码:

A

在当前押犯结构发生明显的变化和正在进行的监狱体

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取向和如何有效

实现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近年来,监狱学理论界

和监狱实践工作者,围绕监狱体制改革,对监企分开体制

下,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及其价值实现进行了较多思

考,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从中反映出现

实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冲突.

本研究旨在通过劳动改造现实存在的矛盾和热点问题

评析,进而提出在监企分离的新形势下,劳动改造的价值

取向和有效实现的具体操作思路,以发挥劳动改造在构建

以生存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新型教育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

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对罪犯劳动的客观认识

(一)罪犯劳动不同层面的含义

在哲学意义上,劳动是人本质四要素(劳动,需要,

交往,意识)的核心要素.罪犯虽然犯了罪,但是作为社

会存在,同样具有人本质的四个要素.他们从一个正常人

逐步蜕变成一个罪犯,是人本质四要素相互作用过程中发

生了异化,其核心是劳动观的异化,与他们贪图享受,采

取各种非法手段满足个人物质欲望和精神欲望思想或多或

少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因此,对罪犯的改造必须坚持

劳动改造这一基本手段.通过劳动可以磨炼罪犯的意志,

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并促使其在劳动的过程中体验到人生

的价值,促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

受,损人利己的思想.同时,劳动也是罪犯在服刑期间个

人与社会联系的主要枢纽,通过生产劳动可以促使罪犯接

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生活方

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共同进步与发展.

在法学意义上,劳动既是罪犯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

项基本义务.《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

劳动权,理所当然地适用于犯了罪的公民.但是罪犯作为

惩罚与改造的对象,具有特殊的法律身份,其劳动的权利

和义务与普通公民有很大的区别.首先,罪犯劳动权的实

现以国家刑罚权(或劳动改造权)的实现为前提,这就决

定了罪犯劳动权的行使不能完全由个人的意志决定,必须

由国家通过监狱和监狱企业组织罪犯劳动.其次,罪犯劳

动义务的履行带有强制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就是说,有劳动能

力的罪犯不能拒绝履行劳动的义务.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

产劳动,既是罪犯劳动权的行使和实现,也是国家劳动改

造权的行使和实现;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也是罪犯履行劳

动改造的义务.劳动改造的真谛是把刑罚处罚寓于劳动改

造之中,是刑事处罚过程,罪犯服刑过程和劳动改造过程

的有机统一.

在经济学意义上,劳动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

手段,是人类社会及个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罪犯虽然是

具有特殊法律身份的劳动主体,他们的劳动有一定的强制

性,但作为整个社会劳动力的组成部分是客观存在的,必

然具有劳动创造财富这一基本的经济属性.即他们的劳动

必须创造出一定的物质产品或精神产品,并且这些产品必

须符合市场的要求,通过市场交换实现价值.监狱组织罪

收稿日期:

2006—03—17

作者简介:

蒋少华(1959一),男,浙江东Ir,a.A.,浙江省金华监狱副监狱长.

叶美德(1957一),男,浙江丽水人,浙江省金华监狱研究所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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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与监狱生产运行?

中国监袱学刊2007年第2期

犯劳动,一方面,通过监狱企业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在市场

上运作,实现国家赋予罪犯劳动的社会目标和责任;另一

方面,罪犯通过劳动,在实现改造目标的同时,在法律和

制度的规定范围内,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二)罪犯劳动长期存续具有必然性

罪犯劳动是人类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不同的国

家,不同时期的统治阶层由于不同的思想理念,对罪犯劳

动的目的定位和具体的实施过程有着明显的差异,但组织

罪犯劳动是古今中外都实行的一项制度.罪犯劳动在人类

社会发展中将长期存在.这是因为:

第一,生产劳动是人类各项社会实践中最基本,最本

质的活动.罪犯之所以会从一个正常人逐步蜕变成一个罪

犯,其关键是人本质核心要素的劳动发生了异化,因此,

对罪犯的改造必须坚持劳动改造这一基本手段,监狱也必

然有义务为罪犯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岗位.

第二,是改造罪犯的需要.在劳动还是谋生的主要手

段时期,若让一个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罪犯自由选择不

劳动,用纳税人的钱去白白地养活他们,于情于理是相悖

的.依法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为了更好地改造罪

犯.因此,在国家消亡,监狱消失之前,只要社会上还有

罪犯存在,罪犯的劳动必将长期存在.

二,劳动改造中现实存在的问题评析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

是中国特色监狱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50多年来的监管改

造工作实践证明,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

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监狱企业面对日益激烈

的市场竞争,遇到了很大的困难.由此,监狱学理论界纷

纷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发表各自的观点和看法,监狱的实践

工作者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和探索.其中的有些理论表

述与观点有待探讨.

(一)坚持劳动改造与监狱职能单一化

有些同志认为:

监狱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刑罚,改造罪

犯,发展生产造成监狱职能的多元化,势必影响公正执法

和改造成效.主张在监狱经费保障到位后,罪犯生产以习

艺性为主,能搞多少算多少,进而提出淡化劳动改造,弱

化甚至取消监狱生产.笔者认为,劳动与改造是统一的,

坚持劳动改造并不等于职能多元化.

因为发展监狱生产的直接目的是通过企业生产这一载

体,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促使其思想,行为,习惯,体能

和心理向有益于社会变化和社会化人格的形成.正如《劳

动改造总原则》中所表述的:

"监狱劳动不应被视作附加

刑罚,而是一种有利于囚犯适应能力,为其从事某种职业

作准备,培养他们良好劳动习惯,防止游手好闲和放荡不

羁的措施".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既是改造罪犯

的一种手段,更是让罪犯通过社会化,集体化的劳动,学

会生产技能,掌握谋生手段,初步形成市场意识,竞争意

识,科技质量意识.不参加劳动或只是习艺性的劳动是很

难达到这些要求的.

(二)罪犯结构变化与劳动改造过时论

有些同志认为:

劳动改造具有强制性,新中国成立

时,在押罪犯主要是反革命分子,剥削阶级残余和其他反

动分子,这些罪犯思想和心灵深处多数存在藐视劳动人

民,现实生活中大多为不劳而获之徒,强迫他们劳动是必

需的;而现在,社会的阶级构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押

犯大多出身于劳动人民的家庭,已有劳动的习惯,强制劳

动不再成为必要,是否可以像西方国家那样,是否参加劳

动由罪犯自己决定.这种认识存在明显的偏颇.

的确,目前的在押犯不再是旧社会的剥削阶级,而是

现行的刑事犯罪分子,犯罪的原因也与建国初期有明显的

差异,但劳动改造仍必须加强.这是因为:

第一,现在押

犯构成的一个趋势是低龄化,这些罪犯虽然出身于劳动人

民的家庭,但多数在家时受到父母的宠爱(特别是独生子

女家庭),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刚走出校门

就走进了牢门,并没掌握多少劳动技能,更没有养成劳动

的习惯.第二,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自食其力,如果罪犯

因为犯罪反倒不劳而获,坐享其成,而让遵纪守法的人去

养活违法犯罪者,这是极不公平的.第三,对于贪污,受

贿等腐败分子和偷盗,抢劫等犯罪分子,他们贪图个人享

受,手一伸钱就来,实在是太舒服了,对他们的改造要体

现在相当艰辛的劳动改造上,只有让他们感受到劳动的甘

苦,才能起到较好的作用.第四,罪犯在服刑期间若长期

不参加劳动,整日无所事事,原有劳动技能也会荒废,原

有的劳动能力也会衰退,等回归社会后无法谋生,容易诱

发重新犯罪.因此,罪犯劳动必须长期坚持,当然,劳动

改造的制度需要修正.

(三)劳动改造的经济职能与教育职能

监狱生产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过去几十年的

监狱工作实践中,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稳定,改造罪犯的

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罪犯树立劳动观念,培养

罪犯谋生技能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保障监狱的经

费严重不足,为维持监狱生存,劳动生产确实具有双重性

质,以致人们产生对劳动改造手段的怀疑.有的提出,在

实行全额保障政策后,应确立监狱生产政府采购制,为监

狱生产开辟一个稳定的市场,还监狱国家专政机关的本来

面目,告别营利;监狱不必再为经费不足而费神,必须正

本清源,其生产功能必须彻底转变为劳动改造手段,强化

行刑功能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能力,真正使监狱成为教

育,感化,挽救罪犯的特殊学校.

我国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与单纯以惩罚为目的的

劳役有着本质的区别,罪犯劳动首先是作为一种教育改造

的手段,附带创造经济价值只是劳动本身所固有的特性.

监企分开后,监狱企业虽然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能

脱离改造罪犯的大目标去赚钱,但在短时间内把经济职能

从监狱身上完全剥离,既不可能,也不现实.第一,从发

展生产力角度看,全国有150多万在押罪犯,成年罪犯的

劳动不能是无效益的劳动,更不能是无效的劳动,罪犯劳

动完全属于习艺性劳动或纯粹惩罚性的劳动不适合现阶段

的中国国情.第二,监狱企业属于国有的特殊企业,与一

般的社会企业相比,更多了一层责任,这就是要确保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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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与监狱生产运行?

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

罪犯的劳动岗位和生产条件.如果监狱始终以特殊企业自

居,不去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得不到发展或经

营每况愈下,企业办不下去,既无偿消耗,贬值国有资

产,给国家增加经济负担,也使罪犯的劳动岗位失去保

障,劳动改造这一根本目的不能有效地实现.第三,如果

罪犯劳动仅仅是习艺性的,长期在无效率,无效益,无竞

争的观念下,改造出来的罪犯,无论是思想,观念,技能

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回归社会后将会无所适

从,很难很好地融入社会,这将是监狱改造罪犯的失败.

(四)罪犯劳动报酬的无偿与有偿

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是监狱是否无偿使用了罪犯劳动力.长期以来,社

会人士普遍认为监狱无偿使用了罪犯劳动力.其实不然.

由于监狱改造经费没有全额到位,罪犯生产劳动的收入多

数用于弥补改造经费的不足.1954年政务院公布施行的

《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劳动改造机关的经费来源包括国

家预算内拨款和劳动改造机关的生产收入两个方面.1980

年财政部,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劳改业务费的管理规定》

中指出:

"劳改单位应根据在册实有罪犯人数的95%,比

照当地同类企业工人的平均工资标准提取假定工资,计人

生产成本,作为劳改业务费(狱政费,警戒设施费,警戒

武装补助费,教育改造费,犯人生活费,犯人技术津贴和

营房,监舍修缮费等11项)的来源."1997年财政部印发

的《监狱财务制度》明确不再提取罪犯的假定工资,改为

罪犯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由监狱向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收取

罪犯劳动补偿费,列作其他收入,作为财政拨款收入的必

要补充.2003年财政部,司法部共同下发的《监狱体制改

革试点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虽然明确废除了财农字

[1997]16号文件中有关监狱经费不足部分由企业营业外

列支的规定,克服了以往由监狱企业补充经费不足的无限

责任,但仍规定了所有参加劳动改造的罪犯都应提取劳动

补偿费,并由省监狱局纳入专户管理,主要用于补充项目

(大型修缮,大型设备购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等)

经费不足.由此可见,我国监狱一贯实行罪犯劳动有偿制

度.

二是罪犯劳动有无报酬.罪犯劳动具有法定的强制

性,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罪犯没有自由选择权和劳动报酬

的谈判权,因此,普遍认为罪犯的劳动是没有报酬的.其

实这是一个表象,或是理解的问题.在1994年《监狱法》

颁布之前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但一直实

行假定工资制度,这种假定工资作为监狱生产的成本投

入,其中相当一部分直接用于罪犯的伙食费,被服费,零

用钱,杂支费,医药费,技术津贴费及教育,体育,文化

娱乐方面的开支.罪犯在服刑期间主要以对某些实物或费

用的实际享用而不是以货币工资形式获取劳动报酬.《监

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这

规定是对罪犯劳动有偿制度的明白确认,虽然只是个原

则,具体的标准,构成和使用问题还缺乏可操作性.监狱

工作实践中,在继续以实物形式支付报酬外,进行了多方

面的探索.如实行劳动岗位津贴制度,发放加班费,超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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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为罪犯交纳刑释短期生活保险等.当然,目前这种以

货币形式支付的报酬是低水平的,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

报酬制,但毕竟已迈出了踏实的一步.

三,新时期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

(一)加快监狱企业的专门立法

为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和劳动条件,是监狱企业社会责

任的核心内容,也是其存续必要性的决定因素.监狱企业

与一般社会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在享受国家特殊政策扶

持的前提下,需要实行特殊的管理方式,以凸现为改造罪

犯服务的功能.目前在监狱生产的实践中,对于监狱企业

的定位和管理问题,监狱生产的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管

理人员的身份确定等,明显地感到法律政策依据的不足,

以致产生许多困惑,迫切需要对监狱生产,监狱企业进行

专门的立法.

是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对《监狱法》进行修改,将劳

动改造在《监狱法》中单列章节,并尽快出台《监狱法实

施细则》,以明确并体现劳动生产作为改造罪犯三大手段

之一的重要意义,避免在实际工作中产生劳动改造就是教

育改造,劳动生产时间就是教育改造时间的认识偏差问

题.

二是作为特殊企业,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营范

围,投资办法,管理方式等方面应有特殊的办法.除《监

狱法》,《人民警察法》,《公司法》外,还应制定《监狱

企业管理条例》,《监狱企业组织条例》,《罪犯劳动管理办

法》等专门法规.建议近期先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委研究

制定部颁规章或办法,待条件成熟时,争取由国务院颁布

行政法规,明确监狱企业的特殊性质,制定特殊政策,实

行特殊管理.

三是在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尚未出台前,监狱企业应

积极实践,大胆探索,研究监狱企业运行的特点,不断地

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寻求解决的办法,为制定法规,

规章提供参考的经验.

(二)设立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机构

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对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三

大手段之一和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集中体现的地位没有加

以规定和明确,有关劳动改造的内容,方法的具体要求主

要散见于其他条款之中,特别是作为劳动改造的主要条款

——

"监狱根据罪犯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

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刑释后就业创

造条件"被规定在"对罪犯教育改造"一章中.正是这一

规定的缺陷对实践产生了一定的误导作用.至今各级监狱

管理机关劳动改造工作的内设机构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调

整,多数监狱没有建立专门负责劳动改造工作的内设机

构,致使劳动改造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严重滞后,甚至出现

劳动改造功能的异化.

为适应新时期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需要,乘当前监狱

体制改革的东风,在各省(市,区)监狱局和基层监狱设

立专司劳动改造职能的内设机构,劳动改造处或劳动改造

科,具体负责:

劳动改造的劳动场所,项目的设置与选

择;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教育,监督,管理;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管理,劳动报酬管理等.

(三)合理定位罪犯劳动的矫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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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与监狱生产运行?

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

组织罪犯劳动,发展监狱生产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劳动

改造罪犯,既要坚持劳动改造在执行刑罚中的核心地位,

又要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以追求行刑效益为第一要务.

因此,要通过改革监狱生产组织管理制度,合理定位罪犯

劳动的矫正功能,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行刑效益,社会效

益的关系,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是明确监狱企业是特殊规范的国有独资企业.根据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要求,以服务监狱

改造工作,为罪犯改造提供场所和条件,密切协同监狱努

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追求社会

效益.同时又要以适应市场经济能力和加强自身保障能力

为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确保监狱企业的稳定发展.

二是明确罪犯劳动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重要手

段.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根据预防和减少重

新犯罪的行刑目标,新时期"将罪犯改造成为守公民"就

是要不断增强罪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劳动的适应能

力.因此,劳动改造的直接目标是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能

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遵纪守法的劳动者.着力点在于培

养,增强劳动观念和提高劳动技能两个方面.其中增强劳

动观念,养成劳动习惯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仅有一技之长,而没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遵纪意

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是根本行不通的.

三是严格规定和执行劳动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

罪犯进行超时间,超体力,超强度的劳动,不能使劳动成

为一种变相的体罚,以免使罪犯产生抵触,厌恨,甚至对

抗的情绪,防止罪犯因对劳动的厌恶而导致监管安全事故

的发生.

四是依法改善和提高罪犯的劳动保障水平.包括注重

生产区的环境建设,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有计

划地进行厂房改造,绿化,美化生产区环境;重视生产区

文化建设,通过工间操和播放音乐等措施,陶冶罪犯身心

健康,使罪犯作为劳动者得到应有尊重,感受人文关怀;

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各种劳动保护政策,根据不同行业,

不同工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津贴,营养品;严

禁引进高危作业和安全未保证的生产项目;以安全生产,

文明生产确保罪犯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五是在劳动中贯彻教育手段.强调"学有所长"和

"因人施教"原则,把劳动改造的效益和生产劳动技能培

训结合起来,既要与实际生产需求相结合,又要根据罪犯

个体兴趣和今后择业意向,开展"以上岗培训为基础,技

术等级培训为重点,实用技术培训为辅助,劳动技能竞赛

为激发载体"的技术培训体系,企业根据罪犯特长合理设

岗定位,或由罪犯竞争上岗,提高罪犯素质和产品质量,

既获得合作方的信赖,有利于扩大合作,又使罪犯在改造

中学会一技之长,为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谋生打下基础.

(四)实行罪犯劳动的货币工资制度

给参加劳动的罪犯一定的报酬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6条规定:

"对

囚犯的劳动,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关于监狱劳动的

总原则》第7条规定:

"囚犯应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其

数额至少应能激发他们的劳动兴趣和热情."我国《监狱

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在过去几十年的监狱实际工作中,罪犯的劳动报酬主要是

实物供给制,并以提取"罪犯假定工资"的形式,补充监

狱改造经费的不足,在保障监狱改造罪犯和发展监狱生产

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引起了社会对监狱工作(特别

是对罪犯劳动报酬)的误解.在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改造

罪犯政策日趋完善的新形势下,罪犯的劳动报酬也应该从

实物享用改为货币工资形式,这样既有利于行刑制度与国

际接轨,又有利于提高罪犯劳动的管理水平,使法律杠杆

与经济杠杆互相补充,共同作用于罪犯改造,形成相辅相

成的激励机制,激发罪犯求技学艺的热情和劳动改造的积

极性,更有利于得到社会各界对监狱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具体措施建议:

一是严格计分考核.推行劳动报酬的

关键是考核,要对现行《罪犯奖惩考核办法》进行科学细

化或加以改进,并根据生产劳动的强度和技术难易程度,

科学核定劳动岗位的基本考核分.计分考核中要充分贯彻

公开透明原则,使每个罪犯对自己的月考核分明明白白,

对同犯的考核分也清清楚楚.劳动报酬直接与考核分挂

钩,做到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兼顾公平,让罪犯

能明白地看到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刑事奖励的希望.

二是罪犯劳动报酬的构成.罪犯的劳动报酬应当采用

结构工资制,由罪犯基本生活费,岗位(技术)津贴,出

勤补贴和奖金四部分组成.其中,基本生活费无论罪犯是

否参加劳动,监狱都应当支付,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社

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岗位(技术)津贴主要考核罪犯的

职业技能,激发罪犯学习技术的热情,并根据罪犯劳动岗

位的劳动强度和技术难度给予不同的补贴,适当向苦,

脏,累工种倾斜,以体现公平与公正.出勤补贴主要考核

罪犯的劳动态度,调动罪犯参与劳动的积极性,消除部分

罪犯为逃避劳动而装病等现象的发生.奖金主要考核罪犯

的劳动业绩,对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以

克服平均主义,体现多劳多得,增强罪犯的效率意识.

三是罪犯劳动报酬的标准.组织罪犯劳动是一项刑事

执法活动,是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罪犯劳动是

种强制性的劳动,他们劳动所创造的成果的一部分应当

作为对社会的补偿.因此,他们的劳动报酬标准不能与普

通的社会工人同工同酬,可根据监狱企业的效益并参照监

狱所在地区民工最低保障工资的标准确定,这个标准应当

是监狱企业和社会都能接受的.

四是罪犯劳动报酬的使用.罪犯劳动报酬属于罪犯个

人所有,但使用不能由罪犯随心所欲,要加以严格管理,

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例.根据当前的行刑实践,罪

犯的劳动报酬拟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支付国家为维持罪犯

生活支出的费用,如伙食费,零用金等;支付刑事判决时

并处罚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金;支助罪犯家庭遇自然

灾害等造成的经济困难;用于刑释后的短期生活保险或就

业谋生基金.通过货币工资的兑现,既可以体现罪犯的自

食其力,也可以减少罪犯家庭的部分负担,其积蓄还可以

为回归社会安家落户,谋生创业打下一定的物质基础,有

利于降低重新犯罪,实现监狱预防,减少犯罪的目的.

(责任编辑:

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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